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开发失败 停止合作通告 简历怎么写写

关于下发《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连云港市海州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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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科技局  点击:1666
连 云 港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 连 云 港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连地税发[号
关于下发《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科技局、经发局:
现将《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1、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2&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3&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4&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4 (&&&&&&&&&&&&&&&&&&&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校对:税政二处& 张健
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号、苏经信科技[号)精神,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四部门协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由各办税服务厅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第九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企业统一向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处申请项目确认,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处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科技局或经信委将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同提交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税政二处,由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税政二处转各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国税管理分局、地税管理分局、开发区国税局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时的编号,与科技、经贸部门项目确认书使用同一个编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研发项目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确认审核问题。市科技局、经信委分别就各自收到的企业项目确认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确认结论。审核过程中如有重大疑难问题,自行无法确认的,由科技局、经信委共同协商或邀请有关项目专家研究确认。市科技局、经信委应及时相互交流已确认项目清单,避免重复确认等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处重点就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税政二处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并传递到相关办税服务厅。
第十八条&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部门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法定代表人
研发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主管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现代服务业&& □其他
项目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法定代表人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 &&&&&&&&&&&&&&&&&&&&(签名)&&&&&&&&&&&&&&&&& 年&&& 月&&& 日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
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 2007&&&&&&&&&&&&&&&&&&&&&&&&&&&&&&&&&&&&&&&&&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200720076___[200720076
特此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自主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3. 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2、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3、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4、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5.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委托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受托方名称(一)
受托方名称(二)
受托方名称(三)
受托方名称(四)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一)本企业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二)委托方经费预算&&&&&&&&&&& 元。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
3.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4.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5. 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
&&&&&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合作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合作开发方名称(一)
合作开发方名称(二)
合作开发方名称(三)
合作开发方名称(四)
项目负责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4.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分享收益的比例&&&&&&&&&&&&&&&& 。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合作开发协议或合同。
3.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4. 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填报本表。
&&&&&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集中开发类)
企业盖章:&&&&& &&&&&&&&&&&&&&&&&&&&&&&&&&&&&&&&&&&&&&&&&&&&&&&&&金额单位:元
研发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本企业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
参与研究开发的成员企业户数
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
