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并提升资产管理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的投资信用评级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22),2022年10月24日发布施行…欢迎登录渡考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心http://www.dukaow.com/查看更多信息!
[转]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2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性法规1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规定3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
  6.《企业债券管理条例》4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4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4
  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4
  3.《证券行业诚信准则》5
  4.《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5
  5.《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5
  6.《证券市场禁入规定》5
  7.《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5
  8.《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6
  9.《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6
  10.《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6
  11.《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
  1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7
  第二部分 交易所债券市场8
  (一)评级业务管理8
  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8
  2.《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9
  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9
  (二)债券发行与交易10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0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1
  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11
  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11
  5.《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12
  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12
  7.《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2
  8.《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13
  (三)特种债券13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13
  (四)资产证券化14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4
  2.《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14
  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5
  第三部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15
  (一)评级业务管理15
  1.《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15
  2.《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16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16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17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17
  6.《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17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17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18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18
  1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18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19
  (二)债券发行与交易19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19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1号》及《关于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19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19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
  5.《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
  6.《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1
  8.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业务指引21
  9.《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1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22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2
  第四部分 企业债券、政府性债务及保险资金投资债券22
  (一)企业债券22
  1.《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2
  2.《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23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23
  4.《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3
  5.《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23
  6.《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4
  7.《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4
  8.《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24
  9.《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24
  10.《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25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5
  (二)政府性债务25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5
  2.《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5
  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6
  4.《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6
  5.《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6
  6.《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26
  7.《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7
  8.《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7
  (三)保险资金投资债券27
  1.《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27
  2.《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28
  3.《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28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8
  5.《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自律规则(试行)》28
  第一部分 综合性法规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正并施行)掌握公司种类;熟悉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了解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了解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了解关于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了解股份回购的情形和程序的规定;熟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掌握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19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熟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了解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了解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了解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和规定;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熟悉关于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2020年5月28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熟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了解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保证合同的性质;掌握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形;熟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掌握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掌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掌握权利质权设立的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规定(1979年7月6日公布,2020年12月26日最新修正,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掌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熟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熟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熟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熟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熟悉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正并施行)掌握五级预算的内容;掌握预算的分类与概念;熟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掌握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了解预算编制的原则与方法;熟悉预算收入征收和预算支出拨付的规定;了解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超收、短收的规定。
  6.《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公布,2011年1月8日最新修订并施行)掌握企业债券的定义;熟悉企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责任;熟悉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求;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6月27日公布,2022年8月12日最新修正并施行)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发布并施行)掌握廉洁从业的定义和对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掌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廉洁从业制度体系建设的规定;熟悉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的规定;掌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了解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履行的廉洁从业报告义务;掌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熟悉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责任主体的规定;熟悉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廉洁从业规范和廉洁文化建设的内容。
  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3月28日公布,2020年3月2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熟悉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的规定;熟悉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掌握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的规定;了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机制。
  3.《证券行业诚信准则》(2022年5月20日发布并实施)掌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的义务、对客户的义务、配合监管、自律管理的义务;掌握证券评级机构的诚信从业管理责任;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自律管理机制及措施。
  4.《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2022年5月20日发布,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熟悉执业声誉信息的内容;了解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了解执业声誉信息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
  5.《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0年8月6日发布并实施)掌握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6.《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公布,2021年6月15日最新修订,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熟悉关于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象和适用情形的规定;掌握市场禁入类型和禁入期限的规定;了解关于市场禁入人员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
  7.《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2018年9月4日公布并施行)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逐步统一的要求;掌握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的规定。
  8.《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6日公布,
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掌握本办法所适用的业务、机构及对象的定义和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范围;了解监管主体的范围及职责;熟悉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掌握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及现场检查内容;熟悉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9.《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年6月15日公布,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熟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熟悉对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要求;了解发行人履行清偿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熟悉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掌握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相关措施;掌握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相关要求;熟悉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的相关要求;了解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10.《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2020年7月19日公布并施行)熟悉互联互通的概念及相关机制安排。
