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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裁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处罚幅度大小的权限和标准。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职权内做到主体资格具备、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二)公正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地确定处罚裁量度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适当处罚,既不能重过轻罚,也不能轻过重罚。(四)从新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做出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修订或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五)罚教结合原则。既要依法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也要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有效抑制并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适用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第五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免于处罚适用条件(一)不满 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五)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 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条件(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四)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一)以暴力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殴打、体罚、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5—(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五)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节恶劣,涉及人数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继续实施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七)多次实施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八)阻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九)隐瞒违法、违规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十二)威逼、利诱、欺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十三)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十四)在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6—(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其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予以说明;符合举行听证条件且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组织听证。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审核制度(一)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应当履行审核程序。(二)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发。(三)拟作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主持集体评审,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发。— 7—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复议制度(一)行政相对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二)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处罚定性不准,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四)其他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四条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裁量度底限以外的下限不包括本数,上限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与本规则自 2021年 10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第十七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34号)同时废止。— 9—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条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10—十号)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细化标准:(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条 违法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细化标准:(一)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 11—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套取政府补贴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的罚款;(二)套取政府补贴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三)套取政府补贴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三倍的罚款。第五条 未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 12—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细化标准:(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监督电话之一未明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已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服务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3—第七条 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劳动者人数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劳动者人数 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违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14—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 5人以下的,责令改— 15—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涉及劳动者人数 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第十一条 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细化标准:(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开展经营性中介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及机构名称等发生变化时未按时报告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 17—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业务未备案的,处以 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时间书面报告的,处以 6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按本标准第一条细化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 2年以上。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18—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细化标准:(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时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0元罚款;(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落实明示事项、内部制度和保存服务台账一项以上的,按本标准第五条、第六条有关细化标准执行,多项未落实的可累计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 5000元。(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落实明示事项、内部制度以及服务台账,且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 19—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二)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三)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 20—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第十六条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一)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21—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标准:(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二)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三)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标准处以罚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五百三十五号)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 22—间、劳动合同期限等;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但劳动者登记要素不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用人单位建立要素齐全的职工名册,但发现有劳动者未登记入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号令)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 23—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细化标准:(一)涉及农民工 5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涉及农民工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涉及农民工 10人以上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以每人五— 24—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规定处罚。