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级监管体制中哪个监管机构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监管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29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平稳高效运行,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安全统筹管理、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意见中提到,在数据安全统筹管理方面,一是从制度机制、组织架构、行业数据标准、权限管理、质量评估、防范泄露损毁等方面,明确证券期货业的具体要求。二是配套上位要求,对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发布等方面作进一步强调。三是为建立证券期货业战略备份数据中心预留制度空间,提升行业极限灾难应对能力。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及信息系统,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安全保障,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促进本机构相关工作稳妥健康发展。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安全、功能合规的原则,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共同保障行业网络安全,促进行业信息化发展。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2保护义务,对本机构网络安全负责,相关责任不因其他机构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转移或者减轻。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合规性、安全性承担责任。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推动落实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监管规则和行业标准;

(二)负责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监管;

(三)负责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重大技术路线、重大科技项目管理;

(四)组织开展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统筹管理;

(五)负责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

(六)指导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建立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统一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专业协助和支撑。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网络安全自律规则,对经营机构网络安全实施自律管理。

核心机构依法制定保障市场相关主体与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的技术规则,对与本机构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设施相关联主体加强指导,督促其强化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设施的安全平稳运行。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信息技术治理架构,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内部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信息化发展水平相匹配。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合规管理人员,建立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相适应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工作协调和决策机制,保障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行职责。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指定网络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等工作。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备网络安全专职人员,保障技术人员数量和资金投入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网络安全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确保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具备合理的架构,足够的性能、容量、可靠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保证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信息系统的性能容量不得低于历史峰值的两倍。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按照国家和证券期货业定级标准和定级要求,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和变更。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变更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新建上线、运行变更、下线移除重要信息系统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开展充分测试,制定应急处置和回退方案;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借助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合理选取公告、定向通知等方式告知投资者相关业务影响情况、替代方式及其他应对措施。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设定监测指标,持续监测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置异常情形,对监测机制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并持续优化。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并妥善保存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业务日志和系统日志,确保满足故障分析、内部控制、调查取证等工作的需要。业务日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系统日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同城和异地数据备份设施,至少每天备份数据一次,每季度至少对数据备份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恢复目标,保证业务活动连续。灾难备份设施应当通过同城或者异地灾难备份中心的形式体现。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采取双活或者多活架构部署重要信息系统的,确保业务连续运行能力不低于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任一数据中心可以视为其他数据中心的灾难备份设施。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重要信息系统压力测试,根据系统技术特点和承载业务类型,制定压力测试方案,设定测试场景,从系统处理能力、网络冗余、灾备建设等方面设置测试指标,有序组织测试工作,测试完成后形成压力测试报告存档备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全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情况及时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则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产品或者服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准入标准,审慎采购并持续评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加强保密管理,及时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本机构网络安全和相关业务的安全平稳运行。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自主可控能力,并按照国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相关工作。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数据安全统筹管理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数据运营和管控机制;

(二)健全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数据安全管理权责机制;

(三)依据行业相关数据标准,制定覆盖本机构全部业务数据的相关标准,实施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四)建立数据权限管理策略,按照最小授权原则设置数据访问权限,定期排查清理,并对数据访问记录进行留痕审计;

(五)构建数据质量评估框架,建立质量管控和追责机制;

(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处理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应当依法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指定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处理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满足三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处理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保护。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综合采取网络隔离、用户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病毒防范、非法入侵检测和网全态势感知等技术手段,及时识别、阻断和溯源相关网络攻击,保障数据安全。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依法履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一)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和围,并取得个人同意;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存储、传输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三)合理确定个人信息使用策略和操作权限,不得滥用个人信息;

(四)处理证券期货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监管要求所必需,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可以在未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对本机构和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积极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业重要信息系统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不得违规向社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

