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登记信息怎么办没有有效保险登记信息?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科教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投资促进局,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府规〔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2〕5号)等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应保尽保。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依法参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在省、市未下达具体征缴任务计划前,各地应以2022年8月底止实际参保人数作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任务数,确保参保率稳定增长。

  (二)实行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每年10月至12月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下一医保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三)履行对等权责。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未及时足额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无法享有相应医保待遇。

  (四)严控重复参保。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严格控制重复参保,提升参保质量,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保障参保人待遇。

  (五)持续优化服务。持续加强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深入挖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930日前)。扩面征缴工作准备阶段。市级制定扩面征缴政策文件,出台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筹备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相关工作,通报进展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作全面动员部署。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应于9月30日前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动员部署会议,细化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向广大群众发送参保缴费提醒短信息,通过各种媒体、拓展各种渠道、运用各种形式扩大医保政策宣传,为扩面征缴工作预热加温,扩大群众知晓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二)参保登记阶段(20221030日前)。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部门提前谋划,积极作为,做好征缴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人力物力调配,统筹辖区内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部门协调衔接,部署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迁移、登记和核定等工作。各地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部门应于10月10日前将截至9月底应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名单按程序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登记和维护,后续动态更新信息按月推送维护。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参保缴费阶段(20221231日前)。2022年10月15日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开展应缴数据的预推送和测试验证,遇到问题及时处置,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为全面开展数据批量推送和批量扣费打下坚实基础。2022年10月15日起,全面进入参保缴费阶段,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数据分批推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同步开通自助缴费便民渠道。

  (四)资金入户阶段(20221231日前)。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整理阶段。各地严格按照《茂名市医保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2号)有关要求,每月末将当月征收到的基金直接全额划入市财政在农业银行茂名分行开设的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相对应子账户。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实际参保人数的核定以2022年12月31日前划入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金额计算人数为准。2023年1月底前,市医疗保障局将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确认核定参保人数,并通报情况,请各地务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五)数据报送阶段(20221231日前)。从10月11日起,实行“周报制度”,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度情况(附件1,通过粤政易报送),统计时点为每周一17:00,上报时间为每周二上午10:00前;从12月12日开始,实行“日报制度”,每天上午10:00前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参保缴费工作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参保工作目标任务(联系人:陈紫芸、梁绮薇,电话:3386557、3386209)。

  (一)明确参保对象

  1.以下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本市在校学生;

  (3)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2.以下人员允许当年度中途参保缴费:

  (2)新迁入户或新落户居民;

  (3)已中止职工医保关系的本市户籍居民;

  (4)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新转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5)刑满释放人员;

  (7)应当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8)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9)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3.以下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统筹区外基本医保的人员;

  (2)已死亡人员;

  (3)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4)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5)国家、省和市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筹资标准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在2022年第四季度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开始执行。

  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2022年度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规定提高为每人每年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3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35.5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7.45元,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5元。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工作。

  (三)明确资助政策

  1.各地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

  2.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别认定和核准人员身份,同时对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核定名单应以当年9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并于10月10日前将已核定名单按附件2表格形式书面报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府资助参保手续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推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维护更新。

  3.对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困难人员,畅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困难人员身份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不因部门间信息交换时滞影响其待遇享受。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根据其参保缴费情况做好退费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应资助尽资助。

  (四)严控参保质量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参保情况清查,加强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比对,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有序清理重复参保、虚假参保、无效参保等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纠正参保缴费工作中存在的“虚假参保”“虚假缴费”“重复参保”问题,不得将服刑人员、死亡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严禁通过编造人员参保信息,虚假报销套取医保基金,虚报参保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虚假参保行为。对医保工作中的重大虚假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继续实行新生儿预参保政策

  为切实减轻新生儿家庭负担和后顾之忧,确保新生儿住院期间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和缴费政策,依法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一方为茂名市户籍人口;

  (2)新生儿经诊断需要治疗的;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4)出生超过6个月的新生儿不予办理预参保手续。

  (1)《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附件3);

  (4)家庭户口本;

  (5)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6)代扣医保费银行账户。

  3.预参保登记地点:母亲(或父亲)的茂名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

  4.缴费渠道:通过银行代扣,或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缴费。

  5.预参保登记有效期: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待遇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已办理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持户口本、《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等资料到原预参保登记受理部门进行参保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预参保信息变更的,暂停其医保待遇,待办理信息变更后按规定恢复其医保待遇。

  6.新生儿出生后发生医疗费用并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其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死亡诊断证明在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医保待遇核销后应及时办理终止参保及注销手续。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积极发挥主流媒体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宣传方法和话语,深入企业、村(社区)、医院、广场、车站等场所,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医疗保障政策,提高群众参保意识。要侧重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细心解答,对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惠民政策亮点进行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个人缴费责任。要加强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宣传,要结合我市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产品特性,同步推进宣传发动工作,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意识,提高群众抗疾病风险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要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发现舆情和问题要及时解答和解决。要认真负责,积极行动,尽快制定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支持城乡居民医保发展的氛围。

