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储证券ipo有参加社会公益项目吗?

本文源自:南早网  11月17日,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22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峰会暨第十三届中国金鼎奖(机构)”颁奖礼在成都举行。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或“公司”)凭借多项公益实践和企业社会责任的优异表现,荣获“最具社会责任感券商”称号。  联储证券成立21年来,始终以“创造价值”为使命,始终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发展大局,持续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深耕细分 践行责任投资  日前,联储证券以资产管理人身份获批加入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简称“PRI”),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和诚信机制,联合更多负责任投资者,努力打造兼具经济效益和可持续性的金融体系。  联储证券资产管理团队在国内券商中率先将发展可持续投资列入资产管理战略目标,即聚焦宏观固收及大类资产配置,成为可持续投资领域的行业细分龙头。联储证券业务团队较早关注到国际ESG投资主流化的趋势,以及国内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从2019年开始布局固收ESG投资策略的本土化研发,以填补市场空白。目前,已在固收ESG整合投资体系搭建、中国城投债ESG整合评估模型及数据库建设、固收ESG资管产品创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实践成果。  面对市场的新形势、新格局,公司业务要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的方向,将可持续和负责任的价值观融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与投资决策。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专项统计中,联储证券在绿色公司债发行中排名行业第32位。公司通过绿色债券承销等相关业务,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源投入绿色产业,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如作为主承销商助力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5亿元绿色专项公司债券,以实际行动践行以绿色金融引导绿色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中介职能,为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提供资本支持。结对帮扶 助力乡村振兴  自2016年起,联储证券积极响应号召,至今已先后与6个原国家级贫困县签署“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协议,开展帮扶工作。公司凭借自身优势,立足贫困地区特点,围绕融资与融智相结合、扶贫先扶志的理念开展一系列扶贫项目,探索了多层次、立体式的扶贫体系。形成“一司一县”产业帮扶、党史学习组织帮扶、社会慈善公益帮扶、资本市场金融帮扶、教育培训智力帮扶等“五位一体”模式。  2021年,公司向河南省宜阳县、河南省鲁山县、安徽省阜南县、陕西省延川县、甘肃省礼县(以下简称“五县”)捐赠党建书籍,并邀请了中央党校专家为当地的党员同志开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党课培训,采用“直播+录播”多种形式,系统详实地介绍了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引导当地党员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助力当地红色队伍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软实力支撑。此外,还向五县当地10-15户相对困难家庭进行了每户2300元至3400元不等的现金捐助,共计现金帮扶金额180000元,全年采购当地农产品超54万元,总金额较2020年同比增长121%。金融向善 照亮成长之路  以关注偏远地区弱势儿童身心健康、支持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为初衷的“心联心”公益计划已成为联储证券公益子品牌,五年来,“心联心”公益计划足迹遍布云南、四川、甘肃、辽宁、河南、湖北、安徽、江西、新疆、内蒙古等地,已使数万名儿童在“睡前故事”“女童保护”“山区绘本馆”和“支教2.0”等不同公益项目中受益。  2021年是联储证券参与“我们的自由天空”(OFS)公益助学活动的第三年,此行与中欧商学院的志愿者一起走访了甘肃通渭县220名新增贫困家庭,共发放奖/助学金57.7万元。除了接续资助让学生有学上,联储证券还持续帮助村小改善教学条件,在安徽阜南县、甘肃定西县,共为6所学校捐赠绘本馆,共带去6736本课外图书和价值近8000元的教学教具,惠及1185名师生;为甘肃礼县、青海西宁地区3所学校以及湖南省安化县和汨罗县的6所小学搭建远程教室并开设英语、美术、阅读写作、心理健康等线上课程。为让更多的孩子拥有健康、安全的童年,联储证券&女童保护的执行团队分别在重庆、新疆库尔勒、山东潍坊、内蒙古兴安盟、海南文昌、宁夏银川和吴忠等地开展儿童防性侵知识讲座,走进30所学校,授课206节,覆盖10466名学生。此外,为支持高等教育学研的发展,联储证券还向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15万元,用于设立学术促进基金,为人才培养、学术创新贡献力量。  联储证券以“扶志+扶智”的方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更多实现教育公平的方式,促进乡村教育事业发展,关心帮助下一代成长。  未来,联储证券仍将坚守“创造价值”的企业使命,秉承“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责任理念,继续投身责任投资、乡村振兴和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和社会实现健康持续发展。财经自媒体联盟