  11.《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5日发布,2021年5月1日实施)了解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定义和对企业信息披露在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熟悉债券发行前和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债券发生违约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职责和义务;熟悉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掌握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企业信用状况、担保情况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披露内容;熟悉企业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报告期内重要事项。
  1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21年8月6日公布,2022年8月6日起施行)掌握对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的相关要求;掌握对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掌握对评级机构加强信息披露的规定;熟悉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公平竞争的措施;熟悉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措施。
  第二部分 交易所债券市场
  (一)评级业务管理
  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掌握中国证监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关于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施备案管理的规定;掌握本办法规定的证券评级业务范围;掌握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的原则;掌握证券评级业务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掌握资信评级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开展备案和重大事项备案的相关要求;掌握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基本要求;掌握证券评级机构因与评级委托方或者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的情形;掌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实施业务回避的情形;掌握证券评级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建立相关制度的规定,包括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三级审核程序、信用评审委员会、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信息保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掌握关于评级项目组组长的业务资格和对项目组从事评级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在对评级报告有异议时,评级委托方、受评机构或受评证券发行人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时对评级结果公布的有关规定;熟悉对证券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兼职和投资的限制及其从业要求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相关信息变更时的备案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相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了解关于证券评级机构对外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规定;掌握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及报告主要内容的规定;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规定;了解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评级机构实施自律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时的相关处罚规定。
  2.《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2012年3月12日发布并施行)熟悉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的相关要求;掌握评级业务档案资料的内容;掌握评级业务的主要程序;熟悉评级准备环节包括的具体步骤;掌握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撰写初评报告的程序;掌握评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掌握终止评级的若干情形;掌握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时间;熟悉证券评级机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熟悉建立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的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负有的保密义务;掌握合规检查报告的内容。
  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月6日发布,2016年6月24日最新修订并施行)掌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掌握按照评级对象的不同类型和特征应分别收集的资料内容;熟悉首次评级时对评级对象现场考察与访谈的时限要求;掌握在尽职调查中评级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掌握撰写评级报告的基本要求;熟悉评级报告的基本结构及关于评级分析的主要内容;掌握评级机构开展首次评级、连续评级和跟踪评级时完成评级报告初稿的时限要求;掌握评级报告审核、定稿等工作机制;掌握评级对象影响前次评级结论的重大事项;熟悉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了解评级机构应披露的评级业务信息及相关要求;熟悉评级机构应披露的评级业务中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熟悉评级机构应披露的可能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评级机构开展自律检查的相关要求。
  (二)债券发行与交易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发行方式;了解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事项;掌握关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熟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符合的条件;熟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了解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资信状况标准;熟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程序;了解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的相关规定;熟悉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掌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的规定或约定;熟悉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掌握关于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规定。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公布,2020年2月14日最新修正并施行)了解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掌握关于可转债期限的规定;掌握关于可转债评级的有关规定;掌握关于可转债担保事宜的有关规定;掌握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其出具的文件署名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募集证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对出具机构及签署人员的要求。
  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规定;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方式;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的期限要求、转换价格、选择权,以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10月17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规定;熟悉可交换债券的期限、面值以及发行价格确定机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了解有关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的规定;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合同事项。
  5.《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4月22日发布并施行)熟悉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了解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应提交的文件;熟悉发行人、增信主体、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了解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了解债券停牌、复牌、终止转让的规则;熟悉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
  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5年4月23日发布,2019年12月20日最新修订并施行)熟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的范围;熟悉因子公司原因导致发行人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
  7.《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7年3月17日发布并施行)掌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掌握债券信用风险的分类和列为关注类、风险类的情形;熟悉关注类、风险类债券的风险排查方式和时间要求;熟悉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措施;了解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
  8.《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2017年3月17日发布,2022年1月17日最新修订并施行)了解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应急管理机制;熟悉公司债券潜在违约的处置机制;熟悉公司债券实质违约的处置机制。
  (三)特种债券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2年6月2日发布并施行)掌握短期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情形及对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掌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可续期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挂牌的条件;了解债券存续期间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要求;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应符合的要求;了解债券存续期间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绿色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对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熟悉碳中和项目包括的类别;掌握低碳转型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对低碳转型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掌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应符合的要求;熟悉对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掌握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应符合的要求;熟悉对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掌握“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对“一带一路”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掌握纾困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纾困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应符合的要求;熟悉对纾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掌握疫情防控公司债券的定义;熟悉对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
  (四)资产证券化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掌握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熟悉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熟悉基础资产相关内容;熟悉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职责及义务;熟悉特定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了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的权利;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要求;掌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督管理。
  2.《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6月8日发布并施行)了解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了解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了解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和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掌握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要求。
  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5月11日发布并施行)掌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掌握影响债券信用风险状况的信息;熟悉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熟悉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措施。
  第三部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评级业务管理
  1.《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2006年11月2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最新修订并施行)(1)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了解《规范》的适用范围;掌握信用、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评级对象等术语及其定义;熟悉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进入和退出程序;熟悉关于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要求的规定;熟悉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熟悉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员工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2)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了解信用评级业务的基本原则;掌握关于信用评级小组及小组成员的相关规定;掌握关于评级信息的来源及质量的相关规定;熟悉关于信用评级程序的相关规定;掌握关于信用等级符号及定义的相关规定;熟悉关于信用评级报告的相关规定;熟悉关于评级结果发布的相关规定。