细化标准:(一)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二)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标准处以罚款;(三)涉及劳动者 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二千元标准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 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处一万五千元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5—(三)违法涉及劳动者 10人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涉及劳动者 10人以上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26—《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下的,处欠缴金额一倍的罚款;(二)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涉及劳动者 10人以上的,处欠缴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骗取社会保险金一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二)骗取社会保险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三)骗取社会保险金三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100元的罚款;(二)违法涉及劳动者 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涉及劳动者 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 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8—〔2016〕第 3号)第八条第五款: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1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涉及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1小时以上 3个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涉及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3小时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生育子女女职工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9—〔2016〕第 3号)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细化标准:(一)产假减少 20天以下的;未满 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 5天以下或怀孕满 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 10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产假减少 20天以上 40天以下的;未满 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 5天以上 8天以下或怀孕满 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 10天以上 20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产假减少 40天以上的;未满 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 8天以上或怀孕满 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减少 20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 30—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未成年工 1人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涉及未成年工 1人以上 3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涉及未成年工 3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处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 31—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细化标准:(一)违法涉及未成年工 1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元罚款;(二)违法涉及未成年工 1人以上 3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涉及未成年工 3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低于一万的按一万元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32—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三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比例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3—细化标准:(一)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以上 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二)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20%以上 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6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三)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 8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细化标准:(一)涂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4—(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细化标准:(一)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的行政处罚— 35—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四百二十三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细化标准:(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 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 10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集体协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 12月 2日河北省第十— 36—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二)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三)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四)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五)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六)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七)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八)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细化标准:(一)违反上述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违反上述情形之一以上且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37—平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上述情形且拒不改正,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以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建行作为六大国有银行之一,实力雄厚,各地网点遍地开花。还荣登全球银行福布斯排行榜,直追“宇宙第一大行”,名列全球第二。而且建设银行的网点遍布全国,想存取钱都非常方便。那么今天我将来给大家详解一个足够实用的生活问题:“把5万块钱存建设银行存五年,利息能有多少?”这是一个直观,且重要的问题,对于每一个爱惜自己辛苦打拼下来的资产的人来说都是大有益处的。我们就来看下,把5万块钱,存建设银行存五年,利息能有多少?打开APP,查看更多精彩图片把5万块钱,存建设银行存五年,利息能有多少?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建设银行对于各类存款的利率设定。1. 活期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活期存款。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款的年利率是0.2%,假如把5万元的资金存活期存款一年内不动本金的情况下期满后的利息是:5万*0.2%=100元,哪怕五年内的年利率保持不变,且不动本金的情况下,五年后期满的利息预计也只有500元。如果未来年利率变低或者动用了本金,咱们的利息收益都会少于这个数。所以小编觉得把五万存入活期并且存五年是一件很不划算的事情。没什么特殊情况大家可别这样存哦。存银行活期唯一的好处就是可以灵活使用里面的本金,相比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没有存期限制,随时可以取出本金方便快捷。这也使得活期存款非常适合应急资金或者日常流动资金的人。无论是需要支付突发费用还是临时购物,活期存款都可以在需要时立即支取资金,满足个人或者企业的实际需求哦。2.定期建设银行的定期存款,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几种类型。其中,整存整取又可以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和五年期的,目前的利率分别为1.15%、1.35%、1.45%、1.65、1.95%和2.0%。根据建设银行提供的数据,整存整取五年期的年利率为2.0%,把5万存入后,五年期满获得的利息是:5万*2.0%*5=5000元,这利息收益比活期存款高出了不少呢。咱们也可以算下,如果是存一年的期满后再转存一年这种方式,五年后的利息有多少钱?一年期整存整取的年利率是1.45%,因此5万存入一年期的利息是:5万*1.45=725元,期满后再转存一年期限的,五年后一起拿到的利息是:725*5=3625元。经过验算我们发现直接存五年的方式拿到的利息比存一年后期满再转存的方式多,毕竟这几年存款利率在下降,转存一年后再转存的,五年后的利息不见得有3625元。但是选择存五年期的,就可以在存期内不担心利率的变化,大家存款的时候记得拿纸质的银行存单哦。还有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的定期,分别有一年、三年和五年三种期限。利率分别为1.15%、1.35%和1.35%。五年期的年利率为1.35%。用同样的计算方法5万元的存款,存入五年的利息是:5万*1.35%*5=3375元,这个利息收益是介入活期跟整存整取定期中间的。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只看年利率的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会是最理想的选择之一,相比于其他方式,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收益。但是,你也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你的资金流动性需求,也就是你可能突然之间就需要用到这笔钱。假如你选择了整存整取的方式,那么在存款期内,你无法取出本金,这可能会对你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总体而言,定期存款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安全的储蓄方式,适合那些希望保值增值并进行长期储备的人。但个人在选择存款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自己的财务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最后就是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是按一年以内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打六折计算的。定活两便存款主要是给那些想随时取出钱来的人存的。它跟活期存款一样可以随存随取,只不过优点是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后,利息就会比活期存款高一些。如果存款期限不足三个月,那利息就按活期来算啦!用它来取代活期存款可是挺合适的选择哦!3. 大额存单咱们标题提到的5万元是存不了大额存单哦,等手里有高于20万的现钱可以考虑存大额存单。但如果你准备存大额存单,那就更好了!大额存单是除了结构性存款外利息最高的存款产品。不过要存大额存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准备20万以上的资金,因为大额存单的起存金额就是20万;二是需要有银行正在售卖的大额存单,因为大额存单必须由银行发行。总结建设银行,一个老牌国有大行存钱最大的优势,就是安全。你不用担心,哪天一觉醒来,银行就破产倒闭了。而且,建设银行的网点遍布全国,想存取钱都非常方便。无论身在何地,只要选择建设银行,钱财安享双重保险!我们普通老百姓对存钱的要求无非是安全与便利,而选择建设银行,无疑是个明智之举,一举两得!无论是你的“小金库”还是万贯家财,建设银行都能为你妥善保管,并提供便捷无比的取款服务。让我们齐心支持建设银行,护佑你的财富安全,让你的金钱生活更加美满!以上建设银行的最新存款利率小编是参考的最新挂牌利率,仅供读者参考,具体的利率以银行各网点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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