上诉人观点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联储证券公司支付朱**扬州XX项目承揽奖差额56,655.1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X项目的项目承揽奖差额1,064,228.96元、项目销售奖差额186,605.53元。事实和理由: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联储证券公司将XX项目确定为类主承销业务,比照一般项目发放奖金,不应适用八折规定。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八折的规定没有实际履行。二、一审奖金计算方式有误,在已发奖金中追加计入缩减比例和八折,导致计算结果过低,实际不应加入。根据联储证券公司的自认和已发奖金的事实,本案未发奖金应当先扣再乘,而非先乘再扣。三、一审判决对XX奖金计算结果远低于联储证券公司自认的未发奖金总额。根据联储证券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10,朱**在职期间项目提成明细表及联储证券公司提交的抗辩表,即便按照联储证券公司的奖金计算方式,也不只是一审判决的数额。被上诉人观点联储证券公司辩称,不同意朱**的上诉请求,认可一审判决标准,一审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严格质证,穷尽双方举证,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关于未发奖金计算公式,认可一审计算公式,即未发金额=奖金总金额-已发金额。联储证券公司对于2017、2018承揽奖金计算公式均作确认。朱**一审明确认可联储证券公司计算公式,其不认可的是缩减比例7/8及资产证券化比例80%,对2017、2018销售奖计算公式朱**也认可,也是不认可缩减比例7/8及资产证券化比例80%,联储证券公司认可一审采用的奖金计算,故朱**所陈述的关于联储证券公司自认的部分,不认可。二、关于朱**不认可的7/8,双方已经进行了和解,以7.5/8计算业绩提成,朱**明确认可。三、关于80%,应当适用。对朱**提供的证据《固定收益类业务的考核与激励办法》双方均认可,依据该文件,若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奖金适用80%,反之则不适用。该项目(中海项目)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故适用80%,实际是按照80%执行的。一审原告观点联储证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无需支付朱**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69,027.41元;2、无需支付朱**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1,135,177.56元;3、无需支付朱**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奖差额199,045.90元。一审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8日联储证券公司与朱**签订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以联储证券公司发给朱**的《员工录用通知书》为准等。联储证券公司发给朱**的《员工录用通知书》载明:朱**担任联储证券公司的客户金融事业部债券创新融资部总经理职位;每月基本工资35,000元等。2018年7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5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朱**提出的仲裁申请,朱**要求联储证券公司:1、支付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71,510.31元;2、支付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差额1,135,177.56元、销售项目奖的差额199,045.90元;3、支付2017年度部门管理绩效激励奖的差额135,274.14元。2018年7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联储证券公司应支付朱**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69,027.41元、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差额1,135,177.56元、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奖差额199,045.90元,对朱**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另认定,联储证券公司于2016年9月1日起试行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中各激励比例发放的前提条件是视同于事业部已经完成公司对事业部相应的业绩考核要求下所对应的激励安排;本办法收入考核指标为公司净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其中公司净收入=进公司合同收入-协议外支出-增值税-投资者保护基金-其他(若有),相应的,各激励安排比例也以公司净收入作为基数;公司对各主承销项目施行风险金管理,事业部工作人员最终获取的税前奖金还需按照公司风险金管理规定扣除风险金,风险金发放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本办法适用固定收益(类)主承销业务、业务部门财务顾问业务、经沪深交易所和中证报价系统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咨询顾问及财务顾问形式获取收入的其他业务(如产业基金业务、非标准化业务、类主承销业务)等,中介业务、中间业务、投资业务等业务激励与考核不适用本办法,特殊地,经沪深交易所和中证报价系统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奖金比例按照固定收益主承销业务之八折进行发放;业务部门承揽人员所开发项目实现收入后,其承揽项目奖比例为其项目所实现公司净收入的19%。
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影响情况:(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一审中,双方就相关项目的计算方法表述如下:
一、针对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双方认可缩减比例按7.5/8的标准计算及联储证券公司已发奖金166,817.21元和8,592.22元。联储证券公司表示该承揽项目奖的计算方法为:净收入1,241,287.45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风险金比例15%-已付部分=未发放金额;朱**认为计算方法为:净收入1,241,287.45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已付部分=未发放金额。双方对该项目中是否计算风险金15%存在争议,联储证券公司主张其制定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业绩提成的15%为风险金,按照债券到期偿付完毕的期限按比例发放”,故应予扣发;朱**认为该管理办法系联储证券公司单方面制定,未向朱**送达或公示,该规章制度不能适用。
