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基金该不该取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程序
来源:大连市建委
点击量:165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告知单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返退程序告知如下:
一、中期核验
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砌筑工程完工后墙体未抹灰前填写《墙改基金中期核查申请表》,报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核验申请。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核验过程中提供以下资料供查验:
1、已填报的《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中期核查表》(网站下载);
2、建筑图设计说明和结构图设计说明;
3、墙体材料合格证、备案证、检测报告和复试报告;
4、建筑节能公示牌;
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核定(齐全后按“材料报送装订目录”归档)
通过中期核验的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并隐蔽后30日内报送以下材料:
1、按单体建筑报送所有批次墙体材料复试报告、合格证及砌筑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砌筑隐蔽记录包括砌筑工程基础、内墙、外墙);《建设工程墙体材料进场登记表》(网站下载);
2、所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墙体材料供货证明表》(网站下载);
3、建筑图设计说明和结构图设计说明;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工程规划许可证;
6、招投标预算书原件及土建部分工程量清单复印件。
7、《墙改基金返退工程情况表》(网站下载);
8、墙改基金缴费收据;
三、申请返退(齐全后按“材料报送装订目录”归档)
建设工程通过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核定后,提交以下资料:
1、外保温工程隐蔽资料(按单体建筑报送,包括外墙和屋面);
2、保温材料备案证、复试报告(每种保温材料提供一份);
3、 墙体钻芯取样报告、窗口气密性检测报告(任一单体各一份);
4、规划分段核实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存在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墙改基金:
1、使用未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书》或《大连市墙体(保温)材料备案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未达到返退标准的;
3、未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二)《大连市墙体材料备案目录》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所需相关表格可通过“大连建设网(www.dalian-)”主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的“下载中心”下载查询。
大连市建筑节能管理处
= 媒体相关网站 =
= 市政府相关网站 =
大连市城建局
大连市规划局
大连市环保局
= 其他热门网站 =
中国天气网为什么要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提问时间:
为什么要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答复时间: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调控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调控的手段,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2007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明确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对象、范围及征收程序,规定了征收标准,并授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实践证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县住建局4月1日起取消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发布日期:
来源:宁海县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县住建局自日起取消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基金,仍按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起征于2007年,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均须缴纳该项基金。该项行政征收取消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为推进工业建设提供保障,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住建窗口:孙毅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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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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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部: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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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部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反映一些地方出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项用费、专项资金,下同),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上不尽规范,资金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企业负担较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的精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将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拨付。每年年初,地方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资金。年终,地方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应根据财务隶属关系,编制该项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该项基金的管理,并监督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地区,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下来;省以下出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律取消;未出台或已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地区,如需开征或恢复征收,必须报请国务院审批。否则,一律不得开征或恢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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