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推动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深远意义。下面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对学习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充分认识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部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新《环保法》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在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对化解发展与环境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污染“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新《环保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深刻领会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 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环境保护的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许多方面对原《环保法》作出了重大超越,突破和创新,应认真加以学习领会,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作出全面表述。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二是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建立跨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新《环保法》还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三是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一方面,新《环保法》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规定了对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四是设置了行政拘留条款。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公安机关对四种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的权利。切实加强了对违法人员的打击处理力度和震慑作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为新《环保法》实施打好基础
新《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综合性的措施,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还需要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专项环保法规、文件,确保新《环保法》落到实处。一是加快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制(修)订过程中,全面落实新《环保法》的理念和精神,细化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应充分发挥新《环保法》的龙头作用,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抓紧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完善工作。二是提升执法能力。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抓好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监管、执法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同时,要在深刻领会新《环保法》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三是做好行政拘留、公益诉讼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新《环保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环保、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具体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
总而言之,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新《环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必须采取稳、准、狠的举措,让新《环保法》坚实落地,使之成为让污染者真正头疼的“紧箍咒”。如此,才能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利器,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青山绿水,让我们幸福的生活在清新的空气中。
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2015年4月18日,公司组织对新环保法进行学习。这部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内容更加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至70条,明确和增加的制度为排污许可管路理制度;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式和挑战,生态环境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的高度,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企业方面,对违法现象的处罚实行了按日计罚,不设上限,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的方式。这次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结合本车间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生产运行平稳,使排放合乎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改造和管理
1、根据公司整体的雨污分流方案,积极落实车间排水系统的改造。使车间内的生产排放水汇集后通过专用管路输送至环保站进行处理
2、按照生产环节逐一排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点,并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特别是原料储存区制作防护、隔离围堰,防止出现泄漏污染事故
3、制定环保异常情况出现后的应急处理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明确详细的处理步骤,在异常情况出现后及时进行有效处理,避免造成大的影响
4、进行全员培训,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进行相关紧急处理措施的演练。措施制定后重在落实,通过实际演练使全员熟练掌握各项技能,达到紧急处理的目的5、制定检维修方案和可能产出的排放物的处理方式,确保检维修阶段无异常液体、残渣的不合理排放。检维修阶段是产生环保异物较多的阶段,其间不确定因素较多,结合液体、残渣的特性有目的的选择进行处理,坚决杜绝任由其就地流淌,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新环保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通过对新环保法的学习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环保局积极开展了新环保法的学习活动,先后召开了环保部、自治区新环保法实施动员大会和座谈会,通过对新、旧环保法内容的对比学习和新法提出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的深入了解,我对新《环境保护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从源头上得到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平吗?
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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