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想知道,人`人`滴的RBF投`北京国资模式式是什么?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老盈盈 “滴灌通模式”引发市场争议。最近两天,加华资本董事长宋向前在个人微博上质疑由港交所前行政总裁李小加创立的滴灌通的运营模式,由此引发市场热议。宋向前表示,滴灌通声称既不是股又不是债,而是一种所谓的“联营合同”,这种联营既不在工商登记,也不参与真正的日常经营活动,没有所谓的联合经营实质,而只是简单提供资金获利,如此这般打擦边球的生意,本质就是一场资金套利的游戏,就是打着联营旗号的小贷公司。10月24日,滴灌通方面回应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历史上股权投资从来就不是惟一的投资方式。滴灌通的收入分成投资模式,如果被投资门店经营失败,没有偿还投资款的义务,所以并不是债。记者也致电李小加,但电话未获接通。根据公开信息,滴灌通模式以收入分成业务场景,为小微门店搭建交易平台支付体系。前期投资小微门店的资金,是通过境外基金、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途径,将境外资本引入境内用于跨境投资。对于”滴灌通”的收入分成业务模式,滴灌通业务负责人此前曾给经济观察网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某家连锁品牌有新开店计划,找滴灌通进行融资,方式为用滴灌通给到的投资款去开新店,滴灌通则从老店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比如合同约定投资30万元,投资期限4年,前两年收回投资款,测算得出每日分成比例为10%,剩下两年分成比例就降为5%。假设旧店每日收入10000元,那么滴灌通每日就能拿回1000元,若门店只营收了30元,滴灌通分成就变为3元。4年合作结束之后,不论滴灌通的投资是盈利还是亏损,门店均不用归还30万元投资款。宋向前认为,世上是不存在非股非债的金融法律关系。既然非股非债,工商不登记为股东,就无法进行分红,既不承认是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进行债务登记确认,那就不能相应获得债权保护和利息收入。“那滴灌通究竟凭什么身份或按什么样的合同,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金融合同获得中小微门店,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每日营业额收入的分成呢?你们内部把这些收入归为何种收入类型,向税务申报收入又按何种类型收入进行申报呢?如果滴灌通从事的不是公益事业,那就是生意,为什么不能讲清楚自己究竟是什么产品?靠什么获得这些收入?”宋向前如此质疑称。他同时表示,这种资金盘生意迟早被巿场反噬,监管的重拳迟早会落到他们身上,起码这不是什么先进模式和良善的生意。此外,宋向前还质疑这种所谓的门店收入分成折算成本金获取利息的水平估计不少于20%。一位一级市场人士在其个人微博上针对此次争议发表了一些看法。他认为股和债之间有广阔的地带,非股非债的产品自古有之,名为夹层。夹层产品以权益类产品为主,“收入分成权”只是各种权益产品的一种,和高利贷也没有关系,因为这种模式本质只是获取“收入分成权”的一种权益类投资,无抵押无担保,是一种投资而不是一种债权。此外,这位人士提到这种投资方式名为“RBF”。记者了解到,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旺和段鑫斌曾经撰写过一篇名为《RBF——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介绍》的文章。其中写到,RBF直译为基于收入的融资。RBF投资者向被投企业投资固定金额,以期获得被投企业的部分营业收入作为投资的回报。投资者设定固定回报比例,被投企业在投资期限按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按月、按季还款,通常是按营业收入的2%-10%不等。这种融资方式最早主要在采矿或制药行业盛行,最近几年已经扩展到其他行业,欧美地区一些基于RBF的新型投资机构也开始出现,且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可。该文指出,RBF肯定不是股权投资,RBF投资者押注被投企业的收入将在未来几个月和几年内增长。如果被投企业业绩良好且增长迅速,RBF 投资者将更快地获得投资回报并获得更好的内部收益率。反之,如果被投企业陷入困境甚至萎缩,RBF投资者的偿还速度就会慢得多,甚至可能根本拿不到投资本金。此外,通常也不将RBF认定为债权投资。具体而言,RBF的投资收益基于投资期限内被投企业的收入多少,没有固定付款,不涉及未偿余额的利息支付,通常也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品来从投资者那里获得这些资金。可以说,RBF是基于利润表的投资。而传统的债务投资尤其是抵押贷款是基于资产负债表的投资,收入只是作为还款来源的方式之一予以考量。在该文中,作者亦明确提到了李小加成立的创新金融平台滴灌通,并称滴灌通的主要产品每日收入分成合约(DRC:Daily Revenue Contract)也是一款典型的RBF产品。该文还强调,目前中国内地以RBF作为投资方式之一的机构很少,无论是股权投资机构,还是传统的贷款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都少有RBF产品。中国内地司法几乎没有RBF的公开判例,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更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分享最有价值的财经资讯鲲鹏计划获奖作者,经济观察报官方账号
