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交提示未入库费款不能再次医保缴费入库后多久到账要怎么办?

1.本次税务部门社保费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社保费系统升级,实现了参保居民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进行选档、缴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下列人员可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四)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未在我市托幼机构参保且未办理《居住证》的婴幼儿,可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参保人员类别设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并于每年集中征缴期公布。

2022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款属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

5.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答:目前,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青岛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各营业网点均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同时开通了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业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6.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有那些?

答:缴费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主要包括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税税通APP(“个人办税”)、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等方式。

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银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人可通过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完成社保费的缴纳。

★缴费人选择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缴费终端、服务大厅方式缴费的,需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费协议。

采取集中代收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代收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统一组织缴费。缴费人可选择由代收机构代为缴费,或者选择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缴费渠道进行自助缴费。

7.我应如何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

答: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时,医保经办机会对其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根据相关登记信息要素,税务系统设置一一对应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档次,无需缴费人选择。

8.是否可以修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

答:修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应在缴费前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举例说明:老李之前一直按照成年居民二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年集中征缴期老李想选择成年居民一档缴费,那么他需要在缴费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后,便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了。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采取批量扣费的形式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进行批量扣费,缴费人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线上、线下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10.在非集中征缴期,新参保的居民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非集中缴费期内,新符合参保条件居民和停保状态需恢复参保状态的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先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线上、线下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11.在非集中征缴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会影响待遇享受吗?

答:2023年度起,参保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费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持《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参保的,参照执行。2022年仍按照2015年起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市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未缴费的,自缴纳本年度个人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待遇;以前年度有欠费的,还应同时补缴历年应缴未缴费用。

12.我可以补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答:城乡居民需要补缴2022年及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推送税务部门后,再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种缴费渠道缴纳费款。

13.缴费人在系统停机前办理了补缴业务且医保部门已推送缴费信息,停机后是否可以继续缴费?

答:系统停机期间会将税务系统内已推送未申报、已申报未缴费的数据退回医保系统,如缴费人已在系统停机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新政实施前出现的补缴等业务,请及时完成缴费事宜;未进行缴费的可在系统停机结束后,前往医保部门申请重新推送缴费信息。

14.新生儿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答:缴费人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如果新生儿缴费人缴纳2022年居民医疗保险,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将缴费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特别注意,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15.缴纳社保费后,费款上解及入库需要多长时间?

答:若15:00之前缴费,税务部门于当日上解并于T+2个工作日后反馈人社、医保部门;若15:00之后缴费,税务部门于次日上解并于T+2个工作日后反馈人社、医保部门。(T为费款上解时间。)

1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申请退费吗?

答:缴费人申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的,需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580元。

2.农村低收入人口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60 元;4.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2021年资助标准为100元;5.脱贫人口2021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100 元,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3.参保后的待遇如何衔接?

(1)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①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②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①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从接续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当月起享受转入地医保待遇,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接续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②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4.城乡居民参保后什么时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年预缴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1)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

(2)“两病”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3)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以下50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10%):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4)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0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报销。

在县域外和备案地(居住地)以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以下简称“自行异地就医”),报销标准降低20%。参加会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或者户籍地异地就医的,根据参保人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间不受一年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有哪些?

(1)对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7.低收入人群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1)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2)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4)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8.过渡期内的医疗保障政策有哪些变化?

(1)基本医保回归公平普惠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待遇政策一致。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

(2)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人群范围,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调整为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

(3)医疗救助倾斜政策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调整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常态化救助政策,救助比例不低于70%,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低于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二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4)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门诊用药费用年度报销限额分别由300元、600元和800元提高到400元、800元和1200元,门诊慢性特殊病政策没有大的调整。

9.什么是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三个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甲类目录”的费用;

(2)“乙类目录”费用的90%;

(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10.30种重特大疾病是哪些?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11.什么是国家谈判药品?

国家谈判药品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协商谈判价格,最终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相关高价药品,涉及糖尿病、心肌梗死和恶性肿瘤等多种疾病的治疗领域,并纳入长期门诊和住院用药医保报销范围。目前已纳入2020版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目录的共有221种药品(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12.我县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有哪些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医保部门有关规定,谈判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伏诺拉生、门冬氨酸鸟氨酸等71种药品执行常规目录乙类药品管理规定;对曲妥珠单抗、兰瑞肽等150种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指定医疗机构、指定零售药店、指定责任医师)。我县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有以下几种:

(1)门诊使用谈判药品。①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按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支付政策执行;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由个人自付。②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药品,需单独审批、单独结算,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固定比例75%结算,年度支付最高限额5万元。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不挤占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谈判药品门诊补助报销政策;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单独审批结算。

(2)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本地、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的,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审批,先由个人自付25%后再按乙类药品结算。同时,药品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因特殊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外购谈判药品的,必须单独审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单独记录和上传谈判药品费用明细。

(3)异地就医使用谈判药品。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的,按我县谈判药品政策规定办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先行使用的患者,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补办备案审核手续后按规定报销。

(4)同时使用2种以上谈判药品。参保患者经审核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 种药品的医疗费用。如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药品的,经临床专家评估后方可支付。

13.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5)出国出境就医的;

(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14.如何享受“一站式”即时结报?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在下列情况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1)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2)办理了转诊和备案手续,并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

15.如何按政策异地住院就医?

