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组织建设建议的组织性质不包括哪些?

关于样本团体的性质包括年龄、性别、教育水平、智力、动机、兴趣、职业和任何 有关的特征。由于这些特征的影响的题目有哪些,“样本团体的性质包括年龄、性别、教育水平、智力、动机、兴趣、职业和任何 有关的特征。由于这些特征的影响”的答案是什么。1、样本团体的性质包括年龄、性别、教育水平、智力、动机、兴趣、职业和任何 有关的特征。由于这些特征的影响,使得测验对于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预测 能力,故测量学上称这些特征为( )。A:测验变量B:主观影响变量C:客观影响变量D:干涉变量答 案:D2、由于样本团体的年龄、性别、智力、动机、职业等特征的影响,使得测验对于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预测能力,测量学上称这些特征为()。A:测验变量B:主观影响变量C:干涉变量D:客观影响变量答 案:C解 析:对于不同性质的团体,同一测验的效度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些性质包括年龄、性别、教育水平、智力、动机、兴趣、职业和任何其他有关的特征。由于这些特征的影响,使得测验对于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预测能力,故测量学上称这些特征为干涉变量。3、样本团体的特征比如职业等会影响测验结果,使得测验对于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 预测能力,测量学上称这些特征为( )。A:主观影响变量B:测验变量C:客观影响变量D:干涉变量答 案:D解 析:略。4、样本团体的特征比如职业等会影响测验的结果,使得测验对于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预测能力,测量学上称这些特征为(  )。A:主观影响变量B:测验变量C:客观影响变量D:干涉变量卷答 案:D解 析:D5、样本团体的特征比如职业等会影响测验结果,使得测验对于不同的团队具有不同的预测能力,测量学上称这些为( )。A:主观影响变量B:测验变量C:客观影响变量D:干涉变量答 案:D6、发展适宜性原则是指幼儿园环境创设要符合幼儿的()及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全面、和谐地发展。A:年龄特征B:性别特征C:个性特征D:生理特征答 案:A7、咨询师应对不同的求助对象、不同的心理问题采取相应的会谈方式,其中应考虑到的求助者因素包括()。A:性格特征B:年龄特征C:性别特征D:问题特征答 案:ABD8、案例介绍:求助者小学三年级时,父母离异,他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其父后来再婚后又有了一个妹妹,他不喜欢继母和妹妹,恨自己的爸爸,也很少和母亲联系。因为学习不努力,成绩较差,但他不以为然,认为学习好的同学品行都不好,而学习不好的同学心眼好。但面对老师、家长的批评,也感到精神紧张、忐忑不安,恍恍惚惚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经常有报复父母的心理,觉得自己有这种想法非常可怕,简直是没有良心.但又控制不住。故来咨询是否自己心理有问题。如有问题,要让父亲知道这是他逼出来的。心理咨询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求助者居住在爷爷奶奶家,老人疼爱孙子,生活上照顾得很周到,管教较少,对学习成绩不太在意。选择与求助者谈话方式时应考虑的求助者自身因素包括()。A:年龄特征B:性别特征C:文化特征D:性格特征答 案:ACD解 析:选择与求助者谈话方式时,应考虑的求助者的年龄、文化和性格特征和求助者的问题特征。9、以下哪一项法律职业的特点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A: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B: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C: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D: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答 案:A解 析: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10、在社会和文化因素中,人口因素包括()。A:居民的年龄B:居民的教育水平C:居民的地理分布D:居民性别比例E:区域经济运行指标答 案:ABCD解 析:人口因素是指企业所在地居民的人口总数及地理分布.年龄.性别.密度.教育水平等。11、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与下列哪些因素有关()A:原发躯体疾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B:个体当时的躯体状况C:性别和年龄D:人格特征E:既往神经精神病史答 案:ABCDE12、影响幼儿学习的外部因素不包括()A:幼儿园的教育水平B:幼儿的家庭条件C:幼儿园的环境条件D:幼儿的智力水平答 案:D13、[医学心理学]不属于性格特征的是A:对现实的态度特征B:意志特征C:情绪特征D:应激特征E:智力特征答 案:D14、某服装制造商为“时髦妇女”、“家庭妇女”、“传统妇女”、“有男子气的妇女”等分别设计和生产妇女服装。其细分市场的依据是()A:教育水平B:性别C:消费者所追求的利益D:生活方式答 案:D15、儿童个性发展的最原始的基础是( )。A:婴儿的情感类型B:婴儿气质特征C:婴儿的性格特征D:婴儿的兴趣特征答 案:B16、A.对现实的态度A:对现实的态度B:意志特征C:情绪特征D:应激特征E:智力特征答 案:D17、对总体按某种特征(如年龄、性别、职业等)分组(分层),然后从各组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这中调查方式属于()。A:简单随机抽样B:分层随机抽样C:分群随机抽样D:配额抽样答 案:B18、划分民族的主要标准和依据是()A:体质特征B:性别C:年龄D:文化答 案:D19、在统计学上的统计量是指()。A:总体均数B:描述总体特征的指标C:描述样本特征的指标D:描述人群特征的指标E:描述变量特征的指标答 案:C20、在统计学上的参数是指A:总体均数B:描述变量特征的指标C:描述总体特征的指标D:描述人群特征的指标E:描述样本特征的指标答 案:C

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第二步是(? )。A:收集项目目标的实际值B:目标调整C:将项目的目标分解D:目标的动态控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工作程序(1)第一步,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准备工作:将项目的目标进行分解,以确定用于目标控制的计划值。(2)第二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1)收集项目目标的实际值,如实际投资,实际进度等;2)定期(如每两周或每月)进行项目目标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3)通过项目目标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如有偏差,则采取纠偏措施进行纠偏。(3)第三步,如有必要,则进行项目目标的调整.,目标调整后再回复到第一步。技术经济指标用以衡量(? )的水平。A:科技创效B:技术管理C:组织施工D:管理施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技术经济指标用以衡量组织施工的水平,它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技术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价。 。
2023-07-02 19:21
9258
619
物资采购工作应符合有关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数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符合工程进度、安全、环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采购管理应遵循的程序有(? )。A:明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采购分工及有关责任B: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C: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格的产品供应或服务单位,建立名录???D:采用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实施评审工作,确定供应或服务单位E:签订投标合同?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采购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1)明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采购分工及有关责任;(2)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3)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格的产品供应或服务单位,建立名录;(4)采用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实施评审工作,确定供应或服务单位;(5)签订采购合同;(6)运输、验证、移交采购产品或服务;(7)处理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8)采购资料归档。某商品混凝土的目标产量为600m3,单价为700元,损耗率为5%,实际产量为620m3,单价为710元,损耗率为4%。运用因素分析法分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三个因素的排序为:产量一单价一损耗率B:目标数为457808元C:目标数为441000元D:第一次替代与目标数的差额为14700元E:第二次替代与第一次替代的差额为14910元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因素分析法的应用。指标排序的原则是:先实物量,后价值量;先绝对值,后相对值,因此A正确。目标数=目标成本×单价×损耗率=700×600×1.05=441000元,因此C正确。第一次替代产量因素,以620替代600,得到455700,因此第一次替代与目标数的差额为14700元。即D正确第二次替代单价因素,以710替代700,得到462210,因此第二次替代与第一次替代的差额为6510元。 。
2023-07-02 19:17
7314
833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A: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B: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C: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D: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通过成本(? )做到有奖有惩,赏罚分明,才能有效地调动每一位员工在各自施工岗位上努力完成目标成本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施工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A:分析???B:计划C:预测???D:考核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通过成本考核,做到有奖有惩,赏罚分明,才能有效地调动每一位员工在各自施工岗位上努力完成目标成本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施工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 。
2023-07-02 19:12
5837
376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依据,不包括(? )。A:组织方案B:项目管理规划大纲C:项目设计文件D:项目团队的能力和水平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依据(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项目合同及相关要求(3)项目管理规划大纲(4)项目设计文件(5)工程情况与特点(6)项目资源和条件(7)有价值的历史数据(8)项目团队的能力和水平。A属于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内容。下列针对防范土方开挖过程中的塌方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属于风险转移对策的是(? )。A:向保险公司投保B:设置警示牌C:进行专题安全教育D:设置边坡护壁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常用的风险对策包括风险规避、减轻、自留、转移及其组合等策略。对难以控制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措施。项目风险响应指的是针对项目风险的对策进行风险响应。即答案为A 。
