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是什么情况下用的是否已经认证?

问题一:发票认证是什么意思
发票认证是指本企业购进,用于在生产或在销售的商品及原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需要进行认证,认证期限是发票开出90天之内,一般要携带认证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发票认证.拿到增值税发票后持第一联抵扣联及发票联到管辖国税局去认证发票真假,认证通过就可抵扣税款,即本月应交国税=本月销项税减进项税,增值税发票要在90天以内去认证,否则不予抵扣。问题二:什么是抄税 报税 认证 ?三者什么关系
其实并不是很难。首先抄税和报税是在一起进行的。每个月你开得票,在你的电脑上金税卡上会有记录。这就要求你每个月申报期内,你要用你的报税IC卡在你电脑上把你的开票的记录存储到这卡上。这样你拿着这张IC卡去税务机关,要就抄税。你会问为什么要抄税?税务局抄税就是把你这个月开票的信息上传到他们的机器上,方便查看,核实。税务人员在抄税时,有一个过程叫比对,把你增值税申报表第24行的数据填写上去。这一部就叫报税。认证一般是在月末认证的。作为一个企业,供有一些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在当月是可以抵扣的(说白点就是你那这个发票可以让你少交税款),但是这些发票不是你说能用就能用的,要通过税务局的认定才可以啊。仅是本人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问题三:发票认证是什么意思
发票认证是指本企业购进,用于在生产或在销售的商品及原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需要进行认证。发票认证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注: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办理流程以当地的规定为准。问题四:增值税发票认证与抵扣分别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软件进行修改升级,修改后的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密码由原来的84位增加到108位,即每行由原来的21个字符提升到27个字符。目前,网上认证系统尚未同步升级到位,暂时无法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五:发票认证是一个什么过程
chinatax.gov/n8136506/index国家税务网 一、业务概述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无工作标准和要求1.利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提供的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对计算机不能识别但票面清晰的专用发票,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根据认证结果的不同,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包括人工校正认证相符)认证完毕后,当场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要求企业当场核对发票份数,并返还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耽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3)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4)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包括运输发票),认证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随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部门;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立即将此......>>问题六: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首先要看你公司是不是一般工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作抵扣的。做抵扣的只是你作为商品购进的东西,将来准备出售。另外现在固定资产也可以做抵扣了,但是公司购车不能抵扣。还有运费发票也可以抵扣。流程就是取得发票90天内到税务去认证,然后作就可以作为你的进项了。问题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一般纳税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假设你这个月销售物品开出的发票有1W,是一般纳税人的话销项税是17%即1700元然后你这个月又购进材料获得的发票为8000元,进项税17%为1360元然后就只要缴纳1700-1360=340的税问题八:什么是增值税发票抵扣? 抵扣什么意思??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税率有17%和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工业加工郸修理修配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什么发票需要认证?去税务局认证发票需要带哪些东西呢带上进项税票的第二联--抵扣联就行。实际上发票联也弧以。柜台认证,不需带卡;如果在税务局自助认证,带卡更方便,省得再录入税号了。去了后第二次就门清了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认证吗开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须认证,因为不存在增值税抵扣问题。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需要带什么材料现在不都是网上自行认证了吗?如果到税务局认证,也只要带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要是抵扣联看不太清的话,把发票联也带上。要认证多少发票怎么算如果不含税销售额109889.2那么税负是1% 需要交纳 109889.2*0.01=1098.89耽109889.2*0.17-X=1098.89X=17582.28(进项税)17582.28/0.17=103425.14+17582.28=121007.42(含税的进项发票)需要认证121007.42元的发票销项109889.2*0.17=18681.16进项17582.28应纳税金18681.16-17582.28=1098.88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何种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只要你带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去税务机关服务大厅就可以认证了,不需要再带其他任何资料。请问拿进项增值税发票去国税认证需带什么资料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可以了,认证后记住拿回认证通知单哦。为什么要认证发票认证是指经过税务局的认可后才能抵扣。 现在一般是采用网上认证的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是指纳税人通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采集系统进行发票扫描或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采集并生成加密格式的待认证文件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方法有哪几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十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是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都需要认证的?所以这种情况下,该发票不仅要认证,进项税额还能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的采购,如果是自用的,认证不认证也没有关系了,反正就算认证了,也要进项要转出,不能抵扣销项。到税务局扫描认证发票需要带什么?一般只要带办税员证(或企业办税联系卡)、增值抵专用发票扣联税就可以了。河南省电子税务局3月20号以后如何勾选认证抵扣发票首先从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其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电子税务局对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应用功能】。最后勾选提交,点击勾选抵扣发票统计,点击确定即可。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
  1.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4.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5.每年的税控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6.小规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1%的征收率吗?
