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借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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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学过会计,只是想了解一下。

简单来说,借就是增加,贷就是减少,对吗?

2.要理解借贷,首先会计的六大要素及公式要知道,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对第一个公式,左边的资产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但是资产的备抵帐户相反. 公式的右边则相反,贷方登记其增加数,借方登记其减少数.

对第二个公式,我们可以变型为,费用=收入-利润.那么公式的左边,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其减少数.公式的右边则相反.

所以,不像你理解的借方一定是增加,贷方一定就是减少.呵呵,熟了就知道了,加油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司法领域的进步,突破了传统观念对民间借贷的诸多限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大的意义。杨立新教授作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者之一,在人民法院发布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之后,组建了民间借贷法律小组,对相关问题研究,此书就是对此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书主要结合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读,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提供借鉴。第一编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本编讲解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其确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规则。第二编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本编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

杨立新  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今长岛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方医科大学特聘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本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本编讲解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其确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第二编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本编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了逐条解读。第三编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经典案例,本编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为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本书旨在为广大法官、律师、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和运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提供借鉴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第165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是一个历史性进步,突破了传统观念对民间借贷的诸多限制,赋予了民间借贷新的生命,创造了很多全新的规则,确定了新时期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新尺度,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处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加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带来了很多难题。

民间借贷本质上为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专门对此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简单,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就非常必要。本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实体问题的详细规定是对《合同法》的具体与完善,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相关程序问题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和完善。本解释与《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共同构成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的研究和理解,本司法解释存在以下几大亮点:第一,承认了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效力。出于计划经济的传统思维以及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严格管控,企业间借贷长期以来受到颇多限制,但是这一传统观念和做法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存在阻碍。本次司法解释首次将企业间借贷纳入法律调整,并明确承认其效力,是一项重大进步,有利于落实我国经济转型期鼓励大众创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国家宏观政策。第二,对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了全面合理的处理规则。打破了以前“刑先民后”的传统做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民间借贷所涉及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不同情况下确立了不同的处理规则。这一做法比起一刀切地适用“刑先民后”的规则更加科学合理。第三,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其中的重大突破在于,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要以民间借贷合同本身的法律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而应当排除仅与其具有非实质性联系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干扰的规则。第四,结合我国利率改革的社会现实,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和利率问题进行了科学的体系化构造,提出了“两线三区”规则,明确地确认了受到法律保护的利息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的合理界限。

我作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者之一,一直特别关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之后,我就组建了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小组,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书一定程度上也是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由于写作时间仓促,本书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定的合同实体法适用规则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借贷合同的责任问题 / 

第三节对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和利息的特别规则 / 

第四节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定的程序法适用规则 /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规则 / 

第二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第四条【保证人诉讼地位的规定】 / 

第五条【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如何处理】 / 

第六条【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 

第七条【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处理】 / 

第八条【对担保人起诉的处理】 /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 

第十条【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 

第十一条【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效力】 /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 / 

第十三条【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 

第十五条【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 /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 /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转账凭证起诉的证明责任】 / 

第十八条【必须到庭诉讼的自然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 

第十九条【虚假民事诉讼的认定】 / 

第二十条【参与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 

第二十二条【网络贷款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 /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借贷合同的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处理】 / 

第二十五条【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 / 

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 

第二十九条【逾期利率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规定】 / 

第三编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经典案例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与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 / 

二、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经典案例 / 

3.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纠纷案 / 

三、民间借贷责任人认定经典案例 / 

四、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经典案例 / 

1. 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诉讼程序与担保人责任纠纷案 / 

五、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分担典型案例 / 

4.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不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案 / 

5.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 / 

7.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虚假诉讼是否应当允许原告撤诉案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 

问一个关于国际收支平衡表借贷方问题~
就是不是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么?
但是进口商品属于借方账户,出口商品属于贷方.可是进口明明是自己资产减少呀,出口是自己资产增加,这不是反了么?
再比如本国居民对非居民单方向转移,属于借方,可是是我们把钱给了别人没有回报,不应该是贷方么?
还有就是本国居民偿还非居民债务属于借方,可是偿还债务也是我明年资本少了,感觉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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