2023-07-02 19:00
5482
687
技术经济指标用以衡量(? )的水平。A:科技创效B:技术管理C:组织施工D:管理施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技术经济指标用以衡量组织施工的水平,它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技术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中,能够看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反映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可通过(??)方法来实现。A:实际指标与目标指标对比B: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实际指标对比C: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对比D:将两个性质不同而且相关的指标进行对比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中比较法常用的三种形式。通过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实际指标对比,可以看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反映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还有注意其他三种方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比率法(相关、构成、动态)等。即答案为B 。
2023-07-02 18:56
9343
695
某工程项目通过改变施工管理和强化合同管理来对项目目标进行纠偏,属于纠偏措施中的(? )措施。A:技术?B:管理C:组织??D:经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项目动态控制的纠偏措施中,涉及组织结构、工作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的是组织措施;涉及管理思想、方法、手段、合同管理等的是管理措施,即答案为B;涉及资金、激励等的是经济措施;涉及技术、施工方案等的是技术措施。注意四大措施的区分,尤其要注意管理措施与组织措施。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一般包括(? )内容。A:建设工程概况B:监理工作范围C:监理工作内容D: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E:专业工程的特点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范围;(3) 监理工作内容;(4) 监理工作目标;(5) 监理工作依据;(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 监理工作程序;(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 监理设施。 。
2023-07-02 18:50
8392
338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类型中,承包方管理人员和一般技工的能力方面的风险属于(? )风险类型。??A:经济和管理?????B:组织C:工程环境???D:技术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有如下几种类型。
1.组织风险,如:
(1)组织结构模式;
(2)工作流程组织;
(3)任务分工和管理职能分工;
(4)业主方(包括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方)人员的构成和能力;
(5)设计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能力;
(6)承包方管理人员和一般技工的能力;
(7)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能力和经验;
(8)损失控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等。
.由此可知答案为B
2.经济与管理风险,如:
(1)宏观和微观经济情况;
(2)工程资金供应的条件;
(3)合同风险;
(4)现场与公用防火设施的可用性及其数量;
(5)事故防范措施和计划;
(6)人身安全控制计划;
(7)信息安全控制计划等。
3.工程环境风险,如:
(1)自然灾害;
(2)岩土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气象条件;
(4)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因素等。 4.技术风险,如: (1)工程勘测资料和有关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 (3)工程施工方案; (4)工程物资; (5)工程机械等。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 )审批。A: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人D:项目技术负责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即答案为A 。
2023-07-02 18:49
9591
393
偏差分析的一个重要目的是(? ),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A:预测估计完成项目所需的总费用B:找出引起偏差的原因C:采取适当措施纠偏D:检查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偏差分析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找出引起偏差的原因,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成本分析是在(? )的基础上,对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包括有利偏差的挖掘和不利偏差的纠正。A:成本计划B:成本预测C:成本核算D:成本考核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成本分析是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对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包括有利偏差的挖掘和不利偏差的纠正。 。
2023-07-02 18:48
2541
47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依据,不包括(? )。A:组织方案B:项目管理规划大纲C:项目设计文件D:项目团队的能力和水平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依据(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项目合同及相关要求(3)项目管理规划大纲(4)项目设计文件(5)工程情况与特点(6)项目资源和条件(7)有价值的历史数据(8)项目团队的能力和水平。A属于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内容。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编制项目设计建议书的依据是(? )。A:项目功能描述???B:项目建设纲要???C:项目评审要求???D:项目构造描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业主方自行编制,或委托顾问工程师编制项目建设纲要或设计纲要,它是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编制项目设计建议书的依据。 。
2023-07-02 18:35
5237
915
风险管理包括策划、(? )等方面的工作。A:组织B:协调C:归纳D:领导E:控制正确答案:A,B,D,E答案解析:风险管理是为了达到一个组织的既定目标,而对组织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的系统过程,其采取的方法应符合公众利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风险管理包括策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某工程某月计划完成工程桩100根,计划单价为1.3万元/根,实际完成工程桩110根,实际单价为1.4万元/根,则费用偏差(CV)为(? )万元。A:11B:13C:-13?D:-1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费用偏差(CV)=已完工作预算费用(BCWP)-已完工作实际费用(ACWP)=已完成工作量×预算单价-已完成工作量×实际单价=110×1.3-110×1.4=-11(万元)。 。
2023-07-02 18:26
1143
217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识别的工作不包括(? )。A:分析各种风险的损失量B:收集与项目风险有关的信息C:确定风险因素D:编制项目风险识别报告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属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项目风险识别、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响应和项目风险控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主要任务,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应是在(? )。A:设计阶段B:施工招标阶段C:施工准备阶段D:工程施工阶段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2)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
(3)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4)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6)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7)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8)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即答案为C 。
2023-07-02 18:17
3189
117
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编制项目设计建议书的依据是(? )。A:项目功能描述???B:项目建设纲要???C:项目评审要求???D:项目构造描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业主方自行编制,或委托顾问工程师编制项目建设纲要或设计纲要,它是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编制项目设计建议书的依据。通过(? )比率法的分析,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成本总量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比例关系,从而为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指明方向。???A:相关???B:动态C:构成???D:静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构成比率法又称比重分析法或结构对比分析法。通过构成比率,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总成本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比例关系,从而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
2023-07-02 18:05
8199
558
某企业承接了一大型水坝施工任务,但企业有该类项目施工经验的人员较少,大部分管理人员缺乏经验,这类属于建设工程风险类型中的(? )。A:组织风险B:经济与管理风险C:工程环境风险D:技术风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组织风险包含项目承包方管理人员的能力、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A正确。成本分析是在(? )的基础上,对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包括有利偏差的挖掘和不利偏差的纠正。A:成本计划B:成本预测C:成本核算D:成本考核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成本分析是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对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包括有利偏差的挖掘和不利偏差的纠正。 。
