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国境内私人个人开立私营放贷机构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钱就是你挣他给,你买我卖的一种结合体,而有些人不安于这样去犯法去走私去通过不正常的途径取得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的转账,其它方式结算的向境外汇钱的这都算是洗钱,那就一定要来了解一下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主要责任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主要责任吗?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调查难。把 “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

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四是定罪难。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被其利用洗钱行为隐藏起来,造成重罪轻判。检察机关立案后从嫌疑人家中收出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存折、贵重物品,是能够证明其贪污贿赂行为的重要犯罪证据,即使难以一一查实,至少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那种家藏金山银山的贪官越来越少了,即使发现了巨额财产,但能拿出“说法”的情况越来越多了,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无法指控。可见,洗钱犯罪也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有案难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行为人将“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帐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根据《》,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极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第一,洗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

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各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处理。

(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从这一表述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上面的规定中含有“目的”,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刑法》及修正案对洗钱罪的“明知”规定,一方面不利于打击犯罪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彻底打击洗钱活动的立场出发,《刑法》应当把那些“应知而不知”和“因重大过失”而实施的洗钱行为犯罪化,以避免犯罪分子借口不知其所接受的财产是犯罪收益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再细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上述两种情况是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一状况相适应的,从前面所列举的洗钱行为的表现也可以发现之。正是这使得洗钱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身为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些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化,使得洗钱犯罪的“障碍”大为减少,阻却洗钱失去了坚固的阵地。第三种情况是,单位和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如:单位将走私所得通过银行变成“净”钱,该单位和银行就可能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是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的。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仅实行构成要件性行为还不够,还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的为结果犯。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要求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犯不以发生任何结果为必要,构成行为犯的既遂必须达到法定的程度。就洗钱罪而言,任何洗钱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只有将洗钱行为实施完毕方可成立犯罪既遂。至于洗钱的目的是否达到,是否实现了清洗“黑钱、脏钱”的最终效果则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但尚未将这一行为过程进行到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则构成未遂。比如,协助将资金运往境外,结果在运往境外过程中,由于海关人员的及时发现未能出境,即属洗钱未遂;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款中的漏洞或由于事先闻讯的公安人员的抓捕而未能完成洗钱行为的,也属未遂。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完毕后,由于进行资金盘库整理发现款项可疑而告发公安机关将行为人抓获的,此时由于行为人的洗钱行为实施完毕,即已构成既遂。至于后来被发现而被抓捕使行为人意图洗钱的结果未得成功,并不影响洗钱罪既遂的成立。

(一)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区分问题。

洗钱犯罪是有组织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一具体经济目的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与洗钱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关系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 “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又实施了洗钱行为的,则仅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单构成洗钱罪,其原因在于行为人事先有通谋,已构成共同犯罪,其后的冼钱行为已构成其共同犯罪的行为的延续,正如同犯罪分子盗窃财物后又加以窝藏的情形一样,其后续的洗钱行为属于刑法上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当然,也有的论者从犯罪形态角度考察,认为事前通谋,事后提供帐号等的,比如就走私犯罪而言,则构成走私罪(共犯)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应以其中一重罪即走私罪论处,理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事后提供帐号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同时又因其与走私分子事先有通谋,从而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属于刑法上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即构成想象竞合犯。从这个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仍是以走私罪即“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与笔者的分析可谓殊途同归。此外,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区别,在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中也有体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这里,刑法典强调了与走私犯罪“事前有通谋”,固而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与走私犯罪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为其提供帐号、发票、证明,帮助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则应对行为人以洗钱罪论处。

(二)洗钱罪与的区别。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掩盖其罪行以使其逃避的行为。两罪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明知是毒品犯罪人或毒品犯罪所得,而实施一系列掩盖犯罪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是:

(1)从两罪作案方法上看,洗钱罪是对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掩盖其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从犯罪客体上看,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洗钱罪主要是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妨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3)从行为对象上看,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对象既有赃款,也包括赃物和犯罪分子本人。

(三)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掩饰、隐瞒犯罪为目的,实施掩盖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所不同的是: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活动。

(四)洗钱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在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其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五)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所洗的“钱”也是赃物,洗钱的“洗”也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洗钱本质上属于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因刑法将洗钱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这样,二者就有了区别: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只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对象的范围不同,就目前我国法律而言,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前述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几种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上述几种犯罪以外的赃物。

(3)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个人(自然人)或者单位;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主体则只能是个人(自然人)。