中国证监会可以指定相关机构建设证券期货业战略备份数据中心,开展行业数据的集中备份和管理工作,持续提升证券期货业重大灾难应对能力。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期货业战略数据备份中心报送数据,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漏洞扫描、安全评估等工作。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发现网络安全产品或者服务存在安全缺陷、系统漏洞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加固整改;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就相关安全缺陷、系统漏洞等风险隐患开展行业通报,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影响分析情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目标、应急组织和处置流程,应急场景应当覆盖网络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人事变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退出等情形。

核心机构应当组织与本机构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设施相关联主体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并于演练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并形成应急演练报告存档备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应急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故障排查、修复等工作,并及时告知使用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配合开展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组织内部调查,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尽快完成整改。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通过官方网站、自媒体等渠道公示相关方可以采取的替代方式或者其他应急措施,提示相关方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履行投资者告知义务。

第五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

运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纳入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考核机制。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指定专项工作领导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配备至少五名网络安全专职人员,为每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定一名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网络安全专职人员履职前,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背景审查,相关人员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运行变更或者下线移除,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前提下,组织来自监管部门、行业机构、外部专业机构的专家开展专项评审;未通过评审的,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原则上不得实施运行变更、下线移除等操作。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停止运营或者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面临的主要威胁、风险管理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风险预判工作,评估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持续监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发现系统性能和网络容量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系统升级、扩容等处置措施,确保系统性能容量不低于历史峰值的三倍,网络带宽不得低于历史峰值的两倍。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设同城和异地灾难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同步保存。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采取双活或者多活架构部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确保业务连续运行能力不低于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任一数据中心可视为其他数据中心的灾难备份设施。

第六章 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

鼓励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工作,运用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在保障本机构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为行业统筹提供服务,提升信息技术资源利用和服务水平。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与应用,借助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本机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运行质量和效能。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持续优化技术服务水平,增强安全合规管理能力。

核心机构可以申请国家专业资质,开展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认证、检测、测试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相关核心机构应当保障充足的资源投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工作专业性、独立性和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定期对核心机构前款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估,评估通过的,可以将其作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支撑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作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网络安全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人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网络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提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网络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网络安全宣传与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网络安全意识。

经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投资者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网上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特点,揭示网络安全风险,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行业协会应当鼓励、引导网络安全技术创新与应用,增强自主可控能力,组织开展科技奖励,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行业协会应当引导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参与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相关机构应当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网络安全工作的网络安全专项评估,编制网络安全管理年报,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年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治理情况、人员情况、投入情况、风险情况、处置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报送网络安全管理年报时,可以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技术管理专项报告等其他年度信息技术类报告合并报送。

证券期货业关基单位应当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情况纳入网络安全管理年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机构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及信息技术风险评估等方式,协助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行业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证券期货业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本辖区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证券期货业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期间,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值守工作,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不得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门户网站开展运行变更、下线删除等操作。

核心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核心机构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机构治理混乱、内控失效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责令暂停借助网络开展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应急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借助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或者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机制,相关项目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机构处置得当,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

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心机构,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承担证券期货业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二)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等产品或者服务的机构。

(四)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是指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对内外部网络攻击、入侵、干扰和破坏进行有效识别、监测、防范和处置,保障承载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相关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五)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是指按照《数据安全法》、国家和证券期货业有关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的重要数据、核心数据。

(六)双活或者多活架构,是指在同城或者异地的两个或者多个数据中心同时对外提供服务,当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数据中心发生灾难性事故时,可以将原先由其承载的服务请求划拨至其他正常运作的数据中心,保障业务连续运行。

(七)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本办法规定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报告事项,是指依照监管职责,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国家对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开展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借助信息系统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经营机构子公司,借助自身运维管理的信息系统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且存续产品涉及投资者人数合计一千人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特点,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日公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同时废止。

本文重点研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公司、保险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体系。