2023-07-02 17:59
5546
263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的权限(? )。A:主持项目的投标工作B:组建工程项目经理部C:参与组织对项目各阶段的重大决策D: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权限如下:(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管理机构。(3)参与组织对项目各阶段的重大决策。(4)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5)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源使用。(6)在组织制度的框架下制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7)参与选择并直接管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8)参与选择大宗资源的供应单位。(9)在授权范围内与项目相关方进行直接沟通。(10)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授予的其他权利。通过(? )比率法的分析,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成本总量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比例关系,从而为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指明方向。???A:相关???B:动态C:构成???D:静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构成比率法又称比重分析法或结构对比分析法。通过构成比率,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总成本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比例关系,从而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
2023-07-02 17:59
5362
297
施工成本核算中,是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对(? )进行归集和分配。A:施工成本B:管理费用C:调研费用D:组织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施工成本核算包括两个基本环节:一是按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对施工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二是根据成本核算对象,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出该施工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某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量为3200m3,预算单价为550元/m3,计划4个月内均衡完成。开工后,混凝土实际采购价格为560元/m3。施工至第二个月月底,实际累计完成混凝土工程量为1800m3,则此时的进度偏差为(? )万元。A:11. 8B:11. 2C:11. 0D:-1. 8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进度偏差=已完工作预算费用一计划工作预算费用,其中,已完工作预算费用=已完工作量×预算单价,计划工作预算费用=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本题中,进度偏差=1800×550-3200/4×2×550=110000(元)。 。
2023-07-02 17:57
3764
583
下列指标中,属于项目管理机构成本考核的有( ?)。A:项目成本降低额B:项目成本降低率C:施工生产总成本D:劳动力不均衡系数E:生产能力利用率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公司应以项目成本降低额、项目成本降低率作为对项目管理机构成本考核主要指标。成本分析贯穿于成本管理的全过程,它是在成本的形成过程中,主要利用项目的成本核算资料(成本信息),与(? )等进行比较,了解成本的变动情况。A:目标成本B:责任成本C:实际成本D:预算成本E:类似项目的实际成本正确答案:A,D,E答案解析:成本分析贯穿于成本管理的全过程,它是在成本的形成过程中,主要利用项目的成本核算资料(成本信息),与目标成本、预算成本以及类似项目的实际成本等进行比较,了解成本的变动情况。 。
2023-07-02 17:50
9248
847
(? )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岗位人员在成本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行为符合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要求。A:管理行为控制B:指标控制程序C:监测成本形成过程D:制定纠偏对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管理行为控制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岗位人员在成本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行为符合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首先要清楚企业建立的成本管理体系是否能对成本形成的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其次要考察体系是否处在有效的运行状态。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中,能够看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反映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可通过(??)方法来实现。A:实际指标与目标指标对比B: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实际指标对比C: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对比D:将两个性质不同而且相关的指标进行对比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中比较法常用的三种形式。通过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实际指标对比,可以看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反映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还有注意其他三种方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比率法(相关、构成、动态)等。即答案为B 。
2023-07-02 17:34
2539
36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任务的是(? )。A:施工安全管理B:施工成本控制C:施工进度控制D:项目行政管理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项目经理的任务包括项目的行政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方面,其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1)施工安全管理;
(2)施工成本控制;
(3)施工进度控制;
(4)施工质量控制;
(5)工程合同管理;
(6)工程信息管理;
(7)工程组织与协调等。某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量为3200m3,预算单价为550元/m3,计划4个月内均衡完成。开工后,混凝土实际采购价格为560元/m3。施工至第二个月月底,实际累计完成混凝土工程量为1800m3,则此时的进度偏差为(? )万元。A:11. 8B:11. 2C:11. 0D:-1. 8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进度偏差=已完工作预算费用一计划工作预算费用,其中,已完工作预算费用=已完工作量×预算单价,计划工作预算费用=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本题中,进度偏差=1800×550-3200/4×2×550=110000(元)。 。
2023-07-02 17:22
4563
697
应用动态控制原理进行投资控制纠偏的措施主要包括(? )。A:调整管理职能分工????B:采取限额设计的方法?????C:采用价值工程的方法?????D:调整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E:优化施工方法正确答案:B,C,D,E答案解析:通过项目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如发现偏差,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进行纠偏,如:采取限额设计的方法、调整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采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制定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调整或修改设计,优化施工方法等。通过(? )比率法的分析,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成本总量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比例关系,从而为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指明方向。???A:相关???B:动态C:构成???D:静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构成比率法又称比重分析法或结构对比分析法。通过构成比率,可以考察成本总量的构成情况及各成本项目占总成本的比重,同时也可看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比例关系,从而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
2023-07-02 17:21
5855
19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程序和依据是(? )。A: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B: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前编制完成C: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D: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E:依据项目审批文件编制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程序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业主;(2)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3)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的权限(? )。A:主持项目的投标工作B:组建工程项目经理部C:参与组织对项目各阶段的重大决策D: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权限如下:(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管理机构。(3)参与组织对项目各阶段的重大决策。(4)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5)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源使用。(6)在组织制度的框架下制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7)参与选择并直接管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8)参与选择大宗资源的供应单位。(9)在授权范围内与项目相关方进行直接沟通。(10)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授予的其他权利。 。
2023-07-02 17:12
9428
449
本章引例