  (3)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熟悉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应遵循的准则和具体要求;了解主管部门对评级业务的管理方式和具体管理措施。
  2.《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2008年3月11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的要求;了解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时间的要求;熟悉对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方式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报备材料的相关要求。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2017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境内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的条件;了解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的条件;熟悉评级机构向自律组织申请注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要求;掌握评级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2013年1月8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委托评级的类别和双评级制度;掌握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要求;熟悉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评级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相关评级业务的情形;掌握对信用评级业务的基本要求;熟悉对发行人委托评级、投资人委托评级、主动评级的特别要求;熟悉相关自律管理措施。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2016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熟悉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的定义;掌握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的原则和指标。
  6.《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2018年3月27日发布并施行)掌握交易商协会对评级机构的分层分类管理制度;掌握评级机构注册评价的原则和指标;了解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熟悉评级机构注册评价的实施程序;熟悉评级机构注册评价结果的运用;掌握评级机构注册评价的自律规范。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2018年3月27日发布并施行)掌握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应承诺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应履行的自律义务;掌握对违反公约行为自律处分的规定。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掌握调查访谈的定义;熟悉项目组应收集资料的内容;熟悉评级信息的收集渠道;熟悉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访谈的情形;了解实地调查访谈的访谈对象和时间要求;熟悉调查访谈工作底稿保存要求;掌握调查访谈过程中评级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和保密义务。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5月10日发布,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掌握评级机构应披露评级业务制度、评级文件体系、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熟悉评级机构披露评级报告、关注公告、检验结果、历史评级结果的要求;掌握评级机构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了解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1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2019年10月10日发布并施行)熟悉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的基本规定;熟悉信用评级机构隔离设置的相关规定;掌握信用评级机构的禁止性规定;掌握信用评级人员离职审查及轮换的相关要求;熟悉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交易商协会可以采取的调研方式及管理措施。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2008年4月15日公布,2020年6月12日最新修订并施行)掌握中介机构应提供的中介服务业务规范、行为规范;熟悉对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及自律处分的规定。
  (二)债券发行与交易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公布,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了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及发行方式;熟悉对债务融资工具的自律管理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1号》(2021年8月11日公布并施行)及《关于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发布并施行)掌握取消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要求。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4月27日公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掌握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的定义;熟悉金融债券的发行监管机构及发行原则;了解政策性银行发行申请条件;了解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了解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了解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文件内容;熟悉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掌握金融债券发行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掌握有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监管机构、发行和交易场所的规定;熟悉有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原则、还本付息的要求;掌握申请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管理和调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募集资金用途的禁止性规定;了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内容和豁免规定;了解监管处罚规定。
  5.《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6月17日公布并施行)掌握商业银行次级债定义;熟悉次级债发行方式、发行人、发行原则及监管机构;熟悉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熟悉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的条件;掌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文件中有关信用评级报告的规定;了解发行次级债的额度要求;掌握次级债发行的信用评级要求、发行方式;了解发行次级债的时间限制、监管报告要求;掌握私募发行的信用评级要求。
  6.《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公布并施行)掌握资产支持证券的含义、性质和发行方式;熟悉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则和涉及的机构;熟悉信托财产的定义;了解受托机构不得相互抵销的资产;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机构;掌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中有关信用评级报告的规定;掌握资产支持证券的增级方式;掌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熟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式;掌握资产支持证券定向发行免于信用评级的规定。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9月8日公布并施行)了解本办法中境外机构的范围;熟悉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时关于信用评级报告的要求。
  8.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业务指引了解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掌握对上述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9.《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21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债券通”“北向通”的定义;熟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了解境外托管机构、境内托管机构的职责。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2021年9月14日公布,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熟悉“南向通”的定义;了解参与“南向通”机构;掌握“南向通”的投资范围。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公布,2021年3月26日最新修订并施行)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语言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变更规定;熟悉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范围;掌握信用评级机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了解其他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自律管理和自律处分规定;了解信息披露文件送达平台及审核机构。
  第四部分 企业债券、政府性债务及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一)企业债券
  1.《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11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根据其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担保行为和规范信用评级的具体要求。
  2.《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2012年10月9日公布并施行)掌握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使用企业征信记录的规定;熟悉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的要求;熟悉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意义;了解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了解综合信用承诺书的内容。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2013年4月19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发债申请的范围;了解从严审核类发债申请的范围。
  4.《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29日公布并施行)掌握项目收益债券的基本概念和资金用途;熟悉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方式和条件;了解对项目收益债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5.《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2015年11月30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的措施;了解对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的条件;熟悉债券担保、再担保和信用保险的要求;掌握规范评级机构服务的规定;了解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
  6.《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8月1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的定义及范围;了解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的发行条件。
  7.《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8月1日公布并施行)熟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定义及范围;了解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发行条件。
  8.《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2020年8月11日公布并施行)熟悉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主要支持领域;熟悉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了解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的支持政策。
  9.《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2018年2月8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对申报企业资产质量、权属的要求;掌握严禁申报企业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要求;熟悉对募投项目的要求;了解对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的要求;熟悉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的要求。
  10.《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2018年12月5日公布并施行)掌握重点支持的优质企业的条件;掌握优质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方式;熟悉优质企业债券的审核政策;掌握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了解加强优质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3月1日公布并施行)掌握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的规定;掌握企业债券的注册、受理、审核机构及其职责;掌握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掌握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熟悉落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职责的规定。
  (二)政府性债务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9月21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了解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相关内容;熟悉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及信用评级制度相关要求;了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预警机制。
  2.《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公布并施行)熟悉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的措施;了解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的规定;了解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的措施。
  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11月9日公布并施行)掌握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的定义;熟悉一般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了解预算编制和批复的要求;熟悉预算执行和决算的规定;掌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
  4.《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11月9日公布并施行)掌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的定义;熟悉专项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了解预算编制和批复的要求;熟悉预算执行和决算的规定;了解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
