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平均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时,不需要固定资产折旧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1)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的差异,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折旧方法选择与法律规定
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而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二)折旧方法选择与税制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宜选择平均年限法。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在比较分析时,必须将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总额现值与延缓纳税获得的利益现值进行比较,并使两者的计算口径一致。
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决定。
(三)折旧方法选择与通货膨胀因素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四)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有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务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五)折旧方法选择与折旧年限
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务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然,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务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关键是要有利于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三、折旧税务筹划实务分析
(一)折旧计提基数的税务筹划
会计制度规定,折旧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其中应计提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而税法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予认可,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并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减值准备无筹划空间;但是纳税人可以利用固定资产定义的数额边界2 000 元对某些设备的备件或工具小做文章,不过使用范围相当有限。
(二)选择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最为常见,其中加速折旧法又分为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分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各国税法一般都允许使用直线折旧法,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而言,情况则有差别,有的国家允许使用,有的国家不允许使用或有限制使用。我国税法对于加速折旧法是有限制性使用。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计算,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应科学合理而且合法。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我国企业一般适用比例税率)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务利益最大;第3年起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务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在累进税制下,则宜采用直线法而不是加速折旧法,这可以防止后几年出现利润“山头”撞上累进突变的高税率,从而减少企业纳税。
上述顺序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的最佳选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选择也会不同。比如,即使在减免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出于财务原因也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它为企业提供了一项额外资金,没有另外挤占企业的资金。这些固定资产的存在为企业将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弥补的途径,营造了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另外,企业若处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折旧方法的选择还受非税收因素影响。所以筹划者需要权衡纳税筹划与报表利润之间的矛盾,从企业战略的角度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有助于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实现。
(三)案例――基于税务筹划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例1: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 000元,预计净残值2 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年利润(含折旧)见表1。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假定银行利率为10%。
1.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从上列数据可见,虽然用3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均为32 500元。但是,第1年,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无息贷款。
为了便于比较,将各年的应纳税额都折算成现值,并累计起来。通过对应纳税额现值的比较可见,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
因此,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但如果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者处于累进课税条件下,情况又会不同,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测算。
2.对营业成本和利润的影响
从上列数据可以看出,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就存在差异,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也因此存在差异。尽管3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利润在量上是相等的,但是,第1年,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税前利润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直线法计算的税前利润最多。即在可以节税的加速折旧法下,前期利润发生了后移。如果把各年的税前利润都折算成现值,并加以汇总,则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税前利润现值累计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直线法计算的税前利润现值累计额最多。总之,以税务筹划为导向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不同于选择其他会计政策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因此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就是以税务筹划为导向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2)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三)税务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且,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而名誉扫地,甚至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偷逃税者悬崖勒马,越来越少。那么,怎样才能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多达300万吨/年-1000万吨/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我国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都采用现购的方式,是与合理周转资金、实施税务筹划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员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尽量用赊购的方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煤炭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笔者建议: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笔者认为:年产10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4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如:新增近4个亿的固定资产中至少可将20%-40%
设备投资证明、挂靠为技改设备,至少可为企业合理、合法地节减所得税3200-6400万元。
4.用足20种小型煤专设备作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业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暂收条例》规定:除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购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一律暂不予抵扣。但是,针对煤炭企业20种煤专小型设备(例: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矿灯;各种小型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损快等特殊性,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将其视同材料核算,但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意味着对年产1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来说,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煤专小型设备采购额发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可合理、合法地节约510-680万元。
因为以上涉税筹划是零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将煤专小型设备摊销期规定为一次性摊销、五五摊销或一年期摊销;必要时,可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5.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6.重视企业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细节,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
对于年产1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摊销等,都会无端地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50-80万元。
(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
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不难区分的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付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工厂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某某工业区房屋性质的固定资产入账。
(2)在建工程转资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进入需安装等;其次对约占总投资10%-11%的待摊投资额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煤炭资源使用费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如果已经误进,可将其直接转资形成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部分费用误摊入房屋总造价;笔者建议,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惯例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如此等等。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3)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财务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表1 直线法 单位:元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表2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4)税务筹划概念。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的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会计政策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对会计政策作了如下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和可选择性。强制性的会计政策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的,与税务筹划无关。可选择的会计政策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空间,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收的法规前提下,选择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最优会计政策。下面选取企业生产中常见的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业务,来讨论企业如何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来取得税收利益。