原告刘某于2005年11月3日为佳士得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主持拍卖活动,后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拍卖协会)经调查认定,佳士得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的拍卖活动未经过原北京市商委和商务局的批准。于是在2005年11月18日,拍卖协会向刘某做出了中拍协字〔2005〕第31号《关于吊销刘某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通知的内容为:
刘某先生:因你本人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即日起,你不得再主持拍卖活动。
资料来源:胡锦光主编:《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三版)》,3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以及职权;
2.掌握行政机关的种类;
3.区分受委托的组织与被授权的组织;
4.掌握公务员的法律身份;
5.把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如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上述组织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力,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充当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
2.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
如有些政府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同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是组织,无法自行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必须由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来完成。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行为的后果。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单指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的行政主体具有内部与外部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
(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性质与法律来源的不同,可把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则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前者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后者如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可以把行政主体分为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常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它对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这种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与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原则是不同的。
行政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行政机关的这一特征使其与政党、社会组织和团体相区别。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尽管其能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但其不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虽然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职权,但其不是由国家设置的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因而不属于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一点使其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区别。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也是国家机关,但立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立法职能,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司法职能,而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职权。
(三)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一点就使其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别开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因此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既行使一般行政职权,也行使特别职权,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行使特别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指管理全国范围内行政事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指管理地方行政事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是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进行宏观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权限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某些特定、专门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置的内部机构。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外部管理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以相对人为管理对象,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国,大多数行政机关都可以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维持行政机关的内部秩序为目的,以公务员为管理对象,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内的办公室(厅)等,它们只对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四)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派出机关一共有三个:(1)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代表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通常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设派出机构。如公安局设置的派出所、工商局设置的工商所、税务局设置的税务所等,都属于派出机构。
参考案例2-1
原告石某之女石某琼于2008年1月8日乘坐恋人张某的摩托车回开县和谦镇,途经温泉镇,因天气寒冷,二人便在该镇东方红旅社304号房间同宿。当晚被告开县公安局下辖的温泉镇派出所接报警来此“打黄”,见二人既无身份证又无结婚证,遂分别询问,二人各说一词。公安机关认为有违法嫌疑,便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后经核实,二人不是夫妻,同是和谦镇人,石某琼已离婚,张某有妻子,双方属自愿行为,并未有金钱交易,他们要求保密,不要让其家人知道,并拒绝提供各自家属的联系方式。当晚凌晨1时许,该派出所民警让石某琼先行离所,在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其找人代写了检讨。2008年1月9日早晨8时许,石某琼被发现躺在温泉镇农贸市场梯子处,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鉴定,石某琼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并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自己的女儿在温泉镇派出所民警控制其人身自由时死亡,遂向法院起诉温泉镇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县公安局,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限制石某琼人身自由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开县公安局违法,并判其赔偿死者家属8.9万元。
资料来源:http://news.163.com/09/0721/04/5ENICI68000120GR.html。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行政活动实施者的权力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授权;二是行政委托。在我国,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外,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行使行政职权。这类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而这两类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又有所不同。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此类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当然也就更不是行政机关。目前,我国法律对该组织的性质没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说,这类组织可以是任何性质的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2.法律法规授权
此类组织按其本来的性质并不具有行政职权,其之所以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在于其获得了授权,而能够对这些组织进行授权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三种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进行授权,如果进行授权,也只是委托,而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从法律条文看,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时,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是被告。对于规章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由谁做被告,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在事实上承认了行政机关在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规范授权,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承认规章的授权是一种权宜之计,《若干解释》也存在越权的嫌疑,应该尽可能地在将来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之中予以确认。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
一般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各种组织法而获得的行政职权,特定行政职权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基于处理特定行政事务的需要而规定的行政职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