  5.《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年4月26日公布并施行)了解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的措施;熟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行为的要求;掌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规定。
  6.《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月20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熟悉地方财政部门选择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要求;掌握信用评级的工作程序;掌握信用评级机构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
  7.《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5月29日公布并施行)了解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了解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关要求;熟悉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措施;熟悉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的相关要求。
  8.《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12月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了解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义和分类;熟悉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的规定;熟悉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三)保险资金投资债券
  1.《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2007年1月8日公布并施行)了解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的主要原则、管理制度及基本流程;了解信用评级的符号及含义;熟悉信用数据建立及存档规定;熟悉发债主体评级过程中应该考虑的事项;掌握偿债评估包含的内容;掌握偿债意愿评定过程中应该关注的事项;熟悉对不同行业主体评级的原则和要求;掌握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评级方法;掌握债项评级过程中应该关注的因素;掌握不同偿债顺序对债项级别的影响;掌握存在担保时的债项级别的确立原则;掌握存在抵押、质押和信用保证等信用增级时信用评级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应注意的事项;了解评级报告包含的内容及要求;掌握评级分析过程中应该考虑的因素;熟悉跟踪评级报告有关要求。
  2.《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2012年7月16日公布并施行)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符合的条件;熟悉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种类及特定要求;了解保险公司对各类债券的投资总额和投资余额的规定;掌握对于运用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相关规定;了解与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2013年7月31日公布并施行)熟悉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应满足的条件;熟悉评级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内容;掌握对评级机构跟踪监测、定期检验的要求。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1月2日公布并施行)了解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掌握保险资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对其外部信用评级的具体要求;熟悉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5.《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自律规则(试行)》(2018年8月31日发布并施行)了解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的定义;掌握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规定;熟悉评级机构负责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评级机构人员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熟悉重大风险事件的范围。
  (测试涉及的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tzgg/202210/t20221024_169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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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资本充足率报告
目录
1. 引言 .................................................. 4
1.1 公司简介 .......................................... 4
1.2披露依据 .......................................... 4
1.3披露声明 .......................................... 5
2.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 6
2.1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 6
2.2资本缺口及资本转移限制............................. 7
3. 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 8
3.1资本充足率指标 ....................................... 8
3.2资本构成 .......................................... 8
3.2.1主要资本构成项................................ 8
3.2.2门槛扣除限额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 9
3.3风险加权资产...................................... 10
4.资本管理 .............................................. 11
4.1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 11
4.2 资本规划与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 ..................... 11
5.全面风险管理 .......................................... 14
6.信用风险 .............................................. 14
6.1信用风险管理...................................... 17
6.2信用风险暴露...................................... 19
6.3信用风险缓释...................................... 21
6.4贷款质量及减值准备................................ 22
6.5资产证券化 ....................................... 23
6.6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23
7.市场风险 .............................................. 27
7.1市场风险管理...................................... 27
7.2市场风险计量...................................... 28
8.操作风险 .............................................. 29
8.1操作风险管理...................................... 29
8.2操作风险计量...................................... 29
9.其它风险 .............................................. 30
9.1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 30
9.2流动性风险 ....................................... 30
10.薪酬 ................................................. 34
10.1薪酬管理委员会 ................................... 34
10.2薪酬政策 ........................................ 34
10.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本情况 ......................... 36
1. 引言
1.1公司简介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行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率先在同类型银行中实现了对境内所有省会城市的全覆盖,已设立香港分行,并于2020年获批设立伦敦代表处,截至2020年12月末,共有分支机构2003家,其中一级分行45家,二级分行113家,地市级异地支行2家,传统支行993家,小微支行14家,社区支行836家。顺应客户需求多元化趋势,积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现有信托、金融租赁、基金、期货、理财等多个金融牌照,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坚定走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之路,在绿色金融、银行合作、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率先在业内设立专业化研究公司、数字金融公司。
2020年,较好应对疫情冲击,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综合实力稳居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最新排名,本行在2020年全球银行中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1位,按总资产排名第27位,分别较上年上升2位、1位。
1.2披露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 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1.3披露声明
本报告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资本充足率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因此,报告中的部分资料并不能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资料直接进行简单比较。
本报告包含若干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业务发展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乃基于现行计划、估计及预测而作出,实际有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偏差,可能涉及的未来计划并不构成本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故投资者不应对此过渡依赖。
2.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本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本行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本行以及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本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1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被投资机构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表1:各类被投资机构在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中采用的处理方法
序号 被投资机构类别 并表处理方法
1 拥有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的金融机构 纳入并表范围
2 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 不纳入并表范围,将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给予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未达到门槛扣除限额的部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3 对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 不纳入并表范围,将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未达到门槛扣除限额的部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4 对工商企业的少数股权投资 不纳入并表范围,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表2: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
序号 被投资机构名称 注册地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业务范围 本行持股比例
1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福州 100亿元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 73%
2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 90亿元 金融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100%
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 12亿元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0%
4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 19亿元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等。 66%
5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 50亿元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 100%
2.2资本缺口及资本转移限制
报告期内,本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不存在监管资本缺口,且不存在集团内资本转移限制的情况。
3. 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3.1资本充足率指标
2020年末,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集团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47%、10.85%、9.33%,法人银行口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20%、10.54%、8.95%。2020年各季度资本充足率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和本行的管理目标。
表3:2020年资本充足率指标情况
口径 监管指标 2019年末 2020年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集团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47% 9.52% 9.04% 9.00% 9.33%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56% 10.57% 10.06% 9.99% 10.85%
资本充足率 13.36% 13.27% 12.73% 12.62% 13.47%
法人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9% 9.15% 8.65% 8.61% 8.95%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24% 10.24% 9.71% 9.64% 10.54%
资本充足率 13.10% 12.98% 12.44% 12.35% 13.20%
3.2资本构成
3.2.1主要资本构成项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计量的并表资本构成情况如下:
表4:集团资本构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核心一级资本 529,366
股本 20,774
资本公积 74,714
盈余公积 10,793
一般风险准备 78,982
未分配利润 343,926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981
其他综合收益 -2,804
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目 -914
商誉 -532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82
其他一级资本 85,942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85,802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40
