税务局开票系统系统里其他行业指什么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年度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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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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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于5月21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企业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及入库数等,报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也可见稽便函[2009]82号)。上传地址:FTP//上传区/审理处/国家电网检查。&&&&&&&&&&&&&&&&&&&&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路径是:国务院的指示&总局下文(财税字[号)---再下文,虽然现在的农村电网维护的征收范围与原来的不同了,即征收基础扩大了,原来是只对农村,现在城乡一并,只要符合政策目标,并且专款专用,就不征税。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点评&&其他企业在分不清楚有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时,可以查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果能查到,就可以抵扣,当然还要考虑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比如:小轿车等}铁塔、线杆的编码:。
(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点评&&可不可推论:依销售主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收入,都应当算是价外费用?
(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
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
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点评&&不能互抵,由此可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不能按差额纳税或者不纳税的,各方应按各方公允价值交税。
(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购进电度表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电网企业的电度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电网企业自己使用的三项表、高压网表等,第二种是在终端用户处测量用户使用电量的普通电度表。前者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者应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点评&&无论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都可以抵扣增值税,帐务处理的结果只会对企业所是税的纳税期间有影响,为什么还要把这一项列在增值税项目下呢?
(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对购进物品应依据其实际性质、价值、使用年限等,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电网企业购进的不独立发挥作用的绝缘子、继电器等,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点评&&构成固定资产的零件、部件,只要不独立发挥作用,就可以按配件抵扣,结合上面的(七),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区不区分固定资产对增值税有什么影响呢?
(九)关于大修理工程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或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领用的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如用于机器设备的维修等,则应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十)关于线损问题的税务处理
偷漏电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福利用电、办公用电是企业的实际用电消耗,电网企业应将此部分用电单独核算,福利用电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办公用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点评&&对电业公司的流程不太了解,想像中是不是这样:电业公司向电厂采购电,再向用户售出。这样的话,假设公司从电厂买10000度电,卖到用户那里成了8000度,损失了2000度,首先电业公司已从电厂取得了10000度的发票,但只能抵扣8000度,那2000就不要抵了,这是由于你管理不善。按前面(三)款,如果损失的这2000度公司找个理由用罚款收回来,这个罚款要交增值税,而损失的那块却不能抵,岂不比正常情况下多交税。对于其他行业也应是这样的。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无偿接受资产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按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电网公司取得捐赠资产,并入企业收入按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征税。(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对于一个老板多家企业的情况,如果老板为了扩大规模,将一家企业的资产并入另一家企业,而并入方又不出钱的,仅仅是放在资本公积中,也是跑不了交税的。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不作为电网公司收入征税。对企业发生的这些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点评&&这里的&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我们的理解应当是没有将这些东西入到企业帐上,既然没入帐,也就无从提折旧了,不知这&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还有没有其他理解方式。
既然不是公司的资产,但为这些设备发生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却可以扣除,这倒不是常理。
即无偿接受资产,又不做为自有资产管理,令人费解。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虽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的,并且专款专用,但由于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相关支出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点评&&这一规定把很多的侥幸打倒了,这项附加收入可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规定收取的,并且专款专用,但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而在自己帐户上管理,那你就交税,所以企业收取的钱,除非财政税务部门明确了不让交税,不管从那里来的钱都要交税,这里想到08年时的4万亿,要不要交税呢?
