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不了哪个银行询银行存款金额是准的吗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
【文 件 号】〔1983〕银发字第203号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83年07月04日
【实施日期】1983年07月04日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在办理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问题,除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80〕储字第18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外,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 处理的案件以及收到当事人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交出的存款单(折),应如何处理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者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的储蓄存款单(折),经查明确系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检察 院作出没收的决定之后,银行依据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附没收清单)或者由检 察长签署的《没收通知书》和存款单(折),办理提款或者缴库手续。
二、对于收到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交出的储蓄存款单(折),凡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的,经认真调查仍无法寄交人的,在收到该项存款单(折)半年以后,并经与银行核对确有该 项存款的,根据县以上(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局局长签署的决定办理缴库手续。 如属于其他单位接受的,由接受单位备函开具清单送交县以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办理缴 库手续。
三、没收缴库的储蓄存款,银行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并均不计付利息。
四、没收的储蓄存款缴库后,如查出不该没收的,由原经办单位负责办理退库手续,并将款 项退还当事人。上缴国库后一段时间应付储户的利息由财政上负担。
五、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核实有关储蓄存款情况时,须提供存款 储蓄所的名称、户名、账号、日期、金额等线索,银行应协助办理。
以上各点希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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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人民法院首例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冻银行存款
兴宁区人民法院首例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冻银行存款陈如凯2022-04-24 16:46:23
助企纾困!兴宁区人民法院首例裁定准许
被保全人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冻银行存款
  平安兴宁网讯(通讯员 廖娟)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作出积极尝试,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冻银行存款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可以保险公司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企业资金流动性,为企业纾困解难。
  原告南宁市某建材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300余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13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因资金被冻结,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遂向法院提出以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与保全金额等额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释放必要的企业流动资金,以保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被冻结后确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被告提供了与本案财产保全金额等额的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与原告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成熟时能让原告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依据该保险保函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该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该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裁定,准许该保全置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300余万元的冻结。
  法官说法:
  1.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反担保能否确保原告的合法利益?
  作为反担保的保险保函属于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被告提供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如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保险保函,因此保险保函是一种充分有效的担保。如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的担保期间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向法院支付不超过其担保金额1300余万元的款项。
  2.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更好地实现。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被告的财产如银行存款资金等有可能被法院冻结。一般而言,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被告的资金一直被冻结的话,企业可能会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微企业而言极有可能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不利于企业的持续良性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的经营发展面临一定困难。因此,被告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在不损害原告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措施,允许被告通过保险保函担保的方式置换被保全的财产,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当事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以司法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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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财物的方法,以及财产物资的清查方法对应的百科知识,萌娘百科(mnbkw.com)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财产清查结果和处理步骤
一、财产清查的结果有三种情况:
⒈、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即盘盈;
⒉、实存数小于账存数,即盘亏;
⒊、实存数等于账存数,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⒈、清查组
财产清查前成立清查组,负责财产清查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清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⒉、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由清查小组负责安排主要包括:会计部门提供的完整、正确会计记录,财产管理部门将各种手续办理齐全、将实物整理整齐,并准备有关的衡量器具及清查所需的登记表。
⒊、进行清查
清查人员按清查组的计划和要求,进行清查。在清查财产物资时,应有财产物资的保管员在场,并登记盘点表;清查现金,应有出纳人员在场,并登记现金盘点报告表;
清查银行存款,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记录“未达账项登记表”,必要时还可以到银行查证;清查债权债务,可通过询证、函证进行核实,并登记“结算款项核对登记表”。
扩展资料
财产清查的各种具体方法。
(一)实地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就是对财产在存放地点采用点数、量尺、过磅计量其数量的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能直接查清数量的财产。如对库存现金的清点,对机器设备的清查等。
(二)抽样盘点法
抽样盘点法就是对某些价值小、数量多、不便逐一点数的财产,采取从其总体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品,确定其样品的数量,然后再计算其总体数量的方法。抽样盘点法又分为随机抽样、机械抽样、分层抽样等具体方法。
随机抽样就是从样本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盘点,以其结果推算总体的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
机械抽样也称系统抽样,就是总体单位按一定的顺序排列,根据总体单位数和样本单位数,算出抽取间隔,再按此间隔抽取样本单位的抽样方法。
分层抽样也称类型抽样,就是总体中各单位按某一标志分成若干类,从各类抽取若干清查单位的抽样方法。
(三)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对某些储存量大、存放比较有规则但不便逐一点数的财产物资采用的一种清查方法。如清查储油罐中的油。
(四)估计法
估计法就是对某些重量大、堆放不规则或无法确定其准确数量的财产物资估计其数量的一种清查方法。又可分为经验估计和比较估计。
经验估计法就是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自己多年的实际经验,通过对实物进行观察,而得出数据的一种方法。
比较估计法就是根据所清查的对象先找出一种同类标准物体作为比较,然后确定其价值或数量的一种方法。
(五)推算法
推算法就是根据已有资料推算其结果的一种方法。
(六)对账单法
对账单法就是将账簿记录与对方开出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或根据本单位账簿记录给对方开出对账单,供其与之核对。这种方法常用于清查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
(七)查询法
查询法就是采取发函或派人前往对方企业当面查核询问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债权债务、款项尾欠等业务的清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清查
如何清算公司财产
可以申办企业强制清算
办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办事条件:
企业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无正当理由自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由企业组织清算组清算的情形,经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企业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的财务资料较为完整;
2、企业的资产大于债务;
3、企业或其投资人能预缴部分清算费用。
提交材料:
一、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企业须提交材料
1、企业或投资人的清算申请书;
2、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裁决,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或者关闭企业的决定;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投资人委派代表参加清算组的授权书;
6、企业经营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7、企业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申请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须提交材料
1、企业的权力机构出具的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决议或决定;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投资人委派代表参加清算组的授权书;
6、企业经营终止的财务报表;
7、企业的情况说明;
8、正在进行的有关诉讼或仲裁的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 审核— 下文成立清算组。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养殖单位资产如何实施清查盘点?
