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美国在哪家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在哪里上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5年12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交所网站(.cn)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名称(全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三一转债(上市首日简称:N三一转)

三、发债种类:实名制记账式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0032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50,000万元(4,500万张,450万手)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50,000万元(4,500万张,450万手)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6年1月18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6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托管方式:账户托管

十二、登记公司托管量:450,000万元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发行了4,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5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45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6号文同意,公司4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三一转债”,债券代码“110032”。

本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查询。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

公司属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许可)、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五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公司主要产品为混凝土机械、挖掘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路面机械等。

(一)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是创立于1989年6月的湖南省涟源市焊接材料厂。

1991年9月,湖南省涟源市焊接材料厂更名为湖南省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1994年11月,湖南省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分立为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三一(集团)材料工业有限公司。

1995年1月,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是三一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锡山市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厂和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28日,经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债务和人员全部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200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8,0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为18,000万股,由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持有。发行人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号文批准,由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2月8日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领取了注册号为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2003年公开发行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于2001年12月20日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19日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发行A股并上市的议案》和《关于调整A股发行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发行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万股。

2003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号文《关于核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万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000万股。

2003年6月2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验字[2003]第100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4,000万元,实收资本24,000万元。

2003年7月21日,发行人办理了本次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cn)。2015年11月9日,本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2014年11月25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16年11月25日。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件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人民币450,000万元。

4、发行数量:4,500万张。

5、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445,.cn)查阅公司详细的财务资料。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不考虑发行费用,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45亿元,总股本增加约6亿股。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五)重大资产(股权)购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发生变更;

(七)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十一)发行人发生资信情况重大变化;

(十二)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徐睿(手机)、钱伟琛(手机)
殷雄、朱烨辛、鲍丹丹、钱文锐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

发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股票发行公告深圳交易所,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

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

Q2: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第十三条 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六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 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日盘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8:30-15:00,通过D-COM系统将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结算参与人需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交收环节。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条 T+4日,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当于T+4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投资者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以其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应在网上申购完成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六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深交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Q3: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

(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

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文件的汇编文件。

(4)发行人,是指依法发行有价证券法人。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日期为计算基点,发行人设立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行人设立不到三年的为自设立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自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一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其所运用的资产、或其产生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目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士。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立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

(16)主管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7)证券商,是指属本所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

(18)受托买卖,是指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19)委托人,是指委托证券商买卖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20)清算交割,是指证券商之间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21)停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暂停交易。

(22)复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停牌后恢复交易。

(23)终止上市,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终止在本所的交易。

(24)上柜股票,是指未达上市标准,但在证券商柜台或本所市场专柜挂牌买卖的股票。第三条 证券在本所上市、集中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除遵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第二章 证券上市第一节 上市的申请第四条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由本所审查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凡属上市股票在本所的集中交易必须符合《暂行办法》、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本规则和本所的公告。第五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5)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权结构及分布。

(8)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9)本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份登记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第六条 国债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或经主管机关批准豁免的证券在本所上市,免于申请、上市审查及收费等一应事项。第七条 金融债券上市,可由发行人或委托其在深圳的分支机构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3)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的文件。

(4)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5)金融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6)记名金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关于股票发行公告深圳交易所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美国有几个证券交易所?

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坐落于纽约百老汇大街,是世界上第二大证券交易所。纽交所上市的企业通常为历史悠久、规模庞大、发展稳定的企业,典型如可口可乐、IBM等。

2纳斯达克(NASDAQ):全称为全国证券商公会自动报价系统,简称:纳斯达克,创立于1971年。是一套电脑系统,专门提供给在店头市场股票作报价之用,简单来说就是电子股票交易所,这是为世界第一个电子证券交易市场。一般来说,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的公司以高科技公司为主,比如我们熟悉的微软、苹果、英特尔、戴尔、思科等。

3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位于纽约,为美国第三大股票交易所。大致上的营业操作都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一样,不过和以上两个证券交易所不同,这是一个比较专注中、小企业股票上市的场所,在美交所上市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而且,这是一家能同时进行股票、期权和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所。

更多股票知识!欢迎联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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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外,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过去曾是全美国第二大证券交易所,坐落于纽约的华尔街附近,现为美国第三大股票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大致上的营业模式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一样。但是不同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所是唯一一家能同时进行股票、期权和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所,也是唯一一家关注于易被人忽略的中小市值公司并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来增加其关注度的交易所。美交所通过和中小型上市公司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来帮助其提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价值,并保证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一个公平及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您好,目前没有主要的交易所有三个,欢迎在交流

您好,美国有三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

四个,纳斯达克,道琼斯,标准普尔,EBO(柜台交易,上市公司不经核准,审批,登记就可以上市交易,)

您好,美国有3个证券交易所,纽约交易所、美国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但是现在美股开户好开交易出入金不是特别的方便,所以建议还是炒A股比较方便,中国股市也是有很多优秀的公司。

美国的证交所是可以私人性质进行注册的,所以全国性的有18个,欢迎咨询

您好,有三个,分别是纽交所、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

您好,美国有3个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
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

你好,这个你可以去相关网站上面查,欢迎交流。

美国主要的就是纳斯达克和纽交所,祝你投资顺利

美国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

您好,美国有三个证券交易所:
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英文全称是“NewYorkStockExchange”。2005年4月末,NYSE收购全电子证券交易所(Archipelago),成为一个盈利性机构。2006年6月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与泛欧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纽约证交所-泛欧证交所公司(NYSEEuronext)。
2、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英文全称是“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AutomatedQuotation”,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创立并负责管理。它是1971年在华盛顿建立的全球第一个电子交易市场,现为世界上第二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高科技公司为主。
3、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英文全称是“AmericanStockExchange”,坐落于纽约的华尔街附近,现为美国第三大股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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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把全国分为9个证券交易区,每区设一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股票交易所、股票发行公司、投资银行的注册和财务公布等方面的事宜进行管理,并负责该地区股票活动的调查、检查等工作。
美国共有18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其中14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其余4个享有注册豁免权,在这些交易所中,纽约股票交易所是规模最大的一个。

美国有三个证券交易所,分别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主要有3个证券交易所,纽交所和美交所属于场内市场,而纳斯达克是场外市场。

三个,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您好。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三个,分别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其中纽交所和美交所属于场内市场,而纳斯达克是场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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