二、针对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双方认可缩减比例按7.5/8的标准计算。联储证券公司表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该项目奖的计算方法分别为:(一)2017年度的项目承揽奖净收入6,501,023.86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已付提成741,116.72元=未发放金额;(二)2018年度的项目承揽奖净收入6,748,418.41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已付提成641,099.75元=未发放金额;对此,朱**认为该项目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承揽奖的计算方法不应计入资产证券化比例80%,除此外对联储证券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并无异议。双方对该项目中是否计算资产证券化比例80%存在争议,联储证券公司主张其制定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中规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奖金比例按照固定收益主承销业务之八折进行发放”,故应按资产证券化比例80%计算;朱**认为该项目对于XX公司而言是资产证券化项目,但对于联储证券公司而言是类主承销业务资产证券化项目,比照一般承揽项目发放奖金,故不需将资产证券化比例80%计算在内。
三、针对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奖,双方认可缩减比例按7.5/8的标准计算。联储证券公司表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该销售项目奖的计算方法分别为:(一)2017年度的销售项目奖净收入6,501,023.86元×提成比例7%×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非销售人员销售提成60%×朱**在总销售中占比27.94%-已付提成51,642.34元=未发放金额;(二)2018年度的销售项目奖净收入6,748,418.41元×提成比例7%×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非销售人员销售提成60%-已付提成141,716.79元=未发放金额;对此,朱**认为其在2017年度总销售占比为39.91%而非27.94%,及该项目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销售项目奖的计算方法不应计入资产证券化比例80%,除此外对联储证券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并无异议。双方对朱**在2017年度销售占比为27.94%还是39.91%存在争议,联储证券公司表示2017年度该项目的销售环节共分五档(共计10,900万元),其中第一档至第三档合计6,550万元和第四档的2,100万元由金融市场部宋某完成、第五档的2,250元由朱**完成;朱**则认为第一档至第三档合计6,550万元由金融市场部宋某完成,第四档的2,100万元和第五档的2,250元由朱**完成。双方还对该项目中是否计算资产证券化比例80%存在争议,双方各自的主张与理由同(二)。
四、针对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联储证券公司主张该两部分的提成奖金,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存在递延发放的情形,递延发放办法为按照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的60%发放,剩余40%属于递延部分,其中2017年度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的40%递延部分,于2018年、2019年、2020、2029年分别发放20%、5%、5%、10%,2018年度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的40%递延部分,于2019年、2020、2021年、2029年分别发放20%、5%、5%、10%;朱**认为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故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不适用该暂行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认可的由联储证券公司制定并执行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其中规定的激励奖金属于劳动者工资收入范畴。双方对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是否足额发放存有争议,一审法院分别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联储证券公司执行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虽规定“公司对各主承销项目施行风险金管理,事业部工作人员最终获取的税前奖金还需按照公司风险金管理规定扣除风险金,风险金发放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操作”,同时联储证券公司主张其制定了《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提成的15%为风险金,按照债券到期偿付完毕的期限按比例发放”。由于联储证券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已经向朱**送达或公示该规章制度,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份规章制度不能得到一审法院的采信。在此情形下,联储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制定有风险金发放具体管理办法,其要求计算该承揽项目奖时,计入“风险金比例15%”的主张,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按照该承揽项目奖的计算方法,即净收入1,241,287.45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已付部分(166,817.21元+8,592.22元)计算,联储证券公司应支付朱**该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45,694.89元。
二、关于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
双方对该项目中是否计算资产证券化比例80%存在争议,朱**认为该项目对于XX公司而言是资产证券化项目,但对于联储证券公司而言是类主承销业务资产证券化项目,比照一般承揽项目发放奖金,故不需将资产证券化比例80%计算在内。上述主张,与朱**认为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之辩驳意见相互矛盾,且就该项目整体而言系资产证券化项目,故一审法院应予采信联储证券公司的主张,依据《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奖金比例按照固定收益主承销业务之八折进行发放”的规定,该项目应按资产证券化比例80%进行计算。