固定资产取得的税务筹划。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大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有六种筹资方式,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股票、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内部筹资。也就说从税务筹划的效果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务筹划。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固定资产使用的税务筹划。使用环节业务包括折旧的计提和后续支出的确定。而新会计准则已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计提归类为会计估计,因此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定业务。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资本化的改良支出和费用化的修理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5)
年来,我国制造业投资规模下滑趋势明显,为促进制造业设备投资及技术革新,国务院于2014年9月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方案。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口径和后续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最大的受益群体,本文通过对财税[2014]75号文的解读,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新政策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务处理思路。
一、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相关概念界定
(一)行业范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有其特定的政策目的,具有明显的行业导向性。纳税单位在适用加速折旧政策时需要判断其所属的行业类型。财税[2014]75号文将企业按行业划分为两类:六大行业、其他企业。所谓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行业划分的判定标准为,上述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二)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第三,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 000万元。在这里小型微利企业区别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减免流转税中的划分,划分标准也不相同。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存在自身生产方式简单、会计处理要求相对简化、生产设备与科研设备多混合使用以及融资困难等问题。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使其在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真正受益,财税[2014]75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做出了专门性规定。
(三)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实施以后,我国税法上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四种:第一,直线法,不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实施直线法计提折旧;第二,缩短折旧年限,企业采用该方法时所采用的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第三,加速折旧方法,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四,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新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规定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享受不同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第一类,新购进以及以前年度购进的单项金额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所有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类,新购进的研发专用设备,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三类,新购进的生产研发共用设备,只有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视同研发专用设备进行税务处理;第四类,新购进其他固定资产,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其他行业则不适用新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的影响因素
(一)所得税减免优惠期。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特定行业发展,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比如,从事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企业所得,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经济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减免优惠期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将会导致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打折扣,在优惠期后增加不必要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对于这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下,要慎重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二)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将企业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在之后五年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对于连续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新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大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亏损额度,而企业在未来五年内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将加大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较低水平,这一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因此,对于连续亏损企业,在适用新的加速折旧政策时,要结合企业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慎重选择。
(三)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特定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成本不超过100万元的生产研发共用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予以扣除。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以上政策时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现已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并没有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定的时间点做出规定,若企业擅自选用一次性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时间点,在年末上报税收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更正,企业将会因此丧失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多项特定税收优惠;其二,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处于较低水平,一次性将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计入成本费用,将会产生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期间存在无法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的风险。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财税[2014]75号文中,对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赋予较大的自由度,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采用哪种加速折旧算法。因此,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征,衡量各种加速折旧方法下企业的税务成本,选择最有利的加速折旧方法。
四、案例分析
(一)高新技术类小型微利企业。
例1:2013年1月1日,甲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甲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为促进企业产品研发,甲企业新购进专用设备A,该项设备成本共计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甲企业2014年末,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甲企业对于A设备的折旧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采用一次性计入费用予以扣除的方法,在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万元设备成本,不再分年计提折旧;方案二,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4年至2024年每年计提折旧费用2万元。该案例中甲企业在2013年至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方案一与方案二对2014年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但在之后的9年内,前者相比后者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多2万元,前者税务成本也就相对较高。因此,甲企业应该选用直线法对A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二)连续亏损类小型微利企业。
例2:乙企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主营业务为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处于初创期,2013年成立至2014年均处于亏损状态,预期未来三至五年内将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状态,之后企业业绩将有大幅度提升。2014年1月1日,乙企业购进生产研发共用设备B,共计成本95万元,预期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
税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乙企业B设备折旧税务处理可以选择两个方案:方案一,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方案二,在10年内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9.5万元。在方案一中,企业需要确认9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预期企业未来五年内无法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存在潜在的税务成本增加风险;而方案二中,潜在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较小。因此,乙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二,采用直线法对B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三)其他小型微利企业。
例3:丙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购进成本为5 000元的C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5年,残值为0;2014年1月1日,新购进成本为90万元的生产研发共用设备D,预期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2014年1月1日,新购进成本为120万元的设备E,预期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假设企业长期借款利率为10%;2014年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税务处理如下:
C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 000×25%×(P/A,10%,3)-1 000×25%=-871.73(元);方案二,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方法,所得税费用为-(5 000-1 000)×25%=-1 000(元)。后者比前者多节约所得税费用现值128.27元(1 000-871.73),因此,应该选择方案二来对C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D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9万元折旧费用;方案二,在2014年一次性将90万元计入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将会因此产生至少87.4万元(0.4+90+120/10-15)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丙企业微利情况下,未来期间能否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风险,因此,丙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一对D设备进行税务处理。