只有那些有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必要和条件的组织,法律法规才可以将特定行政职权授予它们。如果该组织没有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必要和条件,法律法规就不能或者不需要把特定行政职权授予该组织。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对外一般不拥有独立的职权与职责,只能以其所属机关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行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当今公共管理需求不断增多,行政事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常常明确授权行政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行政活动运行的实际情况,可将能够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设机构。即依照组织法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目前,依法得到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内设机构。
(2)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可设置派出机构,代表该职能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项的管理工作,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尽管它们原则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经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后,就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派出机构的授权,有的以概括方式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第14条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概括性授权,使其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以列举方式进行,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在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范围内,公安派出所被赋予了行政主体资格。
(3)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使专利复审权的专门机构,专门审查有关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行政纠纷案件。此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设立的计量检查机构等,都属于行使专项职权的专门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以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一些原政府主管部门转变或改建而成的行政性公司大量出现,例如,物资主管部门改为物资公司,煤炭主管部门改为煤炭统配公司,以及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行使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而使其成为行政主体。
3.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改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事业单位比较复杂,就其性质而言,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但更多的情况下,它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此时即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事业单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授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处分,这种权力也属于行政性权力。
参考案例2-2
本案原告肖某是河南某大学的一名在校生,2011年6月18日,肖某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他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天,学校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考试成绩无效,根据该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0日,学校向肖某送达了该校《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学校于当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肖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肖某开除学籍的处分。2011年6月24日,肖某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某又于同年9月27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校的处罚太重。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开除肖某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的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该校是先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然后才听取肖某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2011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该校撤销对肖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
资料来源:http://www.fl168.com/lawyer/hujin/blog/368644.html。
4.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经法律法规授权,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都可以进行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9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农村居民,应当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那么在出具婚姻证明的职权上,村民委员会因为有了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三)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两种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
即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授行政职权时,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的行政主体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授权范围之外的事项时,不享有所授予的行政权力,不是行政主体。例如,高等教育机构在行使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时,是接受授权的行政主体,在之外所发生的学校与学生的日常教学关系中,高等教育机构则不是行政主体。
二、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
当某些行政主体因受条件限制或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例如人员不足、专业人员水平和技术装备暂时不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等,无法亲自行使某项行政管理职权,难以负担起某方面或某项行政管理任务,则可以通过实施行政委托,由其他组织或人员代其具体行使行政职权,以达成行政管理目标,于是行政委托制度便应运而生。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同,也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该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受委托组织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职权。
(二)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及委托规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依据;(2)行政机关只能将行政职权委托给事业组织,不能委托给企业组织,也不得委托给个人;(3)事业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4)事业组织应当有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条件;(5)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
(三)法律地位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存在较大差别,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其具体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二)产生的依据不同
受委托的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三)行为的后果不同
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2-3
张某诉上海市B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4月21日下午13时许,张某驾车外出寻找门面房,途径本市B区兴塔镇一十字路口时,碰见两个人,要求原告帮忙载一程,将他们带至目的地时遇到了被告的执法人员检查。原告并非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未收取车费,被告用诱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20080067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上海市B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辩称: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陈述(申辩)笔录,可以认定原告驾驶非本市车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了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之规定,给予其10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之规定,被告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的职权。关于执法程序,被告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经过内部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审批,告知了原告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原告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程序合法。关于事实认定,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原告从事了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经营活动的事实。从现场检查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来看,原告已与乘客约定好车资,无论原告是否已经实际收取该约定车资,均不影响对原告从事非法营运的定性。关于法律适用,被告认定原告之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具有相应的证据作为依据,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胡锦光主编:《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三版)》,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1.公务员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履行公职是公务员的核心要素。所谓公职,就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企业或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因此,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企业或事业单位中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员才可能属于公务员。这就意味着公务员不是为私人企业或者组织而工作,是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公务活动。