(1)城乡居民因异地长期生活居住、务工就业创业、上学、异地转诊等原因,需要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应持异地居住证明(居住证、暂住证、社区证明、房产证正文页、长期租房合同中的一种)、异地转诊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工资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中的一种)或者异地就学证明(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在参保地县区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也可以登录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或者关注“白银医保”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可持社保卡到异地就医,出院时凭社保卡直接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2)省内“自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电话通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3)因特殊原因,没有联网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异地就医人员,需持住院手续及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6.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报销政策是什么?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地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参保地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

17.如何办理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1)已办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直接结算。

(2)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异地购药无需备案,可在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直接结算。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门诊慢特病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转诊转院人员,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需选择异地就诊医药机构并提前备案。(目前尚未开通结算,后期将逐步开通)

18.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报销政策是什么?

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19.社会保障卡有什么作用?

社会保障卡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是居民和职工享有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有效凭证,也是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服务办理等社保、医保结算功能和金融功能。只有办理和持有社会保障卡,才可以充分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便捷服务。

20.医保电子凭证有什么作用?

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参保人可通过电子凭证享受各类在线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医保业务办理、医保账户查询、医保就诊和购药支付等。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App,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经由国家医保局认证授权的第三方渠道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21.怎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我县纳入“甘肃省慢病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两病”参保患者同步纳入医保部门“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两病”患者在全市县级及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购买“两病”药品,均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优惠政策,实现即时结报,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需要办哪些手续?

(1)申请认定疾病。患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在参保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提交申报材料,初次申报材料包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彩色照片2张、与申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相符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会宁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就医申报审核认定表》。

(2)审核认定。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级医院复核、县(区)医保局审核认定,参保人员在核定期限内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3)就医报销。参保人员持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门诊就医证》在市域内自主选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慢性特殊疾病相符的药品及诊疗费用,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费用,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

23.参保患者如何享受国家谈判药品门诊报销政策?

(1)按照“三定”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门诊报销实行“事前审核备案”。参保患者在出院后或经诊断确需门诊治疗使用“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经责任医师鉴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参保患者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可持社保卡、《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到我县指定医药机构购药,然后持购药发票和《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到参保地医保局经办机构,按我县政策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参保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原因经责任医师评估需停止用药,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停用;需更换使用其他谈判药品或停用后经评估需再次使用的,重新申请办理。

(2)省内各市州按“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参保患者可在全省任意一家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购买谈判药品。省内异地购药不再单独审批。

(3)全省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可在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公文发布”栏目查询。

24.哪些行为属于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理。

3、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4、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5、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理。

25.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后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通过举报电话、网站、微信等举报渠道,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

举报人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予奖励。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和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会宁县医疗保障局(宣)

医保电子凭证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平台进行激活。

打开手机微信,点击右下角【我】,再点击【支付】;选择生活服务中的【医疗健康】,点击界面左上角的【医保电子凭证】;点击【立即激活】,选择参保地之后选择【去激活】;进行【身份验证】之后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成功激活了。

打开手机支付宝,选择【市民中心】;点击【医保】;点击【电子凭证】激活;选择同意协议并领取,实名认证通过后就可以激活电子医保卡。

3.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激活步骤

 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医保电子凭证未登录】;输入账号密码或者实名认证注册;登录成功之后点击【激活电子凭证】,根据系统提示输入正确信息并可以成功领取。

扫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1.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国家设立的过渡期是多久?

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国家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

2.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中央设立5年过渡期和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聚焦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全面转向乡村振兴、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三大任务,理清工作思路,做好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群众生活改善、乡村全面振兴。

3.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长效机制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健全特困群体关爱保障机制、健全产业保险和防贫保险“两项保险”防贫机制、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监管机制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档升级,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

4.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主要做好哪些方面的衔接工作?

答:主要做好推动体制机制衔接、工作体系衔接、机构队伍衔接、发展规划衔接、政策举措衔接、考核机制衔接等。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乡村振兴的工作责任机制是什么?