E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20/10×(P/A,10%,9)×25%-120/10×25%=-20.28(万元);方案二,在6年内直线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20/6×(P/A,10%,5)×25%-120/6×25%=-23.96(万元);方案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所得税费用现值为-22.52万元;方案四,采用年数总和法,所得税费用现值为-23.13万元。因此,采用方案二,60%年限进行折旧,丙企业将会获得最大的减税效果。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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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也成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定的策划,制定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主体认识到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聘请专业人士或与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一、 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经济的发展使得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增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发展缓慢。竞争的加剧使得施工企业利润较低,自有资金较少,资金紧缺。为了筹集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内部集资、银行贷款及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获得资金,这些方式都增大了企业资本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自此种环境下,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显露,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合理避税,从而增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 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采取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依法纳税的原则指导下,遵纪守法,在这一前提下,考虑采取不同的缴税方式,从而减轻税负负担。
(二)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在于纳税主体个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在此目的下,纳税主体不能仅仅只考虑节税的问题,还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施工企业需要将财务利益最大化作为指导原则,合理避税,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 稳健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节税的利益越大,存在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越高,因此,各种节税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税收筹划需要权衡节税产生的利益与节税带来的风险之间的高低,寻求最优化的节税方案,从而保证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 节约性原则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纳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但无论是内部筹划还是外部筹划,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花费,发生成本费用,即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税收筹划应降低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尽量做到筹划成本最小化。为了使得纳税筹划成本最小化,选择节税方案时,方案越简单易行,所花费的成本越低。
三、 营业税筹划的实施
(一) 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的影响也不同
举例说明:当施工企业面临任务不足的问题时,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增加设备的利用价值,可以采取将企业的这部分闲置设备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不同就存在税负水平的差异,以机械租赁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加以说明。假如施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外一个企业实施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需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同时负责箱涵预制作业,签订的若为设备租赁合同时,需缴纳5%的营业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如果是分包工程合同,则会采用建筑安装企业的3%的营业税率,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合同不同税负不同。
(二) 掌握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即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时,采取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施工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需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对比较复杂,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在哪一时间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避免提前纳税占用了部分资金,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针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根据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应该使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而不应该高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只有这样,施工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才能比较及时,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固定资产的回收速度,加速资金的周转效率,充分利用资金,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尽快用于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规模,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强企业的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取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可能不会及时的将固定资产入账,从而降低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虚增了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针对这一问题,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力度,保证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提高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避免企业错失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 控制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之前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提足,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进行平均摊销;同时,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具体条件加以规定。针对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以及日常的修理,减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支出,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从而避免固定资产的修理期可以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最终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可税前进行扣除,这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地区规定不一致,一般在0.5%―1%之间。但是,如果按照实查账征收或按照所在地缴税,不可能达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照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计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该项税金的征取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完全可以取得以上资料。
(二)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对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待遇不同,也会影响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在计税工资的范畴内增加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工教育基金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缴纳,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水平。由于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了利润总额,从而减少税负,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了经营风险与福利负担,同时也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 施工资源税问题
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规定,纳税主体的减免税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其数量,施工企业应根据其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减免税产品的数量,如果未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的提供本企业的减免税产品数量,就不能减免税,这必然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了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谨防进入筹划误区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绝不能借助税收筹划的名义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行为。其次,还要避免越位筹划。税收筹划并不等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不能越位筹划,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依法纳税指导下的税收筹划才是最可靠,最安全的。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进入税收筹划的误区,非但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必将增加企业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做到税收筹划在先
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成为了既定的事实,那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先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负情况的预测。最终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三) 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施工企业进行筹划时应该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的权衡以及效益的分析。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理想效果,同时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仅仅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负的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高低,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重视人才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的运用,因此,它对人员的要求较高。税收筹划队伍的培养,需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多种途径以及全方位的活动进行。从而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比较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长沙410014)
参考文献: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7)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2日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下面阐述一下新《会计准则》下的税务筹划。新《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大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有六种筹资方式,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股票、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内部筹资。也就是说,从税务筹划的效果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务筹划。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四、固定资产使用的税务筹划
