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在利润表里如何反映表中的净利润可以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吗?

数据来源:会计视野论坛

1、求助陈版及各位同行,关于售后租回是否构成销售的简易确认方式

2、分立应收账款回款后坏账准备的处理和所得税

3、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合同的收入确认

4、请教陈老师,船舶光租的处理

5、请教陈版,新租赁准则,增量贷款利率的确定

6、求助各位前辈收购店铺的相关问题

7、关于租赁选择的问题

8、请教陈版和各位老师下,关于PPP项目在建阶段通过在建工程的合理性

9、企业送股和转股,是按什么价格送或转?

10、ipo申报前股权激励问题

11、拟IPO企业财务投资者退出过程中,涉税以及账务处理,对公司业绩影响?

12、求助陈版:关于销售返利的处理

13、请教陈版:外购水补贴应确认收入还是作为政府补助

15、分享一下我对合并抵减中“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抵减“的理解

16、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表问题

17、关于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股权会计处理

18、请教陈版主,为优化股权架构而进行债转股的账务处理?

19、求助陈版-结构化主体的合并问题

20、股东非货币资产捐赠

21、PPP项目建设期收入确认依据

22、请教陈版,关于PPP项目的计量模式

23、模具费返还情况下的收入确认

24、预发奖金的会计处理

25、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

26、非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佣金等中介费用的账务处理

27、试验检测行业确认存货的合理性

28、EPC 完工进度确认

29、求助陈版,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持有境内股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

31、求助陈版主,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账务处理

32、关于项目建成后补融资租赁

33、请教陈老师及各位同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问题

34、请教陈版主一个关于保险经纪代理公司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

35、请教陈版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

36、零对价获取出资权力

37、求助陈版主,租赁变更的问题

1、求助陈版及各位同行,关于售后租回是否构成销售的简易确认方式

根据新租赁准则,售后租回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判断是否属于销售,但是在实操上运用这个准则较难,所以想有没有在实操上可以进行简易判断的方式。

在实操上,一般企业发生售后租回的,买受人/出租人都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目的是盘活资产,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实质上就是出借资金,所以基本不存在属于销售的情况。

目前我能想到的属于销售的情况有一个,特定情况下的话,一台特有设备比如光刻机,甲想买乙想卖,但是乙说还要用两年,两年后才能给甲,甲为了保险就先向乙要求售后回租,取得所有权,同时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我想出这样一个命题:售后租回是否构成销售,简易上可以根据租赁到期后优先购买权条款决定,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或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理无动机行使,就构成销售。

如有不妥请大家指教,相互讨论~~

实务中,售后租回构成销售的案例较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铺后,由其自身(或者专业从事商铺运营的子公司)回租若干年。但这个年限较短,通常显著短于商铺自身的可使用年限。这种情况下由于回租年限较短,也没有明确的续租、回购等条款,因此可以认为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从而构成销售。

你说的这种情况(“一台特有设备比如光刻机,甲想买乙想卖,但是乙说还要用两年,两年后才能给甲,甲为了保险就先向乙要求售后回租,取得所有权,同时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乙没有优先购买权”),实务中一般会将甲方收到的款项作为负债列示,2年后交付时再确认处置收益,不会作为售后租回处理。

“一台特有设备比如光刻机,甲想买乙想卖,但是乙说还要用两年,两年后才能给甲,甲为了保险就先向乙要求售后回租,取得所有权,同时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乙没有优先购买权”关于此类情况请教陈老师:

1、此业务不作为售后租回处理,是考虑设备的控制权仍在乙方,给乙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未发生变化,即商业实质未改变?

2、如果约定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租金,且租期小于1年的情况下,那么乙方对此租金直接计入租赁费即可?

3、乙方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未来销售的一个预收账款理解是否合适?在控制权转移给甲方后,结转预收和收入?

4、对于租期小于1年的这种,租入的资产是否可以不用计入“使用权资产”?

1、同样如果属于售后租回业务的判断,租期小于1年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不用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售后租回业务,如果是将存货先卖再租,构成销售的情况下,其相关损益也是转入“资产处置收益”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更加合理一些?

感谢陈老师百忙之中的指点

一般售后租回业务:1、不适用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即使租金是可变的;2、租赁物为本企业存货的,可确认收入、成本。

1、是;2、乙方支付的租金应作为对销售价格的冲减;3、是;4、可以按短期租赁简化处理。


2、分立应收账款回款后坏账准备的处理和所得税

想请教版主老师:A公司通过存续分立,分为A、B两公司,A公司分了80万的应收账款(原值100万,坏账准备20万)、10万的应付账款给新设的B公司,B公司净资产70万(实收资本10万,资本公积60万)。如果B公司收回了这100万应收账款,20万的坏账准备怎么处理?记入B公司的当期减值损失(收益)还是调整资本公积?    如果是记入B的当期损益,原20万对应的减值损失是在A公司账上计提的(A当时做了纳税调增),现在分立到了B公司,冲回坏账时B公司就形成收益,B公司能不能够做纳税调减不影响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应注意区分导致最终收回金额不同于原账面价值的原因,即导致坏账准备转回的原因是在分立时点已存在的,还是分立后新出现且在分立时点难以合理预见到的。如果是前者,则应调整分立日的报表,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后者,则计入损益。

版主老师,这个判断我也有点不确定,想再听听您的意见。接上面您的回复,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是因为A销售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客户单位要求A公司整改,按整改的完成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情况结算剩余的销售款,A公司分立时按照公司统一的坏账政策计提了坏账。设备质量问题是分立时点已经存在的,分立时点,A公司已经有了整改计划(虽然有整改计划,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质量整改及应收账款回款的补充协议,具体何时能回款、能回多少,分立时也难以预见),但实际完成整改都是在分立后,最终收回金额不同于原账面价值的原因是分立后A公司完成了质量整改以及双方的进一步洽谈协商结果。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坏账转回的原因是分立后新出现的,冲回的坏账计入当期损益?

这个问题不是客户信用风险导致,不应通过坏账准备体现,而是应当调整收入,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对新设企业,在分立时点应考虑确认相关的预计负债,后续款项收回,可通过负债转回计入损益实现。

版主老师,前面我问的问题我后面又想了下,可能之前我还是没有表述清楚。想辛苦您再帮我看看:

接您11月9号给我的回复,原设备销售时,A公司是已经对设备质量问题确认了预计负债的假设10万(对应调整收入),同时,设备销售确认的应收账款100万也依照A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了坏账准备5万(对应科目是信用减值损失)。分立后,预计负债10万和应收账款原值100万(连同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5万)都分立到了新设公司B公司。新设公司收回应收账款100万是在进行质量整改时与业主协商沟通的结果。应收账款收回后,分立前在A公司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5万在新设公司也要转回,新设公司进行质量整改是以服务形式给业主提供的,如果费用比原预计负债金额10万元低,也确实形成了新设公司的收益(比如实际只有8万,节约的2万是新设公司收益)。但应收账款100万收回会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5万元,这个也是记入新设公司的当期损益吧?