四、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名称、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3.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 。
六、提供材料
1.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集中研究开发协议或协议,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3. 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4. 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5. 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税务登记证编号、成员企业名称、所在省市、征管税务局(所)、成员企业分享收益比例和研发项目费用支出分摊明细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适用于集中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地在受益的集团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 2. 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 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度第6号)规定的项目类别,本项目应填报小类名称。如,研发费用项目为“系统软件”,则填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系统软件”;又如,研发项目为“网络设备”,则填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信息/网络设备”。
&&&&&& 4. 本表只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5. 如本企业研发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政府科技、经信委计划的,需填报文号及名称。
&&&&&& 6. 每个项目填写一份,本表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起1个月内报送。
附件4:(&&&&&&&&&&&&&&&&&&&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6+12+16+20+23+29+31+32
35-36×50%
注:对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依照本归集表逐项填列,由委托方将归集表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受托方归集表附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年&& 月&& 日& (单位:元)
(详见市科技局网站:)&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海州区科技局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技术产业园区  E-mail:163@.com  您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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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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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订单”指任何由公司签发的书面或电子采购订单。
(i)& “召回”指由供应商、政府机构或公司启动的将商品从商业流通环节中清除的行为。
(j)& “标准”指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供应商标准,具体见附件一。
2.订单;取消订单。&
如供应商未在订单上载明的取消日期前三(3)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其全部拒绝或部分接受订单,视为供应商默示接受订单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在收到订单后方可发货。订单的发出、取消及接受可以采用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及其它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单也可通过发货的形式接受。在必须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要求供应商书面确认订单。接受一份订单就是接受了该订单规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所有运输、路线和账单说明,以及随其发出的附件、补充说明。供应商的发票、确认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不能变更订单的任何条款。供应商不遵守订单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将构成违约事件,且将成为公司采取本协议或可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救济措施的理由。关于采购数量的预测或计划、过去的采购历史以及关于采购量的陈述,均不具有约束力,且公司不对供应商基于对该等预测或计划、历史及陈述的信任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包装等费用或其他款项支出)承担责任。公司有权在发货前随时取消订单的全部或部分。
3.供应商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对公司的销售量。&
如果公司需要并要求,供应商应当随同本协议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一套完整的经审计的最近财务报表;或
如果为公开上市公司,供应商最近一期向股东提交的年度报告以及管理代理人的信息。如果供应商预期公司向供应商的采购构成该供应商以公历年度为基础的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则供应商同意自其知道这种可能性存在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该等事实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要求,供应商应向公司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的存款银行出具的良好信用证明、以及形式上为公司所接受的,授权签署人代表供应商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管辖杈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供应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明(如果适用)和由拥有相关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出具的其他的许可证件或执照。如果上述材料已经期满或展期,供应商应在该等期满或展期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将最新的材料提交给公司。否则,供应商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6条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全额赔偿,赔偿金额按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执行或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
在本协议期限内,供应商应就供应商的合并、分立、重组、或者任何产生同等效果的其他事件事先书面通知公司。供应商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其合并、分立或重组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的、如本条前款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如果供应商迟延或未能向公司提供该等资料且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的损失或损害,则供应商或继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应赔偿公司该等损失或损害。
4.付款条款;货到付款;预付款;先期付款。&
