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部队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因公调离原部队,能否在新单位驻地分公寓房?有文件规定吗

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_百度知道
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经批准也可购买,为弥补经费不足。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征地建设的,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公寓区居住。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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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官,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1997] 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67问军报记者“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
&王社民&快乐与力量
67问军报记者 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
  军队住房政策严格地说不包括转业干部等营区内非编人员,但转业干部住在公寓区内不可能飞出去,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重要的是,营区与军事禁区是保障军队训练和管理的基本环境,更是战胜敌人、保卫自己的秘密不被窥探的根本要求。所以,如何让非在职人员通过保障政策退出公寓区,同时提高公寓区住房质量,是军人住房政策的根本所在。
  公寓区是保障在职干部的战略方向不可捍动,而将退出军队的人员安置出去、安置好,是军队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周转住房的初衷。
  30万裁军的顺利与否,军队的住房安置政策具有重大影响,能否将军转干部安排好成为一项极严肃的政治任务,关乎全军尤其是机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住房政策是仅偏向于此次裁军的30万人员,还是搞好系统性综合保障,全军将士和以往未被安置的军转干部期盼着政策的明朗,现就我军正实行的政策与军报记者对“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中存在的疑问提出,望军报记者能将疑问弄清给予解答,给全军将士和军转一个定心丸。
 第1问: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采取调整、置换、安排购房等办法遂步迁出,目前是怎样做的?
 第2问:公寓区内非在职人员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限期腾退现公寓住房。其安排的住房和购买住房均是什么性质的?
 第3问:享受国家房改福利的住房且达到面积标准的属于腾退公寓房范围,还是谷俊山制定的文件精神“军转有房必清”?
 第4问:自有住房按62号文件规定,是享受了国家与政府福利的。现自有住房是否包含继承、赠予、自购等性质?
 第5问: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时间,军队并未对转业干部进行住房补贴。此处是否为错误描述了或是当时的政策愿望?
 第6问:营区内确无住房的复转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售房区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要经“谁”批准?不批准怎么办?
 第7问:营区内确无住房的复转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售房区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不批准怎么办?
 第8问:军队房改以前尚无公寓房名称,因此99年以前复转仍住在营区且无其他住房的如何安置与处理?
 第9问:已享受入住了军队经适房即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军队在职人员,依然拿着住房补贴是否应该如数退回?
 第10问:军队的住房补贴同地方的住房补贴有何区别?军队住房补贴不退房是否能领出来,不退房领取的军队补贴是什么性质?
 第11问:转业后由于未解决住房原因,地方政府给予了住房补贴,现遭到了部队清理何时纠正?现全国范围都将启动或已启动对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若要清理将预计再增加7万户左右唯一住房的被清对象,是否合理?
 第12问:由于政府与军队均未解决政策性住房,转业到地方后,地方政府给予的住房补贴同军队清房中的住房补贴是否一回事?
 第13问:转业干部去逝后其家属仍在唯一住房的营区居住,其是否有干部遗属待遇?
 第14问:已故军转子女是不是军队干部子女?是否有购军队经适房权利,军队对其唯一住房是否应该清理?
 第15问:若已故军转遗属不享受军队规定的遗属待遇,因军队和政府均未按62号文件解决其保障性住房滞留在营区,部队应给其何种住房待遇以及其他待遇?
 第16问:军队对其唯一住房的军转遗属是否应该清理其住房?
 第17问:已故军转遗属(住在营区内)是否有购买军队经济适房用的权利,如何申请?
 第18问:职工、转业干部、转业干部遗属(依然住在营区且是唯一住房)等未领取住房补贴就已去逝的如何处理?
 第19问:转业干部去逝后其遗属是否属于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对象,军队是否有一直让其住在营区的计划?
 第20问:售房区的非在职人员经其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的证明……,售房单位的“先清后售”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第21问:售房区的自主择业干部由于无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军队售房区的购买,还有何手续?
 第22问:“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经适房”,是“谁”去找总后勤部去批准,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单位?
