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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国
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
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
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3)、(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
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
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5、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期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
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知后,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
话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
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下同)。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
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
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
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指令是否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进行审核,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
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
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
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要素不全或含义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
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
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
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
责任。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2个工作小时
的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原因,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暂缓或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指令要素不全或
含义模糊,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
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
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
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
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
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
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托管人原因的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损失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后按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无误后并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
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2:00前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
备。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从而给基金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因受到中国结算相关风险管理措施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基金托管人因承担其托
管其他资产因此遭受损失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
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基金清算账户应付款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
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
的配合。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制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或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或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通过电子方式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通过电子方式,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
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
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
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
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
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
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经友好协
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本周要点
热门资讯
联想、滴滴入股现代财险获批,各持股32%
华泰保险股东大会拒绝安达增持
黑龙江保险深度6.99%居全国首位
成都国资接手成都农商行35%股份,安邦退出
友邦2019年营运利润574亿元,年化新保费仅增1%
前2月保费
中国人寿2280亿元,同比增20.51%
中国平安1893亿元,同比降8.56%
人保集团1241亿元,同比降5.41%
中国太保909亿元,同比增1.59%
新华保险395.60亿元,同比增44.22%
监管动态
央行定向降准释放5500亿元长期资金
财政部:合理调整国有资本在银行保险等行业比重
银保监会:支持人身险公司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
银保监会:人保集团要带头实现“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保险机构全覆盖
银保监会: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财险产品优先备案
监管要求险企优化车险考核指标,做好改革准备
北京银保监局:疫情期间险企赠送保险产品真实有效
福建银保监局对酒店楼体坍塌事故做出应急预案
机构要闻
肖卫华卸任明天控股法人
众安杨楠接替曾卓出任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
上投摩根、兴全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水滴保险商城2月新单年化保费突破12亿元
水滴筹用户突破3亿人,筹款金额达280亿元
人保资管旗下一基金产品经理离任,或与产品踩雷有关
资金涌动
人保财险回应清盘东海航运:减少未来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创元投资持股增至10.83%,成泰山财险第三大股东
国元农业1.21%股权倒手,出让受让方均为地方国资
福瑞股份0.59亿元加盟众惠相互获批
险资动态
险资持有A股股票市值达1859亿元
中国太保举牌锦江资本H后两度增持至8.43%
平安人寿再减持云南白药降至5%以下
前海人寿溢价转让韶能股份收深交所关注函
平安发起疫情后首单保险私募基金,规模达50亿元
华安资管完成登记100亿元专项产品登记
太平人寿投入11.9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湖北经济建设
镁信健康获中再寿险战略性投资
87家险企累计调研198次,医疗板块尤受青睐
多家险企借基金抄底,看好A股等待补仓时机
前2月保险资管注册债权投资41只合计761.72亿元
业务动态
2020年1月车险保费890亿元,同比仅增1.54%
2019年内地赴港新单保费434亿元,同比降8.8%
众安健康险理赔服务在线申请比例达83%
太平人寿为确诊的一线医护人员赔付910万元
上期所启动1.5亿元“保险+期货”精准扶贫项目
处罚通告
华安财险温州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被罚19万元
国寿大连金普新区支公司学平险业务信息不真实被罚28万元
行业观察
IFRS17或将再次延迟至2023年执行
乘联会:前两月全国乘用车零售量同比下降41%
报告:国内保险代理人平均服务年限1.57年,不足美国1/3
保险资管协会曹德云:疫情下保险业资产配置机会仍然较多
安联集团:新冠疫情造成全球贸易损失或达3200亿美元/季度
AIG报告:半数受访者未持有寿险产品
海外传真
2019年美国人身险保费超中国2倍,增速为中国1/2
2019年美国财险保费收入7061亿美元,同比增4.64%
3月9日美股熔断下国外保险股大跌
传东亚银行正在考虑出售其总值超10亿美元保险资产
2019年四季度英国保险行业交易量下降6.5%
泰国称中国等地旅客须持有10万美元以上保额医疗险方可入境
刚果(金)银保监会已向GPA保险公司颁发财险经营许可证
加拿大保险创企PolicyMe获330万美元融资
瑞士再保险任命印度分公司CEO
热门资讯
联想、滴滴入股现代财险获批,各持股32%
3月1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称,批复同意现代财险增资扩股方案。此次定增后,现代财险注册资本从5.5亿元增至16.67亿元,现代海上火灾株式会社的持股比例由100%降至33%,但仍为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和滴滴出行100%控股的迪润科技分别持股32%,为并列第二大股东;易商数码和红彬曜盛则分别持股1.5%。
早在2019年7月,现代财险便披露了股东变更情况,此次获批也意味着,韩国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在中国独资的现代财险从一家全外资保险公司变成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华泰保险股东大会拒绝安达增持
3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消息,华泰保险集团于2月2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9家合计占股21.43%的股东中,99%以上投票否决了《关于君正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向安达天平出售华泰保险股份的议案》。据一家参与表决的股东方人士解释,反对是出于“对安达系在股份尚未交割情况下就强势干预华泰治理的不满”。该人士认为,根据华泰保险公司章程,单一股东控制股份超过50%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超过五分之四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黑龙江保险深度6.99%居全国首位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随着各地2019年GDP陆续发布,各地保险深度数据也逐渐出炉。据测算,截至2019年末,全国保险深度排名前四的地区分别为黑龙江6.99%、北京5.87%、广东5.10%和上海4.51%,黑龙江成为全国保险深度排名第一的地区。
此外,在2019年,河南、陕西、广西、贵州、福建五省份保险深度出现负增长,分别为河南4.48%(-0.05pt)、陕西4.01%(-0.04pt)、广西3.13%(-0.07pt)、贵州2.92%(-0.09pt)、福建2.77%(-0.02pt)。
成都国资接手成都农商行35%股份,安邦退出
3月12日,成都农商行官网发布公告称,安邦保险集团拟将其持有成都农商行35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5%,全部转让给成都兴城。企查查股权信息显示,成都兴城为成都市国资委全资控股公司。
友邦2019年营运利润574亿元,年化新保费仅增1%
3月12日,友邦保险集团发布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友邦年化新保费仅增1.15%至65.85亿美元,新业务价值新增长6%至41.54亿美元,新业务价值率上升3个百分点至62.9%;2019年友邦保险集团的税后营运溢利57.41亿美元,同比增长9%。与2018年相比,多个指标同比增速降至个位数。
前2月保费
中国人寿前2月原保费收入约2280亿元,同比增20.51%
