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公司股权结构的朋友请解答一个关于子公司的审计问题解答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研究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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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研究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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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一问一答(二十二):假外资处理等十则
1、习以为常却难以逾越的《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相信这条规定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管理层的话,如果第三方进行较大规模的股份收购,是否就无法实现了。除非,管理层全部辞职并且在半年后进行股份转让,或者分期出售股份。此外,目前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标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股东是管理层的话,是否就无法实现,或者要按上述方法转让,这样在操作上增加了难度。另外我注意到中信证券最近做的海通集团重组就面临着这个问题,所以,我看他们改了预案,先转不超过25%的股份,剩余的视情况而定。我感觉,公司法这条规定是有漏洞的,本意上是为了保护股份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面临整体收购时,却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各位如何理解?是否有类似案例可供讨论!
★我觉得做并购的话,这个问题的确是个障碍,大家来讨论下呀。
★“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适用非上市公司?如果不适用非上市公司的话,是不是可以让当董事的股东先辞职,选几个过渡董事,然后收购。
★公司法没有明确讲,而且也没有写入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章节,应该是通用的。至于你说的方法,的确是可以,但是这样显然增加了交易难度,容易导致管理和经营的风险。而且,形成管理层重大变化。
★关于这个问题,是否可以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以海通集团重组为例:先将董监高持有的股份转让25%,其余的股份先签订一份附条件不可撤销的协议——约定一旦解锁之后即以约定价格转让,并承诺该协议不可撤销。过渡期内,原董监高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重组方行使。一般情况下,如果重组方进入后,需要更换董监高的话,那么这个过渡期还可以短一些。
★楼上兄弟说的很好。但是,如果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形式,这个股份还要等期限届满才能受让这样的话,方案不确定性太大了。实在不行,只能转为有限责任公司了。中信证券做得海通集团也蛮有意思,预案时没想到,后来才按照公司法142条改了方案。
★有没有可能申请豁免?
★呵呵,我觉得证监会这个级别还真难豁免公司法的规定。唉,这个规定太麻烦了,没办法的话,只好改成有限责任公司来回避。
★感觉目前也只能按照5楼的方案来做,如果要保证限售期之后股权能够落入购买人手中,是否将该等股份设定一个信托计划,以实现风险隔离。
★这个问题提得好!如果董监高本身就是股份公司的大股东,这个就是并购的大障碍了……10楼的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个信托计划是怎么做的?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方面确实是有些不同规定,后者更严格。
★这个问题明显是公司法的漏洞了,实践中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从形式上规避。
★可否先签订转让协议并以相关股份质押以防转让方日后毁约。
★不用信托,以高管所持股权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再转让。
★将高管持有的股票设立信托或出资成立公司本身都会导致或要求股票转让,这也是被第142条限制的。所以还是只能按照海通集团重组中的方法,先转让不超过25%,但高管股东承诺将剩余应转让股票的红利及处置收入交付给受让方,并在法律允许转让时将相应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担心风险,也可以办理该部分股票的质押手续。
★整体收购一般管理层也换了吧。如果换管理层,可以在协议的过渡期条款约定几个特别条件,如董监高卸职时进行股份交割,并以重组成功股份交割完毕作为前述条款的生效条件。
★以前确实没注意这个问题,是公司法的一个BUG。
★转让股权不超过25%是以最初股本为基础呢,还是以上一年末为基础?如果是上一年末为基础,不是永远都转不完么呵呵。上市公司还好一点,虽然明确规定以上一年末为基础,但也规定了1000股以下可以一次性转让,所以总能转让完。但非上市股份公司没1000股这个规定,就完蛋了。
【这个问题小兵在上次一问一答中有过整理,在后续的讨论中有一些新的观点,现重新补充在此,供大家参考。请重点关注海通集团在该方面的一种处理思路。】
2、假外资处理
我国存在很多为了避税成立的假外资企业,对于该等企业假外资问题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充商务部的确认并同时退还相关税收优惠?另,目前已经披露的项目中(含未过会公司),有哪几家存在假外资问题的?对于假外资的处理,主要涉及哪些法规,也请各位高手赐教。
★如很多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措施,而企业的外方股东为老板在境外注册的公司,或者找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外籍”自然人。
★如二楼所说的,首先核查外资出去的时候是否规范,有没有外商登记证之类,其次将外资股权收回,如果期间享受了税收优惠的话则做退税处理;应该问题不大。
★如果发行人在报告期之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报告期内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需要追缴报告期之前年度的税收优惠吗?如果需要追缴或者存在追缴风险,可以以什么方式妥当解决?