答: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8.县、乡()脱贫攻坚档案分为哪几类?保管期限多久?

答:县、乡(镇)、村级脱贫攻坚档案可分为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特殊载体类。脱贫攻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

9.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哪三类?

答:2020年以前,监测对象指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也就是“两类人群”。从2021年开始,国家明确监测对象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也就是在原来“两类人群”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类“突发严重困难户”。

10.如何区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答:监测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识别和纳入,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以2022年的监测范围来看,如果脱贫户人均年纯收入低于7000元并有返贫风险,则纳入脱贫不稳定户;如果一般农户人均年纯收入低于7000元,并有致贫风险,则纳入边缘易致贫户;如果农户人均年纯收入高于7000元,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则纳入突发严重困难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11.监测对象识别条件和程序?

答:识别条件: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农村常住人口,以各地监测底线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各行业部门预警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按程序识别纳入监测帮扶。识别程序:①风险信息收集。群众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和干部走访排查。②综合分析研判。村委会组织召开会议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本村重点核查对象。③实地调查。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④部门信息比对。各乡镇收集汇总行政村形成的“拟新识别三类对象、系统内自然增减人员”名单,报县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将比对情况反馈各乡(镇)。⑤评议初定。村委会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召开民主评议初定会,对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进行评议,并逐户逐人提出消除风险帮扶措施建议;⑥乡镇审核。乡(镇)抽查核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各村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逐户明确帮扶措施,报县(市)乡村振兴部门确定;⑦县级确定。每月月底前,县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拟新识别三类对象”名单及到户帮扶措施进行联审,审核结果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明确帮扶主责部门和帮扶措施,并由村级进行公示,县级进行公告。县乡村振兴部门于次月10日前组织将三类对象信息、帮扶措施等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12.防止返贫三线并行监测方式是指什么?

答:一是农户自主申报。家庭收入或“两不愁三保障”出现重大变化、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农户,群众可以使用(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全国防返贫监测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自主申报;二是部门筛查预警。按照数据县级闭合运行的原则,县级行业主责部门每月20日前将返(致)贫风险信息数据推送至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至乡(镇)核实。三是干部定期排查。依靠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乡村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每月开展一次常态化排查。

13.监测对象消除风险程序?

答: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村级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部门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14.纳入监测对象收入时间如何计算?

答:新识别的监测对象,以识别月份上一个月倒推上一年的收入来计算,例如2021年5月份新识别,收入计算时间为2020年5月-2021年4月。如果是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也以消除风险的月份的上一个月来倒推上一年收入。

15.监测对象合规自付支出如何计算?

答:一般指的是刚性的、有佐证的必须要支付的钱,例如:因意外事故、大病住院报销后自付的部分。不计算过度消费,比如贵族教育、医疗过度消费等。

16.对监测对象应该如何帮扶?

答:纳入监测的对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帮扶措施要防止政策大包大揽,管用够用就行,不能养懒汉。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帮扶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复合型风险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17.帮扶措施是否越多越好?

答:不是,帮扶措施要防止政策大包大揽,管用够用就行,不能养懒汉。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类精准帮扶。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根据风险类型、家庭信息,设置了“必选帮扶措施”、“禁选帮扶措施”和“备选帮扶措施”三个逻辑校验规则,对单一风险设定了帮扶措施必选项、不可选项和可选项。

18.如何对监测对象动态管理?

答: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经过退出程序后,退出监测范围,并在监测系统中及时标注“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19.风险消除后是否继续监测帮扶?

答:标注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时,必须是风险稳定消除,不能帮扶措施撤掉后,又重新产生风险。标注风险消除后,不再按照“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但要在常态化监测预警排查中持续关注。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但如果是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即使消除了返贫风险,也要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可以享受脱贫人口的相关帮扶政策。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要延续的,也要持续落实。

20.消除风险的条件及周期有没有明确定义?

答:条件:收入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过度期内,除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21.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是否应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农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未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收入持续稳定且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22.对整户无劳动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后,能否消除风险?

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暂不消除风险。

23.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有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应按程序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并及时落实帮扶措施。

24.监测对象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监测对象,此外还有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政策适用范围包括监测对象。二是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都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别由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对象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合。此外,从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看,农村低保政策属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监测对象实施的一项兜底保障措施。

25.什么是应纳未纳”“体外循环,两者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应纳未纳”是指由于工作疏忽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体外循环”是指虽然发现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但未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而仅是在防止防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外,给予一定帮扶措施。这两类情况均未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统一管理,都可能会因为帮扶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

26. 1万元以下户需要做什么?