 第23问:售房管理单位以转业军人和因历史原因滞留在营区的非在职人员与军队无关,不对其开展售房工作怎么办?
 第24问:军队经适房是“只能售给军队人员,还是主要售给军队人员?”军队人员包括具体哪些人?这是否违反了后营516号文件的出售对象规定?
 第25问: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限的在职军人是否为军队经适房出售对象?
 第26问:未退出军队的人员进行经济适房住房保障,军队人员住在营区外,转业人员和遗属住在营区内,是否造成营区安全、管理和动员的人为困难?
 第27问:军委19号文第8条: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此句要经谁批准,是否继续有效?现部队不予执行怎么办?
 第28问:军委19号文第32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以及在公寓区居住的非在职人员。部队不予不执行怎么办?
 第29问:后营字516号文件规定军队经适房售房对象“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是否包含了公寓区确无其他住房的军转干部?
 第30问:后营字516文件第26条第四款: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属于军队经适房出售对象,部队不予执行怎么办?
 第31问:接近服役最高年限的在职干部,“接近”具体是什么标准?
 第32问:公寓区是否是营区?公寓区内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包括哪些?
 第33问:军队现有住房售卖“经批准也可购买”,是经“谁”批准?若是经总后批准,是每个人自写申请表到总后勤部排队批准吗?
 第34问:现有住房批准以后可以购买是指个人有“买与不买”的权力,而非售房单位“可批准或可不批准”的权力是否正确?
 第35问:军队经适房与现有住房的购买,可以按规定的“可以”,是否理解为“完全由部队自己决定可出售或不可出售”?
 第36问:个人出售“军队经济适用房”,补交的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等费用是交给军队还是政府?若交给军队是不是军队可做地产商业?
 第37问:建房改107号文件“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做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军转干部是否义不容辞,首当其冲?是否能继续由部队解释成军队建房与军转无关?
 第38问:安置地人民政府不按照“军队干部转业一年内提供经适房”且一直不予保障军转住房怎么办?
 第39问:部队有能力有房源提供经适房,但不保障转业干部时怎么办(以总部某单位在北京地区的在建经适房为例)?
 第40问:军转干部未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并实施保障以前,军队的住房补贴能提供到什么具体时间?
 第41问:军转干部因家属生病照顾或子女上学等原因,在外租房居住,是否属于清退住房对象?
 第42问:房清5号文件中“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此商品房究竟指什么性质房?承租的是什么性质房?
 第43问:军转干部的子女到了结婚年龄,能否以军转名义自购商品房?若以军转名义购了商品房要被部队清退怎么办?
 第44问:军转自购无国家任何福利的商品房不违反国家规定,而谷俊山在任时出台的5号文件则属于清退对象,30万裁军人员中因转业即变成清退对象,是否合理?
 第45问:因总参2015年底在海淀开工的百万平米经适房原因,将造成相当部分在职人员住在营区5公里外,军转干部住在营区内,部队营区将名存实亡,军委是否有新精神?
 第46问:部队违反党中央3文件之规定“对军转干部的尊重和优待而不顾”而成倍收取军转停车费用是否该如数退还?
 第47问:军委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的62号文件,除党中央与此二部门再联发文件外,部队或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力单方更改或解释其内容?
 第48问:军委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的62号文件,部队拒不执行,是否梗阻了军令与政令畅通?领导是否应负拒不落实党的政策之责任?
 第49问:总后勤部289号文件以于在职干部的385%标准收取房租,直接否定了军办与国办联发62号文件基本原则怎么办?该否如数退还?
 第50问:自主择业干部属于地方无单位群体,非军非民,但清一色的留在部队营区,能否同军队离退休干部排队保障经适房?
 第51问:军队经济适房用的保障顺序是以退出部队先后来确定,还是以职级大小排队保障?后来先得是否合理?职级低的一辈子也排不上队是否合理?
 第52问:谷俊山5号文件等造成了清房偏差,何时能予以肃清?