(三)关于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额上交省财政,并且直接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代收这部分资金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其实与(二)是一个政策,看收的钱是不是交财政,决定收不收税。
(四)关于节余三年以上的电力市场盈余的征税问题
&差异上网&所形成的差价保留在电网公司内部,在税收处理上,每年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电网企业成本费用,其所形成的差额,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电力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学校的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对企业下设的非独立的培训中心、学校等机构,其本身的资产可按税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其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点评&&这里的培训中心、学校应当是非独立核算的,所有资产在公司帐内,培训中心发生的运营费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教师工资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不能超标。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就不适用这个规定了,企业让员工参加培训,企业向培训中心支付款项,其支付的款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培训中心收到款项可能被要求交税。
(六)&一省多贷地区&农网还贷基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农网还贷基金为政府性基金,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使用这些资金不足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点评&&谁能解释一下这一条,既然收的农网还贷基金是收入,为什么会产生利息支出,这些资金又用到了什么地方。
(七)超过3年未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的征税问题
如果合同规定到期没有要求退还的,应作为收入征税;如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用户没有放弃追索的,暂不作为收入处理。
点评&&推而广之,其他企业的类似问题也会按此原则处理,明确规定是3年,记得有文件规定超期2年的应付帐款就会被要求纳税调整,不知这是不是对电网企业的优待。
(八)关于企业自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税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纳税人计税时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点评&&折旧年限不能随便定,就得按税法,并且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九)职工企业年金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点评&&有没有谁知道其他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扣除标准,是不是4%
(十)线损问题的扣除问题
对此按不重复在税前扣除和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电和非相关用电的原则进行处理。办公用电作为正常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应从线损中剔除,不能在税前重复扣除;属于企业福利部门用电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属于职工家庭用电,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线损中包含了这两项损失,应予以剔除。
点评&&意思是说线损是可能以扣除的,但你不要把办公用电、福利用电都弄到线损中,线损应当是正常损耗,上面增值税的第十项也是线损问题,偷渥电要进项转出,办公用电可抵扣,福利用电要进项转出;那么线损要不要报批呢?
(十一)职工商业保险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将部分工资不发放给职工而是直接购买商业保险的,实质上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二)电费附加收入问题
电网公司随电费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有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电网公司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落实到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可比照《》()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应于日前,将各地电网企业的检查工作终结,并按照总局稽便函[2009]82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总结报告及附表一并上报至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当地电网企业的基本情况、自查数及入库数、检查数及入库数、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
(二)部分地区的电力企业无偿接受资产的问题,因涉税数额巨大,税款可先暂不入库,如何入库待总局具体工作方案下达后执行,其税款数额及征税决定要告知企业并在总结中报告总局稽查局。
(三)因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互抵电量涉税问题的处理可不加收滞纳金,其他涉税问题的查补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截至日期确定为下达检查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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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所属分类: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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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7
产生日期:
承办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2〕7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把握方向,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十一五”时期,各级税务机关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支持和扶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正逐步成为助推浙江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十一五”末,我省共有税务师事务所175家,执业注册税务师1755人,从业人员6821人,经营收入8.94亿元,为“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世情、国情、省情和税情将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全省“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分支,独立公正、规范运作,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涉税服务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已受到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将成为一种趋势,庞大的需求将从客观上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大力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符合中央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方针,是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有效补充。《指导意见》指明了“十二五”期间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以及新时期行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政策措施,反映了“十二五”时期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方向,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支持行业发展和规范行业监管的新的更高要求,既是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发挥积极有效的“助税”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依法支持、强化监管、规范发展”为工作主线,提高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积极稳妥地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要在坚持规范、管理、监督与鼓励、引导、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事务所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和防范执业风险作为工作重点,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守法、中立、公正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既要支持事务所做强做优,更要鼓励事务所做精做专,促进事务所有序发展。积极引导事务所由传统的涉税服务业务为主逐步向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知识密集型中高端业务为主转型。
到2015年底,力争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收入总额实现18亿元,执业注册税务师2250人、行业从业人数达到8700人,税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248家的目标。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有较大提升,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行业的品牌和文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执业环境明显改善,行业人才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税法遵从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受到政府和税务部门广泛认可、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新社会组织。
&三、务求实效,努力确保行政监管要求和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时期,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机遇,创新发展理念,抓紧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成效。
依法支持行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重点贯彻落实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1〕7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支持行业拓展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事务所提供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涉税服务的可行性。
&&& 强化行政监管工作。积极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完善以“制度规范、税务机关监管、行业自律”为基本框架的行业管理体制。着重加强对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以执业质量管理为核心建立行业执业质量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和监管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行业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倡导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 正确处理税务机关、事务所和纳税人的利益关系。杜绝利用税务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坚持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坚决制止和避免发生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建立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面信息的沟通渠道。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职能作用、发展成效、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宣传力度。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要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指导监督下,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自律和服务职能,强化服务会员意识,增强服务会员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档)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日印发