二级资本 148,409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可计入金额 85,400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62,729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80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528,452
一级资本净额 614,394
资本净额 762,803
3.2.2门槛扣除限额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相关资本投资及净递延税资产余额均未超过门槛扣除限额,无需从资本中进行扣除。相关门槛扣除限额情况如下所示:
表5:门槛扣除限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适用门槛扣除法的项目 金额 资本扣除限额 与上限的差额
标准 金额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 4,671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0% 52,845 -48,174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 593 52,845 -52,252
其他一级资本 - 52,845 -52,845
二级资本 4,078 52,845 -48,767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 3,226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0% 52,845 -49,619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 3,226 52,845 -49,619
其他一级资本 - 52,845 -52,845
二级资本 - 52,845 -52,845
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 45,359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0% 52,845 -7,486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未扣除部分 48,584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79,268 -30,684
3.3风险加权资产
本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法尚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依据监管要求,本行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6:集团风险加权资产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5,151,508 4,587,234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183,402 243,827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328,846 292,300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5,663,756 5,123,361
4.资本管理
4.1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风险偏好制定、风险识别与评估、资本压力测试、资本规划等内容。
本行2020年开展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定风险偏好实施方案,完成风险偏好陈述书,并通过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落实风险政策;二是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开展主要风险识别与评估,确定第二支柱资本附加水平;三是建立压力测试工作体系,设置合理的压力情景和压力传导机制,开展资本压力测试;四
是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压力测试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科学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
4.2资本规划与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监管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化,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加强资本管理,报告期内资本充足率水平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资本监管要求。报告期末资本充足率指标比年初上升0.11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比年初略有下降主要是在疫情环境下本行响应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主动加大信贷类、非信贷类减值计提力度,各类减值损失同比增长近30%,净利润增速放缓导致内生核心一级资本有所减少。
2020年公司围绕“1234”战略实施,贯彻“轻资本、轻资产、高效率”的发展主线,在《中期资本管理规划(2018-2020年)》基础上,制定年度资本管理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继续加强资本约束管理,以核心一级资本内生支持业务发展为约束条件,合理制定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和资本预算。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合理安排风险加权资产规模总量,优化风险加权资产额度分配和管控机制,有限的资本资源向资本回报好,符合重点产品、客户、行业标准的业务和经营机构倾斜,促进资本使用效率不断提升。2020年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增速为10.55%,风险加权资产增速低于营业收入增速12.04%和拨备前利润增速14.82%,资本集约化经营效果明显。
公司2020年根据国家支持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中期资本管理规划(2018-2020年)》制定的外部资本补充计划,在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300亿元人民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公司2020年继续加强集团并表资本管理,统筹考虑各并表子公司监管达标、股东回报、业务发展和风险覆盖的需要,跟踪、监测各并表子公司资本配置和使用,保持并表子公司稳健的资本充足水平和合理的资本结构,报告期内各并表子公司资本监管指标都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公司在2020年根据十四五规划的战略目标,编制完成《兴
业银行2021-2025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对未来五年资本规划和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实施提出具体的目标,明确未来五年公司继续坚持“轻资本、轻资产、高效率”的转型发展路径。具体到2021年,公司一方面将加强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管理,业务资源向轻资本占用、符合政策导向的零售金融、绿色金融、普惠小微金融等领域倾斜,合理控制高资占、低资本回报的业务,加大各类资产流转力度,盘活存量、释放风险资产额度空间,不断提高风险资产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将进一步优化考核制度和指标设计,将资本占用的考核要求传导至各个层级,引导各相关机构和员工更着力拓展轻资本占用的业务。通过不断加强资本管理精细化,努力提高股东回报水平。
5.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本行将风险管理视为核心竞争力之一,制定了业务运营与风险管理并重的发展战略,完善了以风险资产管理为核心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流程,健全了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了风险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将各类业务、各种客户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执行层在风险管理上的具体职责,形成了明确、清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由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职责明确的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共同致力于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其中,业务经营单位和条线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经营单位负责管理本业务单元所有业务和操作环节的风险,履行事前预防控制的重要职责;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条线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评估本条线风险管理情况,针对风险薄弱环节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各级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为第二道防线,负责制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分析集团整体风险管理状况,加强对各部门和各级机构风险管理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检查评估和监控,履行全面风险报告职责,持续改进风险管理模式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独立性。审计部门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开展全过程审计,对集团各业务环节进行独立、有重点、前瞻式持续审计监督。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构成本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本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如下:
2020年,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前景,本行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协同并重,持续健全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资产质量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和较好水平。一是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做好服务客户和风险管控工作。简化部分授信流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对本行资产质量影响排查分析。做好对延期还款客户的风险跟踪和处置。二是加大重点领域风险管控。构建以本行风险偏好为导向、自上而下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强化“两级三层”风险客户管理。加强地方政府相关融资业务管理。开展规范全行清算业务及代垫业务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集团风险偏好管理体系,规范风险偏好制定、监测、调整流程。协同搭建并优化行内持牌机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风险考评方案,增强激励约束,着力夯实精细化风险管理基础。四是充实提升本行巴塞尔协议工作体系。启动巴塞尔协议Ⅲ项目建设。完成第二支柱ICAAP项目建设。探索巴塞尔协议应用,推进行业组合限额管理尝试。五是推进智能风控体系建设。完成内外部数据整合共享平台的搭建,实现风险信息的一站式查询。建立授信项目风险监督机制,提升二道防线风险防控水平。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失误导致本行作出未获授权或不恰当的发放贷款和垫款、资金承诺或投资,也会产生信用风险。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源于发放贷款和垫款(企业和个人信贷)、资金业务(包括债权性投资)、担保与承诺以及其他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本行通过授信前尽职调查、贷款审批程序、放款管理、贷后监控和清收管理程序来确认和管理上述风险。
6.1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设立了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信用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订信用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对信用风险总体执行情况进行专业管理、评估和指导,实施检查和监督。牵头组织制订授信统一标准,负责统一授信管理,实现信用风险总控。本行设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部、零售风险管理部、投行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对审批权限内项目的集中审批。本行设立信用审批委员会、信用责任追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信用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信用业务审批,信用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有关信用业务的责任认定追究。
本行制订了一整套规范的信贷审批和管理流程,并在集团范围内实施。本行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信贷管理程序可分为:信贷调查、信贷审查、信贷审批、信贷放款、贷后监控和清收管理。另外,本行制订了《授信工作尽职制度》,明确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工作职责,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并加强信贷合规监管。
本行制订了年度授信政策,按照“风险可控、资源集约、持续发展”原则,推动信贷资源在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方面合理布局和均衡发展。在符合准入条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行加大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加快中小、小微和零售业务发展步伐,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内需消费、民生领域和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内实体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有效压缩和退出落后产能项目,持续推进信贷资产结构优化调整。
本行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嵌入授信审批流程,全行实行“先评级后授信”管理原则。内部评级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评级由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发起,总、分行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内设内部评级岗,专职负责辖内客户评级审核认定工作。评级结果应用程度不断深化,已应用于授权管理、客户限额、拨备考核、综合考评、风险资本配置管理、区域行业风险评级、地方政府信用风险评级、客户准入、差异化抵质押率、差异化定价等多项风险管理方面。
本行已开发上线风险预警系统,应用大数据技术充分收集整合内外部风险信息,按一定规则进行分析、加工整合形成预警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及时揭示客户潜在风险,实现客户预警信号分级的主动推送、跟踪、反馈及报表生成,有效提高风险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风险预警系统实现了预警信息的线上发布,并对预警调整、解除等流程实行系统硬控制,为授信管理提供基础保障。通过风险预警大数据分析,结合日常风险监测,本行建立潜在风险客户清单,并分层分类明确处置方案,提前化解、处置潜在风险。
本行设立了特殊资产经营部,负责全行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本行建立了特殊资产专业化经营体制,2020年本行持续深化特殊资产专业化经营体制建设,推进全集团不良资产专业化、集中化经营,并配套完善与清收处置成果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层级高、金额大、难度大以及跨分行、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建立和完善总行牵头协调处置机制,提高特殊资产处置和经营质效。建立了清收目标责任制,采取行领导挂钩等方式强化督导落实。
信贷承诺产生的风险在实质上与贷款和垫款的风险相似。因此,该类交易的申请、贷后管理以及抵质押担保等要求与贷款和垫款业务相同。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非标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监管要求比照传统贷款业务进行管理,落实统一授信实行风险总控,执行全行统一的授信政策,比照传统贷款业务开展全流程尽职管理,实施风险分类并相应计提风险拨备。
6.2信用风险暴露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权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风险权重,并计算其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下表列示本行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主体及权重划分的信用风险暴露信息。
表7:按主体划分权重法信用风险暴露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缓释前信用风险暴露 缓释后信用风险暴露
表内信用风险暴露小计 7,144,420 6,738,572
现金类资产 415,922 415,922
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8,532 508,532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457,946 454,471
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602,080 486,926