 第53问:公寓房、公寓区、售房区等由谁来界定和公布?如哈尔滨空军飞行学院一栋楼中有的界定成公寓房,有的则不是如何解释?
 第54问:对偏差中影响较大的,如暴力清理唯一住房的或其他恶劣侵害军转切身利益的,影响何时消除,损失何时挽回?
 第55问:军队与军转干部关系解释?军转对于军队来说既不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也不是军队人员相关部分,是否要重新认识?
 第56问:军转是否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军队清房时可没有将军转作为人民群众(体制外)的一员,为何部队将军转作为体制内人来清?
 第57问:若军转是体制内人员,为何部队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将军转又当做群众视同与部队无关?
 第58问:军队经适房按规定是可以交易上市的,具体如何操作上市交易?如可以卖给谁?价格由谁来定?
 第59问:公寓房是保障在职干部的,军队经适房主要供给军队人员的。都是保障军队在职人员是否合理?
 第60问:转业干部与退休干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留在公寓区的非在职人员就不是主要保障对象?明确违反了军委19号文件何解?
 第61问:部队经适房分配不遵守秩序导致该分配的没有分配上如何弥补?
 第62问:若予以了保障哪里来的对军转的清理,鉴于此,针对军转部分的军队清房应以“先保障到位后清理”为根本指导原则能否实行?
 第63问:军队住房(现住房、经适房等)分配有无单独举报通道,营区内非在职人员与在职军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第64问:缺乏法规规范的干休所盘活改造造成离退休老干部及子女住房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纠正?
第65问:某些地方政府无视建设部、总政、总后联发的后联[2009]3号文件规定,将军队公寓房计入本人享受的房改面积,导致军转在地方无房或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面积的,何时予以纠正?
 第66问:宁波民告军涉房第一案,威海民告军案,均以各种形式不予受理,军队涉房纠纷案件民告军方面,军队法院何时能以法律途径解决涉房纠纷?
 第67问:自购商品房的军转被逼迫签定不公平腾退协议的何时作废?
军报记者有问必答,全军将士和军转都在期待着能有开颜的答案,开颜的答案将是最大的稳定军心,军报记者能否以公众微信号统一回答上述67个问题。
本编认为,针对军人的住房政策最核心的并不是制定文件而是执行文件,若在文件规定的“转业一年内解决了军转干部住房”,哪来的对军转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子女或因历史原因留在营区的人员的清理?哪来的谷俊山289号文件以在职干部385%的标准收取房租?哪来的成倍收取转业干部停车费用等?基层爱干此事可以理解,毕竟有财源进小金库不是坏事。
  转业干部感觉到,军队有令不行、明知抵触和违反上位文件而执行谷俊山的下位文件,侵害了军转干部的权益,可18大以后还在侵害着。军转盼望着军令与政令的早日畅通。
  期望在军改之际,能够能根据实际情况、敢于担当和密切联系群众路线出发,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已出现的影响予以消除,对产生的损失予以挽回。
这关乎民心所向,关乎老军转和裁军30万新军转的切身利益,影响军队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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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11-03 20:17
被系统删除于: 18:17:33
发表于:15-11-13 18:42
当“权威解读”遇见“悬停”拷问
近段关于军人住房及涉及到军产房屋的消息和报道多了起来,《解放军报》旗下的几个微信公众号也以摘文和问答的形式进行了刊载,10月31日《军报记者》载文“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军人住房待遇有问必答”,刊发后引转评成为涉军人员的主要话题,11月2日,署名“快乐与力量”的公众号收集了67个涉及军队房屋改革方面的问题(不限)向其提出发问,隔空喊话,响彻微传播时代的空间。