可以这样理解,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最终影响新设公司的损益,不属于权益***易。


3、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合同的收入确认

施工企业(乙方)的客户是大型企业,其合同流程签订较慢,而为赶项目工期,有些情况下项目公司同乙方初步商定主要工作内容后要求乙方先进场施工后,后面再签订正式合同。假设施工业务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

情形一:如果施工项目不需要招投标,乙方于2020年9月进场施工,但合同在2021年3月财务报表报出前签妥,此时,是否可以将此合同的签订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从而可以在2020年度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如果2020年不能确认收入,已发生的施工成本是应当作为存货-合同履约成本还是需要作为管理费用?

情形二、如果施工项目需要招标,其他条件同情形一,如果乙方中标时间是在2021年,这种情况下,因为招标程序的存在,是否乙方无论如何都不能在2020确认收入?此时2020年已发生的施工成本是否也只能作为管理费用?

此类“先开工后签合同”的收入确认,在新收入准则下应首先判断在进场开工时是否已具备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尤其是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基本达成共识,结合以往历史经验来评估正式签订合同的可能性等。个人理解这种情况一般基于多年合作,双方对此有默契,可以基于以往历史经验评估最终正式签约的可能性,对此做出谨慎评价。

其次,如果确定满足合同成立条件,则在最终定价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对收入计量问题,应参照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变对价予以考虑。即按照最佳估计数估计收入,同时确保遵循“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如果满足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则可以按照该最佳估计数计量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同时将已发生的成本全部结转营业成本。

是否需要招标的问题,在前面第一步“识别合同”中一并纳入考虑。

陈老师,1、如果在进场时根据当时资料对能否签订合同无法作出合理评估从而不确认收入,那么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签订了合同,是否可以追调报告期报表数。2、如果不能在报告期确认收入,已发生的成本能否作为存货列报?

1、因为“进场时根据当时资料对能否签订合同无法作出合理评估从而不确认收入”,故不能因为期后签订合同而追溯前期;2、考虑可收回性。


4、请教陈老师,船舶光租的处理

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船的光租合同(船舶是指定的),租赁期间公司预计实现XX利润;合同暂定租赁额为2000万,租赁年限暂定1年半,如果租赁期结束,公司尚未实现预期利润,则继续续租至实现预期利润为止;租赁期间,经过公司同意,供应商可以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支付公司5%的手续费,未经过公司同意,不得承接业务

实际租赁额根据工作量 单价A于月底跟供应商进行结算,收入的实现方式为根据工作量 单价B与客户进行结算。

(1)此份光租合同合同需要如何确认使用权资产?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是否用工作量法比用年限法更符合业务实质?

“实际租赁额根据工作量 单价A于月底跟供应商进行结算,收入的实现方式为根据工作量 单价B与客户进行结算。”:即原租赁和转租赁的租金都是可变的,且并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相应地,不纳入租赁付款额、租赁收款额的计算。不涉及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问题。

另外,鉴于本案例中公司是赚取固定的差价,承担除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程度较低,因此应当考虑本企业的地位是否属于代理人。如果属于代理人的,则本企业不按租赁处理,而是按净额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陈老师,还有的情况是这样:

公司的客户并非只有固定的一家,收入的来源由公司进行开拓并承担对应的风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人,非代理人。

由于公司租船的时候,供应商需要对船进行定制化改造(根据公司的要求),因此公司预付了很大的租赁款供供应商改造船舶,后续租赁款从预付款中抵扣,不足的话再予以结算。若供应商违约,公司考虑到之前的投入及供应商资金情况,公司会对船舶进行购买,并非找其他公司租赁,鉴于以上业务情况,公司为达到目标利润肯定会对船舶租赁,此部分会构成实质固定租赁付款额?

这是针对供应商违约的特殊情况?如果只是特殊情况,则不作为实质固定付款额。


5、请教陈版,新租赁准则,增量贷款利率的确定

陈版和各位同仁,实务中对于新租赁准则中增量贷款利率如何确定,感觉五花八门的,准则对于增量贷款利率过于原则化了,在实务中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某些IPO企业的增量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如图,这样做明显不正确,但是现实情况中又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利率,所以这个问题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微信图片_/zt/kjzzss/sswd/pppkjclsswd/4021.htm)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我的理解是PPP项目在建期间也是应该在“合同资产”科目核算,而不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了,但是海诺尔过会了,过会后的招股说明书PPP项目也都还是在“在建工程”,这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PPP项目在建期间应确认合同资产(无形资产模式下仍列报为“无形资产”),而不能再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建工程只能用于归集日后将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的成本。


9、企业送股和转股,是按什么价格送或转?

请教一下送股和转股的问题,

如果上市公司A,想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盈余公积转股,那么转股的价格是按照1元/股?还是按市价/股,来做会计分录呢?

比如,转增10万股,每股市价8元/股, 那么是:借:盈余公积——10万元;贷:股本——10万元;

还是:借盈余公积——80万元;贷:股本——1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0万元呢?

目前的惯例是按照转增的股本数量(即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股本,并不是按照股份市价来结转的。因此是你的第一种理解。


10、ipo申报前股权激励问题

陈老师您好,想请教一个股权激励相关的实务问题~~

具体内容是这样的:一个拟ipo企业在上市前三年与公司高管拟定了激励协议:其中约定的激励的总的授予份额是25%,每年分配的比例是要根据当年的净利润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法计算得出,每年分配时的价格也是要根据当年的净利润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法计算得出。拟于上市前员工行权完毕。请问在这种方案的背景下,我们能根据公司盈利预测计算一个授予期权公允价格再乘以总份额25%得出股份支付总费用,并在总份额25%预计分摊完毕至授予时点的期间内把费用进行分摊吗?

相当于签订协议时间,确定公允价值(评估),确认为一次授予,分三次行权,的一种期权激励方法吗?

以上方案中,假如有两种情况:1、拟授予的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已确定其名单。2、员工名单签订协议时尚未确定。

感谢陈老师百忙之中能够给予建议,谢谢。

在此情况下,每年授予的份额和授予价格都是取决于实际业绩(非市场业绩条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主帖所建议的方法(根据公司盈利预测计算一个授予期权公允价格再乘以总份额25%得出股份支付总费用,并在总份额25%预计分摊完毕至授予时点的期间内把费用进行分摊)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存在主观性过大的问题,与最终结果之间存在差异的可能性很大。

建议考虑是否按照《讲解2010》中关于“内在价值”的方式处理,参考: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在极少情况下,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企业对上述内在价值计量的已授予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结算发生在等待期内的,企业应当将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立即确认本应于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服务金额;

(2)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即减少所有者权益。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内在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1-4-36(股票期权采用内在价值模式进行会计处理时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11、拟IPO企业财务投资者退出过程中,涉税以及账务处理,对公司业绩影响?