★最近学习了一下深圳海联讯科技创业板材料,该企业由BVI结构转为境内自然人直接持股,招股书披露追缴税收风险,但还是没过会。
★就是境外设立,然后返程投资。主要看是否按照外管局的75号文办理登记,然后是否符合并购10号文。一般国内投行不了解这些规定,做红筹模式的律师比较清楚。另外就是假外资,因为做不了红筹转成内资,如果经营未满十年,是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我印象中是经营期限未满5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转为内资或注销可能将被要求返还税收优惠。
★目前,我在其他地方找到的几个案例,还没全部学习完毕。分别为:002005
得润电子、002081 金螳螂、002094 青岛金王、002141 蓉胜超微、002174 梅花伞、002190
成飞集成、002256 彩虹精化、002291 星期六、002293 罗莱家纺、002318 久立特材、601002
晋亿实业、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未过会、永兴特种不锈钢-未过会。
★注意,不仅仅涉及税收事项,还要涉及外汇管理事项,处理是慎重!
★实务中遇到同样问题,而且:1、在境外设立公司时,资金出境手续多不规范,即:没有任何资金出境的正规记录;2、设立合资公司时,境外公司出资,即:有正式的资金入境记录;3、现在股权转予内资公司,理论上境外公司要收取股权转让金(如何定价另说),即:有资金出境记录。3、于是产生一个问题:境外公司是否要注销,并将相关资金再转回,否则,钱少了!!
★对于9楼,补充二个。亿纬锂能-创业板首批以及东华能源,这个蛮强的,收购境外公司持有的外方股东股权,然后变成实际控制。
★遇到同样的问题,是否可能不转为内资。参照了下中联电气的处理,其妻弟设立外资企业回来投资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07年按75号文补了相关的手续。
★11楼说的这些问题普遍存在,外转内之后,不仅仅是追缴税款的问题,如何补齐这个过程中的手续,并获得发审委认可,不知哪位兄弟较为清楚。
★75号文目前在深圳是得不到补办的。另,我的疑问是如果需要转回如何定价,外转内需要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如果按净资产真真实实的转,那就需要大量的人民币资金,还有经过外管汇出境外,资金哪里来,手续何其繁琐啊。要是以一个名义价格转让,等于当时境外股东投资的时候钱进来了,但本次外转内钱有没出去,是否可行,会里目前认可那种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一定要外转内呢,像梅花伞等没有转不也过会了吗?
★梅花伞和东华能源没转就过会了是因为他是在陈永民讲话前过的,谁知道陈讲话后的案例,也就是09年过会的没转就过会的案例。另,楼上提到的中联电气外资只占25%不能算没转过会的案例,我是需要控制权在境外的案例。
&#罗普斯金。
【至少从当下的讨论结果来看,除了提供一些可以研究参考的案例之外并没有将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问题讲的清楚,比如外汇资金的出入问题,股权转让的作价问题,税收优惠的追回问题等。看来该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且非常有有必要,毕竟该问题很普遍也很疑难。】
3、控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怎么办,93年的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
不是发行人的股东,而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股东人数,存在内部职工股。93年的事情了。假如要规范的话,控股股东有93年的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是不是不需要清理,而是进行托管,省政府出个文确定下就行了?
