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葛石住院医疗转综合医疗合作医疗报百分之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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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镇长& 徐彩虹& 谈该镇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做法&&& 我们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位于宁阳县中部,辖27个行政村,总人口7.2万人,总面积132平方公里。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自觉实践“一、三、五、六”的思路要求,大胆改革,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全镇实现工农业总产值18.2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43亿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1亿元,完成财政收入23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48元。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突出产业发展&&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经济支撑&&& 生产发展是根本,生活宽裕是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要靠产业支撑。我们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自主特色的经济发展之路。一是做强工业。大力实施“工业兴镇”战略,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以开放的环境、开明的态度和优惠的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着力膨胀煤炭、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工业,涌现出了金阳矿业集团、巨龙食品有限公司、金山瓷业有限公司、金阳纸箱有限公司等16家规模企业,其中纳税过百万的4家,金阳矿业集团纳税达到1600万元,为葛石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就地解决农民务工3480人;二是做实农业。坚持用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跳出农业抓农业。按照区域特色化、特色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的路子,加快了以大枣密植园为主的林果业和养殖小区建设为主的畜牧业发展步伐。全镇林果面积达到10万亩,年产果品4000万公斤,被全国名优特经济林协会命名为“大枣之乡”。建设畜牧小区36个,培植养殖大户600多户。同时,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农民增收的运作体制和机制。目前,全镇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家,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6个,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巨龙食品有限公司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投资1.68亿元,进行新厂建设,项目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利税4000万元,年消化小麦10万吨,带动近4000户农民增收。大枣合作社现有社员600户,2005年收购外销鲜枣400万公斤,加工蜜枣30万公斤,经营其它干鲜果品20万公斤,年经营额800万元,实现利税10万元。该合作社先后被命名为全国和全省的“示范专业合作社”;三是做大旅游业。葛石镇自然风光秀丽,人文景观众多,神童山是省级森林公园。为整合旅游资源,我们委托山东大学编制了《神童山旅游总体规划》并通过了评审,为我镇旅游大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景点建设力度,吸引了大量的游客。仅梨花会7天时间,各地游客达到30多万人,旅游收入超过500万元,成为我镇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新农村建设的生产、生活条件&&& 村容整洁是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存环境上下功夫。我们抓住被确定为“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的契机,把镇村一体化建设当作提升葛石形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吸引外资的载体工程来抓。一是加大镇驻地建设力度。我们聘请了上海同济大学现代村镇发展研究中心编制了《葛石镇总体规划》。初步形成了葛石镇小城镇建设的总体框架。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镇驻地进行了绿化、亮化、硬化、美化,进一步完善了城镇整体功能,增强了城镇经济的凝聚力和辐射功能,吸引了大量农民进镇经商,带动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实施“畅通”工程。我镇是山区乡镇,也是林果大镇。以前,因为道路原因,果品时常拉不出去销售,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3年以来,我们投资2000多万元,新建公路达到88公里。全镇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行路难的问题。同时,加大了绿色通道建设,栽植各类树木30多万株,特别是宁磁南路已成为我县的一条景观大道。三是大力开展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活动。针对农村环境卫生差的现状。我们组织开展了以清理“四堆”、“四乱”,改变农村不文明、不卫生行为习惯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广泛发动群众,清除卫生死角。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制定补助政策,在农村实施“三建五改”,通过整治村容村貌,农村公共环境得到了净化、美化,促进了农民的个人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四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了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全镇有48个自然村通上自来水,有线电视用户达到5000余户,农村电话装机达到3800余户。大力开展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山、水、田路综合改造,较好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 三、创新活动载体&& 倡树新农村建设文明新风&&& 乡风文明是标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有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一代新型农民,要形成风正气顺、团结稳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始终坚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实践中培育和形成了“爱葛石、比贡献、谋发展、永创业、讲文明、共富裕”的葛石精神,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一是坚持开展“三评”、“十好”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我们长期坚持每年开展“群众评党员、党员评支部、支部评党委”的三评活动,对评议中群众意见大的党员、干部及时告诫直至组织处理。党组织对党员群众提出的评议意见认真研究,一一答复。从而使党员、干部始终处于监督之下,融于群众之中,思想经常受到洗礼,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民主管理。我们还结合农村实际,把传统美德与现代文明结合起来,坚持在全镇开展评选“好党员、好干部、好职工、好民兵、好婆婆、好媳妇、好夫妻、好妯娌、好团员、好少年”活动,用“十好”典型带动和影响群众,我镇农村干部模范孔凡振荣获了宁阳县“首届十大文明之星”称号。我们坚持用这种方式树立和宣传了一大批可亲可学的好典型,全镇也形成人人当模范,个个争先进的良好局面,弘扬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倡树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明新风。二是加强文化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我们始终注重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使各种文化活动见物又见人,重形式更重内容。