老师您好:背景:2015年7月,实际控制人A、发行人B与财务投资合伙企业C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C以16.40元/股的价格投资B,认缴注册资本121.9734万元,总投资2000万元。若限定年限未上市成功,C拥有要求A或B提前赎回股权的权力。投资协议中同时约定反摊薄保护权:C享有一般私募股权项目中的反摊薄条款保护,当未来B发行的股票或股权类证券的发行价格低于本轮的融资价格(管理层奖励股票及期权计划除外),C将享有反摊薄条款的保护,C将获得新的股份使得其综合购买的每股价格等于新一轮低于本轮融资的价格。2018年5月16日,A、B与C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于B,B轮股权融资价格低于A轮融资,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各方就弥补C在B轮股权融资后的估值损失,由A以其名下自有股份42.2302万元,作价1元转让给C,转让完成后,C出资额164.2036万元。2021年1月22日,A、B与C签订股权回购和转让协议,协议约定C退出事项如下:发行人B回购121.9734万元出资额;并以1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C持有的42.2302万元出资额给A。B上述回购价格为3046.67万元(其中,投资本金2000万元,投资利息1046.67万元)。本次C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42.2302万元股权,若涉及有关税费,则由实际控制人或实控人相关方负责缴纳。具体问题:1、本次公司减资事项,C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42.2302万元股权是否会涉及额外纳税义务?(税务口径是否会将股权转让分割为两次行为,其中121.9734万元计税基础变成3046.67万元,42.2302万元实控人低价获取股权是否涉及核定征税?)2、是否需要按照发行人对实控人授予股权做股份支付处理?(可否理解为42万股系归还实控人股份而不做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支付的费用按照公司最新估值假设6亿,乘以42.2302万元出资额对应持股比例2%计算,6亿*2%=1200万,则本次减资对发行人损益的影响金额0=2246.67万元?3、是否需要在A轮投资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1046.67万元利息每年分次摊销?谢谢!

1、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意见。

2、发行人B回购121.9734万元出资额;并以1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C持有的42.2302万元出资额给A。如果A低价获得的这部分股份没有再次授出的计划,则应按照A取得股份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转给A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3、在A轮投资时,“若限定年限未上市成功,C拥有要求A或B提前赎回股权的权力”,表明A存在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应就此确认金融负债并在后续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支出,计入各期财务费用,不应在回购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支出。


12、求助陈版:关于销售返利的处理

求助陈版,公司正在IPO过程,存在以下几种返利:

1、协议规定:达到目标后,按照目标5%的价格返实物,但是实际未返实物而是降低以后年度价格,并且返利在下一年的多个订单中,无台账登记具体清单,导致返利跨期,该如何进行调整?

2、协议规定:达到目标后,按照目标5%进行销售折扣,但规定了达到目标后的订单超过10万,才能进行抵扣,并且每次最多2万,是否应该在达到返利目标的当年进行冲减收入和应收,还是按照实际抵扣当年进行处理?如果按照实际抵扣当年进行处理,是否为返利的跨期?

3、与经销商未签订协议,口头约定达到目标后,在下一年度价格上进行优惠,是否为返利?是否需要在达到目标年度对收入和应收进行冲减?

4、公司的客户大部分为经销商,如果不存在返利是否合理?是否有案例

1、此类返利作为可变对价处理(最终是冲抵未来售价),应合理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并确保遵循“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例如,除非确定不会达标,否则通常按照假设客户可以享受返利的方式估计当期销售价格。

2、应该在达到返利目标的当年进行冲减收入,但对应不是冲减应收,而是确认一项新的应付。

3、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也要考虑口头承诺、以往实务惯例和同行业惯例等的影响,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习惯合同。

4、对经销商的激励措施在实务中是常有的,如果不存在返利等激励措施,一般只有那些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其合理性可能被质疑。


13、请教陈版:外购水补贴应确认收入还是作为政府补助

一、背景资料:A水务集团拟申报IPO,业务主要有供水业务。2020年以前,A水务集团的供水业务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按照**“一事一议” 的方式向政府申请 外购水补贴**, 年均未取得过该补贴 ,2019年至2020年12月前按照不定期核定方式获取该补贴。2020年12月,A水务集团以招投标方式取得上述业务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相关协议:《XX县主城区供水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协议)《XX县主城区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该补贴纳入特许经营权的安排。 所签特许经营权协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4号》“双控制”与“双特征”。 特许经营权协议以及实施方案相关主要条款如下:1.《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因项目服务区域内供水量的需要,本项目年供水量达设计产能时需向外购水,对于该部分增加的成本, 将会根据实际购买的单位净水价格减去单位制水成本的方式予以社会资本差价补助。 ”2.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政府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社会资本方(A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社会资本方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以使社会资本方进行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供水服务费、配套供水配水管网服务费及 外购水差价补助” 3.《实施方案》”约定:“XXX县主城区供水工程,含供水厂区工程与管网工程。由XXX县政府授予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社会资本负责对XXX县主城区供水工程的运营,并获得供水服务费收入、 外购水差价补助收入 与配套供水配水管网服务费收入。在项目合作期内,社会资本还需负责对XXX县主城区供水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等工作,以确保项目正常持续良好地运作。”;“ 收入来源 分别为供水服务费收入和配套供水配水管网服务费收入以及 外购水差价补助收入 ”。    4. 外购水补贴计算公式外购水的补贴=(A公司购买其他水厂净水价格-A公司本厂制水成本(不含输配成本)) 外购水量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 通过补贴,将外购水成本与自制水成本拉平。 **    二、问题 *    1. 以上外购水补助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应该用于冲减成本,还是应当确认收入?    2. 如参照政府补助准则,作为政府补助,是否可以作为经常性损益?    3、公司在获取特许经营权之前两年也获得相关外购水补助,是否可以采用与特许经营权后一致的会计处理。

1、外购水补贴“据实际购买的单位净水价格减去单位制水成本的方式予以社会资本差价补助”,由于补贴金额不确定,取决于外购水量和单位价差,如果整体上不适用金融资产模式,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模式的(这一点请注意合理判断),则这部分补贴可以作为一项收入处理。属于经常性损益。

2、获取特许经营权之前的年度,业务模式与特许经营年度不同,相应地会计核算模式也不同,此时不应将上述不定期一事一议的补贴作为营业收入,且当时的补贴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 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 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上面实际上是讲的三种情况,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是不是只要具备条件就可以改变?后面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是指该时点的账面价值还是初始投资时的账面价值?