答:在2021年度防返贫动态监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全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排查工作,逐户逐人摸清全省年人均收入在1万元以下(收入核算周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情况,根据影响帮扶对象收入的主要因素分析影响收入的原因,找出增收的途径,制定三年帮扶目标、措施,明确责任,开展“一对一”帮扶。

27.什么是政府救助平台?

答:“政府救助平台”包含群众端微信小程序及APP、政府端政务微信APP和数据共享中心三个部分,群众端入口链接到“一部手机办事通”,数据共享中心对接省级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横向纵向联接协同,数据实时比对、信息共享,救助政策及时落地见效。群众端采取群众举手、他人代举和政府托举三种方式便捷申报诉求。政府端多部门联动、主动预警、各级协同、精准施策,高效响应群众救助诉求。

28.政府救助平台的工作职责?

答: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的培训推广使用,按月开展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疑似对象,完成政府托举;开通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水务、卫建、医保等七个业务部门管理账号;按双月分析调度,对申请事项进行实时监测、适时督办。

乡(镇)级乡村振兴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的推广使用,及时审核受理申请事项、入户核实等工作。

村(社区)主要负责指导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和村组干部帮助群众通过自己举手或他人代举的方式申请诉求,协助开展申请事项入户调查核实、平台推广使用等工作。

29.“政府救助平台的服务对象?

答: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方面需要政府救助的农村人口,重点是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30.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区域统筹谋划基础上,支持脱贫地区必要的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3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有哪些?

答: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修建楼堂馆所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和垫资;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支出;

(9)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10)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32.如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防返贫监测和帮扶?

答:要依托国家和省防返贫监测大数据平台,采取面上监测与点上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动态监测。落实搬迁群众自主申请、部门数据筛查、基层干部排查的“三线并行”快速发现监测预警机制。坚持每月组织安置点社区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定期回访搬迁群众,集中摸排掌握搬迁群众的就业产业发展及收入等情况,针对不同返贫、致贫风险,分类制定帮扶方案,及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直至消除风险。

33.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搬迁群众的日常监测重点是什么?

答:要重点监测安置点搬迁群众就业和社区融入情况。要重点监测地质灾害、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重大风险隐患和疫情、群访群诉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分类健全监测工作台账,完善安置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34.如何统筹做好搬迁脱贫群众和同步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工作?

答:在巩固拓展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重点是搬迁脱贫群众,同步搬迁群众可以共享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监测标准,及时将同步搬迁群众中的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监测对象,做好帮扶工作。

35.如何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

答:一是就业帮扶关键在于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好“有班上”的问题。一方面,要想方设法让搬迁群众在家门口就业。支持更多企业到安置点开办帮扶车间、种养殖基地,统筹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注重发挥以工代赈项目作用,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尽可能扩大就地就业容量。另一方面,要以安置点为重点,加大岗位归集发布和劳务对接力度,组织好搬迁群众外出务工。二是就业帮扶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技能,解决好“上好班”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搬迁群众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以工代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帮助搬迁群众高质量就业。

36.如何发展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

答:一是要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发展纳入县域“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立足本地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着眼市场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建设产业基地。二是鼓励和引导在乡村小微型安置点周边流转土地,发展特色种养、农林畜产品加工等产业,延长产业链增加搬迁群众收入;支持有条件的安置点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三是鼓励龙头企业在安置点设立帮扶车间、种养殖基地等,构建“核心工厂+卫星工厂”产业帮扶新模式,增强搬迁群众发展动能和抗风险能力。

37.如何进一步健全安置社区组织体系?

答:坚持分区分类管理原则,对800人以上的大中型安置点,要加快构建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安置点社区组织为基础,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安置点社区组织体系;对其他小微型安置点要压实属地乡村管理责任。

38.怎样进一步完善安置社区服务功能?

答:完善提升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化场所、大众健身全民健康等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依托社区服务中心,为搬迁群众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要建立迁入地党委政府牵头、迁出地党委政府协同的对接关爱帮扶机制,为搬迁群众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提供跑腿代办等便捷服务。

39.如何进一步加强安置社区综合治理?

答:根据安置社区规模、治安状况,合理设置警务室,加强安置点治安综合防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赡养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调解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台账。

40.如何进一步促进安置社区开放融合?

答:发挥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道德讲堂、夜校等平台作用,在安置点广泛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宣传、文化交流、文明家庭创建评比等活动。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等节庆活动,引导促进新老居民人际交往、文化交流、情感交融。持续开展好“三讲一评”感恩教育,引导搬迁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41.如何进一步强化安置社区环境整治?

答:加强安置点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的管护,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持续改善安置点人居环境,同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社规民约,引导搬迁群众转变不良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安置点周边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帮扶车间、旅游设施等应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2.哪些是安置点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提升的重点?