如果在意,梳理一下今年以来关于涉军类消息和新闻的报道,对外毗邻问题上分别是钓鱼岛和南海问题,另加上涉及国际关系的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报道(阅兵活动),内部报道则是军队整肃情况大面积曝光,媒报37名军内“大虎”落马,7月30日中共中央通过军纪委有关原军委副主席郭伯雄有关问题的报告,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军事检察机关处理,与此同时在军队内部继续加大从严治军的力度,改变机关作风,深入一线工作,全力纠正徐、郭、谷等在部队内部造成的政治作风及生态影响,在开展清理超标准用车、违规占房等方面更加注重法规界限和清理程序,从沿去年以来的强制清理住房态势有了较大程度的遏制,军队不能单方面动用兵力用于“强清”等法治观念得到了普遍性的认可(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对于涉及军转住房遗留问题的报道,地方上媒体和报章均无是非曲直等影响力的报道和评判(去年第三方媒体南方报系曾经有《军队大清房》等大篇幅报道),这在某一程度上可以看作对清房工作的放置态度,任由涉及单位和当事方自行处理,舆论上不做任何推波助澜的宣传(有内部消息说涉及到军队清房和清理经济适用房的报道一律不予采编和报道)。接下来就是有关裁军30万员额的问题,9.3宣布一出,坊间“消息”起伏,人心鼎鼎,至今鲜有决论。
按照工作惯例,临近年底,又将开始新一季的复转离退工作,只不过今年的情势有了新的情况,遇到裁军,这两年实际要完成安置员额将近38万的退转人员(每年将近4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军转安置中最重要的两项任务就是工作去向和住房保障,对一些传言中涉及的单位和人群想必此刻更加关心以上两个问题。
前些时军报及地方媒体相继报道了关于军人保险制度与地方保险保障制度接轨的事,和着10月31日《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军人住房待遇有问必答》,报道,可以视为这是在为军改(也可称裁军)铺垫的前奏,在这一轮大的人事安置,需要一些保障措施做为后盾,保障体制方面有动静是自然的事儿。
《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军人住房待遇有问必答》将以往的住房政策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字面意义上的解释符合当时军队房改的初衷,67问反映了现实中的问题,现尚不知其如何作答(会不会做答?)。从笔者长期调研和分析的角度来看,的确难以直接回复出令读者(特别是涉及到此问题的军转、军属)满意的答案,因为回答了就要做就要落实,而在落实方面,却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障碍。这阻力来自于体系设置,这障碍来自传统和观念;甚至来自于现有的利益冲突。
和这个国家的改革一样,军队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若干年住房政策制定的疏漏和粗线条人为治下的混乱,抛开体制和传统因素,执行过程中的随意走样积累的流弊在这些年开始显现,这就是传说中的深水区,如何破解和消除?考验的不仅是大多数沉默者的耐性和领导层的智慧,更是这个国家的将来,同时也是这支军队的明天。
实际上军队住房体系改革关系到每一个军人及其有关所有人的利益,包括曾经以及现任领导的切身利益,往现实中看,不少在职和离退的军官也的确购买了部队方面牵头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但由于政策的设置,此类经济适用房仍然与周转性住房性质相类似,只不过使用的期限并没有确切时间的限定,虽说合同上明确规定交完全部购房费用后五年可以上市交易,但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如愿。政策滞后社会进步的困境在今后若干年仍然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倘无破局性的新规,往后几年或数十年,涉及军产房的法律纠纷将会逐渐增多。
无意对《军报记者》的标题《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军人住房待遇有问必答》调侃,但须指出的是抛出“权威解读”仍然是固有的“高高在上、绝对服从”思维在作祟,实践中主管机关发布的若干政策性文件逻辑失当、语义不清、自相矛盾、本末倒置、违背法义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也是造成各单位执行政策文件出现问题之所在。67问并不是就所有存在的问题进行发问,由于信息和统计原因,相信诸如此类或与之相关的问题还有许多------
当前军队房地产现状及住房保障机制形成的沿革成因、体制遗留、认识误区、制度缺陷以及接轨壁垒、争端解决方法需要相关机构和部门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倘若仍然抱守新瓶包装老酒的陈旧模式,将会彻底丧失改革的良机,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将会再次引来新的问题,裁军38万(含两年内正常退转的8万名干部)将直接面临同样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11月3日军方现代后勤公号《军队住房政策系列图解(一)一张图看懂军人住房公积金》,昭示军方正式拉开解读相关住房政策的序幕,这是一件好事,既是为下一步裁军做告示宣传,也可以理解成为今后军队住房改革系统工程打开一个透明的良性通道,相关政策的微调也会可见一斑。
附: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军人住房待遇有问必答
作者:《军报记者》
问题1:什么是公寓住房?