一、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整体框架

(1)对于监管机构而言,监管评级有助于其实施分类监管、有效监管和差异化监管,通常所指的问题金融机构和高风险金融机构等概念都来源于监管评级。

(2)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监管评级可以明确政策导向,促进自身发展更加稳健。特别是监管评级往往涉及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的广度和深度。毕竟,监管评级的结果通常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资质和创新试点挂钩。

(3)一般情况下,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监管评级的审批,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行业评级(结果通常是公开的)。当然,两者有时会共用一个系统。

目前已向银行征集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适用于保险、信托、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评级体系,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的监管评级体系。

二。银监会监管体系下的金融机构

1.监管评级:基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1)经过长达一年的修订,2021年9月2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发[2021]39号),替代2005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30日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2005)。

(2)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充分借鉴了国际“骆驼”评级体系(即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质量、盈利、流动性、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等六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但39号文在“骆驼”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治理维度和机构分化因子维度,并调整了相应维度的权重。其中,39号文将盈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维度的权重分别下调5个百分点至5%和15%,保持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公司治理和管理质量、市场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5个维度的权重不变。

(三)监管评级结果衡量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评级越高,风险越大,监管关注度越高。其中,评级在3级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示存在风险。

第一,只有评级为一级的银行才可以免除相应的监管;

其次,整体来看,评级1-2的银行一般都不错;

第三,评级5、6级的银行都是高风险机构。

(4)在确定初始级别和等级的基础上,监管机构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监管机构在五种情况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详见下表)。这里值得关注的是,对风险缓释明显不力、未能落实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的机构,其监管评级不高于上一次监管评级。

(5)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评级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般根据评级的高低和逐步加大监管投入的原则,可以适当提高监管力度。目前,只有评级为1级的银行可以免除相应的监管。

(六)原则上,监管评级结果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监管评级结果,不得出于广告、宣传和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公众披露。

2.行业评级:陀螺评价体系2015年启动(仅适用于商业银行)

除了评级,这里还要提一下2015年开始的陀螺评测系统。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课题组进行研究,2015年正式推出陀螺仪评价体系。从公司治理、收益率可持续性、风险控制、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竞争力等方面,从组织知识化、人员胜任能力、股权融资等9个维度的32个指标入手,对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进行综合评价。但近年来,陀螺评测系统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一直在下降。

1.监管评级:基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监管评级办法》

(1)2008年银监会发《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4年8月修订。但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是以原银监会2016年12月发布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为准。评级体系主要基于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盈利能力、跨行业纪律、隶属关系、者关系和外部评估。涉及的评级指标主要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权重各占50%,满分为100分)。

一、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两部分,即信托业协会行业评级(即CRIS体系,占比40%)和监管量化指标(占比10%)。监管评级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行业评级在4月份完成,监管评级在6月份完成。

二是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中国信托登记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自信托公司的外部定性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核后统一下发至各银监局。

第三,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主要分为创新、发展、成长三类,并进一步按照A、B、c分为六个等级,通常只有评级在B-或以上的信托公司才能称为良好。

第四,监管评级结果与信托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直接相关。成长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最窄,发展创新信托公司业务范围逐渐扩大。

(2)2021年6月,监管层发布了最新版本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较2020年版本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政策导向在监管评级中的作用。其中,23项最新评价要素细化项的指标和分值进行了调整(其中新增4项,其余与扣分项相关)(以下内容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整理)。

第一,新增的最高扣4分的扣分项目都在“调控政策落实”的子项中,主要与“两压一降”有关。

二是新增可扣2-4分的项目,主要包括未落实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控制要求,或变相突破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风险调查结果不真实或发现的风险项目未及时纳入台账管理;监督年内新增金融同业通道业务;未完成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压降计划,或虚假“压降”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完成未备资金信托业务压降计划,或虚假“压降”融资信托业务;评价期内新设或变相设立非标资金池,或未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工作。

三是最高可扣3分的细节主要影响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具体为“信托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股权事务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履行股权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职责等。”。