答:完善提升的重点是,安置点与外界交通干线连接的道路、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电、网络、供气、充电桩、公交站、天网设施、警务室、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红白喜事场所、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43.原脱贫攻坚期内对易地扶贫搬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已经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44.如何理解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有保障?

答:要全面保障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有学上、上得起学。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脱贫地区的教育保障水平。按照学籍地原则全面落实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

45.如何理解按学籍地原则落实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答:按学籍管理的要求,由学生就读所在的学校按在籍在校原则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46.农村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过渡期内,将需要纳入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纳入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对象,享受相关的教育资助等帮扶政策。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农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农村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简称“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

47.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有什么政策?

答:符合入园年龄的脱贫户家庭幼儿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资助金。

48.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有什么政策?

答:(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2)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其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四类人员,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参照初中标准执行;四类人员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500元、初中每人每年625元,特殊教育参照初中标准执行;非四类人员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3)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每年每生增加资助250元。

49.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有什么政策?

答:(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为1500元、2500元二档。(2)普通高中免学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要求,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

50.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1)中职国家助学金: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2)中职免学费: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在教育部门管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按照当地公办中职免学费标准执行,高出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

5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普通高校就读有什么政策?

答:生源地贷款:对当年录取和在高校就读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按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5000元额度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该项目遵照自愿原则)。

52.如何落实控辍保学学校与乡镇属地管理双负责制?

答:建立了乡镇、学校控辍保学双线工作机制。落实了控辍保学“六长”责任制,双负责保障,夯实了各级的工作责任。一是夯实乡镇主体责任,强化乡镇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建好各辖区的适龄儿童台账,根据台账花名册,逐户落实就学情况,掌握去向。严格按照劝返制度对厌学等特殊学生进行劝返,督促适龄儿童入学。二是学校要规范转学手续,严把学籍关口,不断规范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生转学、休学程序,做到县局、各学校学籍管理平台的严格审核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精准定位学生就读学校,确保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流失。 三是由乡村重点核实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与当地学校进行对接,对在外地就读的本地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台账,采取相关措施,积极主动作为,按要求落实“控辍保学”和资助政策。

53.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读技工院校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答:就读技工院校全日制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免除在校生学费,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同时,各技工院校对帮扶家庭子女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54.“雨露计划培训对象是哪些人群?

答:农村脱贫户和需要实施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的学生。

55.“雨露计划中高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有哪些?

答:中等职业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高等职业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等。

56.“雨露计划培训补助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就读中、高职业院校的在校脱贫户和需要纳入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均可享受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补助年限为3年(指学年,1学年含秋季和春季2个学期,下同)。对五年制高职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助3年或5年;中职毕业后(获得毕业证书),继续接受高职教育的学生,在享受中职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继续享受高职的相关补助政策。

57.“雨露计划培训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雨露计划中、高职业教育的培训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各地按每学期分别补助。原则上补助在比对信息发布后2个月内发放完成,秋季学期在次年5月底前补助到位,春季学期在当年10月底前补助到位。

58.“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如何申报?

答:农村脱贫户和需要实施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的学生向户籍地村(社区)申报,经村(社区)、乡(镇)、县乡村振兴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审核,将符合补助对象公示到小组,由教育体育局通过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59.“雨露计划培训补助档案资料应包括哪些方面?

答:(1)补助对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一卡通账号);(2)补助对象花名册;(3)雨露计划政策补助公示信息材料;(4)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资料等。

60.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有什么变化?

答:保持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总体稳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3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3年135元,2024年90元,2025年45元,到2025年结束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6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

答:增强基本医保公平普惠保障功能。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2022年1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62.大病保险有什政策?

答:规范大病保险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规范大病保险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22年底前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2023年后逐步调整。

63.医疗救助有什么政策?

答: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保持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1年-2023年执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2023年后逐步调整。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限额和比例由各县级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64.家庭医生签约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聚焦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做实一人”。

65.哪些住房属于安全无保障?

答:住房无安全保障是指:住房结构体系不完整或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出现地基局部大幅度沉降、房屋倾斜、墙体严重开裂或倾斜、屋顶局部坍塌等情况,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66.农村住房安全鉴定等级如何划分?哪些等级需要列入改造范围?

答:住房安全鉴定等级分为A. B. C. D四个等级。其中:A、B级为安全住房,C级(局部危险)需要修缮加固,D级(整栋危险)进行拆除重建。

67.危房改造的对象有哪些?