  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问题2:什么是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问题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及住房资金管理
问题4: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
  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问题5: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问题6: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地区住房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购买住房的地区,或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安置的地区,或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补贴时,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
问题7: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计算公式为:
  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不含地区补贴),工作35年的正军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24.5万元,退休前每月还有480元的补贴;工作30年的正师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6万元,月补贴约400元;工作25年的正团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0万元,月补贴约300元。
  这样,在低房价地区购房,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购房,即使配偶方拿不到补贴,如本人在部队工作时间较长,也能买得起相应的住房;在高房价地区购房的,增加地区补贴后,加上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普遍能够买得起相应的住房。
问题8: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军队房改《方案》,制定了新的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
  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提高幅度,暂按正军职18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大区职以上干部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定。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军官:正军职(暂按)180平方米,副军职(暂按)16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文职干部: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专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专业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问题9:已购现住房等有房人员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相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不补面积,但给予货币补差,使这部分人在经济上不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
  具体补差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今后,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住房的人员,都不享受住房补贴,同时撤销个人住房资金帐户。
3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
问题10: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军队现有住房可向下列人员出售:
  ①由军队管理并负责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己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②移交政府安置(其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宫的配偶);
  ③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
  ④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⑤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⑦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注: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问题11: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鉴于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出售现有住房,实行两种计价办法:
  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
  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夫妇双方军(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
  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问题12: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按规定给予下列折扣:
  ①8%的军人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②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的干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
  ③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④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⑤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问题13: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x〔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y×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②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1943年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离休。其妻1956年参加工作,1985年退休。2000年李某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某干休所的住房。该住房系6层砖混结构,无电梯,1988年竣工,楼房室内净高为2.8米,普通装修,水、电、暖气设备俱全,有管道天然气。李某住3层,居室朝南,建筑面积计96平方米。李某要求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按照北京市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评估确定,该住房地段调节系数为-1%,楼层调节系数为6%,朝向调节系数为3%;2000年出售现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12.56元,负担价为579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率为O;
  住房实际售价=x〔1485×(1-12%)-12.56×70〕×(1-2%×13)×(1-1%+6%+3%)-579×0y×96×(1-20%)=26246元
问题14: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情况同上),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30万元(未包括配偶方住房补贴)。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
  住房实际售价=4500×(1-2%×13)×(1+6%+3%)×96-451元
4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问题15:什么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问题16: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出售?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问题17: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谁所有?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5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改革
问题18: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规定
问题:19:住房保障方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问题20: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其他人员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已购住房应计发货币补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个别批准转业未离队需要继续安排转业的干部、士官,确因组织原因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分别报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后,按其实际离队时间核定住房补贴;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准的转业时间为准核定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5.住房补贴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住房档案及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资料和转业、复员命令,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营房部门会同军务、干部部门审定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6.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7.配偶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问题:21:住用军队住房
  1.已有其他住房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2.确无其他住房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3.军队住房房租计收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没有其他住房确需借住军队住房的,按下列规定计收房租: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高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中,转业、复员人员配偶仍在军队工作的,其配偶职级的住房面积部分,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地方租金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已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职工、遗属,未享受房租补贴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余的地方住户,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
问题:22:转业复员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以下简称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的方式解决,即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其出售。
7.士兵住房规定
问题:23: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问题:24: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目前是10万元/人)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
问题25: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问题:26: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问题:27:士兵退出现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其身份转换为普通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8军队住房公积金使用
问题:2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目前,我国城镇的住房公积金定向阳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问题:29:公积金贷款对官兵购房有何作用?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军人购房经济压力较大,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办法》出台前,军人购房贷款只能选择商业贷款,筹资渠道少,利息负担重,《办法》的出台拓宽了军人购房筹资渠道,减轻了购房经济负担。以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为例,商业贷款需支付利息24.15万元,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支付利息14.45万元,利息负担减少了40%。
问题:30:哪些军人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在购买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员资格,由军区级单位依据总部下达的贷款控制指标实行轮候审批,优先批准购买商品房、驻艰苦边远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兼顾考虑借款人职级、服役年限等因素。
问题:31:享受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明确,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够按规定方式提供贷款担保;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题:32: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
  是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随之调整。
问题:33: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吗?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个人贷款限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执行,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元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限额执行。实际贷款金额,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批准限额内,根据家庭偿还能力和个人信用等级确定。
问题:34: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借款人具体贷款期限,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明确的期限内,根据其偿还能力确定。
问题:35: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哪些方式?
