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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协议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份合作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间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市政府批准的第一批84辆甲方标准餐车前(0。24m×0。75m=1。8m2)广告版面,交给乙方作为发布广告使用。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图制作广告。

  二、乙方使用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版面的期限为半年。计六个月,从发布之日起计。

  三、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版面,半年使用费为每辆车人民币壹千元整,84 辆车半年共计使用费为人民币捌万肆千元整。

  四、乙方在使用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面同时,向甲方无偿提供84把太阳伞,伞面乙方可做广告,但须有甲方“放心早餐工程”及甲方“放心早餐商标”等字样。伞面的颜色须统一为红白相间,伞面广告由乙方自行负责设计及制作。

  五、乙方广告发布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认可后确定。

  六、己方标准餐车中间广告版面由乙方发布使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同广告支持。

  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先预付总广告费的50%给甲方,余额50%待餐车广告制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叁日内通过转帐方式性付清。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九、本协议到期,双方本着方便客户的原则,可重新签订协议。

  十、本协议双方应严格信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一、如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另一方享有单独终止该协议的权利。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甲方:地址:电话:乙方:

  地址:电话: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第一条:合作方式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________木材加工厂,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万元,占股________%。乙出资________万元,占股________%。

  第二条:合作内容本次合作双方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________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本次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双方共同决定,由________负责,其他方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合作时间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_______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1、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即按照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的比例进行分配。

  2、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合作终止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2、合作双方协商同意。

  3、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合作期间若一方不履行本合作协议,另一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______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戊方: 身份证号:

  己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 戊 己六方(合伙)开办一家公司,全面实施六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经六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六方约定甲方占有公司分成____%; 乙方占有分成____%;丙方占有分成____%;丁方占有分成____% 戊方占有分成____% 己方占有分成____%六方以上述占有公司的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分成,六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戊己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戊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 己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4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

  分成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六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戊己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六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六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不予结算。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4、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四、在成立公司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由六方共同商议。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六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6份,六方各执一份。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基数、劳务等。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在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五、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________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________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签约地点: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合作协商,现将高桥西路33-9号美佳人美容馆合作协议如下:

  1、合作资金:甲方投入资金壹万捌仟(大写)元整,18000元乙方投入资金壹万八仟元整,18000 元合作股份

  2、合作内容:甲方负责店内管理,顾客开发及配合乙方共同完成店内销售。乙方负责店内管理,顾客护理及配合甲方共同完成店内销售。

  3、合作股份:甲方50% 乙方50%

  备注:如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想退股,合作资金不得退还,在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想退股必须经过共同协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实施合作资金折旧退股,股份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将收回店内股份,该协议至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两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两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学校。经两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两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学校股份50%; 乙方占有股份学校股份50%;两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学校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学校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学校若产生利润后,双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50%,乙方可分得利润的50%(按学校利润的20%分红),其余部分留学校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学校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两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学校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___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①学校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XX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3、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甲乙双方的负责范围

  1、 甲方主要负责学校的教学以及管理工作,但以下事宜须跟乙方商量方可决定:

  。有关学校发展需要增设的课程;

  。学校出现不良事件时的处理办法;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时的活动方案;

  。剩下的想起来了再添加。

  2、 乙方主要负责宣传招生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但以下事宜须跟甲方商量方可决定:

  。招生/宣传方案的确定;

  五、 学校法人以及权限确定

  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学校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学校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学校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在本学校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学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学校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学校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学校,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学校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两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学校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发起人各方向本学校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 乙方(签名):

  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宜(宾)――庆(符)一级公路bot项目联合开发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项目名称:新建宜宾至高县庆符一级公路

  2、项目概况:高县对外交通运输主要依靠公路,现有的宜高路是省道s206的一段,技术标准为二级,路面为水泥路面,现有交通量已达到8000辆/日,目前该公路的技术状况已不能满足高县、筠连两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储量达30亿吨的筠连煤田的开发,每年新增运输量近1000万吨,新建宜庆路的要求十分紧迫。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内容:新建宜庆路全长41.52公里,公路等级为一级,路面宽度为20-22.5米,中型桥梁2座,中型隧道2处。

  5、建设工期:全部建设工期预计为2年

  6、投资估算:总投资6.72亿元(高县交通局XX年核定)

  7、市场效益分析:估算公路建成后年过路收费收入达0.9亿元,投资回收期为9年。国民经济内部效益率19.37%,大于社会折现率12%.(据测算XX年通行量达8674辆/日)

  1、合作性质:股份合作,甲方以现金(汇票)2亿人民币、乙方以现金(汇票)400万人民币注入作为前期启动资金。

  2、成立项目公司:待双方资金(汇票)同时到位宜宾指定银行时,待取得高县政府相关人员授予业主权书面承诺后,立即成立项目公司,双方所占股份比例为甲方60%,乙方40%,董事会成员派出为甲3乙2,董事长由甲方代表出任,总经理由乙方人员出任。