我们依托党校、成人技校,远程教育基地等文化阵地,定期举办思想道德和科技知识专题讲座,经常组织开展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书画展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陶冶了群众情操,提高了农民素质,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管理民主是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党支部,一个好的村委会,才能更好地发挥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向心力,才能带出一个小康村、富裕一方百姓。我们以“三级联创”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村级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创造力。一是加强班子建设。突出“自身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愿望强”的三强标准,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选拔经济能人进班子,选拔经济强人担任支部书记。几年来,我们新选拔支部书记8名,全部是“三强型”支部书记。同时,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对村级班子的配置进行调整,提倡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职数,我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达到了70%。二是加强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议事程序。把“要叫群众知道的跟我们一样多”作为准则,村里的大事小情按程序召开不同范围会议,听取群众意见,让村民决策,让集体决策,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全镇推行了村务公开村民点题制度,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或自己关心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村干部提出咨询,要求做出解释,有效地克服了村级事务决策和处理上民主不充分、暗箱操作,公开不及时等不良现象。成立了农村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村账镇管”,集中统一管理农村财务,按时由中心会计到各村进行财务公开,提高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三是转变作风,形成工作合力。推行“三、一、一”工作法,一周一盘点,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考核。每季度排名后两名的村,主要负责人要做检讨式发言。在全体干部中倡树真抓实干、恪尽职守、密切协作的工作作风,全镇上下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氛围和环境。&&& 五、推进和谐发展&& 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在加快经济发展、增加集体收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群众从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加强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们加大投资,对村级卫生室进行改建,加强了卫生一体化管理,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大病才到医院”的目标,作为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乡镇,我镇每年农民参合率都在95%以上,位居全县第一,有效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二是建立弱势群体生活保障体系。为全镇1.8万农户办理了“一卡通”,确保了国家的各类补助、补贴按时、足额下发到农民手中,实施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保障和改善了他们的居住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镇敬老院共供养五保人员96人。实施“特困人群救助助工程”,通过申报、公示,全镇共确定特困救助人员200人,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减”政策,对农民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补助。同时,成立督查组,加大监督力度,彻底杜绝了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三是扎实推进“平安葛石”建设。坚持一把手负责制,事故查究制等制度,构建矛盾排查网、治安联防网、科技治安网“三个网络”,妥善疏导和化解各类矛盾。规范了上访程序,强化了镇、管理区、村三级信访网络建设,做到了重点和责任下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确保了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二十字”总的要求,认真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方法、新路子,用心把握,用心工作,用心落实,真正实现建设“山清、水碧、民富、镇强、和谐”新葛石目标。我们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深入开展“经济发展好,富裕生活好,文明村风好,村容村貌好,民主和谐好”为主要内容的“五好村”创建为总抓手,围绕一个目标,即创建“五好村”;坚持四个原则,即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农民主体、尊重群众意愿和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抓好九大工程,即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现代农业发展、新型村镇规划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文明新村塑造工程;探索五种模式,即特色农业带动型,二、三产业主导型,土地整理开发型,生态家园效益型和生态旅游促进型。在一定期间内选派机关干部下村指导,突出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镇、村、农民三级联动,整体推进,努力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了确保新农村建设稳步、扎实、健康进行,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充分挖掘产业和行业优势,组建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讨巨龙粮食合作社和沼气合作社的模式和路子。&&& 二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特别是劳动密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社区服务、农业科技等服务业,做好劳务输出产业。扩大社会就业范围。&&& 三是积极推进新型村镇规划建设。一是精心编制新型村镇建设规划。全镇在上级部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用1年-2年的时间完成全镇所有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积极推行村庄功能分区,生活居住区与禽畜养殖分开。&&& 四是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来抓,清理镇村干道两侧的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户外经营、户外广告以及“三大堆”现象,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管理,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的局面。&&& 五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一是着力发展巨龙方便面、金阳牧业、神童山大枣和龙喜诚畜业等龙头企业。二是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品牌农业。三是突出抓好优质大枣生产,使全镇优质大枣种植面积达到5万亩,成为鲁西南地区最大的大枣基地。&&& 六是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投劳,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当前重点是提升村村通宽带网、通自来水、通水泥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和通客车的“六通”水平。&&& 七是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要着力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镇村文化场所建设,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进而建立清产核资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等。