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申请破产后的债务问题债务如何分配?

【裁判要旨】公司清算分配后新确定的债权在本质上与补充申报的债权相当,股东无对价取得清算分配财产,如遇公司清算并分配全部剩余资产后出现新债务的情形,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和《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以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的范围为限进行清偿。【案号】一审:(2019)闽0205民初4132号二审:(2020)闽02民终4598号【案情】原告: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公司)。被告:福建省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区公司)。案外人厦门友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益公司)由东区公司与美国友益企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04年10月29日,易方达公司与友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易方达公司向友益公司购买友益公司开发建设的菡菁大厦第1幢第四层,总价款150万元,其后双方履约完毕。2010年5月4日,友益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依法清算解散,2011年11月8日注销了友益公司的地方税务登记及社保登记。2013年1月8日,友益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清算关闭有关事项,并形成决议。至公司清算截止日(2012年11月30日),公司的实际结余净利润为4112501.70元,按照合资双方股权比例分配,合作公司所剩余的债权债务皆由美国友益企业公司负责承担;其他合作公司清算关闭后的未尽事宜(如菡菁大厦四楼产权纠纷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仍由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予以承担和享有,协商解决。2017年3月,易方达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友益公司向易方达公司支付购房款、可得利益损失、装修损失、律师费损失、仲裁费用共计9979069.8元。裁决生效后,易方达公司于2018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作出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裁定。易方达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易方达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东区公司对仲裁裁决书项下友益公司应支付给易方达公司的购房款、可得利益损失、装修损失、律师费、仲裁费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东区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东区公司辩称:东区公司已履行清算义务。友益公司已于2013年1月完成清算,虽因外方股东美国友益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友益公司的清算组已经完成公司财产的清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且清算报告业经股东会批准,根据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应当认定友益公司清算结束,即东区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友益公司清算期间,截止于清查基准日,友益公司的账面资产总计为27196506.64元,高于1999年年检报告记载的账面资产总数2637.1万元,不存在减损。友益公司于2013年1月清算结束,易方达公司案涉债权形成于2017年,该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显然与清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审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东区公司应当在分配取得友益公司清算资产的范围内清偿易方达公司在仲裁裁决书项下的债权。易方达公司诉求东区公司对裁决书项下合计9979069.8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予以支持。东区公司就债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责任,应以其分配取得的5391750.51元为限。海沧区法院遂判决东区公司以5391750.51元为限对厦仲裁字20170162号裁决书项下友益公司对易方达公司的全部债务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偿付易方达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东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认为,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友益公司对易方达公司的赔偿责任,友益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项下的给付义务,经易方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易方达公司作为友益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友益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东区公司在友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并赔偿保全费用,既未超出易方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维持。【评析】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对友益公司已经清算并分配全部剩余资产后新出现的债务,作为公司股东的东区公司是否需承担清偿责任?一、现行规定对遗漏债权的处置清算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为终止公司而设计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程序。[①]公司清算是对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清算并不意味着所有债权都可以被终结,部分遗漏债权可能需要另行处置。遗漏债权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清算结束前已经存在的债权。造成该类债权遗漏的原因可能是公司解散后没有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因没有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没有看到公司解散公告等;[②]二是清算结束后,因处置程序拖延、诉讼、仲裁等原因,新出现的公司债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债权确定的时间节点不同,以清算完成时间点为界,可以将前者称之为未经申报的债权(为方便说明,后文统称为旧债权);后者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清算完成之后,无涉申报债权事宜,故称之为新债权。具体到本案,友益公司已于2013年1月8日完成清算,而案涉债权依据的是2017年11月1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162号裁决书,债权的形成时间在清算结束之后,属于新债权。因清算程序涉及大量债权债务的终结,公司法以专章进行了规定,以规制清算程序,但公司法并未涉及遗漏债权的处置。2008年5月19日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二)》针对遗漏债权处置进行了规定,其第1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此处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遗漏债权中的旧债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该债权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进行登记,即债权形成时间在清算结束前,旧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进行分配,不足分配的部分还可以主张股东在已经取得的财产中进行分配。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分配利益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在债权人及股东之间的一次财产划分,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在解散过程中逃避债务、隐匿财产,保护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该条规定正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保护,但如何对新债权进行处置,该条文未予明确。因民法典实施,《公司法解释(二)》于2020年12月23日被修改,但该条文并未进一步完善。二、遗漏债权处置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公司清算完毕且无剩余财产时,债权人不能向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人主张权利。[③]该种处理意见是基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理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结合《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遗漏债权仅以公司剩余财产进行清偿。因公司经清算已分配全部剩余财产,公司实质上不具有承担清偿责任的财产,股东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故债权人不得继续向股东追索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并分配完毕所有剩余资产,但未经注销,公司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随着清算完成而自然消失,债权人仍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对股东进行追索。