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开始还商业贷三年到几月还完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Commercial housing loan interest rates)是指的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变动。计算方法有定期计息和逐笔结息。

2022年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推动佳木斯市“走千企访万户”活动深入开展,帮助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时、全面了解相关优惠政策,确保“六稳”“六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佳木斯市“走千企访万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从各级政策中整理出具有操作性的相关优惠政策,编印了《佳木斯市应对新冠疫情惠企政策手册》,供全市各级走访企业干部宣传和企业查询使用,助力全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平稳健康发展。

  一、减免行政事业收费

  )查询企业是否成功进入重点支持名单,纳入名单企业也可与当地有关银行机构主动对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0〕5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黑金发〔2020〕12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 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5

  14. 加大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3月-12月,对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机构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率)加100基点。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简便快捷地履行贷款和担保程序,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黑金发〔2020〕1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

  落实部门: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8550310

  15. 压降担保费率、担保增信服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

  (1)压降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2)担保增信服务,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黑财办〔2020〕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意见》(黑财办〔2020〕9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4

  16.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享受主体:符合投保条件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

  (1)开展业务机构:主要由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2)面向企业类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财政补贴型”和“商业普惠型”两款产品。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主要面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道路运输等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商业普惠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主要面向员工在2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费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

  (3)企业申请流程:“财政补贴型”保险需求企业需向各市地工信、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对应我省各厅局,各厅局报送至黑龙江银保监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对接承保。最后保险公司与企业对接洽谈,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企业自担保费30%,省财政补贴70%。保险公司后续主动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商业普惠型”保险可由企业自行与上述保险公司对接洽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 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0〕5号)、《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5

  17. 加大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2020年3月-12月,符合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

  落实部门: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8550310

  18. 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内容:(1)免费延长保险期限。对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因防疫工作需要停产停工的,免费为企业延长保险期限3个月。(2)免费扩展疫情救助保险责任。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复工复产,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在原保险合同各项责任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另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3)缓缴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续保企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进行灵活处理,允许企业分期付费。对于1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期保费,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4)给予保费优惠。对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参保企业(为疫情防控工作捐款金额大于10万元或提供等额物资的),对次年的保险费给予10%的优惠。(5)将疫情防控纳入预防费用适用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6)优化投保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投保手续,开通在线投保平台,支持企业线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新投保的客户自动免费获得针对新冠疫情的相关保障。(7)推出疫情预防增值服务。针对参保企业疫情防控需求,开展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预防管理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疫情初筛,免费提供网上医疗咨询等增值服务。(8)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在线培训服务。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以适当方式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要会同参保企业优化工作机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严密防范疫情传播。(9)全力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开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流程,特事特办、快处快赔,扎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措施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20〕10号)

  落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6760598

  19.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助企纾困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 (1) 普惠型小微企业。(2)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3) 疫情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主要内容:(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各银行机构对于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争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3)一是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 年1 月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0日。二是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银保监办发〔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0〕21 号)、《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容忍政策 加大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黑银保监发〔2020〕3 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及延期涉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银保监发〔2020〕11 号)

  落实部门: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8628397(佳木斯市银保监分局办公室电话)

  20. 专项再贷款政策工具

  享受主体:发改委和工业部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可以向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体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向防疫重点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例如:按现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减100个基点,贷款利率上限为2.85%)。

  人民银行将向投放贷款的相关银行提供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发放利率为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个基点(例如:按现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减250个基点,贷款利率上限为1.35%)。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1. 新增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在疫情初期增加的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用好用尽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再次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涉农企业可以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可以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农商行、村镇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可持票据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向企业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人民银行将向金融机构提供2.25%(1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为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利率为2%。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2.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经营性贷款本金、存续的应付利息可向银行机构申请延期。

  主要内容:银行对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即: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人民银行将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4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3.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性的信用贷款。

  主要内容: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5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4.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享受主体:2020年1月1日前,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均可以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进行转换。

  主要内容: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市场利率下行,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便利,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企业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某企业申请的100万元贷款为例,剩余还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5%,假设LPR再下降30个基点,那么企业定价基准转换以后每个月就会少还150元左右。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5. 跨境人民币结算