&&& 八是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抓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活动;深化完善村务公开;加大普法宣传和诚信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平安村镇创建活动。&责任编辑:张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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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上诉人葛石开、朱红艳、葛小娟、葛某某与被上诉人包红杰、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上诉人葛石开、朱红艳、葛小娟、葛某某与被上诉人包红杰、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许民终字第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石开,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艳,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小娟,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葛石开,基本情况前述。系葛某某之父。
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红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倩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代表人万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振东,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葛石开、朱红艳、葛小娟、葛某某(以下简称葛石开等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包红杰、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葛石开、朱红艳及其与葛小娟、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司建设,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振东到庭参加诉讼。包红杰、亿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14时30分许,包红杰醉酒后无证驾驶本人注册登记为亿通公司的豫KJ736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鸠山镇赵庄村路段,与对向行驶葛石开驾驶本人的豫KGR719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葛石开及其乘车人葛小娟、朱红艳、葛某某、葛明豪、马文翎受伤、葛明豪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禹公交认字[2013]第0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红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石开未依法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葛小娟、葛某某、葛明豪、马文翎、朱红艳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即日,受害人葛明豪在鸠山卫生院、禹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日死亡,花去医疗费共计22009.5元。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葛石开在鸠山卫生院、禹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日出院,花去医疗费共计7948.76元。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朱红艳在鸠山卫生院、禹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日出院,又曾到郏县太朴寨骨科医院、许昌市中心医院就诊购药,在禹州市广惠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花城大药房购药,花去医疗费共计37779.68元。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葛某某被送往鸠山卫生院、禹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906.86元。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葛小娟被送往鸠山卫生院、禹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日转院至武警河南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日又在禹州市妇幼保健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也曾在许昌市中心医院就诊购药,花去医疗费共计51313.12元。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日对原告朱红艳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定作出许重司鉴[2014]临鉴字第36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朱红艳右下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7000元。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日对原告葛小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定作出许重司鉴[2014]临鉴字第34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葛小娟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右小腿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6000元。日,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豫KGR719号两轮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作出禹价认事(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鉴定损失为2100元。
另查明,原告葛石开与原告朱红艳系夫妻关系,受害人葛明豪和葛某某系原告葛石开与原告朱红艳之子女,事故发生前原告葛石开父母已故,有一妹妹即本案原告葛小娟;原告朱红艳兄妹五人,父亲朱法清(日出生),母亲闫星(日),女儿葛某某(日出生);原告葛小娟系受害人马文翎的母亲,其配偶马延丽健在,女儿马文翎于日出生;四原告均系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后,被告包红杰已预付四原告10000元,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已支付四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葛石开认可该20000元是其本人收到,用于自己家人开支,其妹妹即本案原告葛小娟并未占用该款项。事故发生时被告包红杰驾驶的肇事车辆豫KJ7361号轿车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购有交强险,该车是被告包红杰于日从被告亿通公司处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购车合同中约定亿通公司在分期付款期间对该车辆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全部由购车人包红杰承担,亿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葛石开驾驶的豫KGR719号两轮摩托车是事故发生前两个月时从禹州市鸠山镇闵庄村2组苏孬处购买,支付现金后交付了车辆,并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交强险。被告包红杰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查,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年,河南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03元/年,河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732元/年,河南省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79元/年,河南省2012年度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禹公交认字〔2013〕第0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客观真实,认定适当,予以采信。