★需要清理的。但是清理过程不能引起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楼上能否帮忙说细点,印象中是公司法发布之前的只要托管就行了。
★个人觉得实际控制人如果在从发行人向上追溯不存在瑕疵,控股股东的股东人数超过200多人,不构成发行人发行障碍。毕竟关注的重点是发行人,不是上层股东的股权结构。当然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是由信托或代持构成,那就要规范了,这个影响到对发行人形式股东权利问题。
★问题是,控股股东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难免会有瑕疵。
★根据证监会去年保代培训的内容,自然人股东与股东单位的股东人数合计不能超过200人,上市前应要清理,最近的星网锐捷就出现了清理法人股东的股东人数的情形,可参考。
★托管+省政府出文确认的情况只适合于定向募集公司本身,子公司的股东人数还是得按直接+间接股东计算,超过200人的,得清理。
★这样的回答误人不浅啊!按照楼上说,发行人股东超200可托管,若股东的股东超200得必须清理。这似乎本末倒置了,看起来对发行人的股东的股东比对发行人的股东要求还严格。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这段话很熟,红宝书上的。不过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和工会持股不是一样的吧。
★股东超200人问题,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中介对转让双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也不行,但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但要看具体情况。
南平电缆2009年9月发行的,1994年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超过200人,并未清理。星网锐捷最近发行,2005年超200人的职工持股公司,最终清理至200人以下。
本人的疑问是,是否是最近的精神要求直接和间接股东超过200人的不能上市,还是说年定向募集设立的超过200人的情况只要当时有批文,之后有托管和省政府的确认,就不对上市形成障碍了。
★不是说对发行人的股东要求更严,而是子公司要上市,必须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对股东人数进行规范,不能和定向募集公司一样可以有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定向募集公司本身就是一类特殊的公司,不能直接和职工持股公司比较的。
★最新保代培训的精神,2006年之前的不需要强制清理,之后的必须要低于200人。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规范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出台后,定向募集公司这一设立方式被取消,而定向募集公司存在的内部职工股的问题,在上市前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以下做法。
1、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股权托管是指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度的第三方机构,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根据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的规定,内部职工股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出具托管证明,托管证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1)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前十名个人股东名单、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托管完成时间。(2)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3)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4)国家股及法人股是否已进行了托管。(5)若股票已全部托管,托管证明中必须有“全部集中托管”的字样。另外,托管机构应在出具的托管证明中保证其所陈述的事实和数额真实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出具确认文件,保证内部职工股已全部集中托管。
3、通过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
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规范、清理职工股的重要因素,也是这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如恒邦股份(002237),上市前于日,公司股东王信恩等10名自然人分别与部分内部职工签署协议,受让131名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400万股。转让价格以日烟台市牟平区国资局确认的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在每股0.89元基础上,协商确定1元/股,转让价款合计400万元。日,公司339名内部职工股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恒邦集团签署协议,将1
000万股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转让价格为1元/股。转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体改办批复同意。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存在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得到彻底清理。
4、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5-1: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内部职工股本案例参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特电机
002176),其前身为江西宜春电机厂。公司是1991年11月经过省市政府批准,通过向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起重冶金电机、高压电机等特种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处于全国中小型电机行业领先水平。公司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中小板上市发行股票,发行前股本5077万股,发行1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6777万股,发行价格11.8元/股。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时仍然有内部职工股存在,是近几年少见的上市时有内部职工股的公司,但该公司在上市前做了大量规范性工作,下面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1)1991年通过宜春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公司
公司改制设立时计划总股本为753万元,宜春电机厂评估后净资产折为国家股584.2万元,占总股本的79.5%;向企业职工募集150.8万元,占总股本的20.5%。由于设立时内部职工股并未募足,实际募集职工股93.808万元,共557人。公司以678.008万元办理了工商登记。
(2)1992—1996年增加职工股