(4)犯罪目的不同。洗钱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掩饰、隐瞒违反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从而使非法所得表面合法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不要求具有使非法所得表面合法化的目的。

关于洗钱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主要是指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上游犯罪”犯罪所产生的收益(指犯罪分子将“上游犯罪”所得收入用于合法或非法投资、经营、储蓄、放贷等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如投资所获红利、经营所得收入、储蓄所得孳息、放贷所获利润、兑换外汇所得手续费等)数额巨大的;洗钱行为导致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洗钱罪算是在国内是一个大罪,洗钱罪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这样就会打乱国家的节奏,因此,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主要责任吗?答案是一定的,因为违返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就有可能会使国家陷入金融危机中,所以还是要通过正常的方法去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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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趋势是什么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我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发布的《年中国商业银行市场行情动态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共十三章。首先介绍了中国商业银行行业市场发展环境、中国商业银行整体运行态势等,接着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行业市场运行的现状,然后介绍了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格局。随后,报告对中国商业银行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最后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商业银行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商业银行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

第一章 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节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大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二、增大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三、是商业银行的发展机遇

第二节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对外汇资金业务及存贷款流动性管理的影响

三、对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影响

第三节 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一、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对商业银行发展的有益补充

二、影子银行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挤出

第四节 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影响

一、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影响

二、使商业银行潜在客户减少

三、对银行存贷款具有分流效应

第五节 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六节 杠杆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七节 “十二五”时期我国融资结构发展趋势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融资结构发展趋势展望

二、未来融资结构变化对银行业的影响

第八节 直接融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直接融资影响下的银行业市场环境变化

二、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面临“去中介化”的挑战

三、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盈利增长面临利差收窄的挑战

四、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营销方式面临金融需求急剧变化的挑战

五、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组织体系面临市场深化的挑战

六、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临客户结构变化和风险叠加的挑战

第二章 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国内商业银行经济环境分析

一、GDP历史变动轨迹分析

二、固定资产投资历史变动轨迹分析

三、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经济发展预测分析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第三章 中国商业银行运行态势分析

第一节 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运行动态分析

一、2011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稳定增长

二、2011年商业银行盈利水平持续向好

三、2011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稳步上升

四、2011年商业银行流动性趋紧状况有所缓解

五、2011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第二节 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发展形势分析

一、2012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将保持基本稳定

二、2012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在规范中稳步发展

三、2012年商业银行社会融资规模和结构将呈现显著变化

四、2012年商业银行新监管框架将搭建成型

第三节 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盈利预测

一、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盈利增速将降至20%左右

二、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生息资产增速将小幅下降到14%左右

三、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净息差基本保持稳定

四、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信用成本基本稳定,部分银行有增提拨备的压力

五、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速将有所回落

第四节 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预测

一、2012年信贷投放规模有所扩大,贷款收益率趋于下行

二、2012年存款增长有所回升,存款成本率有所下降

第四章 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细分分析

第一节 年中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展分析

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

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负债规模

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四、国有商业银行助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大银行加快产品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第二节 年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分析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规模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四、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特点

五、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六、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实力大增

七、近50%股份制银行有民间资本介入

八、股份制银行经营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九、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发展迈上新起点

十、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新挑战

第三节 年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分析

一、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

二、城市商业银行负债规模

三、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四、城商行上市重启如箭在弦

五、城商行在同业竞争中的策略选择

六、“十二五”时期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预测

第四节 年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分析

一、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成长与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四、农商行经营管理要实现全方位转变

第五节 年中国外资银行发展分析

一、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

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三、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

三、外资银行纷纷涉足第三方支付

四、入世十年外资银行利润年均复合增长26%

第五章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分析

第一节 客户需求和金融环境变化力促商业银行业务转型

一、客户金融需求多样化

四、货币政策转向与信贷投向引导

第二节 年商业银行业务转型进展分析

一、信贷结构调整符合政策预期

二、同业资产增幅出现回落

三、中间业务增速继续提升

四、综合经营效应逐渐显现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尚存限制因素

二、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内生动力仍显不足

三、商业银行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存在现实困难

第四节 年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展望

一、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将明显上升

二、传统中间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三、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有所减少

四、托管业务受到更多关注

五、理财业务发展速度放缓

六、综合经营试点继续审慎推进

第六章 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分析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及特征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特征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

一、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低

二、中间业务收入增速较高

三、中间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各细分中间业务收入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经营体制制约发展

二、市场恶性竞争,产品服务收费无序

三、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

四、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结构需要调整

五、资源投入有限,高素质科技人员不足

六、中间业务的产品品种较多,但覆盖范围相对狭窄

七、中间业务的市场营销不到位

第五节 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一、逐渐松动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