&付款期限自公司在订单所指定地点接收到商品时起开始计算。发票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商品运输后一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专人送达公司。如果供应商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发票按时送达公司,由此而造成的付款延迟的后果由供应商全部负责。供应商同意附件二签署的付款条款。如果供应商选择本协议附件2中的“月底结算”,在任何一月24日或24日之后收到的商品应被视为在下一月的24日收到并开始计算付款期限,但付款日期从收到商品之日开始起算不超过60天。任何因公司支付供应商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可由公司依据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直接扣除或抵消或由公司委托银行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货到付款指公司收到供应商的商品后支付货款。商品预付款指公司先支付货款,供应商再送货到公司。如双方同意,可实行先期付款。
供应商同意附随有效发票提供收货单据原件。在收货单据原件遗失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权暂时停止支付订单及收货单据原件项下的应付款项,直到双方重新书面确认该订单和收货单据原件。在重新确认的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公司的财务安排在双方重新书面确认该订单和收货单据原件后,按本协议附件二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供应商。供应商同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要求的发票或收货单据将被退还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5.抵消;应收款杈的扣留;信用余额;支付错误。&
经提前通知供应商,公司可用所有当前的和将来的、因本交易或无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产生的供应商对公司的债务,冲抵根据任何订单应当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为其关联公司的利益并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经提前通知供应商,公司可以用所有当前的和将来的、因本交易或无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产生的供应商对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债务,冲抵根据任何订单应当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如果公司认为供应商履行订单和/或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可能存在问题或障碍或被削弱,包括本条项下供应商履行其与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交易的行为能力可存在问题或障碍或被削弱,则供应商同意公司有权扣留供应商的应收款权,通过扣留对供应商发票的付款,以确保供应商清偿其根据任何订单或本协议而产生的对公司和/或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实际或预期的债务。供应商同意,对公司的信用余额,供应商将在公司书面要求后十四(14)天内,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公司。如果供应商在公司提出该等要求后十四(14)天内未向公司支付全部公司信用佘额,则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从该要求提出后的第十五(10)天起就未付的公司信用余额支付按年利率为中国银行储蓄帐户利息再加三百(300)个基本点计算的利息,直至该等信用余额与利,息全部支付给公司之时为止。公司也可用公司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下一笔或将来的款项冲抵公司的任何及全部信用余额。供应商同意,如果公司错误地支付了款项,或供应商收到未到期的款项,供应商将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收到适当的通知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将该欠公司的款项从下次汇款中扣除(包括任何之后的订单项下的汇款),或要求供应商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将该未到期的款项返还公司。
6.货运条款。&
(a)在公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对商品的装运和运输进行不同的安排。(b)供应商同意支付所有被退回、或装船错误、或质量或权利有缺陷的商品的运费。(c)所有商品运抵订单指定地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供应商承担。
每一订单将显示一条由公司确定的运输路线。如果指定路线未被遵循,供应商应承担额外的运输成本。如果供应商就所选择的路线存有疑义,供应商必须在发出商品之前电话联系公司的物流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某些方面的运输指示并未在订单中规定,供应商亦至少应该在这些方面按照不低于该行业中通常且适当的运输标准进行装运,而不能以供应商任意选择的方式开展装运。公司任何新增的收货地点由公司书面通知供应商后生效。
供应商应于订单规定的时间在订单规定的地点交付商品。商品于到达订单规定地点并由公司签字接受之时视为交付。任何在运输、装载、卸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货物运费不得被并入发票中。
如供应商预约送货至配送中心而未按预约时间送货,且公司未取消订单的,供应商应就每起该等违约事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公司对前述救济措施的行使不影响公司根据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要求供应商承担其它责任的权利。
在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运输商品,运费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运输商品的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发票。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应与该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自行决定根据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从应付该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对公司损失的赔偿。
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及为供应商送货的人员,在送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供应商对因其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的行为而给公司及其员工、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员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任何损害赔偿责任、罚款及其它法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在送货期间在公司、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所属商场区域内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不适当行为,供应商立即召回该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并就每一个事件向公司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受损方因该等不当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偷盗沃尔玛商场的现金、商品、赠品、自用品等财产;
(2)偷盗顾客、同事或沃尔玛员工的财物;
(3)未经许可偷吃沃尔玛商场的食品;
(4)将沃尔玛商场的商品当做促销品试用、试吃或派发;
(5)将可退换的沃尔玛商场的商品丢弃;
(6)私自更换沃尔玛商场的商品条码或价格标签以赚取差价;或伙同送货员更改订单、送货单据或实施其它欺诈行为
7.应收款权转让;应收款权的争议。&
