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促销搞活动赠送的礼品入什么费用,应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固原税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消费品质的提升,企业在促销方式上不断创新并加大投入。会计核算时,促销活动发生的支出一般通过“销售费用”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促销活动可能形成单项履约义务,影响交易价格,从而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不仅对当期损益有影响,还可能涉及未来期间的损益,导致企业涉税问题也发生变化。所以,虽然促销是一个老话题,但是在新收入规则下,促销活动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却是需要税企双方关注的新问题。
一、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持续消费,根据客户(包括经销商、代理商或消费者,以下统称“客户”)的消费金额赠与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该积分可能有多种使用方式,比如用积分兑换本企业商品(或服务)、也可用于兑换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积分折合成现金,抵减客户后期消费时需要支付的金额等。企业向客户赠与奖励积分,如果属于向客户提供的重大权利,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该权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并在积分兑换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是否属于重大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客户只有先消费才能获得积分,且使用积分会让客户获得专享优惠,则可以判断为重大权利。
例1
2021年1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即可获得1个积分,积分从取得的次月即可使用,使用方法是客户在本公司购买穿着类商品时每1个积分可以抵减1元货款。
1.2021年11月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458
合同负债 65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2021年12月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合同负债 99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0
因甲公司对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按照新估计的兑换率计算客户将会兑换的11月积分总数为10170个(11300×90%),甲公司应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12月应当确认已兑换的积分收入=4500÷10170×6542=2895(元),剩余未兑换的积分对应的金额3647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确认。
借:合同负债 28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95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收入13555元(6542+7013)。
积分奖励促销方式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按照每一笔交易的实际结算金额计算收入,会计将赠与客户积分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一项权利,将积分对应的收入在积分赠与当期和积分使用所在期间分摊,所以在积分赠与当期税法确认的收入金额大于会计确认的金额,积分使用的期间,税法不再确认收入,会计确认的积分收入金额应纳税调减。
二、“返利”促销
返利,是指企业为了刺激销售,提高客户的积极性,在客户达到规定采购数量的基础上给予的让利行为,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形式,其中实物返利中企业给客户的返利产品一般是客户购买的同款产品,如果是其他商品则按照赠品进行处理。
例2
2021年11月乙公司与A客户签订合同销售Y产品60台(A客户没有选择2% 的现金返利优惠);与B客户签订合同销售Y产品10台。
1.2021年销售Y产品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合同负债 27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
预计支付的现金返利=5000×10×2%=1000(元)。
借:银行存款 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00
预计负债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3)企业所得税分析。返利活动中,无论是返还现金还是交付实物,经济实质均是商品价格打折。一般的商业折扣是在交易发生前直接给予客户价格让步,返利则是附加了条件的价格让步,条件能否满足取决于客户的采购数量,价格让步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后,本质上都是为了增加销售量而给予的价格折扣,都属于商业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2022年1月销售Y产品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1)A客户再次采购产品,根据实物返利的交付时间,分两种情况分析。
情况一:乙公司将实物返利随同第二次采购产品一同交付。
合同负债 27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
情况二:乙公司将实物返利单独交付给A客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负债 181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
②支付实物返利10台Y产品。
借:合同负债 454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4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09
注: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表示之前交付100台产品多计算的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冲回;贷方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表示交付的实物返利10台产品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2)2022年1月B客户没有再次采购产品。至2022年1月返利活动结束,B客户未再采购,乙公司应将以前未确认的收入在当期确认。
借:预计负债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返利业务的经济实质属于商业折扣,是企业给客户的降价优惠。与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的不同之处在于,返利是附条件的折扣。企业根据对客户情况的评估,将返利作为影响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因素(现金返利)进行确认,或者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实物返利)。返利既会影响销售当期收入的计量,也会影响发生返利期间收入的计量。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收入,在返利实际发生时冲减所在期间的收入。
三、超额充值
超额充值,是指企业邀请客户提前向充值卡充值,充值时企业根据客户储值金额,按照不同标准赠送相 应金额,即客户卡中增加的金额大于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未来客户持卡消费时,按照卡中的充值金额消费。比如,加油站充值活动中客户实际支付1000元,加油站给客户卡中充值1200元;美容机构充值活动中客户实际支付3000元,美容卡中充值3500元等。
例3
2021年1月丙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客户办理储值卡,如果一次性充值10000元,卡中的实际金额为12000元;如果一次性充值20000元,卡中的实际金额为25000元,该卡可用于购买丙公司任何产品。 假设丙公司销售所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
2021年1月,C客户一次性支付10000元办理储值卡,丙公司实际为其充值12000元。2021年4月C客户一次性刷卡购物消费9000元,所购买货物的成本为5200元。