这是原(2006版)CAS 22中的规定,现在除了保险公司以外,其他企业都不再执行了。再讨论这个问题,实务中已无太大意义。


15、分享一下我对合并抵减中“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抵减“的理解

请教一下, 我看教材没有介绍过合并报表用成本法进行编制的介绍。实务中,合并报表多用成本法进行编制吗

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操作简单。如果投资成本和股权比例不变,抵销分录每年可以连续滚动,好处很多,推荐采用。


16、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表问题

提问人: の′誹喌難怋

陈老师,请教下关于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表问题,具体如下:

A公司和B公司对F公司各持股50%。

F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无特殊约定。

董事会6人,双方股东各推荐3人。董事会决议需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A公司指派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各1人,B公司指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经理各1人。

A与B签订了股东会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①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在股东会中应按照A公司的意向进行表决;②双方若将股份对外转让,需受让方同意继承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③若有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必须按照守约方的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守约方或者守约方指定的第三方。

协议中未约定协议期限;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A公司、B公司、C公司对G公司持股分别为40%、30%、30%。

G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无特殊约定。

董事会7人,三方股东各推荐2人,G公司职工代表选举1人。董事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A公司指派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各1人,B公司指派副总经理1人,C公司指派总经理1人。

A与B签订了股东会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①B公司就D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愿与A公司保持统一行动;②同意将财务报表合并至A公司;③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持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设置第三方权;任何一方的股权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协议一方如转让股权需提前通知另一方,协议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协议中未约定协议期限;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对E公司持股分别为40%、30%、20%、10%。

E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的股权交易和质押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事项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总经理由B公司指派。其他无特殊约定。

董事会5人,四方股东各推荐1人,E公司职工代表选举1人。董事会决议需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A公司指派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各1人,B公司指派总经理1人,C和D公司各指派部门负责人1人。

A与C签订了股东会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①C公司就E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愿与A公司保持统一行动;②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持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设置第三方权;任何一方的股权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协议一方如转让股权需提前通知另一方,协议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协议中未约定协议期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中的第(二)中情况: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会最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审议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公司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案例一、二、三中A公司均与其他一方股东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中:

案例一中A公司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占主导地位,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达到100%。项目组判断A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构成控制。

案例二中公司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没有占据主导的地位,未作出在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时候的约定,但协议约定“同意将财务报表合并至A公司”,项目组判读A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构成控制,可以并表。

案例三中A公司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没有占据主导的地位,未作出在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时候的约定,项目组判断A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未构成控制,不可以并表。

陈老师,请教下项目组上述判断是否正确。

对于此处三个案例,都要关注一致行动协议背后的逻辑,即各参与方为何都同意与A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各方为非关联方的情况下);被投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在技术、市场、管理、品牌等方面对A具有重大依赖;如何确保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问题。

附我们对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般观点:

(1)一致行动协议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涉及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所有事项均由一致行动各方共同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该情形实质上是参与一致行动协议的各方对被投资方的共同控制;另一种情况是其中有一个牵头(主导)方,当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该牵头方的意见为准。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是该牵头方对被投资方有单独控制,其他一致行动方的存在是为了强化该牵头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而就其他参与方而言,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将会弱于不参与该一致行动而完全依据其自身利益作出决策的场合。

(2)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和解除可能较为方便和随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单凭一致行动协议往往不能作为判断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获取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当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时,项目组应当关注该项一致行动安排有无合理的经济基础和商业实质。一致行动安排必须以参与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中具有一致的利益为前提,并且应可证明这是一个使参与各方实现“共赢”的安排(例如,一致行动协议中的主导方在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相对于其他参与方有显著优势,因此其他参与方选择自愿放弃其部分决策权以换取自身更大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参与各方为非关联方的情况下,不能为了实现主导方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利益,否则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基于协议(如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托管或承包经营协议、VIE架构下的相关协议等)的控制的判断,可能比单纯的基于股权和表决权的控制权的判断更为复杂。在很多时候,执行技术咨询程序是必要的。


17、关于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股权会计处理

陈版:您好!请教下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一个问题,A公司投资B公司60亿,持股100%,B公司将资金主要购买了固定资产,A公司与甲公司分别投资51亿、49亿设立C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C公司以100亿向A公司购买B公司100%股权,问题:若B构成业务的情况,C公司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C公司合并层面净资产为60亿,A公司合并层面少数股东权益为60*49%=29.4亿,具体抵消分录为:

如果B不构成业务(例如单一资产),C公司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理,C公司合并层面净资产为100亿,A公司合并层面少数股东权益为100*49%=49亿,具体抵消分录为:

疑惑不解的是,B公司无论是否构成构成业务,底层资产都是一样的,而且在A层面反映的结果也是一样的,都是按B公司原账面价值,但是两种处理方式下算出来的少数股东权益不同的,是我计算错误还是真实情况确实如此,请陈版指点,感谢!

不论B是否构成业务,都不应影响最终控制方A的合并报表层面处理。B公司净资产在A的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是60亿元,所以少数股东权益应为60*49%=29.4亿元。

你的问题在于:当B公司不构成业务时,虽然C自身合并报表中对B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但在A的合并报表层面仍需进行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处理,抵销后B的净资产变为60亿元。


18、请教陈版主,为优化股权架构而进行债转股的账务处理?

A集团公司由30名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为优化股权结构,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设立持股平台成立甲公司,并由甲公司对A集团公司增资10万元,之后30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A集团公司股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平价)转让给甲公司,那么甲公司全资控股了A集团公司,但甲公司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故而形成对30名自然人股东的债务;

2.继而,甲公司、持股平台和30名自然人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30名自然人将其持有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持股平台,从而形成了甲公司对持股平台负有债务,持股平台对30名自然人负有债务;

3.在持股平台层面和甲公司层面依次完成“债转股”,从而形成了30名自然人投资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持股甲公司,甲公司控制A集团公司的股权架构。

请教陈版主,甲公司层面和持股平台层面如何进行相应的债转股账务处理呢?

借:长期股权投资——A,贷:其他应付款——30名自然人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30名自然人股东,贷:其他应付款——持股平台

借:其他应付款——持股平台,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持股平台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贷:其他应付款——30名自然人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30名自然人股东,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30名自然人股东


19、求助陈版-结构化主体的合并问题

本案例涉及5家主体。A公司为B公司、C公司母公司。SPV1为信托公司,SPV2为专项计划。

C公司持有一座商业综合体用于出租,可以获取租金收入。C公司需要资金用作进一步开发,B公司将资金10亿借给C公司。

B公司将10亿借款的债权信托给SPV1取得资产受益权(此时C公司用资产及未来的租金收入做抵押),用该资产受益权成立SPV2专项计划。

SPV2专项计划发行10.01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10亿元优先级,0.01亿元次级,并且由B公司购买持有全部次级证券。

A公司为SPV2提供差额支付承诺及流动性支持。

SPV2在清算时,在支付完税费、优先级本息等之后如有剩余收益将全部支付给B公司。

请教陈老师,此时SPV1、SPV2应分别在哪个层面合并?

是否应该是B公司合并SPV1,A公司合并SPV2(A公司提供了兜底)

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对SPV2,虽然次级份额全由B持有,但其金额很小仅100万,不足以起到风险缓冲作用,真正对优先级提供保障的是母公司A提供的差额支付承诺及流动性支持,因此SPV2应由母公司A合并。


20、股东非货币资产捐赠

请问陈版主,上市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的非货币资产捐赠都是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吗?如果都是计入溢价,转增股本时有没有限制,比如要非货币资产变现后才可转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因此,接受非控股股东的捐赠,认定为资本性投入的,也应计入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也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可用于转增资本。


21、PPP项目建设期收入确认依据

请教陈老师,一般签订PPP合同,里面都会约定项目的投资总额。如”根据《 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号),项目建设总投资为7672万元。”,实际建造中,我方作为社会资本方,实际建造成本7200万。待项目竣工后,政府都会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最后决算金额可能是7900万。

请问,1、项目决算前我方能否以合同约定的总投作为收入和合同资产来确认,待决算后以决算金额调整收入与合同资产?               2、决算金额对我方究竟有何意义,我方能否不管总投与决算金额,而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来确认合同资产与收入?