  答:可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怎么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8.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二季度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1.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12.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的起始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
  1.2020年北京积分落户政策中纳税指标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需在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与用人单位关联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须在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规定:“第五条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积分指标解释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2.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在纳税人已办理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前提下,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该人员时,在特殊情形中选择“残疾”,其他项目按实际填写;在“报表填写”中,“减免税额”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部分;在“其他附表”-“减免事项附表”中,双击打开员工的减免记录,选择减免事项及减免性质。
  3.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4.哪些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捐赠金额较大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因此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的,因捐赠金额较大而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
  7.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包含哪些项?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答: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预扣预缴环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来讲,即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8.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与境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均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答: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9.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10.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11.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1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
  1.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企业所得税?
  答:无需提交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应对疫情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继续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可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怎么填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2020年7月)
  1.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
  (三)电子汇总单编码规则。
  电子汇总单的单号为16位,编码规则:第1~2位为ETC用户所属发行机构的省份编码,第3~6位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采用顺序号。电子汇总单式样见附件3。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3.北京市范围内,纳税人强制清算期间企业信息如何查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强制清算期间若干征管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20〕48号)规定:“一、企业信息查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可选择采取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情况。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清算组以纳税人身份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清算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具体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协助清算组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答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
  1.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2.广告设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广告设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3.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如何认证-牛账网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280
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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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发票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业务凭证。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如何认证问题的解答。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如何认证需要认证的(注意勾选时选退税认证)1、取得增值税发票认证,记账计入进项税;内销计提销项税;按照《出口退税免抵退汇总表》中的不得免征退税额计入进项税转出,根据应退税额计入贷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这些数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有了增值税申报表才能填报出口退税系统,再将出口单据,如报关单录入出口退税系统,系统自动会计算退税的相关数据,生成《出口退税免抵退汇总表》,到时候根据这些数做账,下个月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反复循环.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不用计提销项税,取得的所有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内销产生的销项税,进项税小于内销销项税,则当期缴纳增值税,不退税;如进项税大于内销销项税,则差额可以退税.但退税的时候有条件,第一,不能超过出口收入*退税率的金额(所谓的免抵退税额);第二,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退税率,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部分,需要进项税转出,同时计入成本,会导致增值税留抵的减少,导致少退税.进项发票太多怎么办只能按税局要求的税赋率,将多余进项发票留在手中不认证不入帐,库存作暂估入库,次月再认证、冲减暂估入库并按发票入帐,每月以此类推,但注意进项发票认证有效期.多余的进项发票可全部认证抵扣掉,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做上期留抵税额;如果不怎么开发票,只要公司有销售产品就可以做不开具发票销售的,不开发票销售也是要提销项税的;所以这样就会把上期留抵税额给减掉了;不开发票销售可以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单独列示到"未开具发票"里填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如何认证?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专票做退税认证即可,注意勾选时选退税认证噢!上文介绍到进项发票不一定是专票.被困扰的小伙伴,希望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到你,你学会了吗?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牛账网在线答疑老师!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如何认证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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