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主体状态上,新债权成立时公司并未注销,依旧需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新债权确定时,公司已经清算完毕且往往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部门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其效力会导致公司进行依法清算,但只有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注销前,公司虽然因清算限制了部分行为能力,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应依法承担责任。二是权利平衡角度上,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应赋予债权人追索的权利。因新债权形成的时间点特殊,实际上无法在清算完毕前进行申报,如果机械适用司法解释,认为该类债权没有及时申报,属于程序瑕疵,因此剥夺债权人的请求权,显然是对债权人的严重不公,有悖于公平原则。三是立法精神考虑上,虽然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并未明确规定处置规则,但从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该问题的倾向。《民事执行解释》第2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一定条件下,股东需要承担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清偿责任。从法律体系性的角度看,只有在公司法规范中确立该规则,才能与《民事执行解释》第22条的规定相互呼应和衔接。四是司法实践样态上,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债权债务的,往往按照有利于保护原本受益人的原则,尽量提供补充救济的法律途径。[④]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既然注销之后的债权都可保护,那么清算完毕但公司尚未注销时的债权亦理应受到保护。三、股东对新债权的清偿责任从《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和《民事执行解释》第22条规定看,股东对新债权承担责任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确定的债权。无论是公司抑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首要前提即该债权本身成立,且应由公司进行清偿。在本案中,易方达公司在厦仲裁字20170162号裁决书项下的债权是经由仲裁程序确定的,裁决书已经生效,友益公司应向易方达公司支付购房款、可得利益损失、装修损失、律师费损失、仲裁费用共计9979069.8元。易方达公司的债权是现实成立并且数额明确的合法债权,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友益公司应予清偿。二是公司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2013年1月8日友益公司股东会有关“其他合作公司清算关闭后的未尽事宜(如菡菁大厦四楼产权纠纷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仍由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予以承担和享有,协商解决”的决议内容看,东区公司及案外人美国企业友益公司对后续友益公司可能因菡菁大厦四楼产权产生纠纷或有债务在主观上也是有预见的,但并未为此预留清偿债务的资产,而是将友益公司的相关资产作为清算结余分配完毕。三是股东无偿取得分配财产。股东以投资额为限从东区公司取得清算分配财产,显然是无须支付对价亦即是无偿的。此外,公司无偿取得分配的剩余财产,新债权的追索应限于该部分财产,超出该范围的清偿会违背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四是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其所有财产应属于债权人和股东所有,但其财产划分应有先后之分。根据公司法基本理论,公司财产应在清偿债务后存在剩余时,按照约定分配给公司股东。友益公司的股东东区公司、美国友益企业公司收回投资款并对友益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行为在先,造成了后续友益公司无法清偿厦仲裁字20170162号裁决书项下对易方达公司的债务,分配行为和无法清偿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友益公司经清算分配后无财产可供清偿新出现的对于易方达公司的债务,与前述《公司法解释(二)》《民事执行解释》规定的有关情形在本质是一致的,可以类推适用相应规定处理。据此,东区公司应当在经分配取得友益公司清算资产的范围内清偿易方达公司在厦仲裁字20170162号裁决书项下的债权。综合以上分析,虽然本案的新债权形成时间节点是清算分配后、登记注销前,但其本质上与补充申报的债权相当,应受到法律保护。公司股东未留存或未足额留存财产对公司或然形成的债务进行清偿,新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无偿获得的公司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为多个,债权人可以向任意股东追索,各股东应在无偿取得分配财产的限度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有关债务的股东如超出应承担的份额,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及约定向其他参与分配清算财产的股东进行追偿。[①] 吴长波:“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载《兰州学刊》2007年第5期。[②] 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③] 吴宁:“公司财产分配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载2009年11月12日《人民法院报》。[④] 张尚谦:“公司遗留债权债务法律问题探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9期。原载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1期
导读: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公司在正式停止经营前必须要有一个依法宣告破产的过程,而且国家会组织专门的人员参与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因为企业破产不是能够依法逃脱过债务清偿的法定借口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企业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一) 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 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 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二、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优先清偿  在企业破产中,优先偿还的债务有二部分: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三、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推荐阅读:    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的破产清算分为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优先于破产债权的,并且随时产生随时清偿,破产债权的清偿也是有一定的顺序的,因此在破产的结果可能是公司的破产耗尽,破产程序结束,但是债权却得不到很好的清偿。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企业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有了一定的认识。相信大家以后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不会再迷茫,可以做到迎刃而解!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保障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一、有限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有限公司破产债务应当是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会按一定的优先顺序清偿债务,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各项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4、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三、债务人躲避破产清算怎么办经济责任破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即擅自处分企业财产(包括破产事由到来前、破产宣告之时企业管理的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要依法追回,并入破产财产范围。上述行为致使部门债权人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破产企业或接受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对于该被处分财产不再存在的,由行为人负赔偿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手段的运用在破产案件中还缺乏必要的规定,在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当事人间构成无效经济合同,应按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加以处理,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同时辅之以民事制裁措施。行政责任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使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或配合支持破产企业逃避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清算组织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实施诈欺、隐瞒、作弊、侵权等行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破产法》的第47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期间企业的隐匿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应给予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有限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解答了,破产的情况之下,债务应当如何清偿,这在我们国家《破产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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