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64,204 63,560
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 2,950,609 2,677,700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 71,438 63,403
对个人的债权 1,712,942 1,711,669
股权投资 8,183 8,183
资产证券化 129,611 129,611
其他表内项目 222,953 218,595
表外信用风险暴露小计 1,440,920 534,912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小计 227,150 75,295
总计 8,812,490 7,348,779
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权重法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权重法下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暴露
表8:按权重划分权重法表内信用风险暴露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权重 缓释前信用风险暴露 缓释后信用风险暴露
0% 1,140,696 1,140,696
20% 547,790 510,005
25% 199,819 199,819
50% 1,017,858 1,017,849
75% 771,186 761,888
100% 3,277,750 2,918,994
150% - -
250% 51,604 51,604
400% 707 707
1250% 7,399 7,399
总计 7,014,809 6,608,961
表9: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对工商企业的
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信用风险暴露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缓释前信用风险暴露 缓释后信用风险暴露
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 6,192 6,192
核心一级资本 3,226 3,226
其他一级资本 - -
二级资本 2,966 2,966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593 593
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5,290 5,290
非自用不动产 485 485
总计 12,560 12,560
6.3信用风险缓释
本行通常运用抵质押品和保证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本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缓释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对于不同业务担保的贷前、贷中、贷后各阶段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切实做到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有效认定和管理,确保其可以降低信用风险。
抵质押品:一是制度方面,本行制定了《兴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对押品进行集中、统一的归类,制度涵盖各类押品准入、抵质押率、押品全流程管理等具体要求,押品制度建设基本完善。二是估值体系方面,本行明确了押品实地勘查、价值审核认定的操作流程,规定了外部评估公司准入和考核标准,制度了外部评估报告审核要点,押品价值内部认定程序,押品定期重估具体操作要求等。三是管理程序方面,本行完善建立了价值审定、重估、抵质押设立与登记核保、权证出入库,押品监控,押品处置和返还等全流程风险管控程序。四是系统建设方面,本行押品管理系统构建完善押品全流程管理系统管控要求,包括押品信息管理、押品价值管理、押品出入库管理、押品预警监测、评估机构管理等具体功能模块,提升押品生命周期管理水平,切实满足监管要求和业务需求。
保证担保:本行要求保证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本行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对保证人资格准入、担保能力评估、监控管理以及债务追偿等进行规范,有效控制和降低授信风险。
6.4贷款质量及减值准备
表10: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余额较上年末增减(%)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正常类 3,861,611 97.38 3,327,066 96.68 16.07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余额较上年末增减(%)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关注类 54,407 1.37 61,363 1.78 -11.34
次级类 27,827 0.70 19,741 0.57 40.96
可疑类 16,015 0.40 21,209 0.62 -24.49
损失类 5,814 0.15 12,072 0.35 -51.84
合计 3,965,674 100 3,441,451 100 15.23
表11:逾期贷款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逾期1至90天(含) 19,716 37.69 22,293 34.84
逾期91至360天(含) 19,761 37.77 24,235 37.87
逾期361天至3年(含) 11,570 22.11 15,472 24.18
逾期3年以上 1,272 2.43 1,993 3.11
合计 52,319 100 63,993 100
6.5资产证券化
本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是根据全行信贷结构调整方案,优化资产组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落实“轻资本、轻资产”的发展战略导向。本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主要包括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以及投资机构。
本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根据监管要求持有的部分证券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除此之外,其他风险均已完全通过证券化操作转移给其他实体。
作为发起机构,本行参与项目资产池构建、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发行材料制作、监管备案及审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等工作,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参与发行后贷款后续管理、本息划付、
出具贷款服务报告等工作。本行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本行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均采用“双评级”。报告期末尚未结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情况如下:
表12:本行发起且报告期末尚未结清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资产证券化 发起 发行 规模(亿元) 2020年末基础资产余额(亿元) 外部评级
产品 年份 机构
兴瑞2020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 2.18 18.77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兴瑞2020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 1.76 17.94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兴瑞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 1.9 18.42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兴瑞2020年第四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2020 2.17 2.66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兴银2019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19 55.18 6.65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2020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20 65.36 11.09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2020年第三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20 53.66 10.57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2020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20 57.76 34.11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2020年第五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20 51.36 8.54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2020年第六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20 69.33 46.65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2020年第七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20 57.96 25.40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兴元2017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7 136.66 62.72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18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8 79.49 33.19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18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8 94.16 40.85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18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8 85.35 52.69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18年第四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8 98.64 61.85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19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9 99.84 69.06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19年第二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19 97 66.68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元2020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202020.1717.88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表13:本行发起且报告期末尚未结清的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基础资产类型 基础资产余额 不良资产总额 逾期资产总额 报告期确认的损失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404.91 2.54 3.79 -
对公贷款 143.00 - - -
不良资产 57.79 57.79 57.79 54.69
6.6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中,因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前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2020 年末本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计量情况如下表:
表14:集团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风险加权资产
1.权重法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2,081
2.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权重法) 36,973
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757
4.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合计 59,812
7.市场风险
7.1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导致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旨在建立与本行业务发展相匹配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与业务经营体系相对独立,并实现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在全行统一集中管理。
职责分工方面,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负责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市场风险管理的尽责履职情况,并提出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建议。高级管理层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议案及要求,对各类风险管理政策及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决策,推动本行市场风险管理框架的执行、并确保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架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行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责部门。
2020年,本行继续完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加强风险限额精细化管理,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加强回撤管理,并探索建立与本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挂钩本行财务指标的双损失动态限额体系;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绩归因及后评价体系,通过损益来源分解、业绩表现归因、策略执行回溯等手段,多维度地计量组合损益来源与驱动因素、评价策略执行情况及管理能力。
本行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本行已建立市场风险价值模型,风险价值目前用于内部市场风险管理。
7.2市场风险计量
本行目前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同时积极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本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2020 年末,本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情况如下表:
表15:集团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风险加权资产(标准法)
1、一般市场风险 8,334
1.1利率风险 7,442
1.1股票风险 -
1.1外汇风险 397
1.1商品风险 102
1.1期权风险 394
2、特定风险 5,576
3、新增风险 -
4、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特定风险 762
5、市场风险资本总额 14,672
6、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183,402
8.操作风险
8.1操作风险管理
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健全和完善与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降低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并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促进各级机构业务经营依法合规,为全行业务发展提供健康的运营环境。
本行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根据操作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并参考所收集的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有选择性地采取风险避险、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承担等四种操作风险管理策略,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为原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强调业务规模、获利与风险承受度的匹配,通过持续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操作风险识别、操作风险评估、操作风险监测、操作风险控制或缓释、操作风险计量、操作风险报告。
8.2操作风险计量
本行依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监管要求使用基本指标法计量银行法人及集团并表口径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2020年本行集团并表口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3288亿元,资本要求为263亿元。同时,本行正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新标准法计量模型的实施。