国家股采用分红扩股、应交所得税与实交所得税差额转股、生产发展与更新改造基金转股三种方式增加股本。职工股采用现金购股、效益工资转股、分红扩股方式增加股本。宜春市经委1760.34万股,内部职工股占比11760.03万股,分别占比为59.95%和40.05%。
(3)2001年国家股转让、职工股退股
至此公司股本为万股,其中宜春市经委占比20.02%、中山电器法人股41.93%和内部职工股38.05%。
(4)2002—2006年职工股转让并分红送股
内部职工股股东与南昌高新创业投资公司一对一签订转让协议,共有759名职工参与转让,价格为1元/股。大部分内部职工股股东转让所持股数的50%,少数股东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少数股东未转让股份。这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上市前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总股本为万股,其中宜春市经委占20.02%、江特电器法人股41/93%、南昌高新创投公司20.98%、以及内部职工股7.07%。
(5)江特电机上市前做的规范性工作
企业进行规范性自查。1997年公司对职工持股情况进行了规范性自查,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办公室出具《关于江特电机股份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原则同意规范工作自评报告,并确认国有股与职工股比例。
&#年江特电机领取省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2002年江特电机将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世纪证券公司后,江特电机未再发生内部职工股个人之间转让的情况。
2002年底,在部分内部职工股股东向南昌高新创投转让股份过程中,托管机构要求职工股股东对其持股进行一次确认,确认率达95.38%。
2006年8月,公司在《宜春日报》刊登公告,要求没有确认股权的职工股股东进行确权,确认率达99.56%,同年12月公司与内部职工股东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同时对其股份进行确认,确认率达100%。
2007年3月公司受保荐机构和律师委托在《宜春日报》又刊登公告,再次确认职工股姓名及股份数,签订确认书,没有发现记载职工股股东与实际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
宜春市经委、江特集团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江特电机内部职工股在发行、审批、转让等方面存在潜在损失和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它们共同承担。
2007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具函:对于历史上江特股份内部职工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超范围发行等违法违规现象以及事后纠正情况,我省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省认为:目前江特股份内部职工股权权属明确,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隐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江特电机内部职工股出现纠纷或者其他问题,我省将采取有关措施,妥善处理。
【小兵会就该问题做专题研究并根据案例提出解决之道,敬请关注,哈哈。】
4、集体企业改制完全合规上市前无省里批文的案例
近日看了康耐特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几个关键问题,可以总结,一是集体股转让,如果转让时完全合规,上市前无须省政府批文。而从其中可以总结农村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程序基本要素是:(一)是转让时,相关企业的资产或产权须经资产评估、并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和批准;(二)转让事宜须经过转让方企业、受让方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三)对于集体企业,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转让事宜须经代表村民的村民集体代表大会同意;(四)相关转让还须经当地至少区级以上政府批准。
另一个专业问题是,对于同时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和居民身份证的的中国籍留学生,可以同时设立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三问题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如果涉及到同业竞争,严格来说最好是解决完同业竞争问题再上报,但该公司为了争取早日上市、并未完成收购境外关联企业的事宜就开始申报;当该问题被关注时,又在审核期间启动了境外收购程序。并详细说明了该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发行与上市。
★经历过的,不错,相当于回忆了一遍。
★这种经验还是不具可复制性吧。
★前几天还看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例,002325-洪涛股份,国有股转让的时候程序标准无瑕疵,后深圳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出具确认文件,也没有要求广东省政府批文。
★楼主单看一个法律意见书,能看出这么多东西,学习精神十分佩服!
关于第一个问题——集体股权转让,我补充一点:一般的做法都是报材料前争取能拿到省级部门的批文,但是不少企业为了争取早日上市,都是冒险先申报,在等待期间再拿省级批文,但在申报前至少应拿到市级政府的批文。可以参考近期过会的浙江金洲管道,其实在浙江类似的案例挺多的。
一般谨慎的做法最好是拿到省级政府批文,尤其是涉及国资转让的。当然,
是否要拿到省级政府确认文件(批文),我觉得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看项目具体情况吧。是否有深圳市属于特区的原因,深圳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已有较大的权限与说服力?
★深圳市属于国务院计划单列市,出的批复或确认文件证监会一般都会认,我有个大连的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IPO企业,大连市政府的批文也认了。
【这样的学习功力需要小兵学习,这样的资料分享多多感谢,只好吃现成的了,不过我们有更多可以总结和研习的地方。】
5、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是否需出审计报告
一家拟上市公司,今年拟向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涉及到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资产规模、收入利润规模等。请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是否需出具审计报告,是一年又一期,还是仅年报,最近一期不用,还是都不用审计?
★上半年可能不需要一期,下半年可能需要。
★一年一期,一期可以不审。
★没有严格的需要审计。
★查了相关法规,没有涉及到必须要审计,在引用的时候要注明财务数据是否经审计;但是看了很多招股说明书,大部分是经过审计的。
★呵呵,LFM同志估计是初次上道,那些公司就是做了审计又能怎么样啊,又不是IPO审计,只是普通的审计,也不需经过证券特许会计师的审计或复核,所以,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成问题的,你审不审都无所谓,至少监管机构目前是这个态度。之所以很多有做审计,那是很正常的,因为现在公司法要求各个公司都必须做审计呀。他们拿出审计报告,不更好看点,借此讨好下审核人员!
★楼上说得在理,这种审计就是公司法中要求的每年年末必须的那种审计,公司都会有的这个的。
★是啊,我感觉审核人员根本就不会看那些东东!