3月12日,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2280亿元,上年同期为1892亿元,同比增20.51%。据此计算,中国人寿2月份单月保费收入345亿元,同比增9.87%。
中国平安前2月原保费收入1893亿元,同比降8.56%
3月13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累计原保费收入1893.32亿元,同比下降8.56%。其中,平安产险原保费收入476.2亿元,同比增2.72%;平安寿险原保费收入1365.1亿元,同比降12.57%;平安养老原保费收入33.38亿元,同比降5.55%;平安健康原保费收入18.64亿元,同比增83.1%。
人保集团前2月原保费收入1241亿元,同比降5.41%
3月13日,人保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累计原保费收入1241.61亿元,同比下降5.41%。其中,人保财险原保费收入750.21亿元,同比下降4.6%;人保健康原保费收入68.93亿元,同比增7.73%,人保寿险原保费收入422.47亿元,同比下降8.88%。
中国太保前2月原保费收入909亿元,同比增1.59%
3月13日,中国太保发布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累计原保费收入909.23亿元,同比增长1.59%。其中,太保产险原保费收入241.9亿元,同比增6.56%;太保寿险原保费收入667.33亿元,同比微降0.09%。
新华保险前2月原保费收入395.60亿元,同比增44.22%
3月12日,新华保险发布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累计原保险收入395.60亿元,同比增长44.22%。据此计算,新华保险2月份单月保费收入88.55亿元,同比增18.05%。
监管动态
央行定向降准释放5500亿元长期资金
3月13日,据央行官网,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央行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银行定向降准0.5至1个百分点。在此之外,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支持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以上定向降准共释放长期资金5500亿元。
财政部:合理调整国有资本在银行保险等行业比重
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到,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之一为,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在答记者问中,财政部回应对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具体安排时表示,将优化资本布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银保监会:支持人身险公司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
3月13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银保监会首席检查官杨丽平表示,支持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和适度提高贷款的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适当根据个体情况的不同,延长保单贷款的期限。
银保监会:人保集团带头实现“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保险机构全覆盖
3月12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显示,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要求人保集团发挥带头作用,努力提高“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其中提到:
“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要至少设立1家县级保险分支机构,已设有机构的至少再增设1家,已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撤销;探索“农业保险+”模式,力争每个深度贫困县至少有1款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费率在已降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30%等。
银保监会: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财险产品优先备案
3月13日,《上海证券报》消息,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复工复产相关保险产品开发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对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保险产品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备案;科学开发复工复产相关保险产品;合理厘定复工复产相关保险产品费率;切实做好业务经营风险管控;树立正确的保险经营理念等五点举措。
监管要求险企优化车险考核指标,做好改革准备
『慧保天下』获悉,针对近期部分地区车险乱象苗头有所反弹、跨区域抢单时有出现的现象,银保监会财险部本周向下发相关通知,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巩固前期车险市场整改的阶段性成效,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改革准备。
其中,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分析疫情影响,优化考核指标。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对待,不能搞考核指标“一刀切”。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顺延保单期限较长的地区,应合理调降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承保利润等考核指标。此外,通知还提到,2019年,监管共对138家财险机构采取暂停车险业务率的监管措施,当下仍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
北京银保监局:疫情期间险企赠送保险产品真实有效
3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网站发布通知,对疫情期间赠险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疫情期间各保险公司赠送的有关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是真实的,消费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目前保险公司赠送的保险产品包括重疾险、医疗险和意外险等。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保险公司赠送的关于新冠肺炎的保险大多不是专属保险产品,而是保险公司在原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险种的基础上,新增的新冠肺炎保障责任。