答:危房改造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六类对象。同时,对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有意愿、有能力且符合条件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户也纳入改造对象。

68.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我县202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重点保障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补助标准按照农村低收入群体修缮加固1.2万元/户、拆除重建2万元/户进行补助;一般户按修缮加固1.0万元/户、拆除重建1.5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

69.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有哪些?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国家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具体标准为:(1)在水量方面,人均每天达到60升以上为达标,35升至60升为基本达标。(2)在水质方面,万人以上和万人以下集中供水水质检测结果分别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规定和宽限规定为达标;分散供水可采用“望、闻、问、尝”简便方法进行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也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3)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供水管已进入用水户宅基地范围或院内的为达标;供水管未进入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种,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为达标,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种、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为基本达标。(4)在供水保证率方面,一年中实际供水量不符合标准的天数在18天以内为达标,36天以内为基本达标。

70.水质检测指标增减项如何确定?哪些机构的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仅将总大肠菌群列为微生物评价指标;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不存在放射性指标污染风险的地区,可不评价放射性指标;有污染源或近期发现特征污染物的地区,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评价。

县级及以上的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71.水烧开后有水垢是不是饮水不安全?

答:一般情况下,地下水烧开后有水垢表明水的硬度比较高,饮用水中总硬度大于200mg/L时,烧开后就会出现水垢,但在标准规定限值(万人工程450mg/L、万人以下工程550mg/L)范围以内时,不影响人体健康,视为安全用水。

72.是不是必须供水入户?怎样才算供水入户?

答:不是必须供水入户,未入户用水户到集中供水点等取水,只要人力取水往返时间或取水距离符合规定都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如果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网已经进人农户小区、院子或已经铺设到院子门口附近,具备了入户条件,但农户因为自己有压水井、认为开户要钱、用水收费等个人意愿而没有开户通水,视为入户。

73.家里有自来水,也有手压井,供水保证率怎么评价?

答:无论采取一种还是多种供水方式,只需统计或测算用水户能获得符合《准则》水量要求的天数,如全年累计水量不足天数少于36天,供水保证率符合要求。如自来水供水系统出现停水、断水等特殊情况时,家里自备的手压井能满足水量要求或者当地政府、供水单位组织应急送水等,也视为符合要求。

74.自来水为什么有时候会出现白色气泡?

答:有时水龙头放出来的水呈乳白色,这是因为自来水管道中有压力,空气溶解在水中,放水时就与自来水一起释放出来,形成微小的气泡。当把水放置一会儿后,这些泡就会自行消失,不影响正常使用。

75.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A类保障对象为398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80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220元/人.月。

76.城乡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858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835元/人.月;二档418元/人.月;三档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现执行: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

77.孤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集中供养孤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980元,散居孤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80元。

78.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什么?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云南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实现“跨省通办”,即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

79.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80.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有什么助学政策?

答:资助对象及条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龙陵籍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1)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本科及以上每生资助3000元,大专每生资助2000元,中专每生资助1000元。

(2)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资助标准:本科及以上每生资助1000元,大专及中专每生资助500元。

(3)以上资助均为录取当年一次性资助。

81.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普通高中生减免学杂费有什么政策?

答: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82.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有什么政策?

答:(1)改造对象。全省城乡有无障碍改造需求、拥有非租借的固定住房(有产权、户口或长期居住和公租房),并且其住房具备改造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2)资助标准。每户的资助资金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统筹调剂。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3)改造内容。肢体残疾人家庭:着重对其厨房、卫生间、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改水、改电、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消除其居家障碍;视力残疾人家庭:对其主要活动场所平整地面,安装扶手、语音对讲门铃、电脑盲人读屏软件,改造卫生间、改装电器遥控开关以及配置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生活用品等;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为其房屋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配置闪光水壶、震动闹钟等无障碍生活用品等;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改造其家庭室内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配置密码刀具箱等,以降低其居家生活风险。

83.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为解决城乡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最显著的区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门槛低,因为缴的保费低,相应的养老待遇水平也偏低。

84.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包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8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都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8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档次标准有哪些?

答:我省从202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87.对于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特困、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惠民政策?

答: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市、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对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8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89.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是多少?

答:目前,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08元,对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从2009年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和省已5次提高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未来国家会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9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9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9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进行缴费?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已全面移交省税务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办事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进行缴费,也可以到税务大厅进行线下渠道缴费。

93.就业帮扶服务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就业帮扶的服务对象包括全县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94.什么叫灵活就业?

答:灵活就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帮扶对象从事“小店经济”、“夜市经济”等形式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二是通过非全日工、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务工的人员;三是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等产业,通过居家来料加工、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就业的人员。

95.帮扶车间认定运行后如何管理?

