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线部门问题答复」
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1、年工作,只给交了1个月的保险,想补缴,公司不给出证明,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首先,已注销的企业不能补缴。现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
(1)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如果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1995年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的职工保险补缴:国有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于1995年1月前,已经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即正式工),通过提供待补缴期间企业发放职工工资的会计凭证原件、原单位招收职工审批表、职工定级表和职工本人身份证,通过原转招单位申请补缴转招前已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除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的,不再办理职工保险补缴。
2、原来在企业上班,企业现在不在了,马上退休了,但是差8年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首先,已注销的企业不能补缴。现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
(1)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如果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1995年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的职工保险补缴:国有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于1995年1月前,已经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即正式工),通过提供待补缴期间企业发放职工工资的会计凭证原件、原单位招收职工审批表、职工定级表和职工本人身份证,通过原转招单位申请补缴转招前已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除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的,不再办理职工保险补缴。
3、自己快退休了,但是保险还差8个月才到15年,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与吴先生进行电话联系。职工达法定退休,缴费工龄不足15年,可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办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4、自己有十几年的部队工龄,2000年的时候领了一年半的失业保险,这一年半期间没有交保险,现在已经上班了,还差一年就退休,差这一年半的保险对以后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参保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从2006年1月1日至今 我省使用该办法计发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进行信息查询;(3)个人手机通过下载青岛智慧人社app官方下载进行查询;(4)支付宝市民中心中的社保模块可以登录查询。(5)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就近社保经办大厅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查询。
32、麻烦问一下领导,医疗保险目前是必须交够20年还是25年?另外养老保险如果交够15年是否就可以停止然后65岁后依然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医保局
办理情况: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参保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必须含10年企业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女职工年满55周岁),应办理退休。
33、女在50岁退休是在一个企业持续工作10年?还是累计在企业工作10年就行?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参保缴费满15年(累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4、本人与1995年3月份到2005年9月份期间一直在鞋厂上班,期间只有2005年8月份给我交了1个月的养老保险,其他时间都不给交,2018年去集团找过,当时集团工作人员只提供了2008年和2000年两年的工资表说其他的都找不到了,所以只补了一年半的保险,后来多次去找过但是单位大门不让进也不配合,找过多个部门都没有结果,现想通过本栏目协助解决,尽快找回之前的工龄,补缴上那几年的保险,因为面临十月份退休,怕耽误退休。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首先,已注销的企业不能补缴。现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
(1)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如果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1995年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的职工保险补缴:国有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于1995年1月前,已经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即正式工),通过提供待补缴期间企业发放职工工资的会计凭证原件、原单位招收职工审批表、职工定级表和职工本人身份证,通过原转招单位申请补缴转招前已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除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的,不再办理职工保险补缴。
35、您好,我咨询下,我从12-20年期间因为户口在外省农村,公司按农民工合同交的保险,如果按农民工合同离职的话有一部分补偿嘛。我从20年户口改为城镇,继续在本公司上班,公司按城镇保险交的。想问下,如果离职的话那之前8年的农民工保险补偿还有吗?
责任单位: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已和赵先生电话联系,赵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户籍性质,失业保险缴费方式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各有什么不同?经系统查询,赵先生的失业保险共有124个月的缴费记录,2019年4月之前为农业户口性质缴费(即失业保险费只有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产生的待遇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019年4月开始转为城镇户口(即失业保险费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产生的待遇是失业保险金)。根据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在本市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8月1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2021年8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36、您好,我替我姐姐咨询个问题,退休年龄到了,但是保险还没有交够15年,单位退休后,保险不够年限怎么补交?可以自己补交吗?还有医疗保险也不够,个人能补缴吗?谢谢答复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与陈女士电话联系,职工达法定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工龄累计不足15年,但女职工企业缴费工龄累计已满10年的,可以在50周岁之后,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至满15年办理退休。
1、父亲下班路上出车祸去世了,仲裁过了,有几个月工资没结,公司不承认是员工。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经与杨女士电话联系确认,杨女士已经就其父亲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进行了申请,该案已经结案,杨女士已经就其父亲的死亡向人社局工伤可申请工亡认定,目前正在认定过程中。认定工亡后,杨女士可以就其父亲的工亡待遇及被拖欠的工资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
2、孕期被公司降职调薪,但是公司只给自己发了邮件,没有正式文件,只是职务撤销,不涉及岗位,是不是法律只承认不能岗位调整,职务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仲裁?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经与高女士电话联系确认,高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中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高女士表示其正在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其会申请离职,然后向仲裁提请申请。
3、从2017年至今,公司欠了6万多人工费,昨天去劳动监察大队,大队说不给立案,为什么?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理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与逄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反映人逄先生到我局反映为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其作为包工头被拖欠的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5月份之前发生的欠薪行为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已告知其维权途径,听众表示满意。
4、2014的时候怀孕,孕情不稳定,大夫让休假,但是公司不给病假补贴。2018年又怀孕,请假了,单位给办了失业,现在没法上班。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经与潘女士电话联系确认,所留电话非潘女士本人,所留电话错误。
5、2021.12的工钱到现在没有结清。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理情况:2022年8月18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与反映人张先生,核实具体拖欠工资数额,数额核对无误,张先生表示认可,单位称近期支付工资,已拟定支付协议。张先生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对我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6、在室内上班,开着空调,不给高温补贴,是否合理?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科(政策法规科)