★保荐工作底稿目录中有以下要求“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原始财务报表”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这算不算是要求审计?
★ZJH把责任下放给券商,券商看过了上交了底稿,他们也不会看的。
★记得又一次保荐人培训说控股股东的不审计也可以。
★控股股东的审计报告是要的。
【小兵的项目经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强制性审计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审计,理由楼上已经说明其实简单:企业缴纳所得税年末都是要进行审计的,另外审计之后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姿态,当然如果你报材料比较着急而此时大股东还没有报税的打算,那么可能会存在尚未审计的财务数据,不过一般不会去找这个麻烦,IPO本来事情已经够多了。】
6、找过会案例:发行人租赁没有权证的土地及厂房
印象中有一个过会的案例,发行人租赁没有权证的土地及厂房,当地政府出了相关证明,股东出了承诺,如果有搬迁或其他停工损失,由股东补偿,有人记得是哪个公司吗?
★最近过会的山东丽鹏股份就存在这种情况,其控股子公司向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用其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的金宇瑞科技产业基地土地10亩,该宗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尚未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自建厂房暂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最近上会的伟星也存在租赁房屋没有权证的情况,可以予以关注。
★这种案例还是蛮多的吧,特别是在重大资产重组的case里面,涉及上海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是永远的痛。
★美特斯邦威,就有部分房产没有产权,且有一定比例。
★这种情况在零售连锁企业当中比较普遍,美特斯邦威、恒波商业连锁都有这样的情况。作为重大风险提示,股东兜底;同时说明发行人可以低成本的找到替代厂房/商铺。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工业区沃尔工业园)披露:“三、租赁厂房搬迁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所有生产经营场地均为租赁方式取得,出租方系村办实体,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若租赁的厂房近期被强制拆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函证明发行人租用的厂房未列入拆迁范围;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证明发行人租用的厂房属于日前两规登记建筑,暂不会拆除;深圳市南山区旧城重建局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出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承担发行人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并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购置了位于深圳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地块编号为G1,面积为34,949.62平方米的土地自建厂房。”
★对于楼主所说的,可以重点关注深圳市的上市企业,因为深圳市存在大量的没有产权的村办实体的房产。最近过会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该公司的一个主要募投项目就放在没有产权的原厂址,不过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由于搬迁风险造成的相关损失。
拓日新能,租赁的房屋是没有权证的,公司搞了个土地出让合同,证明有地方搬的,股东除了承诺承担搬迁损失。
★多的很,如果是深圳的企业可参考彩虹精华、劲嘉等公司,都是关外的集体土地,啥也没有,可以找相关部门开一些证明。
★补充一句,目前的经营没证一般可以接受,但一定注意募集资金应用的项目一定要有相应完备的权属资料,土地取得的合法性,相关证照的办理都是会里核查的重点。
★你说的那个企业是天虹。它有两个商场在宝安,后来进行了政府背书,并由控股股东兜底承诺弥补风险。
★近期中小板的,丽鹏股份、卫星管材、卓翼科技。
【不管是上市公司子公司租赁无产权证房产的案例还是很多的,小兵曾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现在看来已经有了不足且落伍了。重点还要关注下卓翼科技,竟然将募集资金都用在无产权的土地上,这个实在是个例而已了。不过现状是租赁无产权的房产,但是必须在招股书明确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最后由大股东承担所有的风险和损失。】
7、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清前允许增资吗?
如果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全部缴清,可能进行增资吗?如果是原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想增资可以吗?外资和内资公司有区别吗?
★不允许的。
★注册资本尚未缴清,增资有基础是不确定的,不可以增资,第三方也不行。必须要原股东缴清注册资本,当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境内注册的公司都一样。
★为什么不行啊?1.增资是已成立公司资本的增加只要履行批准程序,工商登记即可;2.注册资本尚未缴清并不等于公司没有成立,与是否能够增资好像关系不大吧。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可以理解为,注册资本分期出资到位与否和下一次增资并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注册资本分期出资到位时间只要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的,应该不影响下一次增资。会计师在《变更验资报告》中会详细披露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前的出资到位情况,以及本次增资情况。
★问题的关键是工商局会不会给做?工商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需要原股东作出什么承诺?