9.其它风险
9.1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本行区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并根据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交易账簿包括本行拟于短期内出售、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敞口的投资。银行账簿包括除交易账簿以外的业务。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采用重定价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情景模拟等方法按月计量和分析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重定价缺口分析主要监测资产负债的重定价期限分布及错配情况;久期分析监测主要产品类型的久期及全行资产负债的久期缺口变动;情景模拟是本行进行利率风险分析和计量的主要手段,涵盖了多个常规场景和压力场景,包括利率标准冲击、收益率曲线平移和形状变化、过去10
年极端利率变动,以及经专家判断的未来最可能利率变动等场景。通过对利率变动场景的模拟计算出未来 1 年净利息收入(NII)以及经济价值(EVE)指标的变动。
本行利率风险监控指标为利率风险敏感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10.01%,利率风险敏感度指标同比有所上升,风险指标在监管范围内,利率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
本行采用敏感性分析衡量利率变化对本行净损益的可能影响。在假定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2020年末,本行利率敏感性分析
如下表:
表16: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敏感性分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利率基点变动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利息净收入增加 (减少) 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减少) 利息净收入增加 (减少) 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减少)
上升100个基点 7,019 (12,288) 755 (11,200)
下降100个基点 (7,019) 13,146 (755) 12,579
9.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本行建立了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架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清晰。本行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时监控、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下,每年根据外部宏观形势、市场流动性状况、本行经营战略和业务特点等情况,制定全集团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把相应的流动性风险职责拆分至各经营单位。通过多道防线管理、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管理手段确保集团流动性安全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本行以成本为导向进一步强化负债结构管理,一方面坚定战略导向,将低成本、稳定性强的结算性存款作为负债拓展的重中之重,积极促进核心存款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把握市场利率低位有利窗口,加快推动长期性金融债发行落地,拉长负债久期,优化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此外,根据市场流动性及利率变化情况,灵活调整负债吸收策略,通过多元化渠道丰富资金来源,增强多样化的主动负债能力,提升资金来源稳定性,确保全行流动性平稳运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稳健达标。
2020年末,本行集团并表口径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如下:
表17:流动性比例指标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末
流动性资产 2,191,106.30
流动性负债 3,228,065.48
流动性比例 67.88%
表18: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末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869,088.87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456,802.37
流动性覆盖率 190.25%
表19: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末
1. 可用的稳定资金(汇总计算) 4,399,980.99
2. 所需的稳定资金(汇总计算) 4,187,148.48
3.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105.08%
10.薪酬
10.1薪酬管理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包括:刘世平先生、陈逸超先生、林腾蛟先生、苏锡嘉先生及林华先生,其中独立董事刘世平先生为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成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2020年,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两次会议。
10.2薪酬政策
本行的薪酬政策坚持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与银行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相兼顾、与经营业绩相适应、长短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兼顾薪酬的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力,同时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实现对人才尤其是关键人才的吸引和保留;薪酬政策适用于所有与本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适应转型发展的需要,不断检视现有薪酬政策,结合不同业务发展阶段的人才管理需要、同业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薪酬结构及资源配置方式。
薪酬分配政策
员工薪酬分配遵循“按照岗位价值和贡献分配”的基本理念,其中岗位价值包括了技术及管理的难易程度、风险的程度及在银行体系中的贡献度,员工薪酬与其岗位价值和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相匹配。从事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员工薪酬取决于员工个人能力、履职情况以及团队和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与其他业务领域的绩效完成情况没有直接关系,确保从事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员工的薪酬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条线绩效相独立,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薪酬与风险挂钩机制
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薪酬政策与当前及未来的风险挂钩,主要业务骨干及重要岗位员工绩效奖金的一定比例提留作为风险金递延支付,考核期内如出现违规违纪或职责内风险超常暴露等情况将相应扣回相关责任人的风险金,确保薪酬水平与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表现相一致。
薪酬水平与银行绩效挂钩机制
本行员工绩效奖金与银行、机构(部门)与个人的综合绩效完成情况挂钩,在绩效指标设置方面,使用平衡计分卡的理念与方法,从财务、客户、风险内控等维度,选取了经济资本收益率、风险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合规经营与内控评价等作为关键绩效指标,指标分解到机构与员工,评价结果与各经营机构绩效奖金总额相关。员工个人的绩效奖金与团队绩效水平挂钩,同时充分考虑个人对团队的贡献程度。薪酬水平与整体绩效表现匹配,激励员工不断提升业绩水平和价值创造。
长期绩效调整薪酬水平方法
本行的长期绩效强化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约束和回报约束机制,引导全行以风险调整后的价值创造为导向,不断提升长期绩效,并根据长期绩效调整优化薪酬水平。
10.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本情况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和年度薪酬情况请参见2020年度报告。
附表1:资本构成1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集团口径
核心一级资本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1 实收资本 20,774.19 20,774.19
2 留存收益 433,701.02 385,718.62
2a 盈余公积 10,792.78 10,800.39
2b 一般风险准备 78,982.18 73,691.92
2c 未分配利润 343,926.06 301,226.31
3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和公开储备 71,909.49 76,556.87
3a 资本公积 74,713,70 74,790.04
3b 其他 (2,804.20) 1,766.83
4 过渡期内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数额(仅适用于非股份公司,股份制公司的银行填0即可) - -
5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981.31 2,770.92
6 监管调整前的核心一级资本 529,366.01 485,820.61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调整
7 审慎估值调整 - -
8 商誉(扣除递延税负债) 531.95 531.95
9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扣除递延税负债) 382.33 353.85
10 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 -
11 对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现金流套期形成的储备 - -
12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 -
13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 -
14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 -
15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扣除递延税项负债) - -
16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普通股 - -
17 银行间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 - -
18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中应扣除金额 - -
19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中应扣除金额 - -
20 抵押贷款服务权 不适用 不适用
1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按照上报监管机构的数据口径提供。
21 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应扣除金额 - -
22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未扣除部分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的应扣除金额 - -
23 其中:应在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扣除的金额 - -
24 其中:抵押贷款服务权应扣除的金额 不适用 不适用
25 其中:应在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扣除的金额 - -
26a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 -
26b 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 - -
26c 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合计 - -
27 应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 - -
28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调整总和 914.28 885.80
29 核心一级资本 528,451.73 484,934.81
其他一级资本:
30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85,802.32 55,842.13
31 其中:权益部分 85,802.32 55,842.13
32 其中:负债部分 - -
33 过渡期后不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 - -
34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40.11 110.49
35 其中:过渡期后不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 - -
36 监管调整前的其他一级资本 85,942.43 55,952.62
其他一级资本:监管调整
37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 -
38 银行间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 - -
39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应扣除部分 - -
40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 - -
41a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 - -
41b 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缺口 - -
41c 其他应在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 -
42 应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 - -
43 其他一级资本监管调整总和 - -
44 其他一级资本 85,942.43 55,952.62
45 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 614,394.16 540,887.43
二级资本:
46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85,400.00 88,100.00
47 过渡期后不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 5,400.00 8,100.00
48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80.23 220.99
49 其中:过渡期结束后不可计入的部分 - -
50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 62,729.47 55,338.41
51 监管调整前的二级资本 148,409.70 143,659.40
二级资本:监管调整
52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二级资本 - -
53 银行间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 - -
54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应扣除部分 - -
55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 -
56a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 -
56b 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 -
56c 其他应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 -
57 二级资本监管调整总和 - -
58 二级资本 148,409.70 143,659.40
59 总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762,803.86 684,546.83
60 总风险加权资产 5,663,756.26 5,123,362.03
资本充足率和储备资本要求
6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33% 9.47%
62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85% 10.56%
63 资本充足率 13.47% 13.36%
64 机构特定的资本要求 141,593.91 128,084.05
65 其中:储备资本要求 141,593.91 128,084.05
66 其中:逆周期资本要求 - -
67 其中: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 - -
68 满足缓冲区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1.83% 1.97%
国内最低监管资本要求
69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7.5%
70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8.5%
71 总资本充足率 10.5% 10.5%
门槛扣除项中未扣除部分
72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未扣除部分 4,671.64 3,766.39
73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未扣除部分 3,225.72 3,051.03