福建银保监局对酒店楼体坍塌事故做出应急预案
3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发生楼体坍塌突发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建银保监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要求保险机构务必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开通绿色理赔通道,配合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救助工作。福建保险业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应对此次事故。
机构要闻
肖卫华卸任明天控股法人
企查查工商信息显示,3月9日,肖某华弟弟肖卫华卸任明天控股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也已变更为张云梅。据了解,明天控股目前股东为7名自然人,肖卫华仍是大股东,企查查中持股比例达到29%,张云梅持股比例为12%。
众安杨楠接替曾卓出任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
3月11日,澎湃消息,曾卓从众安转战美团后,杨楠将接替曾卓出任众安在线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公开信息显示,杨楠此前为众安在线战略部负责人、暖哇科技董事长。
上投摩根、兴全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3月13日,中国人寿发布上投摩根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内容显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已与中国人寿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20年3月13日起,中国人寿开始如下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同日,中国人寿与兴全基金管理签订销售协议,成为其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
水滴保险商城2月新单年化保费突破12亿元
3月9日,水滴保险商城披露的2月份经营情况数据显示,水滴保险商城2月新单年化保费超过12亿元,较上月保持了较快增速。截至2月底,水滴保险商城保障用户数量超过7000万,其中1-2月份新增用户数超过3000万,相当于2019年全年的用户增长量。
此外,数据还显示,2020年2月,新冠肺炎确诊人数高于500人的省份,保险订单量环比增长59%,其中湖北省增幅最高,较1月增长70%;新冠肺炎确诊人数低于500人的省份,保险订单量也有所上升,较1月增长45%。
水滴筹用户突破3亿人,筹款金额达280亿元
3月11日,水滴筹官方微信消息,截至2020年2月底,水滴筹上线3年半时间,累计用户突破3亿人,其中,8.7亿人次参与爱心筹款,累计筹款达280亿元。
人保资管旗下一基金产品经理离任,或与产品踩雷有关
3月12日,界面消息,人保资管发布旗下产品人事变更公告,基金经理魏瑄离任,涉及人保安惠三个月定开债券型基金、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基金等多款基金产品。相关人士表示,魏瑄离任或与此前旗下基金踩雷有关。2月25日,魏瑄管理的人保添益6个月定开基金大跌超10%,人保资管债基净值单日大跌超10%。
资金涌动
人保财险回应清盘东海航运:减少未来潜在同业竞争风险
3月10日,《北京商报》消息,人保财险对清盘其所持东海航运全部股权一事回复称,此番清盘是为减少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据了解,人保财险持有东海航运保险40%股权,位列第一大股东。与东海航运保险在保险业务、再保险的分入和分出方面有合作。
创元投资持股增至10.83%成泰山财险第三大股东
3月10日,泰山财险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股东变更信息,枣庄矿业拟将所持泰山财险4.93%股份、淄博矿业拟将所持1.48%股份,共计6.41%股份转让给山东创元投资,交易完成后,创元投资持股比例由4.43%增至10.84%,跃升为泰山财险第三大股东。目前,泰山财险前两大股东分别为山东高速集团持股39.41%、山东荣鑫投资股份持股14.78%位居第二。
国元农业1.21%股权倒手,出让受让方均为地方国资
3月10日,国元农业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股权变更信息,持股1.21%的股东普邦资产拟将全部股份转让给马鞍山江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企查查股权结构显示,普邦资产和马鞍山江东产业投资的实控人均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福瑞股份0.59亿元加盟众惠相互获批
3月12日,蓝鲸消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众惠相互运营资金出借人变更予以核准与备案,上市公司福瑞股份斥资5880万元受让上海烜裕投资及昆吾九鼎合计持有的49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借款债权及全部附属权益。对于本次受让,福瑞股份称契合公司向医疗服务转型的发展战略,将进一步推动双方在健康管理、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深入合作,促进公司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发展。
险资动态
险资持有A股股票市值达1859亿元
《证券日报》消息,截至3月12日,在已披露2019年年报的88家A股上市公司中,险资已出现在6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海峡股份、金禾实业、平安银行、览海医疗、上海家化、华正新材),合计持股113亿股。若险资在2020年未进行增减仓,上述6只个股险资持股市值达1859亿元。
中国太保举牌锦江资本H后两度增持至8.43%
香港联交所批露数据显示,3月9日,太保资管出资1675万港元买入锦江资本H股1200万股,持有锦江资本H流通股比例增至8.43%。据了解,2月27日,太保资管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锦江资本H股247.6万股,持股增至6.12%;3月4日又买入596.4万股,持股增至7.13%。
平安人寿再减持云南白药降至5%以下
