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会的财产赠与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

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3)
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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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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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范文推荐《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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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说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4时36分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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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做出说明    
    4月24日,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对《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规范的对象和法律效力等做出说明。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活动日益丰富,资助方式、保值增值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与2005年相比,6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长率达20%。全国2500多家基金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600亿元人民币,2011年度捐赠总收入337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256亿元。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其中用于救灾扶贫、社会福利、教育、医疗这4个最贴近民生领域的资金约占公益总支出的70%以上,受益对象主要是贫困的母亲、儿童、学生、失业者、残疾人、疾病患者等,突出展现了我国基金会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
    我国基金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专业化程度低,职责履行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基金会自身的原因,也有全社会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外部原因,都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基金会的发展,使得基金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的发展,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有关基金会行为规范的法规政策,夯实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有关重要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的行为。在捐赠接收方面,一是规定基金会应当通过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捐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当确保捐赠的公益性;二是规定捐赠收据的开具应当在实际完成了捐赠财产接收程序以后,不能提前或虚开捐赠收据;三是明确了确认非现金捐赠入账价值的依据;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等捐赠物品时要确保其具有使用价值;五是对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在捐赠使用方面,一是重申了使用公益捐赠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是明确了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相关程序;三是要求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五是明确了基金会项目直接成本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六是划清了日常运作费用和项目直接成本的界限;七是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使用必须在基金会的全程监督之下;八是规范了基金会选择项目执行方和受益人的原则和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一是要求基金会要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收入。二是明确了基金会在从事交换交易时需要遵循的原则。三是禁止基金会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四是禁止基金会借募捐之名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营销等活动。五是明确了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六是限定了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类型和具体运作方式。
    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一是强调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要求基金会在开展募捐前,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的有关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如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等向社会公告。三是要求基金会在通过募捐取得捐赠收入后,要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四是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五是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披露。六是基金会内部制度的披露,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在本组织网站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开;非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置备于本组织办公场所,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强调了基金会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秉持公益性
    《规定》在公益捐赠的接收环节规定了,“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在公益捐赠的使用环节规定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在基金会与其他组织的合作环节规定了,“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二)要求基金会自身要加强内部的控制与监管,强调了基金会对公益捐赠应负有的责任
    首先,要求“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和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其次,要求“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要求“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三)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使用成本列支问题,体现了基金会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基金会要以内部制度的形式自行规定有关成本支出的标准和比例,内部制度必须披露;其次,基金会接收捐赠、开展募捐必须以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的形式将具体的成本列支计划告知捐赠人或社会公众;最后,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特别是开展募捐以后,要将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向捐赠人或社会公众报告。这样,登记管理机关、捐赠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对照基金会的内部制度、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检查基金会的支出是否合理。
    规范的对象和法律效力
    根据民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规定》属于民政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据该规定,在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新的公益形式和活动方式不断涌现,加上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发展的热切关注,都使得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基金会行为的任务日益迫切。《规定》的出台是民政部作为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一次积极尝试,今后,我们将根据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自身特点、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继续进行调查研究,推动立法,制定政策,提供指引,逐步打造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法规政策体系,使我们的监管水平和公益组织的发展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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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永国季羡林遗产纠纷案:公益捐赠不可撤销?设立基金会或是多赢选择!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微信公众号ID:jiazuqiyezazhi)
文: 王小成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院判决理据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该案是在季羡林日逝世三年后,于日正式立案;又经历了近四年的时间,于日首次正式开庭审理。这起案件错综复杂,捐赠、遗嘱、委托、遗产、夫妻财产、基金会等法律问题,涉及到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之间的交叉适用。而且,对于季羡林遗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还会涉及到《文物保护法》,以及将于日生效的《慈善法》等相关规定。
“公益捐赠不可撤销”是季承一审败诉的核心理据,那么,此类案件是否另有路径可解决或缓和?下面将为您详述。