  4、 人员管理:项目公司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或双方推荐,原则上推荐人为被推荐人的工作情况负责。乙方负责本项目公司所有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5、 利益分配:项目收益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分配。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保证落实本项目前期资金2亿人民币(汇票)的合法、真实,监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项目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权利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项目收益。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保证在前期资金到达宜宾指定银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业主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管理,同时负责本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有权利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项目收益。

  双方在本项目前期合作中,甲方保证相关票据的真实、有效;乙方保证在前期资金到达宜宾指定银行一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业主权。各方如在本协议项下条款发生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整,同时撤出投入资金,终止本协议。违约金从双方前期注入资金中扣除。

  1、乙方承担甲方前期资金贴息款,以月息2%进行日计,直至该项目取得首笔资金收入为止(含施工保证金),贴息款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从前期投入的400万资金中支付。

  2、在取得该项目业主权后,双方投入的前期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不得撤出,仅用于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3、本项目正式开工后,双方均可落实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原则上选取成本最优之后续资金。

  4、双方所签署之后续详细协议及成立项目公司章程均按本协议项下条款为准,各方不得随意擅自修改。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后无法解决,可上诉至各自管辖地法院解决。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经三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特拟此协议:

  1、三人本着一切有利于三人合伙的原则,承接工程

  2、丙、乙合伙人以劳动力出资的方式,甲方以资金出资方式

  (1)需正当理由经过合伙团体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人不利时退伙;

  (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____为合伙负责。其权利是

  (1)对外开展业务,委托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人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人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5、合伙人注意事项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利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团体签订其他有损合伙团体利益的协议。

  6、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协议

  (1)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关系;

  (2)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工程一切资料具有长期加密性,未经全体合伙人运行,不得擅自外泄。

  (1)自行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相关部门解决;

  (1)按照季度分配;

  (2)除去总工程运行成本按照三人平均分配原则。

  9、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每人各一份

  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X(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方(以下简称三方)共同成立XXXXXX公司,共同开拓开XXX市场,自愿签定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三方共同出资并在XXXX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出资入股,公司股份分配如下:甲方占XX%、乙方XX%、丙方XX%.公司收益按年核算分配。

  三、甲方责任以及权利:甲方以XXX、XXX、XXX作为出资,保证其出资到位;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努力学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充分利用其人际关系各种资源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随时关注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提供指导;按照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XX%负担公司费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润。

  四、乙方责任以及权利:乙方以XXXX、XXXX、XXXX作为出资,负责公司具体的经营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努力学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充分利用其技术力量等各种资源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随时关注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提供指导;按照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XX%负担公司费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润。

  五、丙方责任以及权利:丙方以XXXX、XXXX

  XXXXX作为出资,保证其出资到位;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努力学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充分利用其人际关系各种资源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随时关注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提供指导;按照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XX%负担公司费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润。

  六、三方之间的合作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基础,本着开诚布公、团结合作的原则,公司经营及发展涉及问题以三方商谈确定。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三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任一方决定中途退出,另外双方有优先接受其股份的权力,如果无法接受其退出的股份,决定退出的双方可以再另找寻其股份接受方并经股东会同意通过。如果决定退出的这双方无法找到其股份的接受方,则不能退出。合同到期后,若公司继续经营,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五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甲方:xx 身份证号:

  乙方:xx 身份证号:

  丙方:xx 身份证号:

  现有甲方经营的xxxxxxx有限公司 目前正处在关键时期,公司目前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经甲方的邀请,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三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甲方承诺其拥xxxxxx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公司全部资产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上述权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担以个人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和填补的责任。

  二、 经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xxxxx有限公司拥有现有资产折价人民币为 xx万元,其中:

  1、库存以动销产品拆价金额为:xx万元;

  2、良性债权金额为:xx万元;

  3、不良债权金额为:xx万元;

  4、固定资产金额为:xx 万元;

  5、债务(欠供货商货款)为:xx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在合作期内,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xxxxxxxx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清算结束后,对xxxxxxxx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或应当承担的各种支出费用,乙方、丙方不予认可,由甲方自行承担。清算时,现有的不良资产呆帐或死帐必须除外,时间确定为 xx年 xx月xx 日。该资产或债权不作为甲方的投资部分,但是,三股东包括业务员必须尽力追要,尽力把应收款收回,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五、甲方以清算后确认其在xxxxxxx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作价计人民币 xx万元)作为出资。乙方现共投入资金xx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xx万元,另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注资到位,剩余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到位。丙方方现共投入资金xx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xx万元,另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注资到位,剩余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到位。

