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因业绩不佳而扣除员工公司以绩效为由扣工资怎么赔偿?

员工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公司对他罚款300以示警戒,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辞职”。此情形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从法律上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企业对职工的罚款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已于2008年废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对职工进行罚款。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未完成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等,企业制定罚款制度不具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案例】公司罚款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顾岩(化名)2017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钳工组长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公司发出处罚公告:公司在工作会议中曾多次强调设备导轨齿条安装完成后一定要将铁渣、碎屑清理干净,但仍有员工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参加北京机床展的设备中齿轮残留铁渣,出现参展责任事故,对身为组长的顾岩罚款300元以示警戒。2018年11月,顾岩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扣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扣款,支付经济补偿金等。12月,顾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返还300元罚款,对于顾岩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劳动仲裁后公司已按裁决退还了顾岩300元罚款,顾岩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因顾岩未按规程操作、导致参展设备出现参展事故,对顾岩罚款300元,管理方式虽然不当,单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顾岩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顾岩的经济补偿金诉求。上述案例中,虽然仲裁和法院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但并不意味着公司违法扣款员工就不能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一方面员工确实存在过错,一方面是罚款的金额较小,并未对员工造成严重影响,并且公司已经退还。因此三级法院均认为公司对顾岩罚款300元属于管理方式不当,未构成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的制度中有很多罚款项,恶意克扣员工的工资,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仲裁和法院会予以支持。
导读:员工业绩差辞退要给补偿的,只要不是因为员工给用人单位带来严重的损害,那么用人单位进行辞退员工是要赔偿,员工的工龄越高赔偿的标准越高,在试用期的员工只要是证明不符合公司的需求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没有理由也会赔偿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一、员工业绩差辞退要给补偿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业绩不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建议找个比较大的公司,这样公司各方面都比较正规,不会出现无故辞退员工没有任何的赔偿,也不会出现单位进行克扣工资。如果遇到这种奇葩的公司,劳动者也不要怕,只要拨打劳动仲裁的电话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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