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领失业金医保还有吗期间医疗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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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喀左县纪委【20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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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
本人刚在这个月办失业金领取事宜,要到下月才领到。去医院看病,刷医保卡, 医院说刷不了,显示没参保信息,是怎么回事?不是领取失业金期间,政府帮缴纳的吗?医院说要继续参保了才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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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清茶.fr
应该可以用的呀,我也用过的。要不你到社保中心问问
常州人社12333
您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当月,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不领失业金的月份,不缴纳医疗保险。
使用(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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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饶县财政局信息中心&&&&发布日期: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待遇的保障形式由各市确定。
四、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自日起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对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搞好测算,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早出台贯彻实施办法。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运转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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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医保?
-当代生活报记者&黄婧通讯员&阳德生核心提示读者小唐今年5月份从一家私企辞职后,一直在家待业了大半年。小唐问:&失业期间,我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但我想了解下,我还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为此,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按照南宁市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率为用人单位按8%,个人按2%缴纳。在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一次性缴纳,个人按0.25%一次性缴纳。南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未缴纳的医疗互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根据人社部发[2011]77号文和桂人社发[号文以及南人社发[号文的精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23年后于2013年12月失业,在这23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领取失业金期限的计算方法,该劳动者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的原则,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为其缴纳24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何待遇期限内享受住院和门诊医保根据人社部发[2011]77号文和桂人社发[号文的精神,一是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二是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四是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编辑:利雪娟&
作者:黄婧 阳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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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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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社发〔2012〕51号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服务管理,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名称统一为“×××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同时各经办机构停止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门诊医疗费和医疗补助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不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一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为其参加同级职工医保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按各统筹当地的标准按年度缴纳,所需费用全部在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为每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比率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六、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因缴费时间滞后,造成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间延后的,从改制截止日至申领登记日之前的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进行一次性补发;同时按原标准补发门诊医疗费。对未领完仍需按月发放的月数,停发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出现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失业人员不设置医疗待遇等待期。当月参保登记并缴费后,当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划转的失业保险金、职工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计算,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按照当地标准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只需划转职工医疗保险费,不需划转失业保险金。
十、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异动手续。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本人可自主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十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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