  贷款需提供担保。购买商品房的,应当以其所购住房作抵押或协作银行认可的其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作为担保;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应当以协作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办理贷款担保。
问题:36: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简单说就是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归还贷款本息,比较适用于现期收入少、预期收入将稳定增加的家庭。等额本金还款,简单说就是每月平均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未还本金余额逐月结算并与本金一起偿还,比较适用于有一定经济积累的家庭。
问题:37:怎么办理公积金贷款?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以上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军区批准;申请获批的官兵与所在单位签订《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后,可持《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到购房地协作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手续。《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协作银行由官兵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自行选择。
问题:38: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的军人能否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区别较大,贷款主体、对象、资金来源、利率和风险承担主体均不同。从军队实际情况看,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原因:一是全国只有部分城市出台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二是军队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一般不追溯,追溯时间和人员等都不好确定;三是军人公积金贷款只能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商转公也只能是在此范围,无法保障已经在五大行以外银行办理贷款的军人。
问题:39:军人每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来偿还贷款?
  暂时不行,因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没变,军人只有退出现役,符合支取条件时,才能兑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
问题40:为什么军人退役时要使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办法》明确,借款人退出现役办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将其个人归集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这样规定,主要是贷款军人服役期间已享受贷款优惠政策,退役后仍可按贷款合同执行,因此,将应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既在情理之中,也可增加贷款资金总规模,让更多的军人享受这项待遇,更好地发挥公积金互助共济作用。
问题:如何确保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
  大家对贷款的时效性比较关心。一方面,政策上作了硬性规定,贷款申请每月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官兵每月15日前可申请当月贷款,月底前军区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情况上报总部。次月10日后,申请人就可查看申请审批情况,如获批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方面,官兵在申请前,务必与具体贷款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弄清申请条件、所需资料等情况,以便节省贷款办理时间。
问题:42:轮候审批?
  总部明确贷款申请实行“轮候审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贷款资金规模有限。当贷款指标充裕时,不需要“轮候”;当贷款需求大于贷款指标时,我们会按照总部明确的优先保障原则排序。无论是否“轮候”,都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审批,确保公正性。此外,贷款申请审批管理系统是开放式的,申请人可以查看申请审批情况,对申请未通过的官兵,军区也会给出具体理由。
问题:43:办理军人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官兵应注意哪些问题?
