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金佑人生分红保险,如果终身不得大病,什么时候可以取到钱?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 (共11篇)

  •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 (2014 版)产品说明书 ―――――――――――――――――――――――――――――――― 作者: ―――――――――――――――――――――――――――――――― 日期: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 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2014 版))” 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 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 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 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 60 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 12 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 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 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 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 (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2014 版)) ” 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 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 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 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 60 种的重大疾病保障, 更有 12 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 健康有托付, 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 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 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2)若被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 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 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 A 款(2014 版)”)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 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 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 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 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 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 60 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 12 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 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 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 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被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7.1 您有退保的权利…………………………………………………………………………………………………………10.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 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请您注意……………………………………………………………12.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3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支付 12.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支付 12.2 年龄错误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2.3 未还款项 1

  • ★精品文档★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计划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xx 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 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 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 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 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即“附加金佑人 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2014 版)”)搭配,组成更为 全面的保障计划。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 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 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 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 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 本人32岁,三月二十九买的金佑人生,保费每年9000元,但还有两个必须买的附加险总金额10024元,交20年时间,和熟人买的对他的信任也无多去了解,但后来我觉得条款越来越不对。 先说说优点和缺点吧。 优点 :得病了就可以理赔,还有分红拿呢。 缺点 :强加了两个消费险,不买不行,得轻疾,后面的保费不用交,但是我想讲,这险的特定轻疾可以说是半残或者快死的时候才能免去,没有多大的意义,除非你运气衰到顶点才发生,小病赔理,这金佑的

  •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金佑人生”这款产品有一条款,18岁前身故的,退还所交保费?这一条款明显存在欺诈?把人的生命分成3.6.9等,这是对生命的极不尊重?践踏生命权?对生命权的漠视?保单并没有列明每年扣除初始费用的比例,根据额的保单现金价值换算扣费比例达到惊人的85%以上,只有一个并无任何说服力的现金价值表,只是演算,这个现金价值表没有法律约束力,返还保本型的金佑人生想要拿回所交保费,从购买年到全部回本需要到少60年?

  • 金佑人生是太平洋人寿保险的明星产品,历经多次升级,一路从金泰人生、金瑞人生、金享人生,升级为金佑人生,截止今天(2017年6月3日)最新版本是金佑人生2017,先来看看金佑人生的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障:88种(赔付即时保额) 特别优势:保额分红(英式分红)——保额每年都会根据分红情况而相应增长。 特别提示:分红是不确定的。 举例:30岁的王先生投保金佑人生2017版100万保额,以中档分红预测,60岁的保额为145万(低档分红为103

  • 2016年买了金佑人生,现在有点退保的想法?有一下几点原因: 1、我买的保额10万,每年交4220,交20年,总共交84400元,如果我这20年没有合同上的大病和小病,我将得不到一分赔付,如果我得了合同上没有的病,还要自己花钱看病;如果我这20年得了合同上的大病和小病,我将获得小额赔付和豁免剩余缴费,这才是保障中重要的! 2、如果20年以后,如果我得了合同上的大病和小病,赔付额度是10万,加上所谓的分红吧,我现在一年分红是600左右,20年

  • 1: 我18年买的金佑人生2017b款年交保费4600多15年交,15年我就要交6万9了到7万了保额才10万。才多3万元还不如自己存着万一自己有病拿得出来,放在保险公司到时拿不到理赔款公司说你带病投保等各种理由拿到钱。2:这是终身寿险钱拿不出来就算拿出来了也会有很大的损失?3:保费高保额低!4:而且合同上那些疾病很少见有些听都没听说过?我都想退保了该怎么办忘大神们指点下!

昨天有读者在后台问我,定期重疾和定期寿险是不是如果以后到期还没有出险,就合同终止,也没有钱拿回来了?

当然这个回答并不严谨,毕竟还有叫做定期返还型的保险,是可以拿回保费的。

事实上,我们最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是有很多种形态的。

例如,根据保险时间长短,分为“定期型”和“终身型”,目前来说,我们通过线下业务员购买的绝大部分重疾险,只要保费不便宜的,99%都是终身型重疾险。保障时间越长,保费就越贵。

又例如,根据疾病赔付次数,分为“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根据形态有“纯重疾险”和“附加型重疾险”、“多保障责任重疾险”。很多人看到这些估计都是懵的,事实上

保险公司之所以开发这么多类型各异的产品,是满足不同的消费阶层,以及满足很多不了解保险的投保人一些奇特想法。

注意:前面说了,形态各异的重疾保险产品,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消费阶层,然后还有不了解保险的人提出的一些奇奇怪怪的需求!!这两个需求很重要!

例如,我就看到了一个新闻,“西安一个31岁男子购买了太平洋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患病后合同被终止!”很符合标题党,也符合大家骂保险的需求。

海哥也看了这个新闻,现在给大家梳理这个案例!本文的核心在于【海哥说险】板块的分析。

2018年3月份西安赵先生在太平保险(后简称“太保”)业务员的宣传下,投保了一份融合型重疾险:该险种包括主险“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分红型)B款(2017版)”、附加险“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以及“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三个险种。保险期限终身,年交保费6795.49元

2019年2月份的春节期间,赵先生不幸罹患了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根据重疾险合同约定,赔付了重疾保险金20.7万元。由于这种险种设计方式为重疾赔付时会等额减少身故保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赔一”保险,因此赵先生这份保险在赔付重疾后,整份合同终止!

