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哪家家律所办理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经验丰富?

本文由胡静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静: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十三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静主任律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发布于 2022-04-24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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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滥用职权罪的侦查方法及策略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9:46:26
人浏览导读: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二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 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 的依法、有效管理;二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三是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 千万、上亿,也有的造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 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一个常 见的罪名。因此,正确剖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把握和运用好侦查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方法策略,对做好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 确的规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 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 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在认 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 追求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在侵犯的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  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时,才构成此罪。  (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办理滥用职权罪的证据要求  与办理任何案件一样,办理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证据要求方面要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践中我们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全面调查和掌握行为人的职责权限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的职责权限包括:规范性职责、职务性职责、公认性职责和授权性职责四种。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职责规定,是确认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全面收集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包括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往来信件、电报、会谈会议记录等书证物证。通过对这些书证物证的分析认定,可以判断出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执行责任,进而确定出滥用职权的直接责任,为下一步工作理清思路、打好基础。  (三)从确定损失结果查找直接责任人员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比较明确,但在有些特殊案件中,由于多因一果、情况复杂,有的直接责任人也一时难以确定。对此类案件可以采取以事立案、以事找人、层层逆推的侦查方法,即先确定损失结果,再侦查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行为,最后确定直接责任人。  (四)注意证据的相互衔接和证明,排除矛盾点  有效的证据有着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证明的特点,一旦出现证据相互矛盾,就犯了取证工作的大忌,必须加以及时有效的排除,否则会影响整个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质量。  (五)要注意损害结果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损害结果作为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必备要件要素,是我们取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如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必须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对人身伤害鉴定有争 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经济损失的确定相对复杂,一是要注意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区别。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 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 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二是要注意经济损失作为债权存在时,能够追回与无法挽回的区别。只有当经济损失达到司法实 践认可的"无法挽回"的标准时,才能确定为经济损失;三是要注意经济损失在计算时间上把握的准确性。滥用职权行为有时与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有一个时间差,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往往差距很大。我们要准确的把握住损害结果发生之日,然后按照最相邻时间段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和计算。  三、办理滥用职权案件的侦查策略   (一)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选准案件突破口   这是办理滥用职权案件的首要环节。渎检部门经过初查工作并经检察长同意决定立案,应该讲对案件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必须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份有针对性、 预见性和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明确侦查思路、步骤和主要方向,以此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指南。滥用职权案件突破口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一是从书面材料入手。由于滥用职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因为每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关于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工作制度、规章等书面材料,因此,从书面材料入手是破案的较为可靠的突破口。[page]  二是从证人入手。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一般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各方面证人相对也较多,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书面证据不全,或者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时,即应该从证人入手,选择案件突破的薄弱环节。  三是从现场勘察入手。对有现场可勘察的案件,应该从现场入手选择突破口,通过现场勘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   四是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由于身份、地位的特殊性,相对较难突破,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应视具体情况、具体问题而定。如 有的犯罪嫌疑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责任,有较好的悔罪心理,侦查人员只要运用恰当的策略,还是比较容易获取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  (二)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滥用职权案件与大多数渎职侵权类案件一样,办案时遇到的干扰多,阻力大。往往这边刚出击,那边说情的人已赶到。这就要求我们渎检干警既要有高度的职业使 命感,又要在方式方法上灵活机动。在初查阶段,必须掌握一个快字,只有我们掌握了犯罪事实和证据,才能减少干扰和阻力。有必要的话我们可以借助上级主管部 门出面来排除阻力,否则案件很难成功顺畅地办理下去。(三)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合力优势  特别是在传讯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有关书证、排除阻力干扰的案件初始阶段,工作量大、头绪多,必须在块上利用整个检察院的办案资源,在线上要依靠上级侦查指挥中心的力量优势,在法定的时间内,一举拿下主要证据。  (四)注意审讯和询问的技巧性,不轻易暴露审讯和询问意图   讯问和询问的方法有很多种,侦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询问对象、讯问对象对事件的整个过程做尽可能详尽的表述,从中就重点的问题进行插问,从而促使当事人说实 话,这样制作出的笔录给人感觉也非常真实和具有说服力。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渎职方面的问题已有所察觉或相对敏感,则可以采用迂回讯问的方式来使他在不经意间 说出渎职方面的问题。如侦查人员可以从让其谈经济方面问题入手,慢慢地切换到渎职方面的主题。总之,询问和讯问没有固定的模式,一切都要由经验丰富的预审 员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性格特征和其他主客观因素灵活的掌握。  (五)正确运用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运用的准 确、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展开,我们切不可出于怜悯或其他非案件因素的考虑,该抓的不抓,以致给侦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应该看到,一旦犯罪 嫌疑人被抓,对我们侦查工作带来的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因素。因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大胆地运用拘留和或逮捕强制措施,有利于扩大战果、排除干扰,促使 未讲实话的有关人员如实作证,对于整个案件的突破往往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 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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