被告包红杰作为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以70%较为合适,故四原告向被告包红杰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包红杰在醉酒、无证的情况下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四原告的损失进行先行赔付,故四原告向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亿通公司是否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包红杰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是事故发生前从被告亿通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所得,被告亿通公司对该车辆不直接支配控制,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收益,购车合同约定被告亿通公司在分期付款期间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意味就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且原告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亿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四原告向被告亿通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受害人葛明豪死亡后,原告葛石开、朱红艳作为赔偿权利人享有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各项损失的权利。关于本案中四原告的损失,结合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并结合案件情况,作如下分析认定:1、受害人葛明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计算为22009.5元;护理费,护理人数按一人,护理天数按住院天数5天,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34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均为150元;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20年为元;丧葬费,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为17101. 5元。2、受害人葛石开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计算为7948.76元;误工费,误工时间按住院天数14天,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795.2元;护理费,护理人数按一人,护理天数按住院天数14天,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973.42元;交通费,综合考虑葛石开、葛某某、葛明豪受伤住院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均为420元;车辆损失,按照评估意见书认定为2100元。3、受害人朱红艳的医疗费,按照正规发票计算为37779.68元,对郏县太朴寨骨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据2张共计600元不予认定;误工费,误工时间为2天(从事故发生日即日至定残前一日即日),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16585.6元;护理费,护理人数按一人,护理天数按住院天数25天,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1738.25元;交通费,考虑受伤后住院的时间、地点、次数以及评残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均为750元;残疾赔偿金,考虑年龄、伤残等级等因素,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20年为30099.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认定被扶养人有其父亲朱法清、母亲闫星、女儿葛某某,考虑年龄、伤残等级、扶养义务人等因素,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分别计算,被扶养人朱法清的生活费为3019.28元、被扶养人闫星的生活费为3354.76元、被扶养人葛某某的生活费为8554.64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认定为7000元。4、受害人葛某某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计算为4906.86元;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交通费,结合年龄因素,已在认定其父亲葛石开的交通费损失时酌情予以考虑,此处不再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均为420元;5、受害人葛小娟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计算为51313.12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认定为6000元;误工费,误工时间为292天(从事故发生日即日至定残前一日即日),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16585.6元;护理费,护理人数按一人,护理天数按住院天数17天,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1182.01元;交通费,考虑受伤后住院的时间、地点、次数以及评残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均为510元;残疾赔偿金,考虑年龄、伤残等级等因素,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20年为31604.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认定被扶养人有其女儿马文翎,考虑年龄、伤残等级、扶养义务人等因素,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马文翎的生活费为7925.62元。至于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由于被告包红杰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四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中四原告的损失有:1、受害人葛明豪住院抢救期间的医疗费220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347.65元和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7101.5元;2、受害人葛石开的医疗费794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误工费795.2元、护理费973.42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损失2100元;3、受害人朱红艳的医疗费3777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16585.6元、护理费1738.25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0099.76元、被扶养人朱法清的生活费3019.28元、被扶养人闫星的生活费3354.76元、被扶养人葛某某的生活费8554.64元;4、受害人葛某某的医疗费490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5、受害人葛小娟的医疗费5131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6585.6元、护理费1182.01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1604.75元、被扶养人马文翎的生活费7925.62元。