答:帮扶车间认定后纳入动态监测管理。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建立监测台账。通过监测评定为正常运行、监测待处置、清理三种状态。对动态监测中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足,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运行不稳定、经营困难等造成不达标的帮扶车间,评定为监测待处置,监测待处置的帮扶车间原则上要有6个月监测缓冲期,不能简单的“一摘了之”“一清了之”;监测缓冲期后仍不达标的帮扶车间进行清理。帮扶车间监测缓冲期间各项政策补贴标准不变。

96.就业帮扶对象在就业帮扶方面有哪些政策补助?

答:(1)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具体标准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原一次性外出务工奖补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2021年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一次性外出务工奖补)

(3)支持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符合条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4)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人口创造更多的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原省级出台的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底。

97.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涉及哪些主要部门?

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负责利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资金或财政衔接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主要负责农家书屋管理员、“党群服务+文明实践”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林业部门主要负责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库管理员、堤防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残联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工作。

98.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具体由各地结合安置对象申请、健康、年龄、家庭等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在安置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安置对象时,安置对象必须有适应岗位要求和履职尽责的能力。

99.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补偿标准为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100.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101.天然林停伐保护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102.草原生态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补助标准为禁牧7.5元/亩.年,草畜平衡2.5元/亩.年。

103.退耕还草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亩1000元。分二次发放,第一年发600元(含150元种苗费,不发放到户),第三年发400元。

104.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补助,第一年补助900(含400元苗木费)元,第二年补助300元,第三年补助400元。

105.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106.如何进行双绑利益联结?

答:全面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到2025年实现对有产业发展条件及意愿的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产业帮扶全覆盖,以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2021年起,脱贫县要将不低于50%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逐年提高。整合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加工流通设施建设、品牌打造、市场开拓、农民技术培训等方面,为“双绑”机制平稳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对参与“双绑”机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用地用电、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投资奖补、荣誉评定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积极支持。对参与“双绑”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107.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四种类型。

10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等内容。

109.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多少年?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监督范围是哪些?

答: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11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1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什么义务?

答:(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1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115.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11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股权设置、股权量化、股权管理、收益分配、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资源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符合身份的村民当股东,村民变股民,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项制度创新。

117.什么是一户一宅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18.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是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二是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三是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四是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五是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六是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七是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119.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120.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12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扶持方式是什么?

答: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

12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是什么?

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12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途是什么?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12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12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能否续贷?

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 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126.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能否追加贷款?

答: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127.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128.什么是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129.扶贫资产产权划分的类型有哪些?

答:一是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二是经营性扶贫资产: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三是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130.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

答:按行业管理或用途划分,可将此类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分别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

131.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

答: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确权后,对不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受益主体,各县(区)可将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整合归属注入国有公司、合作社等进行经营管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不能确权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

132.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

答: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要共同确认后与农户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确认书。

133.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答: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扶贫资产运营单位或资产收益权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备案后才能进行分配。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提出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乡(镇)进行审核后才能进行分配。

134.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移交?

答: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资产清单。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135.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

答: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36.如何管护扶贫资产?

答:资产产权属于县、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1)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3)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4)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137.如何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答: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并报县(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

138.驻村工作队员的待遇保障有哪些?

答: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工作队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财政每年为本级选派的工作队员(含第一书记),每人分别安排不少于0. 5万元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驻村天数,落实本级选派驻村工作队员每人每天50元的驻村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根据本级驻村工作队员派驻村乡镇的远近,可按季度给予适当交通补贴,每年为本级选派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购买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派出单位每年安排所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员进行1次健康体检,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期满结束后给予一次性休假15天。

139.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县委组织部、县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县联席办)和乡镇党委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管理责任主体,开展日常管理监督。派出单位负协助管理责任,加强跟踪、掌握情况,推动驻村任务落实。日常管理主要遵循以下7项制度。

(一)任职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由乡镇党委任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驻村期间的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社区),不占村(社区)干部职数,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二)考勤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工作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每天利用“云岭先锋”APP定点签到,同时做好月考勤表(纸质)逐日签到(“云岭先锋”APP定点签到天数与月考勤表签到天数必须一致),第一书记每月汇总在岗情况,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党委,作为发放驻村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依据。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报乡镇党委审批,工作队员报第一书记审批,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报县驻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季度可安排驻村干部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7天,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或攻坚期,由县级或乡镇统筹调度安排。

(三)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安排工作;第一书记每月向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工作队每周至少开展1次驻村工作“小课堂”学习活动,驻村第一书记牵头组织,村组干部、党员群众共同参与,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民情日记”,开列为民服务清单;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派出单位每半年听取1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汇报。如遇突发情况,第一书记要及时报告乡镇党委并报派出单位。

(四)教育培训制度。县级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开展全覆盖轮训,定期组织驻村干部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活动,帮助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共同提高;每半年举办一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擂台比武”;乡镇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帮助驻村工作队员提升履职能力。