2017年度和2018年度该项目奖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一)2017年度的项目承揽奖
净收入6,501,023.86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已付提成741,116.72元=185,279.18元;
(二)2018年度的项目承揽奖
净收入6,748,418.41元×提成比例19%×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已付提成641,099.75元=320,549.87元。
三、关于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奖
双方对朱**在2017年度总销售占比为27.94%还是39.91%,及该项目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销售项目奖的计算方法不应计入资产证券化比例80%持有争议。
关于朱**在2017年度总销售占比的争议,其实质为该项目2017年度五档销售环节中的第四档由宋某还是由朱**完成的争议。对此朱**作为劳动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朱**已经提供“仪征PPP销售群(10)”的聊天记录,其中内容可以证明由相关销售人员向朱**沟通及汇报第四档的销售工作情况,该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朱**的主张。同时,基于联储证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指挥与管理的职责,还负有对劳动者已经完成工作业绩的相关档案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之职责。联储证券公司应该掌握有“该项目2017年度五档销售环节中的第四档由宋某还是由朱**完成”的相关证据,意味着就此项争议,联储证券公司较朱**而言,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其应当举证但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联储证券公司虽提供了由刘某和张某签名的《关于“仪征”项目(PART1)销售奖金的确认》,因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确认,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因此采信朱**的主张,认定朱**在该项目2017年度五档销售环节中完成销售占比为39.91%。至于双方关于该项目2017年度和2018年度销售项目奖的计算方法应否计入资产证券化比例80%的争议,已在前面论述,不再赘述。
2017年度和2018年度销售项目奖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一)2017年度的项目承揽奖
净收入6,501,023.86元×提成比例7%×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非销售人员销售提成60%×朱**在总销售中占比39.91%-已付提成51,642.34元=30,086.26元;
(二)2018年度的销售项目奖
净收入6,748,418.41元×提成比例7%×缩减比例7.5/8×资产证券化比例80%×非销售人员销售提成60%-已付提成141,716.79元=70,858.39元。
四、关于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是否适用递延发放的争议
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系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联储证券公司要求按该暂行规定在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计算销售项目承揽奖和销售项目奖适用递延发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联储证券公司需支付朱**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45,694.89元、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差额505,829.05元、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奖差额100,944.6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一、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扬州XX有限公司项目的承揽项目奖差额45,694.89元;二、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承揽奖差额505,829.05元;三、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XX-联储证券-仪征技师学院PPP项目的销售项目奖差额100,944.6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案件事实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关于XX项目是否适用八折规定的争议。朱**主张该项目对于XX公司而言是资产证券化项目,但对于联储证券公司而言是类主承销业务资产证券化项目,比照一般承揽项目发放奖金,故不需将资产证券化比例80%计算在内,联储证券公司则对此不予认可。在一审中,朱**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依据《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奖金比例按照固定收益主承销业务之八折进行发放”的规定,该项目应按资产证券化比例80%进行计算。因此,一审法院采纳联储证券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关于奖金计算公式的争议,朱**主张一审的奖金计算公式有误,在已发奖金中追加计入缩减比例和八折,导致计算结果过低,实际不应计入上述比例。经查,朱**对于缩减比例7.5/8认可,只是对于奖金计算公式双方存有争议,朱**认为应当先扣已发奖金再乘缩减比例,联储证券公司则主张先乘再扣。
鉴于朱**认可缩减比例7.5/8,一审法院根据《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金融事业部固定收益(类)业务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按资产证券化比例80%进行相应计算,并无不妥。朱**主张应当先扣已发奖金再乘缩减比例,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朱**坚持原辩称意见,又无新的事实与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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