资产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一)
一、单位自查中基本情况清理要点
工作目标:
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工作内容:
1、户数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事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
2、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3、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4、填报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及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的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工作方法: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4、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有:
(1)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2)会计技术性错误,如输错凭证、记错账等;
(3)截止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入账不及时;
(4)收支挂账现象等;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方法和程序
1、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查单位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6、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及清查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
1、工作目标:完成取证
2、工作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是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3、工作方法:在财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担保、出租、出借资产等事项的清理。
(二)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方法和程序
1、现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事业单位资产盘赢、财产损失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现金的清查以财经处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银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事业单位资产盘赢、财产损失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以财经处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分配合。
(1)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③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所在会计年度曾经有过存款的所有账户,包括余额为零和已清户的账户。
④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应收账款的清算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填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在资产清查实际工作中,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④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预付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预付账款。(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账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预付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预付账款必须按规定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分析预付账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采购,先销账”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④检查长期挂账的款项的原因,区分预付账款的业务内容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收款。(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还款”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其他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③其他应收款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查明其他应收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⑤核实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有无对方单位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对方单位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⑥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⑦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6、材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材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主要由财经处负责清查,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材料明细表”,并与材料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存货清查盘点指引”,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4)编制“材料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7、对外投资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具体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各种债券以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对外投资的清查由财经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实对单位进行投资的合同、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投资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投资方式及金额进行函证。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固定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资产。(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汇总表、土地清查明细表、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通用设备清查明细表、专用设备清查明细表、交通运输设备清查明细表、电气设备清查明细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清查明细表、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清查明细表、文艺体育设备清查明细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明细表、家具用品及其他清查明细表、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土地资产明细表、事业单位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办公室、财经处负责。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财务部门填写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办公室、财经处参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对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③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上报。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9、借入款项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借入款项。(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所有借款进行函证。
③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④对预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做出记录。
⑤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0、其他应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付款。(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理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于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其他应付款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余额,查明有否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
④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
⑤对其他应付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1、应交税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交税金。(事业单位其他负债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应交税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对期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③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若有)、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若有)、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2、事业基金的检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于对外投资中形成的事业基金,结合对外投资的审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根据当期期末未分配结余数额,确定应转入事业基金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
13、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完整性。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
14、专用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专用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专用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种专用基金是否均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各单位是否编制收支计划,支出是否超出资金规模。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
15、事业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事业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6、经营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经营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经营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经营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7、收入、支出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12月填报单位各种收入及支出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财产清算的流程?
资产清算具体流程: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大量成堆难以清点的财产物资,应采用的清查方法是( )。
技术推算法.
技术推算法是按照一定标准推算出其实有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堆垛量很大,不便一一清点,单位价值又比较低的实物的清查。如露天堆放的燃料用煤,就可以用技术推算法。
控制赃物的方法有哪些
追赃可以分为查找、控制、处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方法,但随着阶段的深入,追赃的方法对人们权利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法律对其规制也越来越严格。
查找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开始阶段,司法机关查找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讯问、询问、查询、搜查;控制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关键阶段,司法机关控制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赃款、赃物是追赃的最后阶段,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处理赃款、赃物。
处理赃款、赃物的方法主要包括没收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或被扣押人等。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伺时将判决书 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 交执行回单。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 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赃款赃物中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如果无人认领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 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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