(五)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分片联系村民小组,每月到组到户走访,开展防返贫监测、帮扶救助和关心慰问。每季度开展以“工作队员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农村群众讲生活状况、评内生动力”的“三讲三评”活动,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和驻村期满考核内容。

(六)考核评价制度。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时间半年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乡镇党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驻村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所在县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乡镇党委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所在地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反馈派出单位,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约束制度。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召回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召回撤换: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岗的;能力素质不高,作风不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因其他不良原因,相关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留任的。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派出单位要视情况对被召回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县、乡两级驻村协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驻村工作队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40.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下达重点任务清单;乡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结合实际细化重点任务,推动工作落实;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在充分调动村“两委”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同时,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以“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四级联创机制为抓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组织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抓好村民小组党支部建设,推动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深化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推动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吸引农村优秀人才。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协助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党员积分制、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制度落实,培养发展年轻党员,切实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巩固脱贫成果。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开展常态化走访监测,配合做好有返贫和致贫风险人口的帮扶救助工作,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协助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务输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群众财产权利。

(三)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帮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村组干部“小微权力清单”等制度机制,推进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培养文明乡风;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长,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基层。持续抓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村务监督;深化农村“网格化管理”,完善“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一党员联系户”的运行体系,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民办事服务。积极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措施,扩大群众知晓率,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参与便民利民服务,以农村“三留守”人员、特殊困难群众、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协调做好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好驻村与挂联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争取、整合各类资源,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依托“云岭先锋”“找政府”APP等信息平台,帮助群众学会运用网络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积极参与“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合理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帮助制定综合性发展规划。立足当地特色资源,帮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拓展农民增收空间。管好用好村级集体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扶持项目向村民小组延伸的方法路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组织摸清本村各类乡土人才、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基本情况,帮助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帮带措施,通过产业带动、支持创业等方式,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41.是否能建立省级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并出台动态调整机制?

答: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1〕133号)、《云南省民族宗教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着力推进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宗发〔2021〕2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项目资金统筹保障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级统筹符合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涉及的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边境防控、边民思想观念现代化等6个方面30项建设内容的相关资金予以保障。由于各项资金管理部门不同、管理要求不尽相同,为充分发挥县级自主性,省级已明确在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建立单独的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统一管理,其中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和项目库管理要求的,同步录入乡村振兴项目库,乡村振兴部门积极主动配合民族宗教部门,做好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边境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和项目要素,确保项目可实施,对项目库中实施不了和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项目调整,要经边境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142.是否可以对项目库建设进行指导,明确项目建设方向、资金投向?

答:根据《规划》及《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方案》的要求,围绕将沿边一线的行政村(社区)建成基础牢、产业兴、环境美、生活好、边疆稳、党建强的总体目标,严格对照《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指导性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不搭车上马无关项目,确保项目落实落地。省级统筹交通、水利、住建、商务、乡村振兴等涉及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的部门资金予以支持。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民族宗教部门,聚焦边境村乡村产业发展必要支撑、村庄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住房安全,以及连接城镇村、服务边境群众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目标,做好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

143.对于不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等原因无法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如何入库?

答:乡村振兴项目库重点是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的第一道“防火墙”,国家层面已印发了入库要求政策文件,各地要在录入项目时应认真谋划、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各边境县要因地制宜建立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其中符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使用要求和项目库管理要求的,同步进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符合行业部门资金使用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同步进入行业部门项目库。属于衔接资金负面清单的,县级要因地制宜在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中合理编制项目,能够纳入行业部门项目库的,要及时入库并按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能纳入行业部门项目库的项目需要纳入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统一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项目安排一致。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144.是否出台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省级使用管理办法?

答: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资金统筹符合建设内容的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涉及统筹的各项资金有具体的支持方向和管理办法,资金分配权限、管理权责都按原渠道进行,各边境州(市)、县(区)应围绕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目标及项目做好资金统筹,按照原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省级统筹保障任务并未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仍按资金原渠道安排,因此也不适宜使用整体的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相应资金支持和统筹原则也已通过《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方案》予以明确。

145.省级是否出台统一的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管理办法?

答: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明确要求,省级按照每个行政村(社区)不低于3000万元的标准,统筹交通、水利、住建、商务、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社会保障、应急保障、组织建设、边境贸易、边境防控等涉及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的部门资金予以支持。按照“省级协调推动、州(市)统筹谋划、县(区)具体负责、乡(镇)村主抓落实”的原则,边境县(区)是边境小康村建设责任主体。县级要按照“一村一方案”的要求,依据村庄规划做好每个村的项目建设方案,不搞一刀切,乡(镇)、村(社区)组织好具体项目的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依据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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