三、提高银行自身的综合定价能力

四、加大中间业务产品创新力度

五、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大投入力度

六、加大营销力度来培养品牌

第七章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分析

第一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供给行为分析

一、规模至上逻辑下商业银行业务扩张的激励

二、利率管制下商业银行竞争准则的演化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经营模式转型的趋势推动

四、金融产品同质化约束下银行品牌的价值创造

第二节 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概况及2012年展望

一、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概况

二、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展望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

一、QDII市场份额锐减,人民币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导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逐渐丰富,结构日益复杂

三、宏观经济走势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状况的影响逐渐增大

第四节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受银信合作模式的制约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营销盲点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第五节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理财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六节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分析

一、商业银行加大个人理财产品营销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目前的状况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营销策略选择

第七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混业经营,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以市场细分为基础,建立个人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创新机制,实行产品差异策略

三、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四、加强理财人员的培养,形成有效的客户经理制度

第八章 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分析

第一节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概述

一、表外业务的概念、分类

第二节 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重要性

一、发展表外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发展表外业务可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利润

三、发展表外业务可实现商业银行经营多元化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一、起步较晚,发展较慢

第四节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

第五节 加快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建议

一、关注客户感受,树立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二、打破传统经营理念,倡导多元化经营理念

三、完善表外业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提高表外业务创新能力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力度

第九章 中国商业银行营销策略分析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营销策略的重要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营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所采取的策略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策略

一、国内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现状

二、我国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的问题及原因

三、我国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的策略分析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客户关系营销策略

二、我国商业银行客户关系营销误区

三、、提升商业银行客户关系营销的策略

第四节 提升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品质的策略

一、商业银行营销品质的内涵

二、提升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品质的路径

第五节 商业银行渠道交叉营销管理模式分析

一、渠道交叉营销管理相关理论

二、商业银行渠道交叉营销管理实践与趋势判断

三、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渠道交叉营销管理现状分析

四、构建中国商业银行渠道交叉营销管理模式的策略和路径

第六节 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客户营销竞争策略

一、加快产品创新,通过全行的内外整合,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二、提高服务人员素质,重建营销考核架构,告别传统营销观念

第十章 “十二五”时期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分析

第一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一、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加剧

二、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三、利率逐步市场化带来的挑战

四、金融脱媒现象给银行带来的挑战

第二节 “十二五”时期中国银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

一、当前银行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挑战

1、如何应对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

2、如何应对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挑战

二、十二五”时期中国银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

第三节 低碳经济时代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的机遇

二、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四节 人民币国际化与中国银行业的机遇和挑战

一、人民币国际化是大势所趋

二、人民币国际化全方位推进

三、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蓬勃发展

四、人民币国际化市场潜力巨大

五、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

第五节 产业转移为商业银行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产业转移产生巨大金融需求

二、产业转移过程中伴生的风险

第十一章 年中国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协同效应分析

五、管理协同功能倍增原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系统符合管理协同的充要条件

一、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构成要素是一个复杂系统

二、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系统符合管理协同的必要条件

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系统符合管理协同的充分条件

第三节 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协同效应分析

一、不同定位目标的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协同优势

二、不同定位目标的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协同成本

第四节 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形成过程及协同体系模型

一、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形成过程

二、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协同体系模型

第五节 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定位的协同可行性分析

第十二章 年中国商业银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及其管理

一、当前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主要特征

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现状

三、市场风险管理应关注的问题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战略性风险分析

一、战略性风险的概念与银行战略性风险

二、银行风险、银行战略性风险与银行危机的关系

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战略性风险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现状

二、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突出的原因分析

三、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必要性

四、稳健货币政策下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建议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分析

二、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对策

第五节 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概述

二、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面临新的信贷风险因素

三、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五、提高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

第六节 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七节 防范商业银行碳金融风险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碳金融风险

二、国外应对商业银行碳金融风险的策略

三、我国应对商业银行碳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第十三章 “十二五”时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策略分析

第一节 “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策略

一、完善金融立法,为银行发展创造良好法规环境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打造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公信力

六、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促进商业银行更加稳健发展

七、优化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内部管理能力

八、推进业务转型,走差异化经营之路

九、推进产品创新,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核心竞争力

十一、适应金融国际化趋势,审慎推进国际化战略

第二节 “十二五”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加快差异化经营的途径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差异化经营势在必行

