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1]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1]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银行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当我们经过思,对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不妨将其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让自己铭记于心,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银行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家有所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一句老生常谈的话,但它的含义却又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这次对新制度的制度条例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业务规章制度、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的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从思想上重视并将日常工作融入其中,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工作谈一点心得体会:
一是提高合规意识,树立合规观念。
学习新制度的'根本就是为了从思想上加强员工合规意识,同时以负面惩戒来防范、杜绝我们业务经营中的一些风险。只有从思想上真正做到合规,才能行之以效、促之以学,将制度与具体工作相结合,树立牢固的合规观念。
二是坚持从细节做起,从自身做起。
新制度中的各类违规行为涵盖各个阶层、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特别是诸多看似常见、看似轻微的细节之处,往往最容易触犯。我们作为一线员工,坚持合规操作、有效规避风险更是我们职责所在,只有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各项细节做起,做一名合规员工,才能真正将风险拒之门外。
三是坚持学习,以学促做。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我们才能清楚的知晓哪些是能做的、合规的,哪些的不能做的、违规的。同时,通过学习典型案例,做到举一三,耳边警钟长鸣,将合规操作养成一种习惯,将合规经营培养成一种理念,以学促做。
3、浅谈银行薪酬管理制度
有效的薪酬制度能够在动用最低的物质资源的情况下,有力地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影响优秀人才的去留。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浅谈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助。
面临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步步紧逼,国内商业银行在保持市场影响力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都面临着巨的压力,也更凸显了银行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存在不足,需要改进。本文通过对国有五商业银行的年报分析,并对相关文献进行综合,分析现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现状,提出相应的优化思路。
一家企业是否具有人力竞争优势,关键在于这家企业的制度能不能与员工职业价值取向一致。现代市场经济中,职业价值的评价标准主要集中在收入水平、职位晋升和个人发展计划等方面,由此决定了企业竞争人才最实用的“手段”就是职位升迁及与之相依存的高薪诱惑。因此,现行薪酬体制与晋升机制,优化员工收入分配结构,从制度上为提升人力竞争优势开拓空间,就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保全优秀人才,进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屏障。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薪酬激励现状
从目前来看,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多种金融机构同时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在上述四类银行中,政策性银行政策性很强,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小,可暂不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则无论在现存状态下还是在完全开放情形下,所面临的只是监管内容和形式的转变。因此,要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方向,关键是分析商业银行,它们在全社会储蓄、存款和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比例。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明确提出“商业银行”的概念,随后商业银行从政府部门立出来。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即国有资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其中,国有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目前我国的五国有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在30 多年的与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成倍增长。截止到2009年底,五国有银行总资产达41.55万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发挥了巨作用。
1. 我国商业银行薪酬激励机制基本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员工的基本薪酬制度已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完全固定工资制逐步转向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1993年乘国有企业之机,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资制度。银行业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工资主要由行员等级工资、奖金和特殊职位津贴构成。等级工资采用统一的“行员等级工资薪点表”。对应基准薪级的基准工资由总行核定,并适时调整;工资等级对应的工资额等于基准工资与各等级薪点的'乘积。行员等级工资随基准工资额提高相应调整。
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或奖金),在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奖励比例对完成和超额的工作绩效给予奖励。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奖金种类包括:月奖、季度奖、年终奖、全勤奖、一次性奖等。奖金的计发通常以“奖金发放系数”为基础。
从2000年开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均开始加强了薪酬方面的工作指导,分配制度逐步变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变革,具体包括:(1)停止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民政策,实行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增民机制;(2)停止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津补贴项目;(3)探索建立岗位评估和员工业绩评价体系;(4)规范福利保险项目管理;(5)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2.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薪酬总体情况分析
(1)员工平均薪酬水平分析
从2007年到2008年间,国有商业银行员工平均年薪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具体到每一间银行则各有不同:其中以中国银行的员工年薪升幅最厉害,与此相应的是其营业网点增加了172家,从中可一窥其扩业务覆盖面的意图。而与中行的扩张相,农业银行为了筹备上市,逐渐精简机构及业务,不但在一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关闭了440家支行,而且员工的平均年薪也受到了很的影响,较上年跌幅近一半。
表2竖有商业银行与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统计。由表中数据可知,我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可以到达股份制商业银行的10倍,员工总数更噬份制银行的22倍。但是就员工的薪酬而言,国有银行完全不具有竞争性,与三间业绩较好的股份制银行相比都处于劣势。而五行的员工创造利润的能力也明显不如股份制银行的行员。例如工商银行的总资产是中信银行的6.6倍,正式员工人数是后者的4.2倍。但是其薪酬只是中信银行的1/4,工行的员工平均创利仅为中信的58.93%。
