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哪些行为权是否受保护

律师解答 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权中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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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公民的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人身权利的权利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那么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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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法律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它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但不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生命权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但未明文规定,属于隐含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为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主体为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江苏某县有一个人气很旺的网络论坛,最近该县某教师在校园内均无法登录该网站和论坛。经查,是该县教育局筑起围墙封堵了该论坛。原来是有人在论坛上发布了部分对该县教育局不满的言论。

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本案中,该论坛是一个表达民意、倾听民生的舆情平台,而该县教育局以其是少数人发泄不满的“垃圾场”为由,屏蔽该论坛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该县教育局此举有逃避网络舆论监督、打击网络监督之嫌。

2015年,为规范浙江省宗教建筑的拆除整理运动,浙江省民族宗教委员会以及浙江住建厅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函。7月,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致通过。在通过的同日,浙江省基督教协会发布了对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公开信,信中强调,强拆宗教建筑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基督教徒的情感,也对当地群众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党群关系变得被动对立,不符合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精神。此外,浙江省天主教会也发出公开信,谴责拆除其教堂十字架的行为。 

此《规范》发布之后,基督教学者、著名宗教学家何光沪教授撰文说:“在中央强调依法行政、依宪行政”的今天,俨然是肆无忌惮的大规模行政违法,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包括奉行宗教传统、表达宗教信仰、各教平等)等,严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唐慧,女,1973年10月1日生,“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06年年仅11岁的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被强迫卖淫,其间遭受虐待。母亲唐慧发现之后想方设法救出了女儿。然而,经唐慧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却被拒绝。为此,唐慧多次进行上访,被网友称作“上访妈妈”。最终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此事曝露之后引起社会巨大关注,在各方压力之下,唐慧被释放。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劳教委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同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2013年7月15日9时15分左右,湖南高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劳动教养制度自成立以来就受到社会质疑,反对声不绝于耳。其理由主要有:一是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教养是一种非法剥夺公民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处罚,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构成劳动教养制度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都是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于法无据。

二是缺乏正当程序,劳动教养轻者一年,重者四年,限制自由的期限甚至超过刑法,因为90%以上的刑罚都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劳动教养决定只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即可,不需要程序严格的刑事侦查、审判程序,证据标准也无刑法严格,难免有宁处劳动教养,也不走繁琐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

三是难免成为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的工具,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肆意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在党风和社会风气还未根本好转、法制和监督环境还未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个制度确实有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贪赃枉法者打击和迫害群众的工具等等。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同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同年,唐慧案当选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首。

唐福珍,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村民。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唐福珍在楼顶天台自焚。2009年11月29日晚11时许,因救治无效,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唐福珍案当选为2009年十大宪法事件之首。 2010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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