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帮信罪还能办理银行卡可以拿来犯什么罪吗?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就能享受“分红”?轻松获得高额报酬?你以为是“生财有道”,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千万不要轻信!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涉嫌“帮信罪”,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不要随意出借银行卡,永远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5月26日,涉案青年小杰(化名)在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城东派出所的接待室里发出了深深的叹悔。

22岁的小杰曾在酒吧工作过,在朋友的介绍怂恿下,租借出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他人流水过账,并帮助到柜台及ATM机取现,以此获得“分红”,拿取“报酬”。小杰也曾通过短视频平台看到过类似反诈宣传信息,但他并未引起重视,总是草草滑过,不做了解。看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大额的“流水”转账,也曾有过警惕,但在“省力”“快利润”的不断诱惑下被蒙蔽了双眼,毕竟在他看来,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应该没事的吧”?

直到办案民警联系他时,想后悔却为时已晚。因为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小杰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最终,小杰等7名青年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人皆为20岁左右的年轻人,经朋友介绍将银行卡出借他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对于“帮信罪”,他们都知之甚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了对电信网络犯罪源头的打击治理。
“帮信罪”有哪些问题值得

检察官小姐姐敲“黑板”

26岁的张明(化名),在短期内配合他人一口气开了10家公司,其中数家公司的账户涉嫌收取电信网络犯罪钱款。张明最终因“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据张明供述,其担任着1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监事,但所有公司的注册手续都由对方提供,自己仅出示身份证并到场配合对方办理。张明把办理的所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都交给对方,对方则负责张明在此期间的食宿费用,并虚假承诺将为其办理100万元的贷款。 

对于张明的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孙菲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10月以来,公安部门统一开展‘断卡行动’,重点打击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黑灰产业链犯罪。类似张明这种青年触犯‘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呈激增状态,其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类型的案件数量最大,由少发、偶发变为常见多发。”孙菲认为,青年“帮信罪”案件涉案主体多以90后为主,作案方式为出售、出租、出借本人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 

诱发青年犯“帮信罪”的原因有哪些?

孙菲分析,主要是涉案青年的法治观念不强,对提供本人账户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认识不到位,对他人利用其银行卡收取电信网络犯罪钱款的行为采取默认、放任态度。逐利性和从众性也是诱发原因,认为卖卡行为来钱快,身边有人这么办卡卖卡,认为自己也可以这样做。

在孙菲看来,避免年轻人掉入“帮信罪”泥潭需多方共同发力,执法司法部门应联合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事前预防和政策监管;引导青年人树立合理的劳动取酬、量入而出观念;对重点人群加强重点宣传,提升普法宣传的实效等。

“以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就业时,谨防刷单型网络诈骗;交友时,谨防杀猪盘式网络诈骗;办理网贷时,谨防碰上虚假网站;网购时,谨防冒充售后诈骗行为。”孙菲建议,年轻人要主动学习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净化朋友圈、交友圈,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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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衢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春受易某飞(另案处理)指使,将其办理的5张银行卡账号通过微信发给易某飞,并按照易某飞的指示,将转入5张银行卡内的违法犯罪资金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到指定的其他银行卡账号内,期间被告人杨某春发现部分资金被冻结后仍继续帮助易云飞实施转账,直至易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被告人杨某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利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深刻认识非法买卖“两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来源: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


卖几张银行卡给他人,赚几个“小钱”,就构成了犯罪?“确实如此!”5月7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40多岁的吴某甲是大悟本地人,平时以打零工为生。2020年9月,吴某甲因为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便找弟弟吴某乙借钱,于是吴某乙先后三次让吴某甲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卖给自己,并以1000元现金作为报酬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在银行办卡时签署过承诺书,明知其弟弟吴某乙在云南边境且吴某乙告知吴某甲要将银行卡转售给他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最终涉案的9张银行卡转入流水金额达573万余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藏、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前不久,经过我们院提起公诉,大悟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承办检察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承办检察官提醒,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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