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什么情况移送移交的问题纪委一般怎么处理?


纪检批评教育的实施流程?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曲靖市纪委市监委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解读问答,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掌上曲靖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纪检批评教育的实施流程1
问:近日,曲靖市纪委市监委出台了《曲靖市纪委市监委容错纠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请问出台《细则》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奋进新时代,建功新征程,需要每一名干部敢担当、善作为。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省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六届二次全会对容错纠错工作进行了部署,曲靖市奋进新征程推动新跨越三年行动动员大会要求,探索符合曲靖实际的容错纠错机制,树立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释放出激励保护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鲜明信号。出台《细则》,是市纪委市监委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部署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省委、市委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容错纠错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营造一心一意抓发展、全力以赴促跨越的浓厚氛围,为曲靖奋进新征程推动新跨越凝聚强大合力、提供坚强保障。
问:《细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市纪委市监委办理的问责案件。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容错?
答:《细则》明确了可以容错的10项正面清单: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二是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没有先例、缺乏经验等,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三是在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四是在处置突发事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因情况紧急复杂,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五是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进行容缺办理,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六是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中,规范决策、积极作为、热情服务,但因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七是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八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者因上级计划下达、工作安排、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客观上难以完成的情形,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九是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十是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情形。同时,明确了不予容错的5项负面清单:一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是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的;三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五是事后不积极纠错整改的。
问:如何评价和判断某一事项是否符合容错情形?
答:《细则》明确,容错纠错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进行综合分析,历史、客观、全面进行评价,做到“八看”:一看问题性质,是开拓进取、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临机决断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五看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改革攻坚还是好大喜功、无视纪律,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失职渎职;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消除影响还是消极应付、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七看后果影响,是促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未造成影响损失、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八看挽回损失情况,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问:如何启动容错程序?
答:《细则》明确,容错程序依申请启动,可以申请启动容错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是问责案件的当事单位或个人可在问责程序启动、正式通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市纪委市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二是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当事单位或个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在调查过程中或问责决定作出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容错申请。
问:市纪委市监委收到容错申请后,如何进行办理?
答:《细则》明确,市纪委市监委容错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具体有5项程序:一是审核受理。党风政风监督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解释。二是调查核实。案件承办部门对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可邀请群众代表、特约监察员、管理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等参与调查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开展评估或听证。调查核实工作在30日内完成。三是提出意见。案件承办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是否容错的认定意见。在作出容错认定的同时,提出纠错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剖析原因、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完善制度机制,避免类似失误或错误再次发生。四是结论认定。案件承办部门形成认定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意见反馈党风政风监督室,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并报市委研究决定。五是结果反馈。经市委研究决定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论书面反馈案件承办部门,由案件承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
问:经认定予以容错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有什么影响?
答:《细则》明确,容错认定后,采取下列2种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一是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问责追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二是确需问责追责但符合容错减责条件的,予以从轻、减轻问责追责。其中,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问:纠错工作如何开展?
答:《细则》明确,当事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纠错要求,及时将采取补救措施、纠错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案件承办部门。对于虽经容错但不进行纠错整改或纠错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要求整改,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予以免责、问责追责干部的回访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答:《细则》明确,案件承办部门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予以免责、问责追责的干部,应在作出容错纠错决定六个月后开展回访教育,及时了解所在单位对其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听取单位领导、同事评价,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指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纪检批评教育的实施流程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则》全文如下。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派出机关工作、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对所提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核查相关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将处置情况向派出机关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五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 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资料来源:新华网
来源: 北京文博
纪检批评教育的实施流程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乔子轩 通讯员 李娟
重庆市长寿区纪委监委针对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一肩挑”后廉洁风险增加等监督难题,派出纪检监察干部走村入户,聚焦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村集体“三资”管理、基层“四风”问题等开展监督检查。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龙河镇保合村接访,向群众了解有关情况。彭俊华 摄
本期看点
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的工作报告在“党的十九大以来的工作回顾”部分提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做实基层监督,强化‘县统筹抓乡促村’工作机制,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合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索开展村(社区)集体‘三资’、村(社区)‘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组‘小微权力’提级监督”。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以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为监督重点,坚持室组地联动、纪巡联动、纪审联动,提级查办重点问题;用好村级监督力量,深挖群众身边线索;“大脚板”与大数据互动,深入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监督融入基层治理。
“这张发票我不能签。”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大狮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夏瑞钊近日在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肖桂伦联审联签几笔发票时,果断拒签一笔“来历不明”的预算咨询费,并向镇纪委反映此事,“这笔支出我不知情,而且‘预算咨询费’这个名目也很蹊跷。”
经镇纪委了解,真实情况水落石出:原来是此前装修村中“农村电商”房间的预算费,被误写为预算咨询费。
虽是“虚惊一场”,肖桂伦却真真切切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监督越来越严,谁也不敢任性啊!”