★有没有实际操作过的案例,有的话最能说明问题了。
★应该是可以的。
★原股东只要依照原先的公司章程,按期缴足出资就可以了,至于新增股东进来增资是可以的,当然他自然会注意到前期股东未缴足出资的问题,可能对自己的影响,他会考虑到在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原股东的出资责任,这些都是市场的正常经济行为,均属合法行为。
★貌似没有明确的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必须要全部缴足后才能增资的,偶比较赞同5楼的意见。公司股东存在分期缴纳出资的,若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则应按公司法第35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各股东可以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建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打电话到当地的工商局去具体问一下他们增资操作的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里面是否会涉及到注册资本是否缴足的材料。
★理论上说是完全可以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法条本身就说明了,在增资的时点上完全可能存在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不同的情形。因此,法律应该是完全允许在注册资本尚未完全交足的情况下的增资行为。
【个人观点:分期缴纳出资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与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均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不影响下一步的增资等事项的进行。】
8、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公司2个法人股东在上市前转让股份,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审批时在ZJH能否解释通过?
★上市前?这个之前是多久?如果马上报材料再变更股东,这个一般是要重点审核的,因为不符合常理,但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申报材料之前转让没有任何问题,申报材料后转让需要撤材料重新报。
★五楼的说法正确。
★申报前转让没有问题的,但是申报时点,股权必须是明确的。另外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申报后,再转让是不行的。
★主要是判断行为的合理性,法人股东要是有明确的依据和公允的价格转让,那还能解释。
★上市前转让肯定会被证监会重点关注!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公允的价格等。如是成立一年的股份公司,则另当别论了。
★我认为是要区分具体情况的:如果是公司发起人,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满一年内转让股份,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那么过会是有难度的,至少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比如自然人死亡后发生的继承,是可以解释得过去的;如果作为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后转让股份,相干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在申报材料中披露即可,应该不构成过会障碍。
★日海通讯,最近过会的,2008年9月法人股东转让了股份,实际控制人无变化。不知其调整是否应监管要求。
★只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说不允许转让股份,只不过在锁定期上有所要求而已。
这个也不是绝对的,申报后非主要股东转让只要能够有合理性说明问题不大;之前很多案例存在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的(当时登记办法还没有修改)。
【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在不违反有关股份限定的相关规则前提下,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当然,如果虽然股份比例不高但是对公司发展重要的股东在上市之前离开,会里定会重点关注的,这就是规则,当然,这样的规则还有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9、以当期净利润进行分配是否需要审计
现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通行做法是在年后依据审计报告数作为分配方案的依据;但如果公司想要在中期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可不可以,会涉及到那些法律与规定?
例:某1月1日新设公司1-6月份账面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在6月30号股东会宣布分红90万元。因为这个时候没有经过审计,如果最后审计发现当期净利润实际不足100万元,该如何处理。
★个人意见,涉及利润分配,当然需要考虑财务报表公允性,是需要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这个是需要审计。
★必须经过审计。上市规则中有规定需要审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改)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须经审计;中期报告可以不审计,但拟于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除外;季报无须审计。
★如果是1-3月之后,公司决定利润分配,是否可以不经审计呢?
★规则中应该指的是上市后如何操作。如果企业利润分配是在上市之前的报告期内进行的呢?
★做一个假设,如果已经分了,审计后发现不足100万元,怎么办呢。
★若打算上市,还是审计一下的好,尤其是最近3年的,否则上市申报3年审计报告时发现当年分配的利润无法和财务报告中的数据挂钩(财报总归是要调一下的吧),岂不成为瑕疵?
★中期分红如果仅仅是现金分红就不用审计了,如果还有其他形式的分红还是要审计的。
&#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该决定第8条明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也就是说证监会取消了中期分红强制审计的规定。但是与此政策不一致的是:证券交易所在日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6章第7条明确指出:公司中期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是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是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这说明交易所规则仍然保留中期分红需强制审计的规定。
【总结一下:上市公司中期现金分红是可以不用审计的,其他形式的分红比如转增股本之类的根据上市规则还是需要审计的,但是有一点这里的中期是否包括季度呢?如果不经审计财务报表有100万分配了90万结果一审计利润只有80万怎么办?分红收回做出重大差错公告且做出致歉声明?】
10、弥补出资不实时的纳税问题
【金博士】招股书36页称,股东之前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存在评估不规范的现象,故在其后通过货币出资补足原出资,但出资额在扣除商标权净资产之后,先缴纳所得税再计入资本公积,请问为何此处要缴纳所得税?