未取得盖有公司正式印章的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转让、转移或保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应收款权给任何第三方。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转让、转移或保理均无效。即使供应商在取得盖有公司正式印章的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后转让、转移或保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应收款权,该等应收款权的转让、转移或保理不应影响公司享有本协议第5条列明的权利。供应商应当为公司对下列各项进行抗辩,补偿公司并使公司免受下列各项的损害:任何及所有因供应商应收款权的转让、转移或保理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诉讼、权利请求、要求、起诉、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义务、责任或留置权)。
无论供应商转让、转移或保理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应收款权,还是发生任何争议或发生其他任何情况,公司保留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的权利。双方同意公司将不对供应商、供应商的受让方、供应商的受转移方和/或供应商的保理银行因公司向供应商作出的任何该等支付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
供应商同意在其应收款权的转让、保理或其他转移发生效力之前三十(30)日之前将该等转让、保理或其他转移书面通知公司,以收取本协议项下的付款。该等书面通知应包括受让方/受转移方的名称和地址,银行的名称、银行账户号码、转让的开始日和转让期限,并将在公司收到该等通知时视为通知送达。在本协议期限内,供应商仅被允许进行一次转让、保理或其他转移。除非经公司明确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进行多次转让。
公司支付供应商相关应付款权的义务,于其向供应商指定的受让方付款时被解除:如果供应商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上述要求,则供应商就本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款项放弃向公司提起权利请求或诉讼的权利,且供应商还应赔偿公司因供应商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上述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任何订单所列价格均视为包括除了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款。
如果供应商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供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适当发票,或任何由供应商提供给公司的发票无效,则公司有权暂时停止付款,直到供应商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适当的发票。如果供应商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再次提供的发票仍未能符合本协议的要求,或者任何由供应商出具的不适当、无效的发票给公司造成了任何的损害和损失,则公司将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并有权采取任何本协议或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若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适当的发票,应被视为供应商放弃向公司主张该等应付货款的权利,该等应付货款应属公司所有。供应商进一步同意并承认,公司可自行决定根据本协
议第5条的规定扣除上述价值的款项。
9.价格保护;价格保证和价格提高的通知。&
供应商保证将就其商品提供给公司最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并进一步保证其价格已反映了生产商或供应商的最低价。如果供应商就其出售给公司的商品下调价格,而该商品尚未由供应商交付给公司,或者,根据供应商的惯例,该商品正列于公司的存货清单中(包括随时可用的、仓库中的及运输中的商品),则供应商应就该等商品向公司提供下调后的价格;如果公司已经就该等商品付款,则供应商应在该等商品下调价格后的三十(30)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金,该等补偿金为该商品的价格差乘以供应商将交付的商品单位数和/或现时处于公司存货清单中的商品单位数金额的款项,该等补偿金也可为由供应商提供给公司的相当于该商品的价格差乘以供应商将交付的商品单位数和/或现时处于公司存货清单中的商品单位数的信用。若供应商未能在该等商品下调价格后的三十(30)日内向公司支付前述补偿金,公司可自行决定使用所有当前的和将来的、因本交易或无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产生的供应商对公司的债务,冲抵根据任何订单应当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对于尚未装运至公司的商品,供应商同意其价格达到其出售同类商品的竞争者的最低价。一旦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发现,订单的价格超过了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规允许的价格,则该等价格将自动调整为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被确认存在之前已经支付价款,则供应商应当立即将已经支付的价款与根据不违反本条规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之间差额的等额现金返还给公司。如果在出售商品给公司的同时,供应商以比本协议订单规定的价格更低的价格和/或更优厚的条件,向任何公司的竟争者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与本协议订单中的商品相同级别和品质的商品,则订单中的价格和/或条件将自动按照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该等商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优厚条件的同等价格和条件修正,并相应地支付价款。如果公司有权享受该较低的价格,而公司已经以超过该较低价格的价格支付了价款,则供应商应当立即将差价部分返还给公司。如果价格提高,则供应商应在该提价生效之日前至少三十(30)天之前将该等提价书面通知公司。对于新鲜食物和其他易腐烂或腐败的商品,供应商同意在任何价格提高前七(7)天之前书面通知公司。任何价格提高须事先经公司核实并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
10.退还商品、样品。&
公司可无条件地退还质量或权利存在缺陷(包括UPC/EAN条码不合格),或销售记录不令人满意的任何商品(例如五(5)周内没有销售记录的商品)。对于被顾客、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其子公司退还的商品,供应商同意其在本协议附件二中的选择及所适用的条款。公司对样品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款项。但是,除非供应商在交付样品给公司之前保留样品的所有权,任何供应商交付且存放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其子公司任何场所的样品均属于公司所有。如供应商在交付样品给公司之前保留样品的所有权,供应商应在交付给公司之后九十(90)天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其子公司存放样品的场所取回样品。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供应商向公司提供破损/退货折扣、维修或者换货服务,则公司可不对供应商提出退货的索赔要求。
11.供应商的EDI责任
(a)供应商应当通过以电子方式接收订单和/或其它交易文件,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接收订单和/或其它交易文件。
(b)供应商应当确保其雇员访问EDI交换系统使用密码,且其有权使用密码访问系统的雇员仅局限于那些经供应商授权可以签订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的契约的人。
(c)供应商使用EDI交换系统的行为表明供应商已经审阅并接受了使用EDI系统以电子方式签订交易文件的条款、要求和操作规则。
(d)供应商需建立使用者身份用以鉴别其自身身份,而且,在EDI交换系统出示该等使用者身份,则足以验证数据的来源和文件的真实性。
(e)包含使用者身份的文件将构成书面签署,任何一方不得以缺少签名和足够的各方身份证明为由对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提出质疑。
(f)EDI文件或其打印文件构成原件。