  享受主体:企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优惠内容:在与贸易对手交易时具有更多的结算货币选择权,有利于改善企业贸易条件。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进口企业成本和出口企业收益。人民银行不设事前备案、事后核销管理,企业出口报关及退税无需申领核销单。减少货币中间兑换环节,降低汇兑成本;不设待核查账户,商业银行可以为企业直接办理入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更加透明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

  政策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6. 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

  享受主体:发行企业应具备四个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存续期一般在三个会计年度以上;应申请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优惠内容: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优势明显,能够是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延长企业资金使用期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取得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改善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十分灵活,包括项目投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并不强制要求与项目挂钩。

  政策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7.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给予普惠性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

  主要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政策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28.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连续亏损2年且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企业有主寻产品,有一定的销售市场。

  主要内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3个月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29.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将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须符合的条件: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线上培训学时不高于总学时的50%)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1)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的,给予企业不高于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2)开展工匠精神、安全消防、疫病防控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5课时,参加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次;(3)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4)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黑政办规《〔2019〕12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的通知》(佳就领发〔2019〕1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25

  30. 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 2020年1月20日后企业新吸纳的人员;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内容: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25

  31.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吸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须符合的条件:要求单位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通过见习能提高见习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主要内容:吸纳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享受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62

  3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要内容: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 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62

  33.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的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发放。

  主要内容:初创主体吸纳5人以内(含5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4.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须符合的条件: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实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个体工商户不提高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5. 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农民创业主体。

  须符合的条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

  主要内容: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补。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6.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

  主要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2

  九.延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7.延期办理运输车辆审验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6770055

  38.延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享受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公告》(第12号)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6770020

  39.自动延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

  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企业在确保持续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前提下,自动准予延期,可于疫情结束后再提交办理延续(换证)申请。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0.市场监管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1.延长市场监管部门部分行政许可期限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2.疫情防控期间计量行政许可办理适当延期

  主要内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专业技术机构因疫情无法按期复查的,可顺延到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复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定服务措施》的通知(佳市监函〔2020〕5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4959

  43. 延长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检测周期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检测的,以及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由企业自行核查后,经相关计量检定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并在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强制检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定服务措施》的通知(佳市监函〔2020〕5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4959

  4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期办理

  享受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45.延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核查

  主要内容:实行特事特办,对在疫情期间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工作,改现场评审为“专家文审+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待疫情解除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35625

  46. 开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通车”

  主要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之外的省级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业务特事特办,企业可选择网上办理和电话预约办理两种方式提交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即时审批。后续现场核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进行,企业获证后即可生产。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期30日办理,期间保留原许可证号。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5337

  47.大力推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上办”

  主要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许可证、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81242

  48. 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主要内容:对省级承担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委托市(地)、县(市、区)局进行现场核查。在产品注册时通过现场核查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5907

  49. 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只要承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0.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1. 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享受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领域28大类59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52. 实行环评告知承诺

  享受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22大类54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53. 实施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主要内容: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5376

  54. 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主要内容:对停产2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要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即可复工生产。按复产企业需求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工作。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只要承诺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5907

  55. 推行全程电子化办理许可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寄递等服务,实现全程“不见面”办理。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6. 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主要内容: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和急缺物资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提供登记政策支持,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受理、审核合一等方式快速办理登记手续;允许分支机构与其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不一致;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业务融合机制,快速与市场主体对接解决实际问题。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7. 提供防疫商品条码业务办理24小时服务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形成国家编码中心、省物品编码中心和市(地)市场监管局三级联动机制,开通24小时在线办理业务,特事特办,当日办当日结。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35626

  58.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59.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0.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1.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2.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3.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4.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三、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65.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6.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67.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8. 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9.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70. 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1)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71.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对应属期内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属期内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含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主要内容: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对应属期内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含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72. 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安排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

  73.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退税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74. 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75. 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76. 支持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

  享受主体:向农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内容:下述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77.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8. 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9. 文化事业建设费阶段性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80.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81.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优化纳税服务的便民办税措施

  82. 简化停业登记流程

  享受主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的,并在起征点以上的开业纳税人,不需要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采取批量后台处理的方式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流程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2号)

  83. 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享受主体: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4.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纳税人

  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5. 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6. 阶段性统一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内容: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5号)

  87. 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

  享受主体:网上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6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免费邮寄发票服务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6号)

  88.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主要内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咨询电话为12366,详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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