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主营地在哪?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联合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及华英证券以下合称“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隆达股份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6,171.4286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34.285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和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创投”);
(2)国信证券隆达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隆达股份资管计划”)。
1、国信资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为国信资本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信资本系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隆达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信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国信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2、国联创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为国联创投的控股股东。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联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联创投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联创投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股东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2,452.49万股股票,占比13.25%。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国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国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国联创投母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国联创投的关联方。
发行人股东无锡云上联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345.18 万股股票,占比7.27%。无锡云上联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系国联创投母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锡云上联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国联创投的关联方。
国联创投的日常经营决策独立按照其内部决策流程进行,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是独立决策,不会受到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除前述情形外,国联创投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国联创投与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联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国联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3、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隆达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3月11日
募集资金规模:2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VF281,备案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2)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经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隆达股份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及备案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
经核查,隆达股份资管计划于2022年3月11日成立,并已于2022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SVF281。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隆达股份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隆达股份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隆达股份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隆达股份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隆达股份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
(1)根据《承销指引》,本次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各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308.5714万股,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10%,即617.1428万股。具体数量和金额将在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因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617.1428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34.2856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
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
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承销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承销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2、《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承销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四)国信证券相关制度
国信证券制定的《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华英证券制定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对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对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前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
五、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对隆达股份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战略配售协议》、《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和发行人高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各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308.5714万股,未超出《承销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5%)。
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17.1428万股,未超出《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4、本次发行的3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公开发行股份的2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承销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承销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隆达股份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投资者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隆达股份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30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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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3版)
瑞吉富科技、瑞吉富持壹及瑞吉富持贰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70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900.00万股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成,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950,000股,认购金额为2,143.20万元。
3、限售期限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富吉瑞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并确定参与富吉瑞战略配售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具体人员、持有份额等事宜。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数量为190.00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0.00%,认购金额为42,864,000.00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214,320.00元。
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9月6日
募集资金规模:8,066.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金额:43,078,320.0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3、限售期限
国联富吉瑞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9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5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0.1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5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12元/股(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2元/股(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28,640,000.0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0月12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22.56元,共计募集人民币428,64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8,801,633.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9,838,366.33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880.16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6,983.84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2,756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850,000股,占发行总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25,718,269,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308.21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460,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51183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6,451,047股,放弃认购数量8,95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9,69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9,688,990股,放弃认购数量1,01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963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178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富吉瑞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核字[2021]230Z2172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二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三季度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8,372.5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70%,基本稳定;负债总额为10,389.42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8.33%,主要系支付较多的供应商货款、偿还银行借款和发放年终奖导致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减少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7,983.16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0.43%,主要系2021年1-9月的净利润留存所致。
2021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22,361.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7%,略有增加,主要系2021年为“十四五”规划第一年,受“十四五”军方装备采购总体计划尚在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公司军品订单相应减少,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增速放缓所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47.34万元,较上年增加12.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664.24万元,较上年增加11.13%,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公司产品毛利率有所增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加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8.54%,较上年同期降低24.24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净资产增加较快,净资产增加带来的效益尚未完全释放所致。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94.70万元,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较多,主要系公司销售回款有所减缓,及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员工薪酬及费用支出大幅增加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华英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富吉瑞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富吉瑞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刘亚利先生,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孚日股份(002083)、东南网架(002135)、亚太药业(002370)、双林股份(300100)、兄弟科技(002562)、圣阳股份(002580)、美力科技(300611)、捷昌驱动(603583)等IPO项目。曾主持或参与了江特电机(002176)兼并重组九龙汽车项目、闽发铝业(002578)定增、江特电机(002176)定增等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余晖先生,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一拖股份(601038)、江山化工(002061)、宝钢包装(601968)等多个IPO项目的负责人及/或保荐代表人,并负责宝武合并、中国船舶整体上市、瓦顿跨境购并、马钢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多个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方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方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黄富元、季云松、胡岚、李宜斌、周成、赵寅、周静、冯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空空及其关联方苏州兆戎、上海兆韧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方在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原持有股份因公积金转增或送股而新增的股份除外),分别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四)自然人股东沈星汉承诺
本方在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上述承诺不因本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空空及其关联股东上海兆韧、苏州兆戎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方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管理安排减持公司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就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应当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直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4)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2、(2)”部分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60%,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7)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1)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增持股票计划应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或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20%(以孰高为准),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50%及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10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的条件再次触发,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自上述第2部分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上述第2部分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增持股票计划应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或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20%(以孰高为准),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30%及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50%。
(4)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的条件再次触发,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事项承诺”之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方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方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大研发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和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和服务,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公司技术研发和主营业务的拓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监管部门上述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方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方承诺将督促公司在监管部门上述认定后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方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承诺,现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方将严格履行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方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承诺,现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空空及其关联方苏州兆戎、上海兆韧、沈星汉承诺
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承诺,现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方将严格履行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方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本方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本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经审核,本人确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均为可公开及允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3、本人已审阅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确认本次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本人已履行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就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事项已解除,相关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华英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认真阅读了富吉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出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5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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