1、“项目决算前我方能否以合同约定的总投作为收入和合同资产来确认,待决算后以决算金额调整收入与合同资产”的问题,应结合新收入准则下可变对价的原则予以考虑,即合同约定的总投资额是否代表了对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且满足“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

2、在无形资产模式下,审定的决算金额对于最终可收回的款项无直接关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同时也可能对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摊销、减值产生影响。


22、请教陈版,关于PPP项目的计量模式

陈老师,想请教您一个关于PPP项目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第5条,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若实际业务中:企业方建设污水处理厂花费1000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企业方按保底基本水量收取最低的污水处理费,超过保底基本水量的情况下按实际处理污水水量收取费用,假设企业即使按基本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每年都可以固定收取1200万,那么此时这种情况,企业按基本水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视为解释中所说的“可确定金额的现金”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经营期30年),企业可以固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远远超过建设污水处理厂所确认的收入1,000万。所以:

1、该业务适用金融资产模式吗?

2、假设企业每月处理的污水量超过保底基本水量,那么对于这部分超出的处理水量所确认的收入则为不确定金额,此时应该理解为该业务为混合模式吗?如果是混合模式,由于固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已经超过建设收入,那么就没有办法应用解释第14号第5条的规定,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也就是如果适用混合模式,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要注意:即使在金融资产模式下,PPP合同约定的每年有权收取的保底或固定金额也不是全部用于回收建设投资和融资成本的,也包括了对后续运营期间运维服务成本的补偿。所以,首先要将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即建造期间累积确认的建造服务收入)除以相应年限和折现率的年金现值系数,计算出每年保底或固定回款金额中用于回收建造成本和融资成本的部分,剩余部分是用于补偿运营期间内每年付现运营成本的部分。在对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不应将后一部分纳入。这样,应该就不会出现“企业可以固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远远超过建设污水处理厂所确认的收入”的情况。

具体请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PPP金融资产模式应用案例。


23、模具费返还情况下的收入确认

一般的模具加工厂商除了能加工出模具外,还有模具加工件的生产能力。为了吸引客户,模具厂商经常会承诺:如果客户继续在本单位加工模具加工件,达到一定的数量,将退还全部或部分预收的模具加工费(无论模具费是否返还,模具所有权归属客户)。收入确认区分两种情况如下:

当模具制作、销售产品作为两项履约义务,在控制权转移时,分别模具、产品确认收入;模具费返还视同可变对价-销售返利处理,为避免年末客户销售数量确定时可能发生将已确认的收入予以转回的情况,在最低保本量内减少产品单价,减少当期产品销售金额,差额计入合同负债。若在合同期限内达到保底量,返还客户模具费,冲减合同负债;否则,预收账款(合同负债)无需退回时,确认收入(无对应成本)。

2、        当模具制作、销售产品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在控制权转移时,产品确认收入;模具支出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预收的模具费计入“预收账款”(非合同负债),在合同期限内达到保底量,直接返还给客户,否则,预收账款无需退回时,确认收入(无对应成本)。

请教陈版,上述处理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范?

一般可以这样处理。但在情形2(模具制作、销售产品作为一项履约义务)中,预收的模具款也建议作为合同负债列报。


24、预发奖金的会计处理

公司和员工签订协议,给予员工入职奖励30万元,入职未到一年离职全部返还,满一年离职,返还20要给公司,满两年离职返还10万,入职满三年无需返还。对于这部分奖励如何理解和进行会计处理。我现在建议公司挂其他应收款,按照服务期限分摊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

可以这样处理,但鉴于分摊年限有3年,故建议挂长期待摊费用,而不是其他应收款。


25、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初始入账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后续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由于收到时即存在约定账期或承兑期,故理论上其公允价值低于应收金额。请问陈老师,在应收款项融资时,其初始入账价值该如何确定,准则依据是什么?

22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由于应收款项融资主要是通过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所形成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故其初始计量金额一般即为对应的收入计量金额。其后续公允价值计量时一般不考虑折现因素影响。


26、非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佣金等中介费用的账务处理

陈版主及各位前辈们好:

背景 :  现有A公司为一普通的股份公司,未来会考虑IPO,现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将引入新的机构投资人B,引入方式为增发新股和老股东转让部分个人股权方式。现在引入投资人由一个券商在中间牵线搭桥,进行相关的尽调、中介服务等等工作,A公司(被投资人)需要根据融资金额成比例的支付给券商佣金费用。

**问题:**请问下,A公司给券商支付的佣金相关的费用能够在融资额中扣除吗?即,假设B公司给A公司注资1个亿,券商按照2个点抽佣,A公司需要支付200万的佣金费用。这个200万的账务处理,可以从1个亿注资额中扣减入权益抵减资本公积吗,还是需要进入当期损益呢?

感谢陈版主和各位前辈的指点,谢谢大家!

如果约定在成功取得融资(融资款到账)后才有义务支付,则理论上这部分佣金可以认定为是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可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但实务中似乎直接费用化居多。

另外,如果收取佣金的基数不仅包含融资额,还包括股东转让存量股份的成交金额,则这部分针对股东转让存量股份的成交金额按比例收取的佣金应计入损益处理。


27、试验检测行业确认存货的合理性

陈版主,一家拟IPO企业,主要为高电压产品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其产品为最终的检测报告。具体而言,在承接一项检测业务后,会按照客户需求及相关标准,形成检验项目及要求细则表,并在SAP系统形成唯一委试单。该委试单会按照检验项目及要求细则表排布检测计划,送至各个检测室(约10个)进行试验小项。一个委试单一般会包含多个试验小项,试验小项可能会跨多个检测室进行试验,项目组基于其提供的产品为检测报告,结合同行业收入确认原则,认为其不构成一段时间内的履约,因此按照检测报告发放的时点一次确认收入。因送至检验的样品一般均不会一次全部通过,因此从开始检测到所有试验小项检测完成并出具报告会跨越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因此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时,对于已发生检测行为但尚未到达收入确认时点的委试单(合同),会在报表层面形成大量存货。(年收入规模在4亿元,存货规模在六七千万)对试验成本进行分析,因试验服务不需要消耗材料,因此其主要由30%的人工、40%的折旧、15%的维修费构成,存货均为无形的状态,项目组类比软件行业,认为其报表层面存在存货是合理的。目前已上市的公司中,仅一家公司完全可比,但其报表层面无存货数据,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收入规模相当的情况下,报表层面也基本无存货数据。因同行业上市均在注册制以前,其公开信息中并未披露成本的具体核算方式。问题1:根据上述描述,对于已发生检测行为但尚未到达收入确认时点的委试单(合同),确认存货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当如何进行核算问题2:因公司未来需要申报上市,其数据需要与同行业可比,若确认存货的核算方式合理,因与同行业数据不可比,那是否会被作为问询重点,进而对申报产生影响?