  六、 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权;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权;

  丙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权;

  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余部分留存公司作为资本填充;乙方和丙方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七、xxxxx公司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 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xxxx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xxxxx公司的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不得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或经济实体混合使用,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xxxxx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三股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xxxxx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后顾之忧,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后xx月内,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xxx天之内退还股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xxx至xxx时间内三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xxx时间后,如有哪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十、xxxx公司合股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xxx总厂在xxxx地区代理商,应当获取厂方的书面认可并由厂方为新公司和股东出具相关证明、印章或签字。

  十一、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作为公司的返聘人员,公司每月应付工资为 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质变更为独立公司,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为 。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自三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见证方:(签名和盖章):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与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与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与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与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与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与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与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与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与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四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四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方实际出资为 万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四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戊方: 身份证号:

  已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戊、已六方合股(合伙)开办_ _,全面实施六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六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六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戊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六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六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六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四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协议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丁方(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及期限

  1、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a)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账分离,不能管理账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公司股东各执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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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即履行承诺事项情况下该等收入无法获取)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圣晖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了有关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如届时本人为公司股东);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公司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分红(如有)等,并将所减少或停发的上述工资、奖金、津贴、分红(如有)等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如届时本人为公司股东)。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苏州嵩辉、苏州圣展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苏州嵩辉和苏州圣展承诺:

  本企业为发行人股东,除另有特别约束措施外,若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若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即履行承诺事项情况下该等收入无法获取)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东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吴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并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条件见“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经征求公司董事和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5、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公司每年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除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安排。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对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专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稳定公司股价、信息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15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74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圣晖集成”,股票代码“603163”。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2,0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22年10月13日起上市交易。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3日

  (三)股票简称:圣晖集成;股票扩位简称:圣晖系统集成集团

  (四)股票代码:60316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000.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发行2,000.00万股,为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梁进利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85年5月至1993年8月任贡山空调冷冻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经理;1993年8月至今历任台湾圣晖经理、副总经理、执行长兼董事长;1998年4月至今任台湾和硕董事长;2005年6月至今任深圳圣晖董事;2009年3月至今任台湾朋亿董事长;2021年6月至今任锐泽实业董事长;2009年6月至2019年6月历任圣晖有限董事、董事长;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2、陈志豪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武汉容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任广州市丹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05年6月任中山市圣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至今历任深圳圣晖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15年9月至2019年6月历任圣晖有限总经理、董事;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任股份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3、朱启华先生:1973年4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硕士学历,中级工程师。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任广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理;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任台湾圣晖课长;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任苏州市宏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襄理,2003年9月至2019年6月历任圣晖有限副理、经理、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

  4、苏昱銂先生:1976年5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7月至2006年1月任台湾圣晖工程师,2006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圣晖有限工程部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工程处经理、董事。

  5、顾海兰女士: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MBA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5月至2005年4月任昆山市华恒焊接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05年5月至2008年4月任杭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东星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财务行政经理;2008年5月至2015年10月任昆山华恒焊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10月至2022年3月历任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3月至今任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6、吴卫华先生: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国律师执业资格。1993年7月至今任苏州科技大学教师;1995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苏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997年7月至2001年2月任苏州兆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任苏州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4年12月至今任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09年9月至今任苏州市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江苏省工商联中小企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苏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委员会主任;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7、施康先生:1965年8月15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86年7月至1988年10月任江苏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分团委书记、团校校长;1988年10月至1990年5月任江苏大学团委团校校长;1990年5月至1992年5月任江苏大学汽车工程学院专用车教研室教师;1992年5月至1996年10月任江苏大学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年10月至1999年11月任江苏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汽车教研室专业教师;1999年11月至2006年4月任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任江苏大学财经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2007年4月至2011年5月任江苏大学出版社、杂志社副社长、副书记;2011年5月至2017年5月任江苏大学工会副主席;2017年5月至今任江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江苏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1、黄雅萍女士:1976年2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1年5月至2004年12月任McAllister应收账款专员;2006年2月至2007年9月任德州仪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员;2008年4月至2014年7月任深圳圣晖财务经理;2014年8月至2019年6月任圣晖有限行政处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行政主管、监事会主席。

  2、廖崇佑先生:1977年5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1998年12月至2001年2月任明升机电有限公司工程师;2001年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课长;2003年11月至2018年5月任台湾圣晖工程部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任圣晖有限工程处协理;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工程处协理、监事。

  3、王瑜女士:1981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03年2月任豪微耐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任苏州市宏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部职员;2003年9月至2019年6月任圣晖有限管理部主管;2019年7月至今历任股份公司管理整合部襄理、副理;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3名,分别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朱启华先生:参见本节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之“1、董事会成员”。