官兵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确有急需。由于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规模有限,目前重点保障的是那些确有购房需要、有偿还能力,但购房资金还有一定缺口的军人家庭。二是要专款专用。公积金贷款仅限于支付购房款,不能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更不能利用假购房合同、协议骗贷。三是要量力而行。贷款需求要与还款能力相适应,不是贷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早越好,不要因为贷款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四是要权责一致。贷款军人应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军队军人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
  广大官兵对这项工作十分关注,但这是一项新业务,涉及军地协作,现在刚刚起步,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大家要多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
发表于:15-11-14 15:44
问得好,可惜某报记者无法回答。
发表于:15-11-23 16:00
被非法清房军转干部的意见信
部队清房工作在习主席指示和总后的领导下如火如荼的开展,可谓大刀阔斧,战绩斐然,成效显著,有效促进了部队的作风转变,凝聚了军心,赢得了民心,获得了军内外的一致好评,真正是治军史上的精彩之笔,必将在推进军队改革进程中产生深远影响。
对此,我们军转干部忠心拥护,倍受鼓舞。我们支持拥护清房工作,支持拥护公平合理合法的清房,但反对非法暴力损害军转干部利益的清房,我们军转干部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社会公民,对个别部队的违规清房有权利有义务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军委办公厅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并期望获得答复。
违规清房的个别部队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是:曲解中央精神肆意扩大清房范围、不经裁判的一言堂式认定清房对象、滥用职权私用部队侵犯公民居住权和人身权进行断电断水和强清封门,被非法清房的军转干部则是维权抗争,通过各种途径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自身尊严,以致这些单位的家属院一时是狼烟四起、乱相丛生,曾经的战友反目成仇、兵戎相见,军地双方演绎着拉锯战式的暴力攻防,强清强迁,现在可以说是对抗、暴力、伤害、负面、痛心、双输的局面,在军地内外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清理住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政策的一致性。国家级制定的军队相关住房政策包括:中央军委[1999]19号《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八)条规定: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靠贪腐买官上位的谷俊山(2001年7月任总后营房部副部长。2007年6月任总后营房部部长、全军房改办公室主任,
2009年12月任总后勤部副部长)主政总后营房部制定的政策规定:后发[2007]2号《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8]20号《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房清[2009]5号《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比上面文件规定可能看出,解决军转干部的住房即为四类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后续谷俊山主政总后营房部制定的政策不能冲突于国办和军委制定的上位政策法规,所以谷俊山主政总后营房部制定的政策中涉及军转干部的“住房”、“房、”“其他住房”等概念,范围均为此四类政策性住房。军转干部享受四类政策性住房后,仍住用原部队公寓住房的应腾退,这才是清理军转干部公寓住房的基本原则。
另外,2009年3月24日,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搞好在职师职以下干部住房情况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清办[2009]2号文),此文件对干部住房认定分为保留、允许保留、应当腾退、签订住房腾退承诺书等四类10种类型。同时要求,干部住房认定工作,“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最后特别强调指出:“离退休干部、职工、复员转业及其他人员住房情况认定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就是说,在干部住房认定是否合规或违规,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等是同一个标准。但房清[2009]5号文第四条规定,在职干部自购商品房,不列入清理范围。第八条规定,转业干部购买了商品房,就必须腾退公寓房。双重标准,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谷俊山之流恶意违背中央精神,草率制定与上位政策冲突的文件规定,肆意扩大房改房概念,扩大住房清理范围,将未享受四类政策性住房的军转干部列入清房对象,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蓄意制造军地矛盾,撕裂军地感情,为国家和军队制造负能量,制造冤屈和上访者,其用心险恶,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我们理解靠贪腐买官上位的谷俊山制定不出有水平有高度以及与中央精神一致的文件规定,但不理解的是现在谷俊山已落马入狱,为什么其余孽未除,余毒未清,阴魂未散。