根据上述描述,对于已发生检测行为但尚未到达收入确认时点的委试单(合同),理论上在确保已发生成本可收回的情况下,可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列报为存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后续确认收入时转入营业成本。但这种做法要求有较为健全的成本归集、分配基础工作,能够将所发生的总成本在各单合同之间合理分配。

个人理解,实务中可比公司直接将其费用化的主要考虑,很可能也就是因为成本核算基础工作的缺陷,导致无法证明期末存货余额的合理性所导致。当然不同企业的基础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不同,不能简单参照。


28、EPC 完工进度确认

陈老师好,企业新签订了一个EPC合同,合同总额是6500万,设计是600万,采购合同是2400万,工程施工金额是3500万,企业负责设计和采购部分,企业是联合体中标的牵头方,目前设计已经完成了60%的工作量(已得到业主的确认),采购已经发生了1000万的材料,后续还要采购,工程施工部分还未开始,企业要用产出法确认完工进度,现在这个完工进度要怎么计算?

建议考虑:这种情况下用产出法计量完工进度是否恰当?即使是合理的,则已采购的原材料的控制权是否转移给客户如何判断?


29、求助陈版,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持有境内股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

求助陈版:我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经营期满10年),拟无偿划拨给境内母公司,请问境内母公司应确认为损益还是资本公积;在此过程中是否涉及境外子公司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问题,谢谢

境内母公司从境外全资子公司取得对境内公司的股权投资时,应按境外子公司账面(个别报表层面)上对该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入账,对应贷记对该划出方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前者大于后者的,则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可就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意见。


解释14中,PPP混合模式下如何拆分作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比例的?看了财政部9月初的案例,没理解混合模式按照什么原则拆分的67%和33%?财政部例题

甲公司建造期间每年确认收入金额为 4 200万元(4 000×(1+5%)),两年合计金额为 8 400 万元,甲公司在确认建造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其中未来将分别确认为应收款项和无形资产的部分分摊如下: 单位:万元****年份 履约义务 收入

如果确定采用混合模式,则按照运营期内每年有权无条件收取的金额的折现值作为金融资产。所确认的建造服务收入(对应合同资产)扣减确认金融资产的部分后,剩余部分为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31、求助陈版主,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按全额确认,实际发生时冲减收入吗。谢谢版主解惑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的。这意味着:

1、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即现金折扣最终体现为收入的减少

2、需按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而不能到客户实际享受折扣时才冲减收入

3、需遵循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对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性规定,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4、需在后续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32、关于项目建成后补融资租赁

陈版您好,关于项目建成后补融资租赁合同的实务情况想请教您。

公司在2017年建成一个光伏电站项目,但是当时公司把财务委托给了记账公司,记账公司根本没入账,在2018年时候,公司与融资租赁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2018年入账,按照融资租赁的形式,借记在建工程,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转固也是按照2018年转固的,这期间的利息也资本化了。

首先一个问题是转固时点。电站在2017年建设完成,有质量验收记录等,但是没有竣工决算之类的资料,企业说全容量并网在2018年,所以应当在2018年转固,但是即使有试运行也不会太长时间,关于转固时点是否还是2017年底比较合适?

其次是会计核算,如果按照融资租赁来,那么在21年就得用新准则作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核算,但是融资租赁合同2018年签订时候电站都应当转固了,又挺奇怪。如果不按照融资租赁来,那这份融资租赁额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一份借款或者视同售后回租吗?因为融资租赁款已经由融资租赁方支付给了总包方,那么是否可以假设在2017年借固定资产,贷应付账款,2018年借应付账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

1、因为2017年已建设完成,故转固时点应在2017年内。

2、因为转固时点早于租赁期开始日,因此应认定为售后租回。如果该项售后租回不构成销售(这是大概率的),则应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租赁负债,固定资产也不用转入使用权资产。


33、请教陈老师及各位同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问题

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不分同控和非同控,那么,下述案例如何处理?

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权,母公司持有A公司70%股权,我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权。显然,母公司控制A公司,我公司对A公司不必然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那么,我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按成本法核算,还是按权益法核算?还是应该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由于本公司原本就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天然一致行动人,因此虽然持股30%,但可以合理预见到对A公司并无重大影响,建议本企业对所持有的C公司股权按金融资产核算。

同问陈老师,若母公司持有A公司90%股权,我公司持有A公司10%股权,我公司持有A的股权,列什么会计科目

默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也可能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4、请教陈版主一个关于保险经纪代理公司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两家被审计单位,分别是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和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审计项目组于被审计单位就收入确认存在分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接受委托被审计单位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投保人委托被审计单位为其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培训、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同时《委托协议》约定,被审计单位作为保险经纪人自行向承保公司收取保险经纪佣金,向承保公司开具相应的保险经纪佣金发票,投保人不向被审计单位支付任何报酬。(委托方均为XX集团下的项目公司,为被审计单位同受最终合并方控制的关联方)。2、提供保险经纪代理服务被审计单位同各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约定XX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保险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经纪服务。保险承诺为上述范围内的公司拟定保险方案及签署保险合同前均应提前交乙方审核,并按本协议约定向被审计单位支付经纪佣金。根据业务合作协议:被审计单位的履约义务为:(1)、建立合作业务台帐,做好各种单证、收据的登记、统计工作,与甲方对账簿、单证、收据进行定期核对;(2)、 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投保、理赔资料;(3)、 将知晓的与合作保险业务有关的事实和信息,如实告知甲方,将甲方的投保声明事项以及对承保条件和责任范围的说明完整、准确地转达给客户;(4)、 提示客户及时支付保险费(合同中保险公司的权利为:要求乙方协助甲方收取保险费,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描述有出入);(5)、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6)、乙方应督促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和安全工作,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3、合同支付条款《业务合作协议》中关于支付条款的约定为: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经纪佣金(未明确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在具体到每笔保险业务中,被审计单位会根据投保人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方案,确定首保人,再由首保人、被审计单位共同确定共保人及共保方案,最后由首保人、共保人及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共保协议》,《共保协议》中有明确的经纪佣金支付方式:“首席保险人统一收取共保项目的保费,并在每次收到保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共保保费划付给共同保险人指定的账户,本项目的保险经纪费:保险经纪费为保费的XX%(手续费费率),由共保体成员按照各自共保份额分摊并在收到保费后10个工作内直接向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划付”。即使有部分《共保协议》没有提及上述具体的保险经纪费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但也实际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也按上述方式进行支付,因此,项目组认为上述支付方式为行业一贯的做法。4、保费支付方式根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费有分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保险公司均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后才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保险经纪费。(二)、保险代理公司1、接受委托XX保险代理公司与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专业代理合同》,XX保险代理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XX代理公司支付佣金。2、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履约义务类似,但未包括“(4)、 提示客户及时支付保险费(合同中保险公司的权利为:要求乙方协助甲方收取保险费,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描述有出入);”3、合同支付条款甲方支付乙方代理佣金的前提为以下条件同时全部满足后:甲方己全额收到保险费;涉及投保人分期付费约定的,则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分期付费时限内,已足额收到当期保险费;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甲方已收到乙方开立的合法有效发票;乙方的代理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4、保费支付方式根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费有分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保险公司均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后才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保险经纪费。