  根据公开信息,滴灌通模式以收入分成业务场景,为小微门店搭建交易平台支付体系。前期投资小微门店的资金,是通过境外基金、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途径,将境外资本引入境内用于跨境投资。  “滴灌通模式”引发市场争议。  最近两天,加华资本董事长宋向前在个人微博上质疑由港交所前行政总裁李小加创立的滴灌通的运营模式,由此引发市场热议。宋向前表示,滴灌通声称既不是股又不是债,而是一种所谓的“联营合同”,这种联营既不在工商登记,也不参与真正的日常经营活动,没有所谓的联合经营实质,而只是简单提供资金获利,如此这般打擦边球的生意,本质就是一场资金套利的游戏,就是打着联营旗号的小贷公司。  10月24日,滴灌通方面回应记者表示,历史上股权投资从来就不是惟一的投资方式。滴灌通的收入分成投资模式,如果被投资门店经营失败,没有偿还投资款的义务,所以并不是债。记者也致电李小加,但电话未获接通。  根据公开信息,滴灌通模式以收入分成业务场景,为小微门店搭建交易平台支付体系。前期投资小微门店的资金,是通过境外基金、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途径,将境外资本引入境内用于跨境投资。  对于”滴灌通”的收入分成业务模式,滴灌通业务负责人此前曾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某家连锁品牌有新开店计划,找滴灌通进行融资,方式为用滴灌通给到的投资款去开新店,滴灌通则从老店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比如合同约定投资30万元,投资期限4年,前两年收回投资款,测算得出每日分成比例为10%,剩下两年分成比例就降为5%。假设旧店每日收入10000元,那么滴灌通每日就能拿回1000元,若门店只营收了30元,滴灌通分成就变为3元。4年合作结束之后,不论滴灌通的投资是盈利还是亏损,门店均不用归还30万元投资款。  宋向前认为,世上是不存在非股非债的金融法律关系。既然非股非债,工商不登记为股东,就无法进行分红,既不承认是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进行债务登记确认,那就不能相应获得债权保护和利息收入。  “那滴灌通究竟凭什么身份或按什么样的合同,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金融合同获得中小微门店,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每日营业额收入的分成呢?你们内部把这些收入归为何种收入类型,向税务申报收入又按何种类型收入进行申报呢?如果滴灌通从事的不是公益事业,那就是生意,为什么不能讲清楚自己究竟是什么产品?靠什么获得这些收入?”宋向前如此质疑称。  他同时表示,这种资金盘生意迟早被巿场反噬,监管的重拳迟早会落到他们身上,起码这不是什么先进模式和良善的生意。此外,宋向前还质疑这种所谓的门店收入分成折算成本金获取利息的水平估计不少于20%。  一位一级市场人士在其个人微博上针对此次争议发表了一些看法。他认为股和债之间有广阔的地带,非股非债的产品自古有之,名为夹层。夹层产品以权益类产品为主,“收入分成权”只是各种权益产品的一种,和高利贷也没有关系,因为这种模式本质只是获取“收入分成权”的一种权益类投资,无抵押无担保,是一种投资而不是一种债权。此外,这位人士提到这种投资方式名为“RBF”。  记者了解到,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旺和段鑫斌曾经撰写过一篇名为《RBF——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介绍》的文章。其中写到,RBF直译为基于收入的融资。RBF投资者向被投企业投资固定金额,以期获得被投企业的部分营业收入作为投资的回报。投资者设定固定回报比例,被投企业在投资期限按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按月、按季还款,通常是按营业收入的2%-10%不等。这种融资方式最早主要在采矿或制药行业盛行,最近几年已经扩展到其他行业,欧美地区一些基于RBF的新型投资机构也开始出现,且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可。  该文指出,RBF肯定不是股权投资,RBF投资者押注被投企业的收入将在未来几个月和几年内增长。如果被投企业业绩良好且增长迅速,RBF 投资者将更快地获得投资回报并获得更好的内部收益率。