校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
“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中介行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了科学规划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蓝图,实现注册税务师行业跨越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基础和机遇
  (一)“十一五”时期的成就奠定了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五”时期,在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注册税务师行业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开拓进取为动力,以推进诚信建设为导向,以提高执业质量为抓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十二五”时期实现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截止“十一五”末期,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总计4231家,业务收入80.1亿元,服务纳税人约238万户次,从业人员84567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31894人;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3455人。
  ――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和执业准则体系初步建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以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开展、保证鉴证质量为契机,初步建立起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操作指南构成的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准则体系,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行业涉税鉴证业务快速发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亏损税前弥补三项鉴证业务开展取得突破性进展,鉴证金额和调增、调减的应纳税额逐年大幅增加,切实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务机关支持和行业协会努力下,鉴证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鉴证比重逐年扩大。
――行业社会信誉明显提升。通过业务培训和诚信建设,行业服务纳税人的职业胜任能力明显增强、执业水平显著提高,逐步赢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认可和信赖。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好纳税义务,积极寻求并依托注册税务师提供专业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从征管改革需求出发,不断尝试利用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作为完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得以加强。各地协会注重自身建设和服务意识培养,不断强化行业培训和行业宣传,使得行业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如:行业管理体制不够明确,行业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行政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滞后;涉税鉴证业务地区开展不平衡,涉税服务市场占有率低;行业高素质人才缺乏,注册税务师队伍发展不能适应业务拓展需要;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涉税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机制建设有待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世情、国情、税情将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将会促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越来越多地选择借助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提出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服务的要求,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强化监管和规范发展为主线,推进行业法制建设,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创新行业发展模式,拓宽行业服务领域,强化行业质量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四)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注册税务师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既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又帮助纳税人增强纳税能力,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坚持强化监管和支持发展并重。强化监管是手段,科学发展是目的。通过实施监管,加强对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划、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行业执业规范和各项监管制度。通过实施行业做大做强战略、领军人才培养战略、知名品牌战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模式创新,推进税务师事务所整合转型,确保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行政监管是维护行业秩序和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会员拓展业务,引导会员诚信执业。
――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并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鼓励、引导纳税人寻求具备合法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涉税服务供给,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正当、有序竞争,促使税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诚信建设和党建统战工作协同发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把诚实信用理念贯彻到行业专业服务中,使行业成为受社会尊重和纳税人信赖的专业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党建、统战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发展目标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行业规模实现较快发展。力争实现行业收入总额翻一番,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执业人数和行业从业人数分别达到12万人、5万人和12万人,税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6000家的目标。税务师事务所重组、转型运转顺利,涉税鉴证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涉税服务高端业务、新兴业务比重进一步提高。
――行业法制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立法工作有所突破,监管规范体系和执业准则体系建设趋于完善,行政监管考核机制和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建立。
――行业人才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完善行业人才选拔评价标准,健全行业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拓宽行业人才培训渠道,提高行业人才职业胜任能力,着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行业领军人才。
――行业各项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能力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行业党建、统战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大力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制体系建设
  (六)完善行业法制体系
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满足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工作需要。
  (七)建立行业行政监管制度体系
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体系架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建立行业行政监管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管。
  (八)完善行业执业准则体系
借鉴其他行业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准则体系建设。逐步完成涉税鉴证类、涉税服务类、质量控制类执业准则及操作指南制定工作,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标准和依据。
  (九)健全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有益做法和经验,完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行政监管要求和执业水平不断提高,为税务师事务所长期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四、全方位拓展业务范围
  (十)优化业务发展战略
通过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能力的调查与研究,制定行业业务拓展策略。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特色业务,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倡导协会通过品牌推介等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
  (十一)进一步拓展涉税鉴证范围
――在巩固原有涉税鉴证业务基础上,对纳税清算,各类资格、涉税事项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十二)进一步拓宽涉税服务领域
――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
――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争取五年内,在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有关业务,企业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业务,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业务,预约定价、税务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五、鼓励支持行业发展方式创新
  (十三)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特色化发展
  ――大力推动行业做大做强。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进行战略性整合;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与其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形成大、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不同规模税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格局。
――鼓励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推动大型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创建服务标准,争取五年内培育出一批拥有自主品牌,规模上亿,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特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着力提高其对境内外上市公司、特大型企业集团、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