(g)公司和供应商应以可接触并可复制的方式保存EDI文件。
(h)如果公司同意放弃本协议在本节中关于EDI的要求,则订单可以通过隔日快递服务发送,并由供应商支付费用。
根据本协议双方签署的零售供应链分许可协议,供应商将指定一名网站管理员(TSA),网站管理员将负责在一有权进入零售供应链的供应商雇员不再受雇于供应商或者在该供应商雇员违反或可能违反进入零售供应链/保密的规定时终止该供应商雇员的(上网)密码。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网站管理员也应立即通知公司。供应商将不允许除其有权进入零售供应链的雇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零售供货链。
供应商自愿接受本项规定并自愿同意承担所有有关违反零售供货链网站进入权/保密义务而带来的风险。网站管理员(TSA)将负责维护公司要求的零售供货链系统内的网站联系信息。该等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首席财务官、首席物流官、首席执行官、以及网站管理员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与电子邮件地址。供应商将确保其有权进入零售供货链的雇员不与任何其它人分享密码,无论分享者是否是供应商雇员。如果一授权雇员与他人分享密码,网站管理员将立即通知公司并终止该授权雇员之密码。
12.采购成本与条件。&
供应商负责核实所有订单中的成本、折扣、补贴和其他销售条款的准确性。如果存在不准确的信息,供应商应当在距发货时间不少于二十四(24)小时前通知公司。如果订单需要进行变更以修正不准确的信息,在经授权的公司采购部门的采购人员对该变更进行书面确认前不得发货。如果订单上的错误被发现前商品已经装船,双方应当在发现该等错误后四十八(48)小时内协商并决定针对错误订单所应采取的行动。
13.托运人装载和点件责任。&
如果以收货人付款方式或在公司的控制下托运一满货车商品给公司,供应商应负责监督装运过程。供应商应负责点件、关闭、并以供应商提供的封条加封拖车,并将该封条号码标于提单/托运单的所有副本上。如果供应商未能点件、或未能加封拖车、或未能在提单/托运单的所有复印件上标注并注明封条号码,且发生商品短缺,则供应商应对该短缺负责。供应商明确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条款将取代任何相反的提单/托运单术语、条款、注释、其他规定,或其他书面文件。
14.交货时间。&
&订单中规定的商品装运或交货时间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如果该等商品未能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发货,公司将保留权利,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取消订单和/或拒收任何在订单规定的时间之后交送的货物,和/或要求供应商支付以该订单项下应交付的商品的全部价格的&
%计算的违约金。如果公司遭受的损害是由供应商故意或疏忽而不履行所造成的,且实际损失超过了前述计算的违约金,则供应商应被要求支付实际损失而不是违约金。除上述救济以外,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本协议或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尽管公司有权取消订单或因供应商未能按照订单规定的时间交付商品而拒收商品或撤回对货物的接受,供应商同意,一旦出现实际的或预期的无法将订单的部分或全部、或订单要求的具体商品在规定的发货日如期发货的情况,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通知公司未能发货的商品的名称及具体规格。接受在特定的发货日后发货的或交付时间后交付的商品,并不能被解释为公司放弃其任何因供应商迟延发货或交付而产生的权利或救济。
15.陈述、保证和担保。&
通过接受一份订单,供应商陈述、保证和担保如下:
商品应当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非再次制造的,未经过修理或整修的,且应当符合订单规定的所有具体规格,并具有与提供给公司的所有样品相同或更好的质量;
商品为真品且未被擅自改动,并非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非法侵权产品、赝品、残次品,使用错误商标、错误标签的商品,刊登虚假广告或开具虚假发票的商品;
商品的标签、广告和发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销售该商品没有且将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行业标准的合理且具代表性的测试显示商品并非高度易燃烧以至于被个人使用时构成危险;
商品的标签的内容和贴附方式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商品应以完好、未受损的状态被交付,且在交付后应是适合销售的,并对于其本来的使用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使用,是合适和安全的;
商品并未侵犯或侵害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杈、商号、产品包装、商业秘密,或,但不限于,其他任何属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且,如适用,供应商已向适当的许可人支付了其应支付的许可使用费;
所有打印、标注、贴附的、或另行说明的商品重量、尺寸、尺码、图例或描述应当真实、准确,且应当符合与前述商品有关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则和/或标准;
商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或其任何地方政府或任何其下属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条例、法令、法规或规章,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健康、安全、环境、产品序号和识别号码、标签、原产国以及有毒物质有关的法律法规,且该等商品或公司对该等商品的销售没有,并将不会违反任何该等法律;
所有商品应具有被分配给供应商的、并符合公司不时修订的ENA/UPC商品条码要求的ENA/UPC码;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防止供应商将商品出售和交付给公司,或限制、禁止或防止公司将商品销售给顾客的在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他障碍或限制;
商品的开采、生产、制造、装配和包装及产地的变更符合订单、标准和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商品并未为了贴假标签、规避配额和原产地国家的限制或逃避遵守订单、标准及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的而进行中转运输;
商品符合,并以符合递交给公司并被公司接受的商品报告表的方式制作或生产;及
供应商根据本协议和订单将商品出售给公司不会被任何第三方取消。
公司有权据其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是否违反了上述陈述、保证和担保。除本段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担保外,所有法律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所挑定的担保,也在此被明确地纳入了本协议。本协议或订单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视为是对法律所默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的放弃。
16.赔偿。&
供应商应当为公司,包括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客户和代理人进行抗辩,保护并赔偿公司,包括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客户和代理人,使其免遭任何及所有诉讼、权利请求、要求起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而不论其原因或声称的原因,也不论该等事项是否是没有理由的、欺诈性的或错误的,只要该等事项是由以下任何实际发生的或声称发生的行为所引起的:
盗用或侵害任何与商品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产品包装、商业秘密、著作权或其他权利;
由于下述原因而导致或被声称导致任何人的死亡、伤害、任何财产损害或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地由于任何实际发生的或声称发生的对该等商品的使用,或全部或部分地由于该等商品所存在的潜在或显著缺陷,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实际发生的或被声称发生的未提供充分的警告、标志或说明,(ii)任何实际的或被声称的商品存在不适当结构或设计问题,或(iii)任何实际的或被声称的商品不符合具体规格或不符合供应商作出的任何明确的或暗含的保证;