二、“十二五”时期国内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差异化经营的途径

第三节 “十二五”时期经济转型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策略

一、银行信贷结构与产业结构关系分析

二、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驱动因素分析

三、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策略

第四节 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立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完善处置机制建设,形成资产处置合力

三、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手段,加快资产处置进度

四、创新处置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回报率

五、建立科学评估体系,提高资产处置定价精度

六、强队伍建设,增强资产处置人员履职能力

第五节 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制定体系化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二、改革落后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三、以内控体系建设为契机,推动银行队伍建设和风险文化培育

四、建立、完善内部稽查和监督核查制度

五、实现适度控制,提高控制效率

第六节 稳健货币政策下基层商业银行经营策略选择

图表:年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图表: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图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图表:2011年分行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速度(亿元)

图表: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主要生产能力

通过《年中国商业银行市场行情动态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生产企业及投资机构将充分了解产品市场、原材料供应、销售方式、市场供需、有效客户、潜在客户等详实信息,为研究竞争对手的市场定位,产品特征、产品定价、营销模式、销售网络和企业发展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 文章来源: 您还可以到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上找,有相当权威的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银行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

1.是净息差或将见顶回落,净手续费收入有望进一步改善;

2.是资产质量后续可能承压,不同机构将继续分化3.是在多重因素的叠加下,银行业盈利增速将稳中趋缓。.

a,“在银行加大表内信贷投放力度、表外业务监管要求适当放宽的背景下,银行业资产规模增速有望筑底企稳,保持在7%至8%的稳定水平。”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从信贷投向的偏好看,银行业将重点关注3个领域,一是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领域;二是在基建投资托底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银行将针对PPP融资项目配置更多的信贷资源;三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薄弱环节,如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 除了资产端,银行业的负债端也将出现新变化。《报告》认为,商业银行存款增长压力将出现边际缓解,但核心存款增长压力犹存,流动性管理约束仍在。

b,除了资产端,银行业的负债端也将出现新变化。《报告》认为,商业银行存款增长压力将出现边际缓解,但核心存款增长压力犹存,流动性管理约束仍在。

主要是受内外部经营环境多变影响,企业部门现金流压力难以得到显著改善,从而对核心存款的增长造成压力。因此,《报告》预计,商业银行的存款增长仍将依靠结构性存款拉动,主动负债占比可能继续提升。 此外,针对业内高度关注的“净手续费”变化,《报告》指出,随着多家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陆续落地,预计净手续费收入将出现积极变化。“一方面,2018年商业银行净手续费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来自信用卡业务,预计多数银行接下来仍将继续在该业务上发力;另一方面,随着理财子公司陆续开业,预计理财业务收入将在2018年大幅下降的低基数前提下,出现明显修复。”连平说。

2019年,面对日益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我国金融业总体稳健运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规模稳步增长,盈利能力基本稳定,风险抵补能力持续增强,金融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股票质押融资风险下降。

截至2019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82.51万亿元,同比增长8.01%,增速比2018年上升1.7个百分点;负债总额258.24万亿元,同比增长7.65%,增速比2018年上升1.37个百分点。

2019年,银行存贷款增速继续保持平稳。截至2019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92.88万亿元,同比增长8.65%,增速比上年上升0.47个百分点;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53.11万亿元,同比增长12.34%,增速比上年下降1.12个百分点。

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净利润1.99万亿元,同比增长8.91%,增速比2018年上升4.2个百分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净息差2.2%,较2018年提高0.05个百分点;非利息收入占比21.93%,同比下降0.18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利润率0.86%,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资本利润率10.39%,同比下降0.70个百分点,盈利能力整体较2018年有所下降。

截至2019年末,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5%,同比上升0.36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4.64%,同比上升0.45个百分点,资本较为充足。

截至2019年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58.46%,同比上升3.15个百分点;流动性缺口率为4.07%,同比上升3.46个百分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46.63%,同比上升8.62个百分点;净稳定资金比例为122.33%,同比上升0.88个百分点。流动性整体合理充裕。

截至2019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19万亿元,同比增加3498亿元,不良贷款率1.98%,同比上升0.01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41万亿元,同比增加3881亿元;不良贷款率1.86%,同比上升0.03个百分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类贷款余额5.59万亿元,同比增加3207亿元,增幅6.09%,资产质量下迁压力加大。此外,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2.59万亿元,同比增加1084亿元,增幅4.37%;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余额比值81.18%,同比下降6.18个百分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更趋审慎。

——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行业授信策略分析报告》。

关于商业银行监管未来发展趋势和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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