――支持中型税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指导中型税务师事务所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手段,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争取五年内培育出一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涉税鉴证、纳税审核、税收筹划等专业技能,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型税务师事务所。
――引导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有序发展。规范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发展,通过扶持引导,使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成为面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代理服务和涉税会计服务的重要补充。
  (十四)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模式创新
――加强对行业发展模式创新指导。鼓励执业质量过硬、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跨地域整合资源,建立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国际化税务师事务所。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事务所重组联合,发展成为中型或较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科学制定转型方案,推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转换。
――鼓励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创建自主知名品牌。扶持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创建,探索国际知名品牌本土化途径,推动国际知名品牌本土化进程。
――加快推进行业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调整,提高事务所承接综合性业务的能力。探索以注册税务师资格为主体,融合其他相关资格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十五)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不同地域均衡发展
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地域特点和纳税人需求,开发新兴市场。促进行业区域结构调整,优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区域布局,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行业发展格局。
  六、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
  (十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健全注册税务师审批、管理、备案、检查、公告制度,完善税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加强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备案和多师资格跨行业执业等事项的管理。
  (十七)强化行业监管措施
加大对鉴证报告质量的检查和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整顿执业秩序。完善检查内容和检查流程、检查措施,强化建立健全检查人员的选拔与考评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监管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十八)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坚持纠建并举,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相互推动、相互促进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串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谋利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九)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依托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总体规划,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注册税务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功能,实现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防伪验证、资质核对、质量评价、业务约定书报备,行业数据统计,备案事项变更等日常管理事务的信息化管理。有效利用涉税鉴证报告的财务数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服务。
  七、大力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根据“十二五”行业发展目标要求,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制定行业人才选拔标准,完善行业人才分类分层培养使用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行业。整合培训资源,合理规划培训层级、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人才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国际培训机构及社会各类人才培养力量,着力培养一批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为上市公司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高端服务的行业领军人才,满足行业跨越式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二十一)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充分发挥中国注册税务师税协会和地方协会在行业培训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开发。针对业务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业务助理人员、业务开发人员的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培训内容,突出重点,因材施教。采取网培面授、国内外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力度,促进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知识内容的及时更新,不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十二)深化行业后备人员建设
加强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与财税类大专院校的沟通合作,共同探索税务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支持开设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的院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和教材开发。推动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院校开设涉税司法鉴定、税收筹划、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等课程,鼓励在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推广注册税务师方向的“订单式”人员培养模式,解决行业人才短缺和培养滞后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三)推进行业考试制度完善
深入推进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改革。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基础上,加强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考试相关制度,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通过考试加入到注册税务师行业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八、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二十四)建立完善协会服务支持体系
――加强协会自身体系建设。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民主决策机构的工作机制,完善会员民主参与行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会员约束和奖励机制。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自律制度体系。完善会员制度,丰富会员种类,扩大行业影响;完善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制度,探索评定后综合利用途径和效率;完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提高行业数据归集准确度和利用率;完善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通过组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业内专家、院校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就行业发展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系统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为行业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加强中税协网校培训平台建设、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行业人才档案管理途径,增强协会服务会员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职能
――要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会员建言献策,举办论坛培训,赠阅会刊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行业情况,反映会员诉求,促进有关部门对行业的了解,为注册税务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争取有关部门对行业业务拓展的支持。
――要发挥贴近行业、反应灵敏的优势,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服务会员意识,增强服务会员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二十六)加快推进行业党组织建设和行业统战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快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努力做到党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着力加强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研究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功能定位,不断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方式,为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政治动力和有力保证。
――加强与各级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宽注册税务师参政议政渠道。完善行业优秀代表人士推荐选拔办法,探索行业统战工作实现途径。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结合统战部门工作部署,有计划、分批次地对行业优秀代表人士进行培训、推介,力争五年内有行业优秀代表人士进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参政议政,同时进入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行业代表人数大幅增加。
  (二十七)加强行业宣传推介力度
制定行业宣传推介规划,整合行业宣传推介资源,创新行业宣传推介模式,拓宽行业宣传推介渠道,利用《注册税务师》会刊和其他各类报刊,以及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推介,展示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
  (二十八)提升行业协会国际影响力
积极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涉税服务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提升行业协会在国际涉税服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 &&&&&&&&&&&&&&&&&&日封发
校对: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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