去年底今年初,随着换届,该市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均实现任职“一肩挑”。村(社区)“一把手”在财务审批、收益分配等方面权力更加集中了,面临的廉洁风险也更大了。
按照有关部署,重庆市强化对村(社区)“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今年以来,该市印发并严格执行《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的重点措施》《关于加强村(社区)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推动基层监督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延伸、拓展、深化,使监督更好融入基层治理。今年前三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村级“一把手”139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1人。
协调联动合力监督,提级查办重点问题
今年3月,开州区新一届区委首轮巡察启动,派出8个巡察组,直接巡察54个信访举报多、集体“三资”体量大的村(社区)。村(社区)“一肩挑”人员权力运行情况,正是巡察组了解的重点内容之一。
巡察组进驻赵家街道青云村不久,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套取村集体资金向村干部发放误工、电话补助的问题线索便浮出水面。巡察尚未结束,巡察组便把问题线索移交给区纪委监委。
这一问题线索并未按照惯例转交街道纪工委办理,而是由区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提级办理,直查直办。经初步核实,该区纪委监委对周某某立案审查,其涉嫌违规发放的7200元补贴全额退回村集体账户。区纪委监委还坚持“室组地”联动,督促该村整改。
“巡察组还没走,我们反映的问题就已经查处了,做得好。”当地群众竖起大拇指。
巡察组直接入村(社区)发现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提级查办、督促整改,对村(社区)“一肩挑”人员的监督更加有的放矢。
目前,重庆市各区县已把延伸巡察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区县党委巡察整体规划,紧盯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以农村集体项目资金监管情况为重点关注事项,采取直接巡村、机动巡村、专项巡村、巡乡带村等方式,对所辖村(社区)一届至少巡察一次;同时,在提级监督中强化“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构建“一盘棋”监督格局。
去年底,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对脱贫攻坚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在移交县纪委监委的问题线索清单上,该县审计局附了一则“提醒”:“在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过程中,请多关注‘一肩挑’干部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移交的线索,酉阳县纪委监委对车田乡车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彭某某套取项目补贴资金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其间,该县审计局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向县纪委监委介绍该村项目收益、资金账外运行等有关情况,实现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1+1>2”的效果。案件办结后,该县纪委监委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结合信访举报和审计情况,今年3月至5月,酉阳县纪委监委选取220个去年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发现4名村(社区)“一肩挑”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
此类问题是否普遍存在?酉阳县委责成县乡村振兴局对2020年以来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发现并整改套取政策补贴资金、项目绩效发挥不充分、项目资料弄虚作假、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同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纪巡联动、纪审联动取得良好效果,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今年9月,重庆从日常沟通、协同监督、问题线索移送等七方面明确系列工作举措,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增强监督合力。
用好村级监督力量,严查群众身边“蝇贪”
“有了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撑腰,现在更敢贴身监督了。”回忆起今年以来的履职情况,永川区双石镇双石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李书宏说“底气很足”。
去年,重庆市纪委监委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村(社区)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厘清派出监察室、乡镇纪委、村(社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基层监督主体的监督重点及关系。
今年,该市纪委监委又把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用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力量,作为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的21项重点措施之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指导下,紧盯村(居)务决策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惠民政策措施落实等开展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以及纪检监察组织等报告。
基层监督力量同向发力,监督成效凸显。今年初,李书宏在社区查阅账目时,发现一笔发票开具年份为2018年的报销十分可疑。
“备注是‘菜籽油’,5830元能买多少桶?如果说这些油是社区用来慰问困难群众的,也与实际慰问情况不相符啊。那么,发票是怎么来的?”察觉其中可能存在违纪问题,李书宏依照程序,向双石镇纪委作了报告。
在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协助下,双石镇纪委联合永川区监委第四派出监察室展开调查,经走访群众、查阅资料,很快查明真相——2018年,社区原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张某安排社区干部虚开菜籽油发票套取资金5830元,冲抵当年11次村级会议包车费。今年6月,张某受到严肃处理。
调查并未止步于此。永川区监委第四派出监察室、双石镇纪委、双石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协作,扩线深挖,还查找出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有漏洞、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等10余个突出问题。经全面整改,该社区此前乱象不复存在。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群众的距离最近。用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力量,有助于更及时、更全面地发现‘一肩挑’及村(社区)‘两委’干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更好推进基层治理。”永川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今年以来,永川区收到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410条,查处23人,处理总人数同比下降58%;其中“一肩挑”人员5人,占比21.7%。
目前,该市永川、巴南等区县正探索实施村(社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由一人担任,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监督力量,确保村(社区)“一肩挑”人员正确履职。
“大脚板”+大数据,规范基层权力运行
“村里的大事是集体决定,还是一个人说了算?”“村干部有没有违规承包工程?”忠县金声乡纪委书记向海云近日来到广兴村,入户了解村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履职情况。
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实施“一肩挑”后,忠县纪委监委及时启动“纪检监察干部大走访”活动,组成工作组深入全县各村(社区),通过调研走访,摸排村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履职情况。
“大脚板”实地走访虽是监督“土办法”,却务实管用。
忠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肖波说,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委通过“纪检监察干部大走访”已累计摸排出“一肩挑”人员执行村(社区)级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等廉洁风险点22个,发现相关问题线索19件,处理违纪违法村(社区)干部16人,其中“一肩挑”人员8人。
既用好“大脚板”走访监督,又用好大数据“云监督”。在重庆市纪委监委统筹下,该市部分区县运用惠民监督大数据系统、手机APP等方式搭建便民平台,推动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村(社区)里的事该公开却不公开,该发的补贴没有发,该管的事没人管,办事效率低、态度差、推诿扯皮,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优亲厚友……遇到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怎么办?
眼下,该市群众监督有了更便捷的反映渠道。7月中旬以来,该市万州、大渡口、大足、奉节四个区县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陆续上线。
重庆市纪委监委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人介绍,该平台主要受理涉及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的事务性问题,立足将问题化解在属地最小网格内。以区县为单位,平台分别列出村(社区)监督服务事项的具体清单,群众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进入平台入口,手指一点,问题即可一键直达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进度可追踪,办理结果可查询、可评价,让群众监督“触手可及”。
“这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移动互联网监督渠道,也为我们提供了小微权力监督的有力抓手。”万州区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主任扶蜀云表示,通过这个平台,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形成投诉、受理、转办、办理、审核、答复、评价的闭环业务流程,让村(社区)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截至目前,四个区县的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访问量已达58万人次,公开公示村(社区)信息1.7万余条,收到投诉73件,办结55件,群众满意率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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