(2)必须是纳入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意味着只有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是国家公务员。如果属于事业编制或没有编制的人员,即使履行公职,也不属于公务员。在我国,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行政编制机构,负责行政编制的管理工作。
(3)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来源于国家财政的供给,他们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职能部门工作的人员,如果其工资和福利并非由国家财政负担,那么就不是公务员。但并不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就不是国家公务员。
(4)必须是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是判别某人是否为公务员的重要标准。普通公民在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可以成为公务员。任何人未经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均不能自动成为公务员。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2.公务员的范围
我国的公务员具体指以下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专职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政协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协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各级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专职副委员长、秘书长;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八个民主党派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8)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上述部分社会团体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1.领导职务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领导、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不具有领导、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第3款和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型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所谓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服务和支持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这样的分类,为国家公务员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3.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务员
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公务员。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例,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都是选任制公务员。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委任制的一般做法是,由机关中的主管领导或有关方面根据一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由人事部门对任职人选进行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
所谓聘任制的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合同方式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考任制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4.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
这是根据公务员的身份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的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我国在理论上有研究,但立法上没有直接体现。
所谓政务类公务员,是指通过政治任命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与相应的政党共进退,具有严格任期的公务员。
所谓业务类公务员,是指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可长期任职,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
(三)公务员的法律身份
公务员具有多重的法律身份,即公民身份、国家公务员身份和机关的代表身份。
公务员是公民的一部分。作为公民,其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各项义务,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各种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也能够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当部分公民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成为国家公务员后,便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从本质上讲,公务员身份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公务员享有特定的权利,并履行特定的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案例2-4
李某是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王某因与邻居陈某在生意上存在竞争,便请李某去检查陈某的商店。李某到陈某的商店后,以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询问和检查。陈某要求李某出示证件,李某不予理睬。陈某要求李某离开,否则将报警。李某恼羞成怒,上前就打陈某。第二天,陈某到公安局报案,经鉴定陈某受轻微伤。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所在县工商局得知此事后,给予李某降级的处分。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经过调查,受理了李某就某县公安局对其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但没有受理县工商局对其作出降级处分的复议决定。之所以如此,理由在于李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当他实施打人的行为时是普通公民,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他被所在单位县工商局给予降级处分时,则是国家公务员,县工商局对其处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机关的代表身份则出现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当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外管理时,其实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进行的。此时,国家公务员就以机关代表的身份与外部各种主体发生权利(力)与义务关系。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公务员不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则是被申请人或被告。
公务员以不同的身份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当以公民的身份出现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如向某人借钱。当以公务员身份在机关内部实施行为时,则属于个人行为或内部行政行为。如某公务员对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某公务员保管档案的行为则属于内部公务行为。当以机关代表的身份出现,特别是以行政机关的代表身份出现时,所实施的行为则属于外部公务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征税,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特定的相对人颁发营业执照,等等。
那么如何区别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呢?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素:(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所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在下班时间所实施的行为则是非公务行为。(2)公益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一般认为是公务行为。(3)职权与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则视为公务行为。(4)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所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5)命令要素。公务员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所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当然,在实践中判断公务员的某一行为究竟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则需要综合考虑上述要素。
参考案例2-5