违反与商品或其组成部分或成分,或商品的生产、运输、标签、使用或销售、或与任何未能提供必要证书有关的任何法律、法令、条例、政府行政命令、法规、规章;
供应商或其雇员、代表或代理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与出售或提供服务给公司有关的,对任何供应商的车辆、设备、装置或材料的使用;
供应商对本协议项下的商品的任何安装;以及
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以及他们授权的机构对供应商或商品开展的监督、检查。
供应商应当立即将涉及或可能涉及此处赔偿的主张、任何诉讼、权利请求、要求、起诉、责任或其他事项的提出或提起等情况通知公司,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保护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代理人的利益。任何由供应商选派或提供的代表公司、或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或为公司、或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提供代理或辩护的律师,应接受并确认收到公司的索赔律师指引,并应严格依照该指引从事代理事项或进行辩护。如果公司根据其白已的判断认为该等律师没有、不愿或不能严格依照该指引进行代理或辩护,公司有权以公司自己选择的其他律师代替该等律师。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公司新选任的律师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因更换律师而发生的所有支出或费用,均作为供应商赔偿义务的一部分,由供应商支付或偿还。在任何时候,公司均有权指挥任何针对公司、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请求、要求或责任主张的辩护,并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让步或和解的提议。由此而产生的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公司向其顾客所做出的明确或暗含之保证的范围所影响或限制,且于公司接受商品及付款后继续存续。
17.召回。&
如果商品被召回,而不论该等召回是由供应商、公司还是政府机构(包括发布安全通知)所发起,供应商应负责与召回有关的所有事宜并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通知消费者并与其联络;
承担公司所发生的所有与该等召回(如适用,包括任何与被召回的商品包装、合并或混合在一起的产品)有关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的退款、利润损失、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及
与对受影响商品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进行最初接触并向其报告召回的有关情况。
如果政府机构启动与商品或供应商提供或生产的类似货品有关的审查或调查程序,供应商应当立即就此事通知公司,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该等事宜,而使公司免于承担任何责任或风险。
18.赔偿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因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惩罚性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经营收入损失、经营中断或类似情况引起的损失)负责,无论该等损害的赔偿请求是基于违反保证、违约、疏忽、侵权、严格责任、法令、法规或任何其他的法律理论或法律而提出的,即使供应商已经告知公司该等损失的可能性。该等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包括所有此前发生的交易、协议、根据本协议或订单的交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或订单的行为、公司取消任何订单、或终止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
19.救济。&
&供应商未遵守本协议或任何订单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或担保将构成公司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的理由:
无需通知即可取消尚未发货的订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多批货运的订单的未装运部分;
拒收(或撤回接受)任何一批已送达的商品的全部或部分。在拒收或撤回接受任何一批商品的全部或部分时,公司可以退回商品或为供应商保留该商品并由供应商承担该商品的风险和费用。对任何发票的支付均不能限制公司拒收或撤回接受商品的权利。公司拒收(或撤回接受)商品和退回商品或为供应商保留商品并由供应商承担商品的风险和费用的权利及于被公司顾客退回的商品。对于被公司顾客退回的商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要求供应商按照公司订货价格,向公司足额退款或给公司全额信用,而不是提供更换商品。公司不承担检查商品的责任,且如果拒收的通知或撤回接受的通知是在客户向公司发出商品存在缺陷或不足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的,则该等对供应商的拒收或撤回接受通知应当被认为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的。就公司拒收(或撤回接受)的任何商品而言,供应商应承担公司因该等商品的(1)打开包装、检验、再包装以及储存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如果无法提供更高费用的证据,公司将按照每笔拒收或撤回接受商品的价格10%的比例向供应商要求补偿)和(2)装卸、再运输该等商品而发生的费用。除非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供应商在该等拒收或撤回接受后不得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再发送符合要求的商品;
终止目前的和未来的所有业务往来;
公司要求供应商支付订单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为支付违约金,公司可从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并通知供应商:
(1)供应商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时立即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2)公司可从其对供应商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公司因供应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超过了依上述规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则供应商应赔偿公司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而不是违约金;
由供应商补偿公司因供应商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
可适用法律允许的买方的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措施为非排它性的,且构成法律允许公司采取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的补充。
20.保险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下述数量和条件向公司可接受的保险商购买并维持下列保险:
产品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期内发生形式,而非期内索赔形式),公司应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为保单所附的签注或保单提供的`总括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所证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放弃代位求偿权)。保单应为基于期内发生的保单,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不小于人民币8,000,000元而承保期内的赔偿责任无累计总额限制,或者累计总额限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高风险供应商(见公司定义)应维持保单限额不小于每次事故人民币20,000,0000元而承保期内的赔偿责任无累计总额限制或者累计总额限额为人民币80,000,000