二、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方法(一)保险经纪公司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日期到期后,其履约义务就已完成,所以不管对于一次性支付保费的业务还是分期支付保费的业务都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日期确认收入,对于投保人是否支付保费仅是对是否存在除时间流逝以外的无条件收款权的影响,所以在合同约定付款日,保险经纪公司确认收入并相应确认合同资产,待投保人支付保费并收到保险公司的佣金清单的时候,再从合同资产转入对应金额到应收账款核算。(二)保险代理公司认为在为委托方确定保险公司及保险方案,并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履约业务已经完成,应该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按照保费和佣金比率全额一次性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履约义务都不重大-如协助理赔等义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向保险公司提供与投保人之间达成合同安排,且向被保险人收取投保费用,则被审计单位为承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义务包括使投保人和承包人签署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以及催收投保人向承保人交付保费。上述合同签署和保费缴纳可以认为是单项履约义务,只有保费交付了,被审计单位才履行了相关义务,才能确认收入。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有代保险公司催收保费的义务,但从合同判断该业务类型的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完成时,应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否应该转移,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模式中,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的应考虑: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支付条款已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支付被审计单位代理佣金的前提为投保人实付保费的情况下,说明被审计单位仅在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收款权利及付款义务,保险公司才享有了保险合同生效后主要的报酬和相应的承保风险,所以只有在保费交付了,被审计单位才可以确认履行了相关义务,才能确认收入。四、请问版主,项目组的分析是否正确?

基本赞同主帖中项目组的理解。


35、请教陈版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

请教陈版及各位老师,A公司主业系为军事院校提供课程制作服务,由于客户一般涉密,A公司的项目人员需要携带电脑至客户现场执行项目,项目完成后电脑不能带离客户现场,无偿移交给院校客户。请教陈版及各位,项目人员使用的电脑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对于项目完成后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应计入项目成本?

可以这样理解。相当于缩短折旧年限,其剩余折旧额全部计入该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


36、零对价获取出资权力

某公司拟在国外投资一家企业,被投资单位尚未开展经营,股东也未实际出资,仅发生少量费用,净资产为负值。

请问:公司以零对价获取51%股权,同时协议约定按照相应比例缴足出资,那么,在收购时点,合并报表是否要确认商誉?如确认,商誉金额是零对价与净资产(负值)的差额么,感觉很奇怪,谢谢陈版指导!

如果确定在获取出资权时即取得控制权,则应承担的净资产负数份额即在合并报表层面构成商誉。


37、求助陈版主,租赁变更的问题

背景:原租赁合同还有2年到期,现签订补充合同延长1年。

会计处理:将剩余3年看做是一个全新的租赁,重新计算租赁负债的现值,然后和原合同剩余部分的租赁负债现值相比较,差额部分调整使用权资产。

问题:想请教下,这里的调整前使用权资产是原值减去直线法摊销后的净值,还是就是剩余合同租赁负债的现值?

这种情况适用新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将重新计算的租赁付款额折现值(适用变更日的折现率)与租赁负债的变更前原账面价值相比,确定应调整金额,然后将该应调整金额同步调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招新供应商时,他们需要先将样品材料免费提供给我们小试或者中试,样件检验及小批量多次试用或试装合格后,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价确认后,才能成为合格供方。想请教以下,供应商样品到货后,商品的控制权是否有转移给我们?

如果只是本企业测试用,这些免费样品材料后续不能用于本企业生产或者对外出售的,则表明其用途受限,未取得控制权,不应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


  CFO指南 · 财道传习社

  我们都知道,会计最主要的就是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它们虽然是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期间数,但是三者之间环环相扣,又是紧密结合的。

  三张报表紧密结合,表与表之间自然有很多勾稽关系,今天首财君就跟大家一起交流一下三张报表有哪些隐藏的勾稽关系。

  隐藏的勾稽关系一:会计恒等式的演变

  首先我们在重新认识一下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期末数,显示在某个时点,企业的股东投入的钱和借贷的钱变成了哪些资产。

  比如下图是贵州茅台截止2019年底简易的资产负债表。

  通过这张资产负债表,我们看看到贵州茅台的股东投入的实收资本12.56亿元,假设资本公积金全部为利润计提,那么贵州茅台股东投入的12.56亿元创造了1347.54亿元的净资产,合计归母净资产1360.10亿元。

  负债来源合计411.66亿元,其中137亿预收账款是占用下游的资金,15.14亿元应付账款是占用上游的资金,此外还有少数股东投入的58.66亿元。

  这些投入的资金合计1830.42亿元,主要以金融资产(理财产品)、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

  数据来源:WIND,初善君整理

  上述资产负债表展示了一个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那么如何引入利润表呢?

  我们都知道利润表的最终结果就是净利润,那么这个净利润的去向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了。

  所以我们又得到了另一个会计恒等式: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本期净利润-本年度实际分红

  在以茅台为例,2019年期末资产1830.42亿元,期末负债411.66亿元,期初净资产1174.08亿元,2019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12.6亿元,当年分红182.64亿元,该分红是2018年实现净利润于2019年的分红金额。

  由此我们验证一下:411.66+.06-182.64=1815.16亿元,在考虑少数股东权益增加12.96亿元和未分配利润期初调整增加2.06亿元,刚好等于1830亿元。

  因此会计恒等式演变为: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本期净利润-本年度实际分红

  这个公式的最大作用就是解释了财务造假的基本原理

  如果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那么体现在恒等式里,要么是虚减负债,要么是虚增资产,由于虚减负债比较困难,因此虚增资产是财务造假最常见的手段。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等都可以是虚增的对象。

  隐藏的勾稽关系二: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

  上市公司货币资金被占用成了如今A股非常普遍的问题,那么如何识别呢,这里就需要使用一个隐藏的勾稽关系了:利润表的利息收入=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平均余额*货币资金收益率

  由此我们得出:货币资金收益率=利息收入/货币资金平均余额

  这个收益率如果过低,且没有合理解释的话,那么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大概率被占用了。

  比如康美药业,长期的存贷双高,截止2018年半年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99亿元,同时有息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负债等)高达347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9%和104%。

  而且拉长周期看,康美药业的存贷双高并非一日形成的,从2010年开始,其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余额分别为28亿、28亿,占净资产的比例均为56%,占比一路上涨,尤其是近四年,一步一个台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除了现金就是有息负债,像一对孪生兄弟,很有意思。

  数据来源:wind,作者整理

  康美药业呢,整理了康美药业的利息收入和货币资金余额,计算出货币资金收益率,如下图。

  可以看到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收益率在0.63%-1.45%之间,近三年约0.8%附近,远低于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因此使用此方法测算,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的真实性非常可疑。

  数据来源:wind,作者整理

  当然这里还可以通过利息费用/有息负债平均余额计算公司的融资成本。比如康美药业的利息支出高达5%以上,2012年-2014年更是高达7%左右。

  所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没有人能够合理解释:康美药业为什么要用5%以上的利息支出率借款347亿元,而收益率只有0.8%左右,难道银行是康美药业大股东开的,为了给银行支付利息?