200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某市法院法警大队的队长李某与某镇法庭副庭长何某驾驶着警车回家。路过某一街道时,发现街上人多车挤,便鸣警笛借人行道穿行。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私家车刮坏。私家车司机上前理论。李某称:“我们这是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私家车司机认为,李某执行公务的说法没有道理,哪有在春节期间执行公务的?于是双方吵了起来,之后李某与何某一把将私家车司机推开,扬长而去。第二天,私家车司机找到某市法院领导,要求法院赔偿。经某市法院纪检部门调查,李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某企业老板处吃年饭,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其个人行为,因此责令李某等自行赔偿私家车司机的损失。私家车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干部和法官,肇事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在公务标志上,李某与何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公务行为,但是从其他要素,如时间要素上来看,是在春节期间;公益要素上,是去某企业老板处吃年饭,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命令要素上,没有领导的指示。因此,他们的行为应当是个人行为。李某等人应当对私家车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由公务员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公务员基于履行公职与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公务员与人大之间的关系、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公务员与政协之间的关系、公务员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点。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
公务员法律关系只发生在机关与公务员之间。普通公民只有经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职于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后,才能成为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即机关和公务员。所谓机关,则包括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等组织。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中,机关总是居于主导地位
公务员法律关系中,虽然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机关总是处于优越或主导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如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通过由机关的单方意志表示而决定;在公务员法律关系中,机关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公务员则承担较多的义务,公务员要接受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当公务员与机关发生纠纷时,通常在机关内部加以解决。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普通公民只有取得公务员身份才能以机关名义实施公务活动,而机关通常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公务员担任的公职是一种国家公职,是代表国家和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公务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所以,公务员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的委托关系。[1]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公务员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始担任国家公职。通常通过选任、委任、聘任和考任等方式产生。选任,是指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公务员。委任,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聘任,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合同方式产生的公务员。考任,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二)变更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公务员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内容发生的变化,但公务员的身份却没有变化。这些法律事实通常指:
(1)职务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中本人的德才表现与工作业绩,提高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活动。这意味着公务员在职位结构中所处地位的提高,职权与职责的增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因此,晋升能够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2)降职。公务员的降职,是指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这意味着公务员在本部门的职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降低,职权与职责范围的缩小,以及工资、福利等待遇的减少。因此,降职能够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3)转任。公务员的转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理由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平级调动。转任会改变公务员与原机关之间的人事关系,因而能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4)撤职。公务员的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现任职务,但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一种行为。它同样导致原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辞去公职。它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根据一定程序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辞去公职一经有权机关批准,公务员法律关系就宣告结束。
(2)辞退。它是指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的公职关系。被辞退的公务员因此丧失了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律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
(3)退休。它是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或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根据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公务员队伍,并领取一定养老金的法律行为。公务员退休后,公务员法律身份就不存在了。
(4)罢免。它是指因某种法定原因,公务员被权力机关免去公共职务的法律行为。公务员被罢免,公务员的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了。
(5)开除。它是指机关对严重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其公职的一种处分行为。被开除的公务员自然丧失公务员身份了。
(6)死亡。公务员死亡必然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其与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了。
(7)丧失国籍。它是指因某种原因,公务员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意味着公务员已经丧失担任公务员的资格,公务员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了。
参考案例2-6
刘某诉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色盲”歧视案
2010年4月,刘某参加了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招考考试,报考湖南省地勘局职业安全管理岗位,职位备注要求是:“长期野外工作,适合男性;注册安全工程师年龄和学历可放宽到35岁、本科。”经过激烈的竞争,刘某以笔试第一、面试第二,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好成绩进入体检环节。但在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红绿色盲。刘某担心这会影响自己的招录,故在体检合格名单出来之前,多次和湖南省地勘局人事处联系,询问色盲是否会影响招录结果,并表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颜色分辨无异常,在前单位从事安全工作4年多,也从未出现过颜色分辨不清的情况,尤其是对红绿单色的辨认并无障碍,人事处回复说单位会综合考虑刘某的情况。当年12月6日,湖南省地勘局发布了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上没有刘某。刘某立刻向湖南省地勘局人事处打电话询问自己落选的原因,对方告知是因为体检查出色盲,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刘某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之后,多次与招考单位沟通,单位坚持称其报考的安全管理岗位属于特殊岗位,并且声称部分高校在安全工程招录过程中对色盲、色弱有限制要求,所以认为刘某不适合该岗位。但国家高等院校录用体检标准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安全工程专业未受色盲、色弱限制。无奈之下,刘某只好申请复检,但单位人事处告知他,由于其体检报告单上医生没有写明复检建议,所以不能申请复检。刘某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自己因色盲被拒录却无法申请复检的情况,对方告知考生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可以重新向单位申请复检。单位人事处却以其超过体检复检申请期限为由,再次拒绝了他的复检申请。刘某随即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2011年12月22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2年3月23日,法院追加湖南省公务员局为第二被告;2012年4月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同年8月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体检结果,导致原告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书;被告在招录该岗位时并未事先规定视觉上的限制条件,并且该岗位并非“特殊岗位”,被告因色盲拒录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属歧视行为。而被告律师则称,刘某的体检结论性意见由医院出具,有关单位对体检结果予以了公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刘某的复检申请;招录岗位为职业安全管理,色盲会严重影响工作,并可能造成安全问题,刘某不可被录用;体检医院作出的不合格结论符合岗位设置,也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因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录用,不存在歧视问题。
最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2/19/c_122443882_2.htm。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2)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3)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对性。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依法提出申请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抚恤金、补助金等。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计划的制定,如论证会等。在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处理中有陈述权、申辩权。