以上四原告的损失中属于交强险有责任医疗限额项下的损失有元,已超出10000元的医疗赔偿限额,故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直接在该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四原告10000元,按照损失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可分得5876元,原告葛小娟可分得4124元,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下余医疗项下的损失为77248.8元,原告葛小娟下余医疗项下的损失为54209.12元。关于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因本案被告包红杰就本次事故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项目的损失仅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则不予保护,因此,本案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项目的损失,故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直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110000元,按照损失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可分得93617元,原告葛小娟可分得16383元,超出该110000元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损失不予支持,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下余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共计54470.3元(含葛明豪护理费347.65元、丧葬费17101.5元;葛石开误工费795.2元、护理费973.42元、交通费1000元;朱红艳误工费16585.6元、护理费1738.25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朱法清的生活费3019.28元、被扶养人闫星的生活费3354.76元、被扶养人葛某某的生活费8554.64元),原告葛小娟下余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共计26693.23元(含葛小娟误工费16585.6元、护理费1182.01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马文翎的生活费7925.62元)。关于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仅原告葛石开有车辆损失2100元,故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直接支付给原告葛石开2000元,原告葛石开下余车辆损失为100元。
综上,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四原告122000元,扣去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葛石开10000元,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直接支付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9149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葛小娟20507元(),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下余损失为元(70.3+100),原告葛小娟下余损失为80902.35元(93.23)。对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的下余损失元,被告包红杰承担该损失额的70%为92273.37元,扣去被告包红杰已支付给原告葛石开的10000元,被告包红杰还应赔偿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82273.37元;对原告葛小娟的下余损失80902.35元,被告包红杰承担该损失额的70%为56631.65元。遂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葛小娟损失共计112000元,其中直接支付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损失91493元,直接支付原告葛小娟损失20507元;二、限被告包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葛小娟损失共计元,其中直接支付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损失82273.37元,直接支付原告葛小娟损失56631.65元;三、驳回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葛小娟对被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葛石开、朱红艳、葛某某、葛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7800元,由四原告承担2721元,由被告包红杰承担5079元,原告承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被告未交纳,原告代被告垫付79元,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将原告垫付的79元支付给四原告。
葛石开等四上诉人上诉称:一、亿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亿通公司与包红杰签订的购车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分期车辆的所有保险必须由亿通公司统一购买,必保险包括交强险、不低于2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该车辆仅投有交强险,足以证实亿通公司存在过错,应与包红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亿通公司与包红杰购车合同的内部约定不能剥夺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二、原审判决参照河南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不正确,本案一审开庭时间是2014年3月,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2013年度统计数据计算损失。三、本案系民事诉讼案件,原审的被告不仅有肇事司机包红杰,还包括亿通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应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全额赔偿。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包红杰、亿通公司、华泰保险公司增加赔偿损失元。
华泰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
包红杰、亿通公司未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亿通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确定葛石开等四上诉人损失的统计数据标准是否适当;三、葛石开等四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全部支持。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包红杰与亿通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可以认定本案肇事车辆系包红杰从亿通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包红杰作为买受人,对购买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亿通公司仅保留车辆的所有权,对该车无法支配,也不享有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对本案肇事车辆的投保进行了约定,但该车辆是否投保商业险不是亿通公司的义务,且该车辆是否投保商业险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亿通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葛石开等四上诉人在原审于日变更诉状后,其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据2012年河南省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由于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请,故原审判决按照2012年河南省相关统计数据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包红杰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葛石开等四上诉人作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应规定,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司法解释已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原审判决关于葛石开等四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葛石开等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上诉人葛石开、朱红艳、葛小娟、葛某某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陈艳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葛京涛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周东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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