从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上市的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及城市银行的总人工成本与营业收入之比(图1)来看,虽然四国有银行的营业收入要远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这三类银行的梯队分布明显。但是他们的用工总成本占营业收入比16.68%低于股份制银行的约20%。可见,总体高的营业收入贡献并没有为国有上市银行的员工带来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同时,国有银行在最近三年间,除了工商银行在总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出现增长外,其他三间银行都并没有支付员工的薪酬与福利。
图1:年上市银行总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比
注:2008年中国银行年报中,总人工成本数据无法提取,因此相关比较无法进行。增幅比较时未考虑中国银行。
人力资本成本是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虽然较低的工资水平对于改善银行短期财务指标有重助。但是从微观来看,人力资本成本是对员工工作努力付出的一种补偿。现时,银行业竞争激烈,知识型核心员工供不应求。如果薪酬不具有竞争性,将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优质人力资源,并保持行员的员工忠诚度,这将十分可能进一步削弱国有银行在目前十分开放的国内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2)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状况
从下表中可见,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银行相比较,国有银行除了在员工的平均薪酬上不具优势外,其支付的最高薪酬也并非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最高管理者薪酬处于15家银行的末端。同时,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家最高薪酬者并帆司的最高决策者,而是银行某项特定业务的总监。
除此以外,2009年五银行最高薪酬者的薪酬水平无一例外都较上一年度幅下滑,其中以交通银行的跌幅最厉害,最高薪酬跌幅接近一半。高层管理薪酬的下跌,与逐步加紧的银行业监管政策不无关系。
表3:2008年与2009年各银行最高薪酬者薪酬比较
排名银行名称2008年2009年2009年增长率
最高薪酬者职务最高薪酬(万元)最高薪酬者职务最高薪酬(万元)
1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首席执行官1598.00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7北京银行副行长、业务总监283.38副行长、公司业务总监339.0019.63%
13农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114.76董事长、执行董事136.47-15.91%
而从表3可以见到,将2009年典型的高官岗位董事与行长的薪酬与各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四间国有银行的董事长与行长的薪酬与该银行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产规模都有较的相关性,可见两者的薪酬高低都由银行的业绩好坏决定。
表3:2009年董事长、行长薪酬与银行业绩相关性
和营业收入的相关性和净利润的相关性和资产规模的相关性
董事长薪酬国有行0..7415
城市商业银行0..9987
行长薪酬国有行0..9587
城市商业银行0..9914
注:一般来说相关系数在0-0.3之间为不相关,在0.3-0.5之间为弱相关,在0.5-0.8之间为中等相关,0.8以上为强相关
(3)隐形收入分析
另外,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年报上,都有一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最后总薪酬正在确认过程中,其余部分待确认后再行披露”,让人怀疑其实际收入水平。实际收入水平除了年度报告上出现的薪酬水平外,还包括非货币化收入、在职消费、员工信贷优惠、(部分)奖金和福利、灰色收入等隐性收入。
在工资总额计划控制下,国有商业银行的显性合法薪酬收入比较低,无法与股份制银行相比,更不用说是与外资银行形成较量了。但是这样的比较对国有商业银行行员,特别是高管来说,难以体现他们在银行中的价值,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而且会造成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才向新兴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华机构的流动。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有可能会通过隐性收入的变通办法来提高员工实际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薪酬体制激励效应的不足。
目前,隐性收入在各国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普遍存在。在同一银行内部,隐性收入占比小随行员职位级别而变,职位越高,隐性收入在个人总收入中的占比越。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年收入约为其薪酬工资收入的4倍,而国有商业银行总体的平均收入水平只有薪酬工资收入的2倍多。 由此可见,国有商业银行隐性收入现象在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级别更为突出。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1]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1]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重要的一步棋,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紧锣密鼓的准备,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了意见。2015年5月1日施行。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事。”
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诸实施。
存款保险制度究竟保哪些内容?最高可保多少?下面是小编为家整理收集的存款保险制度问答,仅供参考,希望能助家解答。
1.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究竟“保”哪些类型的存款,最高保多少?
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存在哪些银行的钱,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吗?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4.保费谁来出,是储户还是银行?
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
5.只保50万,土豪们怎么办?
但对于个人而言比较简单,保险上限为50万,要想规避风险也很简单,每家银行都只存50万,300万就存个六家银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6.一直以来存在银行的存款都没有保险吗?
中国此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为担保。历史上,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即动用的财政资金和央行再贷款,1998 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而中国绝多数银行都竖有银行,由财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但是这一担保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表示,而是一种隐性的契约,缺乏依据。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8.万一银行破产了,谁来赔?
这次专门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9.还没开门的民营银行,受存款保险制度影响吗?
首批五家试点民营银行中的华瑞银行披露的拟定的华瑞银行发起人协议显示,首次披露出了监管要求的风险自担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即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要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50万元以下个人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
10.银行股还会“牛气冲天”吗?
存款保险对银行股是利好,分析称,存款保险有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以及金融市场整体宏观性风险的降低,因此对银行股的估值提升有很助
对银行来说,可能会因“存款搬家”而对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按照2013 年末数据测算,将降低银行业净利润 3%左右,不过,竞争变下各家银行估计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力求差异化发展,说不定会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当然,各家银行情况也不同,兴业证券在最新一份研报中分析了各家银行业绩可能下滑的比例,兴业银行、民生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