原文如下: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日,发行人召开了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道特尔公司以现金置换商标出资的议案》,道特尔公司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以现金610万元人民币置换该商标出资,在置换后放弃对该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仍为公司所有。日,本公司收到道特尔公司用于置换无形资产(商标)的货币资金6,100,000.00元。其中置换无形资产(商标)净值3,553,912.96
元,余额扣税后计入资本公积1,909,565.28 元。
★道特尔公司将无形资产作为捐赠给了上市公司,因此,扣税后的净值计入资本公积。
★道尔公司用610万现金置换原值为610万,累计摊销为元的商标权。由于以前年度累计摊销计提时可抵减企业所得税,故本次置换应将以前年度递减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还原。余额部分1,909,565.28应调增未分配利润而不是资本公积(这是招股书不规范之处)。
★是否因为置换商标出资,相当于商标资产出售,给其他股东带来了利益,不过这种解释有些牵强,请高手赐教。
★是这样的,道特尔公司投资的商标权的账面净值是3,553,912.96。
现在道特尔公司相当于说将商标权撤走,以现金6,100,000代替。但是对于发行人来说,相当于将3,553,912.96的商标权以6,100,000出售。其中的差价2,546,087.04=(6,100,000-3,553,912.96)
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09年税率25%。企业所得税=2,546,087.04*25%=636,521.76元。因此新增的所有者权益就是6,100,000-3,553,912.96-636,521.76=1,909,565.28元。小弟在KPMG税务部工作,有什么税务方面的问题可以一起讨论。
★回复“田园牧歌”按新准则的规定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非资本公积。
★觉得挺奇怪,商标还在公司,公司相当于白赚了610万啊,即便扣税,所有者权益也不只增加那么点啊。
★税务问题和会计核算需要分开考虑。单纯从税务角度,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就是其账面价值,因此涉及置换时从税务上则认定为是一项资产交易行为。具体税负7楼的朋友已经演示了计算过程。从会计处理角度,企业将这块利得确认为资本公积,个人认为比较合理。此项交易的实质更偏重与与大股东之间的资本性交易,直接列示为损益容易形成误导。至于确认利得的金额190多万并无不妥。大股东无偿让渡的无形资产应该不值钱,套用准则的表述即“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因此根本不需要考虑确认入账内。
★个人觉得金博士对于此次置换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 1,909,565.28
注:招股书中报告期末该无形资产—商标权余额为零。
★大股东无偿让渡的无形资产应该不值钱,套用准则的表述即“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因此根本不需要考虑确认入账内。——10L同学的这个说法,个人理解有点不同,该商标为上市主体使用的主要商标,过去已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未来该商标由于存在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和认可度,仍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符合资产定义的,以此作为不入账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吧。
★11楼同学说的有一定道理。事实上从法律关系上发生了两个经济行为,首先是无形资产处置,其次是受让捐赠无形资产。假设2个交易都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易公允,则金博士在两项交易完成时增加的资源应该是无形资产处置利得(税后)和受让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税后)。但鉴于“股东之前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存在评估不规范的现象”,上述两个经济行为皆为对“不规范现象”的补救措施,因此应捏合为一项交易进行考虑。为消除“不规范现象”的累积影响,大股东按原出资额回购无形资产,则相当与对原出资额可能潜在的不实风险予以释放。大股东再将无形资产留给上市公司,此时最大的问题是对该无形资产如何计价,再按原价入,则好不容易消除的疑虑又转回来了。此时较为谨慎的考虑是既然捏合为一项“补出资”交易,则整个交易结束后不应确认出新的利得。换个角度,由于两次交易时间挨的很近(可以说是1个时点),因此无论对大股东让渡的无形资产确认多少金额的公允价值都会受人诟病,另还会平白多块税负。
【小兵对于税法实在也是才疏学浅,不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金博士的补税到底是理解为无形资产摊销少缴税的补偿、还是无形资产商标出售收益的所得税、还是视同大股东的捐赠行为需要计入所得呢?小兵拿不定主意,不过个人赞成第一种理解。至于大股东捐赠,上市公司规定是要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当期损益的,原因自然很明显,就是防止业绩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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