反之,如果被投企业陷入困境甚至萎缩,RBF投资者的偿还速度就会慢得多,甚至可能根本拿不到投资本金。此外,通常也不将RBF认定为债权投资。具体而言,RBF的投资收益基于投资期限内被投企业的收入多少,没有固定付款,不涉及未偿余额的利息支付,通常也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品来从投资者那里获得这些资金。可以说,RBF是基于利润表的投资。而传统的债务投资尤其是抵押贷款是基于资产负债表的投资,收入只是作为还款来源的方式之一予以考量。  在该文中,作者亦明确提到了李小加成立的创新金融平台滴灌通,并称滴灌通的主要产品每日收入分成合约(DRC:Daily Revenue Contract)也是一款典型的RBF产品。  该文还强调,目前中国内地以RBF作为投资方式之一的机构很少,无论是股权投资机构,还是传统的贷款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都少有RBF产品。中国内地司法几乎没有RBF的公开判例,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更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push({
id: '5877108',
container: s,
size: '660,80',
display: 'inlay-fix'
});
})();

2023-11-16 10:36
来源:
人人滴发布于:北京市
作为基于收益的融资方式,Revenue-Based Financing (简称RBF)是一种对成长中的中小微企业非常友善的融资方式,非股非债,弹性还款模式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能比拟的独特优势。
假如你开了一个加工工厂,现在面临升级设备和厂房,扩大生产规模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同时降低成本,但是对于你来说这可能是一笔很大的资金,这次升级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断裂——要不再看看?压力实在太大了。
很多经营者都只能作出这样的选择,很多类型的工厂并非风投追捧的对象,银行贷款的高门槛和长流程,让人望而却步,就算通过了,拿到的资金可能也是比较有限的,并且厂子要背负沉重的压力。
RBF作为一种非稀释性融资,就非常适合这种场景,您可以找一个RBF投资者,让他来支付这笔资金,确保工厂升级,提高竞争力和业务规模,然后每日从营业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收入还款,直到还清所有款项(各种RBF规则不同)。
RBF在适用性,便捷性上亮点十分突出,只要有稳定业务,有一定利润率,RBF都是很适合的融资方式,无论是扩张,创新研发,企业升级,大型营销,渠道网络建设等等各种需要大投入的场景,都是可以用RBF融资的模式来实现的,RBF融资给了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在市场竞争中表现的可以更加敏锐和高效。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RBF和应用RBF,某些不良的趋势正在呈现,RBF的核心优点是三不,不稀释股权,不介入经营,不需要担保抵押,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后企业经营失败,投资者需要和经营者共同承担风险,而不是由经营者抗下所有的后果——这也是RBF与贷款的最关键区别。
现在,投资人开始在RBF投资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比如用其他店铺收入担保或者其他财务条款。,这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高利贷,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从利率到催收,都做了明确约束,由于RBF走的是商业联营合同,所以看上去收益率就可以做的非常高,既然如此,RBF+担保,岂不就是完美的高利贷合规框架?
RBF本身是什么性质,现在我们可能并不能得到结论,但是RBF+担保,基本上就可以视为高利贷的变形。
RBF本身是一种风险共担的投资模型,而贷款则是风险单方承担的——这没有什么分歧,如果RBF被这样滥用,作为投机的工具,那对市场的冲击和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人人滴研究院表示:我们最担心的其实就是RBF被当做合法的高利贷工具,如果不加以防范和制止,P2P的悲剧很可能重演,整个RBF的发展进程也将遭受巨大冲击。
RBF在普及过程中,需要形成共识和监管框架,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投资人和中小微企业从中持续长久的受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资怎么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