季羡林(日—日),中国山东省聊城市临清人,字希逋,又字齐奘。国际著名东方学大师、语言学家、文学家、国学家、佛学家、史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历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聊城大学名誉校长、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亚研究所所长,是北京大学的终身教授。
案情简介案由起缘于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关于季羡林先生向北京大学捐赠个人所藏图书、手稿、字画等物品的协议书》(简称《捐赠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全部赠品移交完毕。据相关人士强调,该《捐赠协议》第10条约定: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两份,赠与人和受赠人签字生效”;该人士进一步指出:《捐赠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交接。
日,季羡林曾手书一份“声明”:“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一百二十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第二天,即同年12月6日,季羡林又写下了日期最近的一份委托书,全文为:“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日于301医院。”
据季承所讲,在季羡林去世后的三年里,其曾就财产问题跟北大沟通了二十多次,包括当面沟通和写信沟通,但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北大希望能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沟通协商。”日,北大校长办公室在给季承的复函中称:“学校始终坚持认为,日季老与北大签署的《捐赠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季承认为,这份捐赠协议中所涉及的文物都是季羡林婚后收藏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羡林当年与北京大学签订的那份协议并没有分割夫妻财产,是不合法、无效的。
北大之前提交的答辩状显示,北大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公益捐赠,“此项公益捐赠关系到季羡林的声誉和他的学术事业能否继续延续,以季羡林光明磊落之性格,其生前如果有撤销捐赠之意,必会正式向北大提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明确书面文件”。
日,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打官司实属无奈的选择,“要回这649件文物,我是希望以此为基础筹措资金。现在我仍不拒绝与北大和解,并且希望联合北大成立季羡林基金会,设立‘季羡林奖’,完成父亲的心愿”。他曾在季羡林生前与其商议过这些字画的归属,季羡林对于成立“季羡林奖”的设想是同意的。“这批我要求返还的字画、文物价值很高,含有唐伯虎、苏轼等人的真迹。我希望把这批字画、文物真的利用起来,发挥其应有价值,而不是只待在库房中。”季承表示。
公益性捐赠,赠与撤销并非自由
从案情可以了解到北大认为《捐赠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理由,是季老生前的捐赠“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公益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关于该捐赠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质的论战,其背后的潜台词涉及到该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从法条规定上看,《合同法》仅明确列举了“救灾、扶贫”这两种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不可以撤销,对于法条文字表述中“等”之外的其他公益性质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按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除了“救灾、扶贫”之外,还包括非营利性质的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如果对《合同法》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所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可以撤销。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或解释。
但是,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部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十类公益慈善活动,以及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我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性质活动,除了前述十个类型之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共十九类公益性质的活动。
因此,在今年9月1日之后,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条文来判定,类似于季羡林与北大的《捐赠协议》,在捐赠财产实际交付之前,赠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而撤销赠与。
夫妻财产共有,单方处分行为的限制
我们注意到,季羡林之子季承提出其父亲生前捐赠北大文物、字画的行为无效,其重要的理由,是季羡林所获得这些财产的时间在婚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些属于季羡林与妻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妻子先于季羡林过世,但妻子过世之后,属于妻子的遗产并未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这些财产已经属于季羡林与包括季承在内的其妻继承人所共有。因此,季羡林没有单独的处分权,其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是不合法、无效的”。
针对类似问题,此前已有多起家族财富纠纷方面的案例。
最著名的案件是“余彭年慈善信托裸捐受阻案”。根据公开报道,余彭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近百亿财产全部捐给生前设立的“余彭年慈善信托”。但其次子认为“余彭年的遗产,有一部分属亡妻,不是他一人的钱”,直指余彭年遗嘱的效力问题。余彭年的妻子先于其去世,按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其遗产为全体继承人所共有。也就是说,余彭年列入遗嘱的财产,其没有独立处分的权利,余老太继承人中任何一位,均有权提出质疑。在境外,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也一直是“刺穿”家族信托的重大理由和“利器”。
再回到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列明信托无效的六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法工委官方“释义”:“??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该设立信托的行为即是无效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确认了单方赠与行为在侵犯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赠与无效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金会或信托,文物艺术品财富传承的另一项选择
文物、字画等艺术收藏品,作为具有极高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一类财富资产,在代际传承过程中,上一代收藏家心态往往会更加复杂。他既希望这些收藏品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文化价值,又担心后代继承人因保管不善而流失或毁损。
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曾经写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张老是一位企业家,一生创下了无数的财富。他还是一位文物鉴赏家、收藏家,收藏了大量的名人真迹字画和古董文物。其生前留下一份遗嘱,对不动产、存款、公司股权等在子女间进行了分配,针对他收藏的文物字画,遗嘱中表述为:既不分给子女和任何人,也不捐给国家,且不以任何形式分散,而是将这些文物集中到某处房产,这些字画连同这套房产由子女协商来达到集中保管不分散的目的。对于如何落实他的遗嘱,继承人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继承人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有继承人提出这些文物字画交由国家集中保管,另有人则主张应当从遗产中拿出一部分资产,成立基金会对文物字画进行集中保管。而法院认为:遗嘱中对文物字画进行集中保管的原则对国家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有利,对国家、社会和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实现以及原、被告是有益的,法院予以充分尊重。由于原、被告对于如何进行“集中保管、不分散”存有分歧,故这些文物字画可由原、被告共同保管或共同推荐的代表暂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由于张老的子女们对于如何共同保管仍不能协商一致,而且也无法共同推荐出代表进行管理,这些字画和文物一直堆放在房屋里“沉睡”,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和利用。
这种境况,应当不是张老所立遗嘱的初衷。这个案件发生在我国《信托法》出台之前,而后来颁布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此条文,也许张老遗嘱的“真实意思”可以是这样:出于对其收藏文物字画“集中保管,不分散”的特定保护目的,委托他的子女作为共同受托人,按其遗嘱所确立的意愿对信托财产“文物字画”进行管理,以有利于文物的保护。这种信托属于“特定目的信托”,张老的子女若被认定为受托人,他们就负有忠诚履职的信托义务。
我们再回到季羡林遗产纠纷案。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拒绝与北大和解,希望双方联合成立“季羡林基金会”,设立“季羡林奖”,把季老遗留下来的珍贵字画、文物充分利用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基金会是我国即将生效的《慈善法》规定的三种慈善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为了配合《慈善法》在今年9月1日的正式实施,目前我国民政部正牵头对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根据最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的要求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为8000万元人民币。
季承的设想,首先使人联想到“邵逸夫奖”及其基金会。“邵逸夫奖”于2002年11月成立,由“邵氏基金会有限公司”管理及执行。“邵逸夫奖” 被誉为“东方诺贝尔奖”,现设三个奖项,分别为天文学奖、生命科学与医学奖、数学科学奖,每项奖金100万美元,每年评选颁发一次。评选原则主要考虑候选人之专业贡献能推动社会进步,提高人类生活素质,丰富人类精神文明。
最后,我们殷切期望季羡林遗产案件的各方以博大的胸怀,念及季老生前对学术研究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对文学和艺术的不懈追求,大家握手言和,共同商订季老遗产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方案,真正促使季老的学术事业能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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