  数据来源:wind,作者整理

  (以上康美药业内容摘自初善君2018年10月发布的《康美药业究竟有没有谎言》)

  因此通过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测算,可以计算公司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融资成本,需要注意的话,地产公司存在大量的资本化利息支出情况,测算的融资成本偏差较大。

  隐藏的勾稽关系三:为什么上市公司喜欢做大在建工程、商誉和开发支出

  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来说,往往通过折旧摊销的形式进入利润表。

  对于固定资产来说,如果是生产线的,往往通过计提折旧计入存货,然后在计入营业成本,如果是管理性质的,就是通过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对于无形资产来说也一样。

  当然也有一些长期资产不计提折旧、摊销。

  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都是没达到生产条件的在建资产,因此没有转为无形资产或者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根据准则的规定,出租的房地产可以使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续计量假如使用公允价值核算,就无须计提折旧。那么这些资产只创造收入,无需承担成本,那么使用成本模式自然比公允价值模式要保守的。

  投资性房地产余额高达541亿的万科,使用的就是成本模式。万科表示本集团将持有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包括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将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残值率0-7%)和累计减值准备后在使用寿命内(20年-7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从万科2018年年报可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年初账面价值288亿,年末达到了541亿,年内出租的房地产大幅增加。同时,当年计提折旧10亿元。

  数据来源:wind,作者整理

  跟成本模式不一样,公允价值模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里就有非常大的利润调节空间了,一是投资性房地产不用折旧,也就意味着租金收入没有折旧成本,二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可以操纵,可以人为调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比如美凯龙,下图是2013年至今,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后,投资性房地产每年都能带来20亿左右的公允价值收益,最高的时候占营业利润的比例接近一半,利润虚胖明显。

  数据来源:wind,作者整理

  又比如新城控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407.58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2.34%,同时2015年至2017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8.15亿、5.94亿和9.11亿,可谓为新城控股的高净利率贡献了汗马功劳。

  2018年新城控股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8.09亿元,同比增长209.02%,占归母净利润的26.78%。

  开发支出科目,该科目为研发支出的中间科目,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资本化,可以费用化,有些企业先通过开发支出来计量,这样就可以推迟资本化后计提折旧的时间。

  商誉科目,根据现在准则的规定,商誉只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因此这块资产虽然带来了大量的收益,但是并没有计入利润表摊销成本,也就是会虚胖。因此,当有传言商誉要按年摊销的时候,很多商誉余额高的公司直接吓得跌停。

  以上这些科目余额比较大的企业,往往可能存在利润造假的嫌疑。因此企业把支出计入这些资产项目后,无需再利润表中体现了。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喜欢研发支出资本化、在建工程推迟转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之一,因为没有折旧,这些资产可以带来收益,却不用计入利润表的成本费用,利润会特别好看。

  隐藏的勾稽关系四: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表

  如果单纯的看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一个常见的勾稽关系是现金流量表的最终结果“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一般与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年末数年初数之差相等。

  同时“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就分别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

  然而随着会计的发展和演化,这个等式可能也是不成立的。

  比如片仔癀2019年现金流量表显示,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4.02亿元,“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21.72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17.70亿元。

  但是其资产负债表显示,期初货币资金27.87亿元,期末货币资金42.63亿元。

  数据来源:WIND,初善君整理

  这意味着期末货币资金42.63亿元与现金流量表的17.70亿元相差24.93亿元,片仔癀造假了?

  即使造假了,这么明显的错误也不应该犯。

  于是查询货币资金的附注发现,片仔癀的管理层认为有能力和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及计提利息、诉讼保全冻结定期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中信用证保证金及票据保证金存款等在现金流量表中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反映,这些货币资金合计金额刚好是24.93亿元。

  数据来源:WIND,初善君整理

  当然,原因我们都能找到,只是好奇,这块资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去哪了?理论上应该在投资现金流里,可惜也没找到。

  当然,绝大多数公司里,这个等式依然是成立的。

  隐藏的勾稽关系五:内在逻辑的自洽

  当我们看一家公司的三张报表时,一定要注意报表之间数据的逻辑自洽。

  初善君之前在文章中也说过,有些制造业企业呈现出“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毛利率却逐年上升”的情形,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逻辑不能自洽。

  存货周转率下降意味着公司产品销售遇到问题了,但是公司不仅没有降价促销,毛利率反而上升了。A股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扇贝游来游去的獐子岛,存货越来越大,周转率下降,最后只能减值。

  当然一些消费品也能呈现类似的逻辑,原因是产品提价、同时新增品类。产品提价导致毛利率上升,新增品类导致周转率下滑,海天味业的2019年年报就呈现如此的特点。

  除了内部数据互相要勾稽之外,其实现在的数据基本上都能做到内部匹配,我们还需要关注外部匹配。

  公司的财务信息要与行业匹配,如果没有行业的数据,也要与行业内的主要公司匹配。比如某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比如盈利能力指标,同时还需要结合产业链分析,上下游是否完全竞争还是寡头垄断等等。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不在深入解释。

  总之,通过对隐藏勾稽关系的学习,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更多的小秘密,有助于我们更深的了解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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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间存在哪些勾稽关系?我们应该如何分析?

1.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有一个勾稽关系是精确的,即: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年末数减年初数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相等。

这个勾稽关系是基本的勾稽关系。查看两张表中的数据是否相符,即不考虑这个数字本身是否合理,单就数字与数字之间是否能对得上,是判断报表编制是否准确的最基本衡量标准。未分配利润就是企业取得收入,支付成本费用,减去税金,付完利息,将利润分给股东之后,最后余下的钱,企业活动产生的所有经济效果。

提示:如果发生不相等,一定是做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么,必须调整当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调整后,勾稽关系就对了。

例如:2019年5月,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4)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应交税费增加:1,000

未分配利润减少:1,000

2.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结合起来的一个动态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从这个等式可以看出,增加利润(收入-费用),必须同时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

如果将费用移到等式的左边,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可以理解左边是资金使用,右边是资金的提供。

可以用资金来组成各种资产,也可以用资金用于各项费用,可以是生产费用,也可以是期间费用;而右边资金可以是债权人提供的,也可以是股东提供的,当然可以是通过一系列业务产生资金,以收入的形式提供给企业,这个收入正好与债权人与股东无关,是企业自身运作产生的。

3.根据勾稽关系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复核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的合理性。

如: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投资项目而利润表中却列有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大大超过投资项目的本金等异常情况。

例如:企业投资一个企业,但投资款是法人个人账户支付的。

(1)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复核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折旧费”的合理性。

例如:固定资产没有该设备,累计折旧却计提了。结合生产设备的增减情况和开工率、能耗消耗,分析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是否存在产能和能源消耗支撑。

(2)分析资产里是否有水分?

资产的"水分"就是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费用,是对存续资产少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少计摊销等,使其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资产中的水分实质上就是披着资产外衣的费用。

(3)分析负债里是否有水分?

负债的“水分”主要隐藏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中的收入,它们是永远支付不出去的负债。

(4)分析所有者权益中是否有水分?

所有者权益中的水分就是披着所有者权益外衣的抽逃资本、结转过来的造假利润以及未及时转出的其他资本公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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