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被告*****、*****、*****、*****、协玮公司拖欠其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其余各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人)、协玮公司(保证人)签订编号广白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号《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月利率为12‰的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实行按月结息的,应在每月末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按全部受托支付执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违约;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016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涉案的借款本金共计1000000元。据原告提交的还款明细账显示,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归还本金7000元,2017年3月2日归还本金0.61元。原告主张涉案借款利息已归还至2016年8月3日。现无证据证实各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原告主张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明细帐页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玮公司签订的涉案保证借款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本金10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偿还了借款本金共计7000.61元及支付截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其余本息无证据证实已向原告清偿,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并按照被告的还款情况分段计算: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4日起计付至2016年9月29日止;以99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3月1日止;以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同时,被告*****、*****、协玮公司作为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其依约应对被告*****、*****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该保证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协玮公司对被告*****、*****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且上述被告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协玮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分段计算: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4日起计付至2016年9月29日止;以99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3月1日止;以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3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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