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的税收营业税分成比例例成都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顺利推进城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通过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管关系,切实解决税收交叉管理问题,建立“统一登记、数据集中、属地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达到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税收属地化征管要坚持法制、效率、精简、规范的原则,坚持“属地征管、分级入库”的原则,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原则。
  二、税收属地化征管的实施范围
  税收属地化征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高新区(不含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区外非高新技术企业)暂不列入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范围,但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税收属地化征管的具体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凡企业注册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企业所在地为准重新登记,实行税收属地化征管。原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分局)征管的税收交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征管,各区(市)县税务部门原则上实施行政区域内所有纳税户(含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
  (二)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税务登记,按照“统一登记、分点受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五城区税务部门的稽查职能集中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后,以下税收及其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市级固定收入:1、与市政府管理职能和权限相对应的税种;2、税源规模较大,政府性强的大型企业的各项税收;3、需要由市政府承担改制成本的企业的各项税收;4、涉及需要跨区域统一财政结算相关行业的各项税收;5、与市本级财政支出(补贴)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共事业的各项税收。
  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税收及其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市、区实行按比例分享,非税收入维护原体制不变。
  (四)市、区共享税种的分税比例统一,具体由市财政根据财政决算数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测算确定。对因税源分布不均衡或市上确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而影响各区既得利益的,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解决。
  (五)相应调整市、区两级财政支出。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行政管理所需支出,实施全市经济调控、结构调整、产业导向等必需的支出,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跨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支出等。
  (六)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2号)精神,统一全市财政扶持政策。对确需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受益与负担相对应”的原则,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对纳入市级财政固定收入的大型企业,根据所在区对企业发展给予扶持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制定增量收入市、区分成办法。各区根据自身财力水平,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领域,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四、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税收属地化征管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涉及市、区之间的具体分税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涉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调整,按程序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对各区税收收入任务的考核、管理工作仍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务征收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制定。
  (五)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税务登记、税收入库等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违反收入划分范围、入库级次、分税比例等混级混库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市、区财政扶持政策,维护财政体制改革的严肃性,确保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后,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稳定增长。
  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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