  2、陈志豪先生: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之“1、董事会成员”。

  3、萧静霞女士:1969年4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1月至1995年1月任第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组长;1996年3月至2002年4月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部副理;2002年5月至2006年4月任绿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4月至2015年6月任英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任盛诠纸业(苏州)有限公司集团会计人员;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圣晖有限财务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1、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股票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股票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2、持有发行人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圣晖国际持有公司51,997,8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6.66%,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圣晖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2)主要财务数据

  圣晖国际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报表数据,该财务数据已经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台湾圣晖持有圣晖国际100%的股权,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台湾圣晖系在中国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挂牌的上柜公司(5536.TWO),其基本情况如下:

  台湾圣晖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报表数据,该财务数据经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表中持股比例为四舍五入得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19934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7.2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数为342,011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42,011股,包销金额为9,319,799.75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1.71%。

  五、发行市盈率:17.64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4,50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8,534.72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9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408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为5,965.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2.98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8,534.7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36元(按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55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206654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201417号)。《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说明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报告期及报告期后的经营情况,公司对2022年1-9月业绩进行了预计。2022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预计为105,000万元至125,000万元,同比变动-17.67%至-1.9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8,500万元至10,500万元,同比变动-3.54%至19.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8,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同比变动-9.75%至12.81%。2022年1-9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存在下滑的可能性,主要原因为:(1)2022年上半年国内疫情及2021年境外新增订单下滑幅度较大等因素导致公司预计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的下滑;(2)由于发行人为工程类企业,主要项目单个合约金额较大,项目进度受疫情、业主设备到场时间、业主产线变更等因素影响,公司预计项目进度存在一定的波动。上述2022年1-9月的业绩情况系发行人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此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所处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丙方应先向甲方出具该工作人员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书,待甲方确认后,再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工作人员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7、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8、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未召开其他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夏建阳、张博雄

  项目组成员:蒋人杰、陈玲、徐曦、沈彦杰、孙浩、高玉林、骆云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18日,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董事应到7人,实到7人,其中独立董事栾甫贵委托独立董事金永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定人数。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震主持。

  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或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2年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管理;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11月9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18日,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娅主持。

  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3日

  (1)2022年11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12层。

  1.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上述所有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应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本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回执》(附件3),连同登记资料,于2022年11月4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12层,邮编:100053(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2年11月29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12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侯安琪、龚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12层 邮编10005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投票代码:362878,投票简称:元隆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9:15-15: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若仅授权表决部分议案或对议案有明确同意、弃权或反对授权的请注明)。本人已在会前仔细阅读相关会议议案及附件,对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

  身份证号或人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注:1、请在选项中打√;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回执

  截至2022年11月9日,本人/本单位持有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56.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317.0841万股的2.49%。其中首次授予445.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0.0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预留授予111.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9.96%,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2020年,公司公告并实施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和预留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合计937.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65元/份。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

  七、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56.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317.0841万股的2.49%。其中首次授予445.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0.0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预留授予111.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9.96%,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2020年,公司公告并实施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和预留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合计937.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13.65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13.6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75%: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15.74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18.18元/股。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公司能否继续保持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能否不断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关系到公司能否维系其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为了稳定和吸引核心人才,需要给予其有吸引力的预期收入,让激励对象分享上市公司业绩及市值增长带来的高于一般现金薪酬的股权收益,体现上市公司激励的特点和价值,以达到稳定核心人才、推动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目的。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选择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份13.65元。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9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选取累计净利润或累计营业收入相对于基期的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是体现公司主营业务成长和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获利能力。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礼赠品及促销服务、新媒体营销服务和特许纪念品三个业务板块。2022年上半年,受益于冬奥会开幕带来的特许纪念品销售热潮,公司特许纪念品业务实现了大幅度的业绩增长。与此同时,礼赠品及促销服务、新媒体营销服务业务受疫情影响较大,尤其新媒体营销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导致客户订单量和毛利率均受到较大冲击。在疫情严峻的艰难时期,公司坚持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不降薪,同时坚持开拓新客户和新业务,也因此在成本费用方面承担了巨大压力。未来疫情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在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公司经营充满挑战的情况下,公司力争最大限度地调动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业绩目标的实现。在上述背景下,公司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其中2023年净利润考核指标略低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2023年的净利润考核指标。本次业绩指标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行业需求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等实际情况,在体现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金。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10月18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445.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5.7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5.78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之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三)波动率分别为0.03521%、0.03838%、0.03971%(采用广告营销行业指数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9326%、2.1774%、2.3297%(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5年期、2.5年期、3.5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底,则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的111.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前述(二)中所述情形)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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