其雇员将进入公司场所的供应商应取得并维持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其雇主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8,000,000元,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放弃代位求偿杈。
其雇员或代理将在公司场所驾驶或将送货至公司的场所的供应商,应取得并维持机动车辆责任险,公司应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并为保单所附的签注或保单提供的总括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所证明。保单应为基于期内发生的保单,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不小于人民币200,000元。
(d) &供应商应至少在取消和/或变更任何在本协议项下维持的保单前提前六十(60)天书面通知公司,且每一该等保单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任何意图取消、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项下的保单前至少六十(60)天之前书面通知公司。
供应商的保险应被视为基础的,非分摊性的以及非超额性的保险。
保险凭证在发货时必须有效。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向供应商索要所有要求的保单的权利。
请就关于您的保险的任何问题直接致电政府事务部门,电话为9。
产品责任索赔的供应商联系方式:
21.保密。&
供应商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其可能获得公司的保密信息。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同意保密并不使用或泄漏,且也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泄漏,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供应商应尽最大努力保密并避免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保护公司的保密信息时,供应商应采取同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所尽的努力同样的保密标准保护公司的保密信息。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a)立即通知公司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占有、使用、知悉公司的保密信息或试图进行此等行为;(b)立即向公司提供未经授权占有、使用或获知的公司的保密信息或试图这样做的详细情况,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公司调查或防止前述情形再次发生;(c)立即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占有、使用或获知公司的保密信息行为再次发生。
本协议指称的“保密信息”是指(i)由公司发给供应商、供应商的雇员或其代理人的信息,而该信息(A)因尚不为公众所知或不为可通过使用或知悉该信息而获取经济价值的第三方所知悉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且(B)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ii)任何信息(A)对公司来说是独一无二的,具有重要的商业目的,不为他人所知或通过公司之外的来源无法获得,也不系典型的商业实践,或(B)如被披露,则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
(iii)任何书面指定或口头提供的,披露时指定为秘密的或专利的信息或可合理视为秘密或独有的信息;或(iv)任何依法或依公司的内部政策的要求应保密的信息。公司没有标明保密信息为秘密的或专利的信息并不影响这些信息是保密信息的地位。前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沃尔玛提供给接受方的有关信息系统、财务、市场营销、采购、销售等方面涉及的信息。如果供应商所得到的公司信息是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本协议的效力及于上述信息。公司未标明为秘密的或其它类似信息的,视为保密信息。供应商明确理解本协议及其全部内容是保密的:公司对其提供给供应商的规格、说明、文件和其它材料拥有全部权利、权力和利益,且视为公司的保密信息。
除非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同意(w)不为本协议项下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x)仅为本协议目的向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并且负有不低于本协议保密要求的保密职责的雇员披露该保密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保密信息不包括的信息为披露时有书面文件显示已为公共信息的信息,或披露后可为公众不受限制地获得,且不是供应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的结果的信息;或(z)公司书面授权批准可披露。
(a)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年内或(b)只要供应商获得的保密信息仍为保密信息,本协议继续有效。在本协议终止、撤消或期满时,或在公司要求时,供应商应向公司返还其占有或控制的公司的全部保密信息及该等保密信息的复印件。
22.专有权益。&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赋予供应商取得使用任何公司在本协议第21条项下披露的保密信息的许可,
也不得被解释为赋予供应商取得使用任何因公司在本协议第21条项下披露的保密信息而产生的专利、专利申请、著作权等的许可。供应商在此表示充分理解并明确同意,因前述信息及/或权利而产生的所有产品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构思和表述、前述信息及/或权利的有形载体以及由供应商或公司开发的有关材料将属于公司所有。
23.不可抗力。&
如果公司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业务所在地或其他营业所在地受到公司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无法合理控制的停工、罢工、骚乱、战争、恐怖行为、火灾、内乱、水灾、地震、或任何其他灾难或事件的影响,而该等事件很可能阻碍或滞延本协议项下的商品的接受、处置、检查、加工或销售,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向供应商发出投邮即生效的书面通知,取消尚未交货的订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公司不因履行本条项下的取消订单的权利而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24.转让。&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转让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订单的任何部分,且公司没有义务接受任何受让人对本协议的履行,除非公司事先书面明确表示同意该等转让。
25.广告、名称与知识产权的使用。&
供应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广告或出版发行物中提及公司。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供应商不得使用、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名称、标志、商标、服务标志、专利、著作权或产品包装。公司可在公司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使用供应商的名称、标志、商标、服务标志、专利、著作权和产品包装。
26.遵守为供应商制定的标准。&
供应商保证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将遵守经公司不时适当修订的标准(附件一)的要求。如果供应商未能遵守该标准的任何条款,或如果公司合理地认为供应商未能遵守该标准的任何条款,公司有权取消任何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拒绝任何发货、撤回接受商品、或者停止与供应商交易、要求供应商因违反本协议赔偿公司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如果损害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兮司支付任何其他必需的赔偿以足额补偿公司。