1.2021年1月丙公司收到C客户支付的金额并充值,当时未向C客户提供商品,所以不确认收入,也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3%)×13%=115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88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
2.2021年4月C客户刷卡消费。在超额充值活动中,丙公司实际给予C 客户的折扣比例=10000÷12000=83.33%, 客户消费9000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9000÷(1+13%)=7964.6(元),企业应确认收入=7964.6×83.33%=6636.9(元),折扣额=7964.6-6636.9=1327.7(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636.9×13%=862.8(元)。
借:合同负债 663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62.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3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2.8
借:主营业务成本 5200
贷:库存商品 5200
甲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发票各项金额为:交易金额7964.6 元,折扣金额1327.7元,折扣后金额6636.9元,增值税额862.8元。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结果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超额充值的会计核算仅反映客户实际充值金额,无须反映客户实际消费商品的正常价格。但是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中分别注明商品的正常价格和折扣金额。超额充值和返利均属于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售价基础上直接让利给客户的降价销售,与一般情况下的商业折扣不同之处在于,返利是附条件的事后“追加折扣”,超额充值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事前“预约折扣”,两种促销方式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超额充值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需要纳税调整。
四、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客户提供物品或现金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客户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即“买赠组合”销售) 和奖励部分客户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有奖销售中支付给客户的现金奖励属于“应付客户对价”问题,应在收入确认和实际发生孰晚时冲减收入:“买赠组合”销售中承诺给客户的赠品,属于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所奖励的实物要确认收入。所以,有奖销售促销活动中,企业给客户的现金支出或赠送的礼物成本,均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例4
1.买空调送电饭锅业务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1)会计核算。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该“买赠组合”合同中包含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
空调不含税价格=22600÷(1+13%)=20000(元), 电饭锅不含税价格=904÷(1+13%)=800(元);
(2)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丁商场应分别将空调和电饭锅的独立售价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把折扣金额开具在发票折扣栏的金额栏内。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同,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2.买洗衣机奖励现金业务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两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1)丁商场2021年12月按照合同销售洗衣机。
(2)月末支付给客户现金奖励。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金奖励属于企业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销售费用,按照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税法允许将现金奖励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将现金奖励冲减销售收入,两种处理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结果相同。但读者需要注意的是,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那些税前扣除受限额限制的费用,由于限额计算的基数与收入有关,会计核算冲减收入后,计算限额的基数变小,从而限额金额会受到影响,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可能会影响该类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金额。
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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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将至,各类促销活动红红火火。这些促销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以旧换新,回馈老客户的活动企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二、促销活动中的商品打折销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三、“买一赠一”组合销售活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四、因质量原因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本期重点对销售货物收入里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商品销售涉及销售折让、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售后回购等几种情形的如何确认收入的进行梳理,下面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
  【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需要满足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
  二、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如何确认收入?
  促销方式一:以旧换新
  收入确认:①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②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促销方式二: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收入确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促销方式三: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收入确认:①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促销方式四: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收入确认:赠送的礼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第三条
  三、商品销售涉及销售折让的,如何确认收入?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
  四、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
  五、售后回购时应如何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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