  (一)扩面征缴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登记参保信息的模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

  1.准备工作。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发放《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名册》和《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以及做好参保信息确认核定等工作。

  2.参保登记。2023年度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确认的做法,在2022年度参保信息基础上,城乡居民参保家庭成员新增、减少及参保所属身份类别、联系手机号码、扣费账户变更等参保信息变动的,由参保家庭填写《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进行参保确认或信息变更,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参保信息录入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录入确认等手续,2022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无申请暂停参保,则默认2023年度继续参保。

  首次参保家庭,可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基层服务点或通过“粤医保”小程序或“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并采集银行账户信息,可办理参保缴费银行代扣手续,也可以选择在“粤医保”“粤税通”“粤省事”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平台或“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自助清缴医保费。

  除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无户籍、无身份的困难人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外,原则上不能将参保人员按虚拟人员录入登记参保。

  3.签订扣费协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参保扣费账户信息和需变更的银行账户信息由医保经办机构采集,实现在系统完成网签。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税务部门以及省项目组的沟通衔接,优化信息采集和网签流程,督促指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生成应缴数据。各医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确认后应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生成应缴数据,并推送应缴数据至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扣费。税务机关接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应缴数据后,应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用,扣费成功后视为已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银行代扣的,代扣账户原则以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效的银行卡金融储蓄账户为主,银行活期存折储蓄账户为辅。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无法通过银行代扣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医保”、“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进行缴费。

  (2)税务机关前台缴费。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缴费,可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6.参保缴费短信推送

  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扣费等短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地税务机关和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安排。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衔接,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等形式,探索逐步实现由银行提供参保人员代扣银行账户余额变动、余额不足等短信提醒服务功能。短信类型及发放范围如下:

  (1)参保缴费提醒短信。短信推送内容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为每人每年350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启动参保缴费,请及时参保登记并将足额医保费存入代扣银行账户,逾期不再受理。”

  (2)扣费成功提醒短信。短信推送内容为:“xxx(参保人姓名)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代扣成功,共扣费xxx元。”

  (3)扣费失败家庭发送代扣失败提醒短信。城乡医保代扣失败短信推送内容:“xxx(参保人姓名)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代扣失败,原因是……”(失败原因根据税务端系统反馈回来实际获取的原因并转换为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显示,如:账户余额不足、账户不存在、账户冻结等等),请立即联系开户行或镇(街)医保办处理,以备下次扣款。

  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发生死亡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4)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5)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6)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财政部门请款。

  (5)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保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规程,确定退费申请表样式(附件4、5),明确办理期限,确保业务有效衔接、退费高效便捷。

  未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居民(中途参保人员除外),原则上不予补缴,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因工作人员过失或信息系统原因等非群众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参保登记记录原始凭证、医保系统参保登记界面截图、代扣账户余额充足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至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医保经办机构以需求的形式上报市医保中心办理补缴。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甄别补缴佐证材料,不符合补缴情形的不予审批通过,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不断增强群众风险和忧患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各相关单位务必加强统筹联动,强化沟通衔接,积极协助配合,实现应保尽保,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责任,合理分配征缴任务,压实镇(街道)、村(社区)“主力军”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

  市级医保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聚焦主责主业,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扩面征缴宣传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按既定任务和目标有序推进;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系统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提高参保质量;要优化提升经办服务,保障参保人待遇享受;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定期督导通报制度,跟踪督办各地工作进度,强化责任落实。要开展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工作推诿、进度缓慢的部门,要及时通报提醒。

  税务部门要发挥征收主体作用和征收力量优势,同医保经办机构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完善基础数据传输、优化缴费流程,确保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财政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资助参保工作,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同时,要督促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退出资助参保和动员自主参保工作,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杜绝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发生。教育部门要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动员工作,要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要发挥好“小手拉大手”作用,确保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应保尽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与医保部门强化“三医联动”,共同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实现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附件:1.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进度表

  2.茂名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3.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模板)

  4.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5.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汇总表



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经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和六安市医疗保障局研究,我市定于2022年11月25日18时至2022年11月29日8时期间,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和恢复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2022年11月25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停机期间,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六安市医保局网上办事大厅、“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中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事项暂停办理,期间进行系统优化升级。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六安税务、医保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办税服务厅、各经办机构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2022年11月29日8时起,税务部门启用新系统并恢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

1.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在恢复办理业务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线上缴费渠道,以及村(居)委会、合作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等线下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2.合作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光大银行、安徽农金(包括全省83家法人行)、邮储银行。

3.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在恢复办理业务后,需先通过“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微信公众号、六安市医保局网上办事大厅、皖事通APP、村(社区)PC端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上述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4.扣款成功后可查询到税务缴费单据,医保系统缴费到账记录可在两个工作日后查询。

(二)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于2023年2月28日截止,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影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三)请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医保经办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影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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