使用环节业务包括折旧的计提和后续支出的确定。而新会计准则已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计提归类为会计估计,因此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定业务。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资本化的改良支出和费用化的修理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选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做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8)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就是允许企业抵扣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结合修改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及2008年实施的实现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征管做出了大量的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往往占据企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学界的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税收筹划安排已迫在眉睫。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烟草公司顺昌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9)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 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篇(10)
2011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该报记者所调查的中小企业反映,有相当于一半左右的利润缴了各种税费。除了媒体实地的调查报道,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研究也表明:由于几近一半以上的利润都被税费侵占,2011年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中,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3.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局,有人认为是紧缩的政策所致,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放弃了实业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税负过重。这些说法虽各有侧重,但都从某个侧面反映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诸多制度困局,过高的税费负担和微薄的利润更是成为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生死关口。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需要国家安排适当的制度,解决制度困局;又需要中小企业自身不断提高发展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做法,比如,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少纳税或延期纳税,也就是进行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按照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规避额外税负、优化涉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具体做法有:规避纳税义务、税负转嫁、缩小税基、运用低税率和延期纳税等。其他税务筹划方法所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都是比较容易测算的,比如税率从25%降低到15%,那就用应纳税所得×10%即可测算,但延期纳税筹划方法,由于总的纳税额都一样,只是纳税时间不同,这样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如何计量呢?本文拟通过货币时间价值观念的运用来解决延期纳税的税务筹划利益计量问题,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思路。
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多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每一具体的税种又分别规定了一些可以选择的做法,不同做法有可能导致缴纳税收的时间不同,这样就会产生延期纳税的利益,在此分别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延期纳税税务筹划利益计量
首先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以下来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所产生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利益的计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假定某企业属于正常纳税企业,税法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该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为C,计提折旧期限为n,无残值,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1,企业投资报酬率为r,第t年折旧额为dt,t为时间序列。以下分别分析直线法各年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各年计提折旧。直线法各年计提折旧分别为:d1=d2=……=dn=■;年数总和法各年计提折旧分别为:d1=■,d2=■,……,dn=■。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分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的大小、利润高低和纳税额多少。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各期计提折旧额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尽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许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的额也不一样,但是不管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这样从纳税的角度来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在后期少提或没有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各年缴纳所得税就不一样,因此可以获得延期纳税利益。如果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那么延期纳税利益如何来计量呢,在此引入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来计量税务筹划利益。
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导致折旧额不同,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与直线法计提折旧进行比较,得出各年的净收益差额作为各年的预期收益。折现率的测算方法有多种,主要有累加法: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率=现行无风险报酬率+(市场期望报酬率历史平均值-历史平均无风险报酬率)×企业所在行业权益系统风险系数×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折现率=权益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权益资本成本+债务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债务资本成本×(1-所得税税率)。在此采用累加法来进行估算,以企业投资报酬率为折现率,运用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思路来估算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计提折旧产生的税务筹划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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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会计辅导课程1.(多选题)下列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有(  )。A.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B.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C. 核电站核设施企业可能的弃置费用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D.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2.(多选题)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可能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B.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C.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D.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使用寿命3.(多选题)对于同一项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和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相比,将使(  )。A. 计提折旧的后期,企业利润较小,固定资产原值较小B. 计提折旧的初期,企业利润较大,固定资产原值较大C. 计提折旧的后期,企业利润较大,固定资产净值较小D. 计提折旧的初期,企业利润较小,固定资产净值较小4.(多选题)为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的规定,2×17年1月31日,甲公司对A生产设备进行停工改造,安装环保装置。3月25日,A设备改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A生产设备可能使用年限为16年,已使用8年,安装环保装置后可能还可使用8年;环保装置可能使用年限为5年。下列各项关于环保装置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 环保装置不应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单独确认B. 环保装置应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单独确认C. 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A生产设备剩余使用年限计提折旧D. 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环保装置的可能使用年限计提折旧5.(多选题)下列有关专项储备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高危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B.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按固定资产的成本确认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分期计提折旧C.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支付时会减少所有者权益D.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参考答案:1.ABCD题目详解: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发生的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直接计入资产成本;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考查点:第三章.固定资2.ACD题目详解: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可能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需要调整折旧方法,选项A错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选项C错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考查点:第三章.固定资产3.CD题目详解:和年限平均法相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将使计提初期的折旧费用加大,企业利润较小,固定资产净值较小;由于总的应计折旧额是不变的,所以计提折旧的后期折旧费用较小,企业利润较大,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所以固定资产净值较小。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因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的折旧多,所以固定资产的净值相对于年限平均法来说一定是较小的,排除了选项A、B。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所谓加速折旧就是在折旧的前期折旧的金额比折旧后期折旧金额大,利润总额=收入-费用,折旧越多,费用越大,利润就会越小,所以加速折旧法前期的折旧金额大,利润金额小,选项C、D正确。提示:本题前期不包括开始时点,开始时点固定资产净值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后期不包括持续使用至固定资产使用到期的处置时点,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处置时固定资产净值都为0。考查点:第三章.固定资产4.BD题目详解: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考查点:第三章.固定资产5.ABCD题目详解:选项A,高危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选项B,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选项C、D,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专项储备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支付时会减少所有者权益。考查点:第三章.固定资产相关推荐: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3-21)2019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每日一练(3-21)2019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3-21)2019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每日一练(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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