赵先生就很疑惑“当初买保险是为老有所医,但未曾想因生病又被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赵先生反问,为何一患病保险公司就终止合同呢?买保险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随后记者又去找了律师,律师们认定保险公司这种赔付重疾后合同立马终止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以下是记者询问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的看法:

律师认为,重疾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条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因此上述保险合同的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亦称霸王条款),赵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重大疾病险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能够理赔。

对于投保人赵先生来讲,难免会认为合同期限为终身的。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险条款文字把这个险种的期限给改变了,在赔到一定数额就需合同终止,违背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初衷。

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特别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如保险公司完全为了卖保险,而未尽到告知义务,此合同终止条款则属于无效的。

以上内容,均为律师看法。

1、本新闻中,赵先生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20.7万,为何还找保险公司麻烦?事实上新闻中说了“而现在牵扯到要不间断化疗,昂贵费用压得这个家喘不过起气来。”赵先生一家的诉求是保险公司能够报销后续的治疗费用。这里就涉及到了投保人被保人都没有搞明白重疾险和医疗险的区别,因此发生了对于重疾险的理解错误!重疾险就如同本案中赵先生一样,只要是合同可以赔的,直接赔他20.7万,保险公司不过问你怎么用;而医疗险则不一样,当我们发生后续治疗时候,产生的医疗费用还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报销!这完全就是两种不同的险种。

2、本案例中很明显赵先生没有投保住院医疗险,新闻中有投保人赵先生妻子的原话:“当时业务员不断游说,还通过他人做工作,考虑到以后生病有保障,而且就当存款还有分红,所以就给全家人都购买了保险。”也就是说,赵先生投保重疾险都是业务员找了第三者帮助才能签单,如果再让赵先生他们加费投保医疗险,海哥估计赵先生为此放弃投保的概率很大。对于业务员来说,卖一份重疾险出去也是好事,医疗险就只有随缘了。

3、依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的看法,条款约定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是一种霸王条款!再回答是否霸王条款前,海哥要说明以下这两点:

①这种主险是“终身寿险”,重疾险是“附加提现给付重疾保险”的保险,重点是“提前给付”。“提前给付”是指一份保险身故/重疾共用保额时候,那个先发生就先赔哪个,因此重大疾病先发生就叫做“提前给付”;与之对应的就是“额外赔付”,也就是身故/重疾不共用保额,各赔各!

②现在的问题是友X保险公司将这种“提前给付”的重疾险引入国内后,有变异!身故/重疾共享保额,却设计身故交高保费,重疾也缴纳高保费,相当于我们缴纳了两份保险费,却只可以赔一种,还美其名曰“提前给付”。然而现实中这种“提前给付”的重疾险的保费往往比“纯寿险+纯重疾”保费便宜不到多少。当然也有部分公司现在研发的“提前给付”型是非常给力的。但是海哥在目前几个国内巨无霸级的保险公司身上还没有看到这种他们的“提前给付”的优势。

所以,就产品设计层面来说海哥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因为我给了终身寿险+终身重疾险的钱,结果只赔一样,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4、就保险本身而言,产品的设计是“二赔一”,那么赔付重疾后,保险合同终止。这是合理的!

重大疾病保险是:我们和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了要赔那些疾病,以及这些疾病赔付的条件,如何赔等;当我们不幸罹患了大病并达到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赔一笔钱。这时候保险已经如实履行了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而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后合同终止也属于合同条款的。

而赵良善律师说的《保险法》十七条“格式条款没解释就无效”是有前提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

①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②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我们看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将《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约定到“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本案中的“提前给付后合同终止”,是保险责任条款。并不属于上述情形,这个律师是在忽悠大家滥用保险条款!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儿简单说一说我们常见的重疾险有哪些形态:

①寿险附加重疾险(提前给付);

②带有“分红”“返还”功能噱头的寿险附加重疾险(提前给付),这种险种目前是重疾险里面最贵的;本文案例的西安赵先生买的就是“分红型”重疾险,因此他们才觉得保费这么贵,赔了20.7万就终止了,有点儿想不通。

③纯重疾险,身故赔付已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

上述所有形态“终身型”和“定期型”重疾都有!

最近一两年,重疾险的竞争早已经转到了“重疾多次赔付”“重疾重复赔付”,这些重疾险早已经摆脱了,赔一次合同就终止……

案例中的31岁赵先生夫妇,你们用6000多的保费,就换来20.7万这不就是重大疾病最好的体现么?

当然,海哥也要多说一句,我们投保时,尽量规划重疾险、大小病医疗险、寿险、意外险,这样尽可能的将风险覆盖,避免出现西安赵先生这种想让重疾险赔付医疗金的情况。有时候一个保险案例往往揭露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问题,更多是我们投保人的观念,认知,以及对保险的理解问题。

对于合同中字多不代表你并不能理解,只能代笔你没有去看合同。如果这本合同折换成钱,即使是重复的数字,一模一样的数字我们也有兴趣翻来覆去的数。

本文案例来自于新闻报道

我是海哥说险,更多个人、家庭保险规划可以咨询我,关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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