27.可分割性;权利的放弃。&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承诺或条件或其对任何个人或情景的适用在任何程度上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将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或该等条款、承诺或条件对适用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外的人或情景的适用;所有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承诺或条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有效和得到执行。公司在任何时候未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放弃该条款或在以后放弃执行该条款的权利。公司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任何订单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放弃,均应由公司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作出。
28.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律的选择。&
本协议、任何及所有订单,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或任何及所有订单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仟何及所有订单有关的合同或侵权争议,均适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中关于法律冲突的枧定),并据此予以解释。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与本协议和/或任何民订单有关的和/或与本协议或任何订单项下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诉讼有排它性管辖权。双方相互承认并同意,双方在任何上述提起的诉讼中将不提出,并在此放弃,任何基于审判地、非方便法院或缺乏对人管辖权的理由的抗辩。双方表示,各自均已阅读并理解本条款,并自愿同意本条款。
29.律师费用及利息义务。&
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以年利率为中国银行储蓄账户利息再加三百(300)个基本点计算的利息就供应商欠公司的每一项债务支付利息,包括到期后三十(30)天内未支付的债务余额,直至该等款项全额支付。公司将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其为收取任何到期未付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及支出。
30.通知。&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协议或任何法律要求必须或可以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通过挂号邮件或信件特快传递服务,或有信誉的隔日快递服务或电子数据传输发送至:如果发送至公司:送至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件人:商品总经理/总监(指明部门和类别)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楼2-5层及三号楼1-12层,邮政编码:518040;如果发送至供应商:送至上文列明的供应商地址。由此产生的邮资应由供应商承担,并应由公司根据第5条的规定直接扣除。上述地址可随时通过上文规定的事先书面通知的方式予以变更。
31.生效与期限。&
本协议自公司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期限为协议签署日后一(1)年,且如果公司或供应商均未在期限终止前三十(30)日前书面遍知另一方其不愿续展本协议,则本协议在每次期限属满之时自动展期一(1)年(本协议的期限可干前工期限届满之时连续多次续展)。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
32.信息安全。&
供应商陈述其正使用行业最佳手段以防止其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或数据文件(“
系统”)在下述情况下被危及安全:未授权的使用者、或病毒、或恶意计算机程序(病毒或恶意计算机程序随后可能会通过计算机网络、电子邮件、磁性媒体或其他方式传播至公司)。
供应商同意,如果其系统安全以任何方式被破坏或被危及安全,将立即通知公司。
&供应商同意采取适当的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适当的防火墙和防毒软件;维持上述安全措施及运作系统,以及其他附最新病毒定义和安全补丁的应用程序;以旨在足以保证公司不受影响、运作不被中断的方式安装并运作安全机制;以及仅允许经授权的使用者接触计算机系统、应用程序和零售链系统。
供应商明确同意:使用最新的防毒软件将已知的病毒和恶意软件从任何向公司传输的电子邮件信)息或数据中去除;防止通过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网络连接使公司受到侵袭;并防止通过供应商的网络和进入密码未经授杈而进入公司系统。
根据所有适用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供应商同意将供应商接收、传输、管理、处理的受保护的个人身份私人信息(健康、财务、身份)等作为保密信息来保护,并将要求分包商或代理商遵守这些安全保密约定。
33.继续有效的条款。&
本协议中,性质上旨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保证、担保、赔偿、支付债务、救济、保密、适用法律、管辖法院以及时效等),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34.完整协议。&
双方在此同意,本协议、供应商标准及任何订单构成双方之间的充分理解、双方之间对风险的彻底分配以及对有关订单项下的交易的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完整的、唯一的陈述。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宜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交易和谅解(包括任何电子文档),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正式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此外,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订单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35.无假设订单。&
公司将不得假设供应商愿意接受任何特定数量的订单。同样的,公司也强烈要求供应商不得假设公司会发出订单订购任何数量的商品,即使供应商的印象是基于其与公司代表之间的讨论。除非授权采购员根据本协议的条款通过订单的方式订购商品,否则,公司的任何代表无权订购商品。
36.非合伙/合资关系。&
本协议不创设,亦不产生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如合伙、合资、联营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或义务。除非存在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详细地枧定双方在新的明确定义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任何来往信函或其他对“合作伙伴”或其它类似术语的引用均不能被理解为变更、修改、改变本协议项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7.其他规定。&
双方相互理解,并特此同意,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继承者、继任者、以及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38.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书写。每一文本均同等有效。当两种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3)份。公司执两 份原件,供应商执一(1)份原件。
39.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授权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附于本协议后,并作为本协议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经授权的采购员: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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