办理情况:就此问题工作人员与问题反映人电话回复,详细告知反映人防暑降温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7、因岗位调整不合理辞职,可以要赔偿金吗?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职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8、50岁该退休了,因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保险,结果延迟到55退休,企业因为自己没法退休辞退了自己。独生子女费也不给。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经与刘先生电话联系确认,刘先生是对省出台的延迟到55岁退休这个政策导致其利益受损不满。该事项不在仲裁的受理范围。
9、产假工资新增60天部分单位承担,绩效工资到底算不算产假工资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因此产假工资应包括绩效工资。
10、请问,被迫劳动派遣怎样维权?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科(政策法规科)
办理情况:就此问题工作人员与问题反映人电话联系,问题反映人表示自己想咨询相关政策规定,并非投诉举报。工作人员王丰已告知反映人劳务派遣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维权渠道。
11、7个月没发工资了,怎么要工资?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理情况:2022年8月19日下午,经我局工作人员与听众联系,公司确实因为困难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并表示会尽快想办法解决,对单位的答复已告知听众,并告知再有问题可以到我局立案处理。
12、老人要退休,想补缴社保。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现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1.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2.如果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除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的,不再办理职工保险补缴。(1995年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的职工保险补缴:国有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于1995年1月前,已经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即正式工),通过提供待补缴期间企业发放职工工资的会计凭证原件、原单位招收职工审批表、职工定级表和职工本人身份证,通过原转招单位申请补缴转招前已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13、大学生暑假打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理情况:针对留言反映的问题,大学生暑假打工和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4、在学校食堂工作,2019.8至今一直没交保险,因为学校每年放寒暑假,放假的时候没有工资流水,就没法补缴保险,学校只想交工作的这些月份。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现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1.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2.如果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除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的,不再办理职工保险补缴。
15、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他”,导致没法领失业金。
责任单位: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情况:经电话联系,2022年2月16日,田先生的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解聘手续,解除原因为“其他”。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因为田先生的解聘原因不明确,无法判断是单位解除还是个人辞职,用人单位也拒绝为其修改解除原因,因此,田先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目前,田先生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问题,等解除原因明确后,才能根据变更后的结果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16、在酒店工作,2.4拖欠工资。去过劳动监察,后续没人联系。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17、劳务派遣是否能同工同酬?想咨询。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科(政策法规科)
办理情况:就此问题工作人员与问题反映人电话回复,详细告知反映人同工同酬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8、于局长好。一,职工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反应?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仲裁投诉反应?有没有便捷高效的线上投诉反应方式?请于局长详细普及一下。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压一个月后发放工资,并且没有工资条,像这样的情况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举措来制止纠正和处罚?对拖欠工资的罚则有哪些?三,遇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或者节假日加班后不给调休,没有带薪休假等企业违法的情况,维权时效只能是两年之内吗?超过两年的,我们就不管了吗?谢谢!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问题一:职工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反应?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仲裁投诉反应?有没有便捷高效的线上投诉反应方式?请于局长详细普及一下。
办理情况:(1)仲裁:经与封先生电话联系确认,封先生向回复人询问了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互之间进行了沟通交流。
(2)劳动监察:问题一:职工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反应?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单位有以下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问题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压一个月后发放工资,并且没有工资条,像这样的情况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举措来制止纠正和处罚?对拖欠工资的罚则有哪些?
办理情况:(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和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等情形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提供工资清单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如遇工资被无故克扣、拖欠、不提供工资清单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若单位拒不改正,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遇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或者节假日加班后不给调休,没有带薪休假等企业违法的情况,维权时效只能是两年之内吗?超过两年的,我们就不管了吗?
办理情况: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需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强制加班、超时加班、未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都属于违法行为。如遇此情况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依法查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19、合同到期,赶上员工产假,公司可以不用员工吗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科(政策法规科)
办理情况: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之规定,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予以辞退。
20、2021年11月和12月在公司上班,这2个月没有投保险,联系公司,说可以补缴,但是当时只有工资条,而且用现金结工资,查不到银行流水,人社局说没法补缴,有什么别的方法补缴?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现行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1、咨询关于欠薪政策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理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8月18日下午与洪先生取得联系,其表示只是先咨询一下若有工资被拖欠的投诉渠道,工作人员将具体投诉渠道告知洪先生,其表示暂时不需要投诉,如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会联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22、2022年初入职,至今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投保险,怎么维权?
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理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8月18日下午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其表示只是咨询一下投诉渠道,工作人员将具体投诉渠道告知洪先生,其表示暂时不需要投诉,如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会联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23、1995年劳动关系挂在一个公司上,但是2001年这个公司倒闭了,退休要出示离职的证明
责任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情况:经电话联系李女士,李女士缺少正常离开单位的手续,已向来话人解释相关政策,并相约近期面对面再次审核档案。
24、主持人好!从去年10月份入职公司,之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7月初公司让签劳动合同,只写个人信息,不让填写日期,这种合同有效吗?7月底已离职,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吗?
责任单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缺少上述条款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认为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有权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