3月10日,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接到股东平安人寿《云南白药股份减持实施情况告知函》称:截至2020年3月9日,平安人寿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约0.1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减持前,平安人寿持有云南白药的5.85%,减持后共持有总股本4.85%,已不足5%。这也意味着,倘若平安人寿还计划减持云南白药,则不需要进行公告。
前海人寿溢价转让韶能股份收深交所关注函
3月10日,韶能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前海人寿转让公司近20%股份给华利通,因交易价格达12.26元/股,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5.75元溢价113%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对此,前海人寿及华利通在回复中表示,交易作价考虑了前海人寿投资韶能股份的买入成本因素、转让溢价因素等,具备合理性。
平安发起疫情后首单保险私募基金,规模达50亿元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披露显示,3月5日,“平安创赢-基业投资基金”在协会成功注册,这也是疫情发生后的首单保险私募基金。据了解,该基金由平安集团旗下平安创赢发起设立,拟募集规模50亿元,将投向产业园区创新空间项目、科创空间升级及园区物流项目。
2月28日,平安养老曾通过中保登系统发行“平安养老—湖北交投紫云铁路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将为新冠肺炎抗疫一线的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该计划首期资金募集规模6亿元,计划发行总规模14.62亿元。
华安资管完成登记100亿元专项产品登记
中保登消息,3月11日,中保登办理完成华安资管司“中保系列专项产品”的事前登记,据了解,该产品目标规模不超过100亿元,用于有关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抗击疫情影响。
太平人寿投入11.9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湖北经济建设
3月13日,太平人寿在疫情期间通过光大信托向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累计投放11.9亿元信托贷款,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镁信健康获中再寿险战略性投资
3月10日,美通社消息,镁信健康宣布获得中再寿险战略性投资。”镁信健康CEO张小栋表示,该轮融资将用于拓展保险创新业务,加速行业布局。此外,引进中再寿险在保险产业链的战略资源,提供稳定的风险管控能力,发挥协同效应,切实助力公司战略实施与升级。
87家险企累计调研198次,医疗板块尤受青睐
《中国证券报》消息,截至3月6日,2020年以来已有87家保险公司累计调研上市公司498次。其中,险资最关注的企业为迈瑞医疗、博雅生物与利亚德、锦浪科技等企业。其中迈瑞医疗有32家险企对其进行或参与了调研活动,其年内涨幅达44%。
多家险企借基金抄底,看好A股等待补仓时机
3月11日,《上海证券报》从多家主流保险机构了解到,最近几个交易日内,一些保险机构以加仓基金的行动表达对A股中长期看好的态度。一家中资保险机构投资部负责人表示,海外疫情蔓延短期对A股有冲击,但幅度或非常有限,预计在海外市场大幅下跌中,A股仍将维持震荡格局,强于全球市场。他给出的理由是:我国政策空间更大,相机抉择能力更强,且生产组织能力更强,生产恢复上的优势更加明显。此外,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对比,A股估值都具有较强竞争力。
前2月保险资管注册债权投资41只合计761.72亿元
3月12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消息,2020年1-2月,21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共41只,合计注册规模761.7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28只,注册规模576.62亿元;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13只,注册规模185.10亿元。同期,1家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注册1只保险私募基金,合计注册规模20.00亿元。
业务动态
2020年1月车险保费890亿元,同比仅增1.54%
3月10日,《北京商报》消息,2020年1月车险签单保费仅同比增长1.54%,较去年同期近10%的增速有明显减缓。其中,67家财险公司在车险方面累计签单5131.56万件,同比增长5.56%;合计签单保费896.44亿元,同比上涨1.54%。
2019年内地赴港新单保费434亿元,同比降8.8%
《证券时报》消息,2月13日,香港保监局数据显示,2019年第四季单季,内地访客新单保费数字跌至74亿港元,环比减少23.4%;2019年全年,内地访客新单保费共计434亿港元,同比减少8.8%;内地访客保单占香港个人业务总额的25.2%,占比也较2018年下降4.2个百分点。
众安健康险理赔服务在线申请比例达83%
3月11日, 众安在线发布2019年度健康险理赔服务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度,众安在线的健康险理赔服务在线申请比例达到83%,结案率达97%,个险理赔案件增长38%;万元以下案件报案支付周期同比缩短了26%,理赔直连服务最快1分6秒结案。从地域看,出险率最高的三个地区是上海、浙江、北京。
太平人寿为确诊的一线医护人员赔付910万元
『慧保天下』获悉,截至3月11日,太平人寿完成56件疫情相关出险客户的理赔,累计赔付52.4万元。此外,集团赠险“医无忧”为确诊感染的一线医护人员赔付910万元,并向武汉4家医院捐赠400万元保险保障基金,赠险“医安心”为感染后不幸去世的一线医务人员赔付330万元。
上期所启动1.5亿元“保险+期货”精准扶贫项目
新浪财经消息,上期所近日启动了2020年天然橡胶“保险+期货”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总计投入1.5亿元抗疫扶贫资金,联合44家期货公司及4家保险公司,为25个县的近19万吨天然橡胶提供价格保障,助力胶农及橡胶产业抗疫复产。
处罚通告
华安财险温州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被罚19万元
3月6日,温州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华安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7万元,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国寿大连金普新区支公司学平险业务信息不真实被罚28万元
3月10日,大连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国寿大连市金普新区支公司学平险业务信息不真实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20万元,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行业观察
IFRS17或将再次延迟至2023年执行
