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差吗去哪里出差啊局长期出差啥意思

监管接连出手规范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继北京银保监局、山东银保监局出台相关政策之后,日前重庆银保监局下发了更严更细的《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业内人士指出,自保件问题背后,是寿险行业粗放的代理人队伍结构,如果《通知》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会促进营销人员素质提升,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什么是自保件互保件?10月22日,重庆银保监局下发的《通知》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省级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省级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绩效管理、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具体来说,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方面,《通知》指出,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销售人员购买保险时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审批流程方面,《通知》表示,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应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信息。

对于绩效管理问题,《通知》要求: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职、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

对于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问题,《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严格保费数据真实性管控,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行为;还应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此外,重庆银保监局表示,监管部门将对继续率指标异常、自保件和互保件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加强监管督导。

为什么会产生自保件和互保件?某寿险公司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很多自保件、互保件是销售人员为完成业绩考核的无奈之举,很多销售人员无法完成考核业绩,只能给自己或家人投保。

实际上,自保件、互保件对每一个保险销售人员来说都不陌生,新人入行第一单大多都是卖给自己或家人。一位不愿具名的某险企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保险销售人员第一单客户是自己,第二单是家人,第三单是亲戚朋友。甚至行业内出现了“招员工就是招客户”的现象。

上述负责人表示,基于正常需求的自保件,在做好售前服务,如实告知、没有销售误导的情况下,并没有负面影响。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产品的说服力,对于拿到佣金的销售人员和险企来说是双赢的。但是部分销售人员将针对亲戚朋友的“关系单”卖完后,业绩再难达到要求,就会从保险公司离职,他们离职后的退保问题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具体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一是为了冲业绩,自保件和互保件会出现大量即保即退、即保即借和循环投保等现象,导致保费收入虚增、数据失真且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是由于保险销售人员熟悉保险销售的流程与监管要求,退出保险销售工作之后往往又会利用自保件、互保件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要求全额退保,甚至有人恶意如此操作,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与风险,危害行业发展。

实际上,自保件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银保监会曾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曾提到数据真实性是治理重点之一,包括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

北京银保监局此前曾下发《关于规范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人身险销售中的“自保件”和“互保件”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山东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自保件必须实行“双录”制度。

《通知》如果未来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将会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短期内可能会造成险企保费收入“断崖式”下跌,影响业绩,但从长期来看,能够变相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自身素质,对整个行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李文中则认为,如果相关政策在全国推行,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自保件、互保件的管理,降低恶意退保案件的发生,防范风险,改善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投资的不确定风险因素增多,居民财富在保值的前提下实现增值成了重点需求,而增额终身寿险由于能够兼顾保本和增值,成为市场上的“黑马”产品。...

上海银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韩沂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放任纵容,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杭州市监委对上海银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韩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韩沂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决策部署不力,弃守监管职责,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并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放任纵容;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韩沂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缺乏政治意识,受错误思想腐蚀迷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甘当“两面人”;长期担任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弃守政治机关职责使命,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敷衍塞责。律己不严、顶风违纪,置党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屡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思进取、心态失衡,背离监管初心使命,一心谋求个人待遇;贪欲膨胀、观念扭曲,信奉“权能生钱”,将公权力异化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其行为严重损害监管形象和监管权威,严重破坏所在部门和单位政治生态,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腐败问题与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典型。韩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沂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韩沂政务开除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其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杭州市监委研究,决定将韩沂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韩沂,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山东邹城人,硕士研究生,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月参加工作。

1985年7月至1990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工作;

1990年11月至1993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助理;

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计划处副处长;

1995年2月至1996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

1996年11月至1999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银行处处长(期间:1995年9月至1997年3月在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在职学习);

1999年1月至2001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银行监管一处处长;

2001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银行管理处处长;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浙江银监局办公室临时负责人;

2004年2月至2004年10月,任浙江银监局办公室主任;

2004年10月至2009年1月,任浙江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任湖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任浙江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局长;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任上海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2017年任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2018年任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组长;

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1年12月,被免去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2022年2月,被撤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

2022年5月,被终止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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