(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辩论机会,以便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4)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5)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若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行政相对人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人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参考案例2-7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诉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1年8月10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所属西麻山站是否存在向托运人强行收取保价费和延伸服务费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委托西麻山工商分局进行调查。调查中,向西麻山站站长、收费员及麻山区奥宇石墨矿等多家托运人调取了相关证据。2001年10月25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西麻山站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对西麻山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法律依据及西麻山站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期限。西麻山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01年11月30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有西麻山站参加的听证会。2001年12月31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所调查的证据,以西麻山站向托运人强行收取了保价费和延伸服务费,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2001〕第179号文件精神,认定西麻山站为行政处罚对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对西麻山站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上缴国库的鸡工商处字〔2001〕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于当日送达西麻山站。西麻山站不服,于2002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西麻山站以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由申请撤诉,准许撤诉后,西麻山站所在的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的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牡丹江铁路分局已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西麻山站隶属于牡丹江铁路分局,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至牡丹江分局。显然,西麻山站不属于法人。那么西麻山站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呢?关于其他组织的条件及其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已有了明确的界定,即《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据此,西麻山站亦不属于其他组织,而其主管单位牡丹江铁路分局系法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侵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已具备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
引例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拍卖协会的法律地位,其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虽然上诉人刘某在二审程序中又撤回了上诉、该案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而告终,但是该案所争议的问题在案件审理中依然存在着分歧,对于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拍卖协会作出的第31号通知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拍卖法》授予拍卖协会监督权力,虽然授权比较宽泛,但是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授予实质上是一种资质的认可,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且商务部和人事部于1996年12月制定的《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了拍卖协会具有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职权。虽然此规定能否授权拍卖协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尚存在争议,但这是实体审查的内容,因此应当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实际情况,目前对于行业协会纠纷的处理方法以不予受理居多,如起诉中国足协,法院即是驳回起诉;另外,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反映,要求商务部予以解决。对于这一类案件,以不予受理为宜。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否则无法保护受其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行业协会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推进,还需要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的性质与地位进一步地予以明晰。
本章小结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拥有者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之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也并非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在一切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确立行政主体这一行政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不仅有助于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而且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
练习题
1.名词解释
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2.思考题
(1)行政主体的特点有哪些?
(2)行政机关有哪些分类?
(3)如何理解公务员的法律身份?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5)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6)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3.案例分析题
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业局委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明光市丰华养鸡场门市部查获部分兽药,并发现其没有办理2000年兽药经营许可证,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随后调查了部分养殖户,并于2000年8月11日向丰华养鸡场送达了《告知听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对丰华养鸡场给予三项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000元。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告知了丰华养鸡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8月12日丰华养鸡场要求组织听证,并递交了书面申请,8月1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答复决定不组织听证。8月2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对丰华养鸡场作出了上述三项行政处罚,丰华养鸡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分析要点提示: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为这属于行政委托。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首先,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它们的经常性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而是从事非国家公务的其他工作。其次,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所谓一定的行政职能是指委托机关委托其行使的,并且依据法理是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某种行政职能,有些行政职能及其职权依据法理只能由行政机关自己行使而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如行政立法权。再次,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它行使职能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最后,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受委托组织本身不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中,委托者和受委托者都是行政机关,受委托者本身即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只是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组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受委托的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即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以从事经营性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临时决定成立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是指与相应的行政职能有关,而不是指与委托机关所在的整个管理领域职能有关,更不是与整个行政职能有关,因为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毕竟有所区别,法律不可能要求前者完全达到后者的标准。(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一条件是关于“物”的要求,包括技术、设备和其他有关物质条件。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它在明光市农业局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明光市农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是行政主体,明光市农业局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
注释
[1]参见徐银华:《公务员法新论》,41~4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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