日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期会议将再次讨论将IFRS1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生效期推迟至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据了解,这将是IFRS17生效日期第二次延迟执行。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称,不当拖延将增加工作量和成本。
乘联会:前2月全国乘用车零售量同比下降41%
3月9日,乘联会消息,2020年2月全国乘用车市场零售25.2万台,同比下降78.5%,对比2019年2月因春节因素同比下降19%属于超低基数,说明今年疫情影响下的车市严重异常。1-2月零售累计同比下降41.0%,疫情因素的影响远大于春节因素的干扰。
报告:国内保险代理人平均服务年限1.57年,不足美国1/3
近日,LIMRA联合中再寿险发布《中国保险代理人渠道调查报告2019》。内容显示,我国代理人的平均服务年限仅为1.57年,相较之下美国为6年,反映出我国寿险销售队伍留存难。
同时,《报告》分析了受访公司2018年度代理人总招募新人数,增长最多的公司在2018年多招募13万余人,增幅近60%;此外, 还有几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负增长,代理人数量负增长最多的一家险企较上一年度减少13000余人,负增长幅度为12.84%。
保险资管协会曹德云:疫情下保险业资产配置机会仍然较多
近日,保险资管协会保险机构投资者专委会召开资产配置主题工作会议,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指出,疫情是短期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趋势并未改变。股票市场估值较低、长期债券发行规模扩大,以及目前至少有15个省推出共计20多万亿的投资计划规模,保险业要积极做好资产配置,维护保险资产安全运行。
安联集团:新冠疫情造成全球贸易损失或达3200亿美元/季度
Insurance Business消息,近日,安联集团发布报告称,预计新冠病毒疫情给全球贸易带来沉重打击。目前所采取的遏制疫情的措施,相当于对全球商品加征0.7%的附加关税,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世界平均关税名义上将达到6.5%。安联估计,每季度因疫情导致的业务中断、商品和服务贸易损失可能高达3200亿美元。
报告进一步称,这种贸易冲击已在早期贸易指标中体现出来。国际航运商会的数据显示,疫情期间,全球贸易减少了超过35万个集装箱。欧盟委员会称,在过去的一个月中,从中国航行的集装箱船数量减少近半。
AIG报告:半数受访者未持有寿险产品
3月10日,美国国际集团(AIG)发布研究报告显示,70%的美国居民表示,人寿保险为他们的生命和财务安全提供了保障。但同时,约有一半的受访者(51%)表示,没有人寿保险或不确定是否购买了人寿保险。
海外传真
2019年美国人身险保费超中国2倍,增速为中国1/2
券商中国消息,近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公布了2019年保费初步数据,人身险保费945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62万亿元),同比增长6.6%。相较之下,我国人身险公司2019年原保费收入2.96万亿元,规模保费3.8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速均在12%以上。
同时,数据显示,美国市场集中度偏低。我国的人身险CR5(保费收入前五名公司市场份额)超过50%,美国为32%;我国CR10为71%,美国为48%。一般来说,市场集中度更高,竞争程度就更低。根据排名,2019年美国人身险公司保费排名前十分别为:大都会、联合健康、保德信、安盛公平控股、CVS、纽约人寿、林肯国民、万通人寿、信安金融和AIG美国国际集团。
2019年美国财险保费收入7061亿美元,同比增4.64%
券商中国消息,近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数据,2019年,美国财产险行业保费7061亿美元,同比增长4.64%。其中,全球第1大财险公司美国州立农业保险仍以较大优势领先同业、稳居美国财险第一的位置,市场份额9.29%,巴菲特执掌的伯克希尔·哈撒韦位居第二。
3月9日美股熔断下国外保险股大跌
北京时间3月9日晚,美国股市历史上第二次触发熔断机制,截至收盘,道指下跌7.79%,标普500下跌7.60%,纳指下跌7.29%。其中,美国保险股也呈现集体下跌,具体公司来看,伯克希尔跌6.72%、联合健康跌3.36%、安联集团跌8.54%、法国法通跌5.16%、美国保诚跌8.67%、忠利保险跌11.69%、慧择跌10.16%、泛华跌7.95%。
传东亚银行正在考虑出售其总值超10亿美元保险资产
3月10日,金融界消息,东亚银行正在考虑出售其保险资产,作为其战略评估的一部分。据知情人士表示,该部分资产可能超过10亿美元,包括其人寿和一般保险业务,以及其在香港的养老基金业务。
2019年四季度英国保险行业交易量下降6.5%
3月10日,GlobalData’s数据显示,与以往平均水平相比,英国保险行业相关交易在2019年第四季度下降了约6.5%。2019年第四季度共有29项对外公布的交易,交易规模总计达48.6亿美元。其中,并购交易数量最多,有24起,此外还有3起私募股权投资及2起风险融资。交易规模方面,并购交易规模共计42.8亿美元,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融资分别为5.6亿美元、2000万美元。
泰国称中国等地旅客须持有10万美元以上保额医疗险方可入境
3月11日,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发布“提醒中国公民注意泰国最新入境防疫政策”,重申泰国卫生部近日的相关入境要求。其中一条内容为“除了相关健康证明外,境外危险传染病区旅客还需出示可在泰国使用、且保额不低于10万美元医疗保险单,否则将拒绝旅客登机”。
刚果(金)银保监会已向GPA保险公司颁发财险经营许可证
3月9日,路透社消息,刚果(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向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先丰服务集团(FSG)的子公司GPA保险公司颁发财险经营许可证。该集团主业涉及安保与物流,掌舵人是美国私人军事、安全顾问公司黑水国际的创始人埃里克·普林斯。
加拿大保险创企PolicyMe获330万美元融资
Coverager消息,加拿大保险创企PolicyMe于近日完成330万美元融资,由Consorcio–HCS Capital和Westdale Properties领投。据了解,PolicyMe成立于2018年,团队共有11名成员,主要依托网站为用户提供人身险产品比较。
瑞士再保险任命印度分公司CEO
近日,瑞士再保险公布一项新的人事任命,宣布任命Hadi Riachi从4月1日起出任印度分公司CEO。公开资料显示,Riachi于2015年加入瑞士再保险,曾担任瑞再中国区的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期间广泛涉足财产险及意外险业务。
疫情冲击银保真实现状:前2月规模保费降40%,期交降10%,要现金流还是要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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