二是是缺乏处理纠纷的程序规则。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比对实体的更严格,合理合法的程序有助于增强公信力和权威性,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减少遗留问题的发生。严谨的法律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何况乎靠贪腐买官上位的谷俊山之流制定的文件规定更不可能解决清房工作中的所有问题。清房是军地之间的民事纠纷,双方对被清理对象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要保障军转干部有申诉维权途径。现在各单位对被清理对象的认定基本上都是一言堂,没有商量的余地,确定的政策基本就是:想尽办法将军转干部赶出公寓房。很多被确定的并非多吃多占的清理对象根本没有申诉维权途径,这样势必增加大量涉诉信访等不稳定因素,根本谈不上问题的彻底解决。
三是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清房政策相继出台于2007年至2009年之间,很多军转干部是在此之前就已入住公寓房,按照法律溯及力原则,后出台的政策是否对此有绝对的约束力,值得商榷。而且入住公寓房时大多缺少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合同,也没有告知军转干部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多是当时领导的各种口头承诺,保证干部可以一直居住,但现在都不能兑现,包括曾经有合同的白纸黑字都能说废就废,而且还没有说理的地方,很多军转干部真是感觉有种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无奈。基于这么多年来住房管理混乱和不作为的问题,误导很多军转干部错过了买房的时机。现在清理公寓房相当于突然袭击,在房价高企的当今,所有这些不利的后果却要军转干部来买单,实在有违公平。更为让人诧异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些单位将自己的地盘视为法外之地,采取非法治、非人道的暴力强清、断水断电手段对付军转干部,这样是清理了一些住房,看似完成了任务,赢得了政绩,但这样既伤害了军转干部的感情,又输掉了社会民心,输掉了部队的声誉和形象,输掉了公理和道义,输掉了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实际上是造成了双输的局面,这种结果是让亲者痛,仇者快,按列宁的话说是:帮了敌人的忙。
四是缺乏长久良性循环。公寓房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保障现役干部居住的住房,但像现在这种清房政策和住房管理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是象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样,年复一年的、一茬儿接一荐儿的进行清房拉锯战,不断的耗费部队精力,不断的伤害着军转干部的感情,不断的制造双输的局面。如前文所述,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保障未到位,反而那些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低位阶清房文件却在被强烈推进落实,实际上这种清房方式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为继的,根本的是先没有保障,那有后来的腾房。试想,经过这次突然袭击式的清房之后,以后的军转干部谁还愿意集几代人的存款出首付加贷款购买商品房当房奴,然后再将公寓房交给部队。可以预言,不出几年,所有的军转干部都知道自己该如何做以避免被清房,届时无清房对象,保障现役军官的公寓房怎么来保障现役军官,值得考虑。
清理军转干部住房实际就是一个军民纠纷的民事问题,纠纷难以解决的症结在于个别领导干部习惯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缺乏法治思维和契约精神。民事纠纷如依据政策协商调解不成的,那途径就是司法之路,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也是与习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理念相吻合的。也只有依赖于司法的公信力和正当性,司法判决和执行才有能得到被清理对象配合和尊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理解,也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息诉事了。如果只依靠暴力强清行为解决问题,与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不符,与人民军队的职责任务不符,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信念不符,与人民对军队的期盼不符,与广大复转军人对军队的感情不符,与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不符。正是:有权不能任性,有兵不能任性,有枪不能任性,战士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不是强清强迁。
解决之道的建议:一、完善细化关于部队住房的清房政策。调查摸底军转干部住房的各类情况,实事求是,区分情况,做好分类统计分析,废除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和问答,制定完善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公平性、人性化的清房政策规定,最大限度的在政策范围内协商解决住房清理问题。二、清理住房要坚持走法治之路。要树立现代契约精神,在职干部入住部队住房时要与部队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涉及在职干部的清理可采取行政手段处理,但涉及军转干部的清理,因涉及军地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样更有公信力和执行力,也保障了被清理对象的申辩权利。要坚决杜绝暴力强清、暴力断水断电的非法行为。三、关注解决复转军人住房保障的问题。复转军人在住房保障上面是弱势群体,在部队时大部分不能享受购买部队建设的经适房,转业后与地方单位人员在购买单位的经适房上也没有竞争力,虽然有文件规定,军龄等同于工龄,但绝大部分都是打折的。要通过立法和落实政策来保障复转军人的住房,这也是利国利民利军的基础工程。
军转干部曾经是军中脊梁,现在仍是国之栋梁,共和国的旗帜上有他们血染的风采,应该给予他们最基本的尊严,敌我矛盾尚且可以谈判协商解决,内部矛盾为什么不可以呢。如任由非法暴力强清横行,让那追求法治之路的共和国情何以堪,让那一抹耀眼的迷彩绿情何以堪,让那依法治国的信仰情何以堪。综上,强烈呼吁坚决制止暴力强清、断水断电的非法、非人道野蛮行为,呼吁制定完善更完备的清房政策,确实在清理住房问题上依法在程序和实体上给予军转干部以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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