74 抵押贷款服务权(扣除递延税负债) 不适用 不适用
75 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扣除递延税负债) 45,358.53 40,503.46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
76 权重法下,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 113,574.03 110,412.68
77 权重法下,可计入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 62,729.47 55,338.41
78 内部评级法下,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 - -
79 内部评级法下,可计入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 - -
符合退出安排的资本工具
80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数额 - -
81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不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数额 - -
82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数额 - -
83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不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数额 - -
84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可计入二资本的数额 5,400.00 8,100.00
85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不可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额 21,600.00 18,900.00
附表2:集团口径的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财务并表 监管并表 财务并表 监管并表
资产
1. 现金 4,956 4,956 4,848 4,843
2. 贵金属 4,947 4,947 401 401
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06,019 407,603 481,392 480,068
4. 存放同业款项 95,349 90,187 87,459 84,449
5. 应收利息 33,737 34,495 32,704 33,589
6. 贷款 3,806,473 3,815,842 3,281,520 3,286,946
7. 贸易融资 52,114 52,227 70,380 70,347
8. 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 207,703 210,243 195,824 199,056
9. 其他贷款 - - - -
10. 拆放同业 191,899 191,899 231,851 231,948
11. 其他应收款 21,347 23,694 16,748 16,213
12. 投资 2,846,497 2,839,707 2,570,289 2,563,925
13.买入返售资产 124,148 123,037 42,501 39,129
14. 长期待摊费用 1,357 1,372 1,398 1,406
15. 固定资产原价 38,696 38,699 35,069 35,644
16. 减:累计折旧 12,243 12,245 10,419 10,995
17. 固定资产净值 26,453 26,454 24,650 24,649
18. 固定资产清理 2 2 3 3
19. 在建工程 1,935 1,935 3,463 3,463
20. 无形资产 712 712 647 647
21. 抵债资产 584 584 592 592
22. 递延所得税资产 46,561 46,226 41,604 41,204
23. 其他资产 167,171 166,839 191,881 196,893
24. 减: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 144,916 150,259 133,669 139,086

25. 资产总计 7,895,048 7,892,702 7,146,486 7,140,68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 单位存款 3,002,534 2,999,549 2,806,069 2,803,795
27. 储蓄存款 726,448 728,858 661,732 663,820
28. 向中央银行借款 287,800 - 165,700 -
29. 同业存放款项 1,482,512 1,482,502 1,227,864 1,228,223
30. 同业拆入 179,161 171,936 190,989 185,097
31. 卖出回购款项 123,393 403,485 193,055 350,395
32. 汇出汇款 722 722 38 38
33. 应解汇款 997 997 1,235 1,234
34. 存入保证金 311,007 311,079 289,707 289,774
35. 其他存款 - - - -
36. 应付利息 54,001 53,736 49,247 49,635
37. 应交税费 12,304 12,653 14,476 13,780
38. 应付职工薪酬 20,204 20,204 17,738 17,737
39. 应付福利费 - - - -
40. 应付股利 1 1 1 1
41. 其他应付款 20,351 22,577 14,180 16,857
42. 预提费用 - - - -
43. 递延收益 2,455 3,831 2,667 3,877
44. 预计负债 5,397 5,397 6,253 6,253
45. 转贷款资金 - - - -
46. 应付债券 330,879 331,130 245,142 242,712
47. 其他负债 708,957 720,437 709,936 718,453
4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2 658 805 518
49. 负债合计 7,270,245 7,269,752 6,596,834 6,592,199
50. 少数股东权益 9,217 9,219 8,292 8,272
所有者权益
51. 实收资本 20,774 20,774 20,774 20,774
52. 资本公积 74,914 74,618 74,914 74,647
53. 其他权益工具 85,802 85,802 55,842 55,842
54. 其他综合收益 (749) (2,208) 3,232 2,486
55. 盈余公积 10,684 10,793 10,684 10,800
56.一般风险准备 87,119 78,412 78,149 73,177
57. 信托赔偿准备 416 570 376 515
58. 未分配利润 336,626 344,970 297,389 301,973
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615,586 613,731 541,360 540,214
6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7,895,048 7,892,702 7,146,486 7,140,685
附表3:有关科目展开说明2
有关科目展开说明表(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具体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代码
商誉 531.95 531.95 a
无形资产 699.34 636.14 b
其中:土地使用权 315.96 282.29 c
递延税所得税负债 597.10 516.32
其中:与商誉相关的递延税项负债 - - d
其中:与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相关的递延税负债 - - e
实收资本 106,576.51 76,616.32
其中: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数额 20,774.19 20,774.19 f
其中: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数额 85,802.32 55,842.13 g
资本公积 74,713.70 74,790.04 h
盈余公积 10,792.78 10,800.39 i
一般风险准备 78,982.18 73,691.92 j
未分配利润 343,926.06 301,226.31 k
已发行债务证券 320,053.99 241,484.61
其中:已发行可计入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85,400.00 88,100.00 l
2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按照上报监管机构的数据口径提供。
附表4:资本工具主要特征
一、一级资本工具
序号 监管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 普通股(A股) 优先股 优先股 优先股
1 发行机构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2 标识码 601166 360005 360012 360032
3 适用法律 《证券法》 《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等 《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等
《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等
监管处理
4 其中: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规则 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5 其中: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结束后规则 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6 其中:适用法 人/集团层面 法人/集团 法人/集团 法人/集团 法人/集团
7 工具类型 核心一级资本工具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8 工具面值(人民币百万) 20,774 13,000 13,000 30,000
9 初始发行日 2007年1月23日 2014年12月3日 2015年6月17日 2019年4月3日
10 是否存在期限(存在期限或永续) 永续 永续 永续 永续
11 其中:原到期日 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 无到期日
12 发行人赎回(须经监管审批) 否 是(须经监管审批) 是(须经监管审批) 是(须经监管审批)
13 其中:赎回日期(或有时间赎回日期)及额度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五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五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
14 其中:后续赎回日期(如果有)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五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 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五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
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 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本行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
分红或派息
15 其中:固定或浮动派息/分红 浮动 固定到浮动 固定到浮动 固定到浮动
16 其中:票面利率及相关指标 不适用 当前计息周期(2019年12月8日-2024年12月7日)股息率5.55% 当前计息周期(2015年6月24日-2020年6月23日)股息率5.4% 当前计息周期(2019年4月10日-2024年4月9日)股息率4.9%
17 其中:是否存在股息制动机制 否 是 是 是
18 其中:是否可自主取消分红或派息 完全自由裁量 完全自由裁量 完全自由裁量 完全自由裁量
19 其中:是否有赎回激励机制 否 否 否 否
20 其中:累计或非累计 非累计 非累计 非累计 非累计
21 是否可转股 - 是 是 是
22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触发条件 - (1)当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保 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本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1)当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保 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本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1)当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保 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本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23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全部转 股还是部分转股 - 全部转股 全部转股 全部转股
24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价格确定方式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25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是否为强制性转股 - 强制的 强制的 强制的
26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后工具类型 - 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
27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后工具的发行人 -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28 是否减记 否 否 否 否
29 其中:若减记,则说明减记触发点 - - - -
30 其中:若减记,则说明部分减记该是全部减记 - - - -
31 其中:若减记,则说明永久减 记还是暂时减记 - - - -
32 其中:若暂时减记,则说明账面价值恢复机制 - - - -
33 清算时清偿顺序(说明清偿顺序更高级的工具类型) 在存款、一般债权、次级债务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之后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安排,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安排,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安排,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34 是否含有暂时的不合格特征 否 否 否 否
其中:若有,则说明该特征 - - - -
二、二级资本工具
发行机构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
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监管处理
其中: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结束后规则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
工具类型 二级资本债 二级资本债 二级资本债 长期次级债 长期次级债 长期次级债 长期次级债 混合资本工具 混合资本工具
可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单位:百万) 20000 30000 30000 601.5 2398.5 900.0 3000.0 900.0 300.0
工具面值(单位:百万) 20000 30000 30000 2005 7995 3000 10000 3000 1000
初始发行日 2019/9/19 2019/8/27 2016/4/11 2009/9/11 2009/9/11 2010/3/30 2011/6/29 2006/9/29 2006/9/29
是否存在期限(存在期限或永续)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存在期限
其中:原到期日 2029/9/19 2029/8/27 2026/4/11 2019/9/11 2024/9/11 2025/3/30 2026/6/29 2021/9/29 2021/9/29
发行人赎回(需经监管审批)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其中:赎回日期 2024/09/19 2024/08/27 2021/4/11 2014/9/11 2019/9/11 2020/3/30 2021/6/29 2016/9/29 2016/9/29
其中:赎回额度(单位:百万) 20000 30000 30000 2005 7995 3000 10000 3000 1000
分红或派息
其中:固定或浮动派息/分红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其中:票面利率 4.12% 4.15% 3.74% 4.30% 5.17% 4.80% 5.75% 4.94% 5.96%
其中:是否可自主取消分红或派息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无自由裁量权
其中:是否有赎回激励机制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是否可转股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否减记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清算时清偿顺序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列于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是否含有暂时的不合格特征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其中:说明该特征 赎回激励,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赎回激励,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赎回激励,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赎回激励,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备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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