第四,最高可扣2分的项目主要包括涉嫌虚构底层资产的信托业务,如不真实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托业务的虚假底层资产等;将与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个人贷款等业务时的核心风险控制环节外包,或者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未按监管要求完成风险资产处置目标;信托公司股东存在股份用途不当、资金来源不合法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大股东未按监管要求向公司或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或告知义务。

第五,增加的四点也与监管政策的引导有关,具体来说,做好复工复业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的信任支持;发展多元化的绿色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或“三农”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科技创新发展。

2.行业评级: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匕首”CRIS系统

(1)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及其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于2016年在试行的基础上推动形成了所谓的“CRIS”系统,该系统涵盖了四个部门和11个指标。包括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增值和社会责任。

(2)匕首行业评价分值为100分,所有评级分值相加生成综合评级分值。根据行业评级结果,信托公司分为A(85分(含)-100分)、B(70分(含)-85分)、C(70分以下)三个等级。

(3)根据基础值和目标值确定得分区间。基础值代表行业标准水平或监管下限设为0,目标值代表行业领先水平(即满分)。位于基础值和目标值之间,用线性法取值。

(3)保险机构:按原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执行。

评级主要依据保监会2015年8月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15年第80号),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评价。

1.评价结果采用10分制指标,评价结果公开。其中,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保险公司表示经营相对正常,C类和D类表示不正常。

2.评价指标由定量指标组成,不含定性指标,主要基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类指标,其中寿险公司(13家分公司)评价指标14项,财险公司(10家分公司)评价指标12项。

(四)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020年12月30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框架。

1.评级要素主要包括五大类: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和信息科技管理(10%)。可以看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权重最高,合计达到63%。

2.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分为五个等级。其中,2级和3级可进一步分为A级和B级,数值越大,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3.除一级消费金融公司外,其他所有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都需要面对监管关注,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二级、三级、四级消费金融公司分别需要至少每三年、每两年、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公司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主要依据银监会2007年11月10日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81号)。同时,2015年5月31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本身也有一个行业评级,主要依据是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

这里,我们讨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监管评级主要基于三个维度:管理状况、经营状况和附属集团的影响力。

三、证监会监管体制下的金融体系:券商和期货公司的框架基本一致。

(1)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评级办法(试行)》和《分类监管规定》

1.证监会自2010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评价期为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基准分为100分。根据各项指标的表现,进行相应的加分或减分,确定最终得分。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含AAA至A)、B(含BBB至B)和C(含CCC至C)。

2.证监会主要依据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证监会公告[2020]42号)进行评估。本文件于2009年5月26日首次发布,并分别于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和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标准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主要依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可以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是证监会体系下机构评价的主要基准,期货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评价体系也主要参考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设立新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因此对券商自身而言极其重要。同时,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也不同。对一家公司的评价主要分为三个维度: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性。从评估结果来看,详细情况如下:

(1)D类和E类判断公司风险最大,C类中性。

(2)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采取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级为0分,定为E类公司。同时,60分以下的证券公司为D类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虚假财务信息、恶意逃避监管,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分类结果将降低3级;情节严重的,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d级。

(4)未在规定日期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公司类别降低一级;自评结果在分类结果截止时间确定前上报的,直接认定为d级。

(五)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设立新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的审慎性条件。并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同时,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也不同。

4.风险管理能力是证券公司评价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1.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类和评价体系都差不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基准分为100分。根据每项指标的表现,相应加分或减分,确定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含AAA至A级)、B(含BBB至B级)、C(含CCC至C级)、D、E五类,共11个等级(评价结果公开)。

2.证监会主要依据2019年2月15日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号)对期货公司进行评级。事实上,这份文件最早发表于2011年4月12日。同时,期货公司的评价标准还是以风险管控能力为主,主要以《分类监管规定》为主。

3.期货公司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能力四个维度。

4.从内涵上看,评价结果为D级和E级的期货公司是有风险的,前者有潜在风险,后者潜在风险变成了现实风险。而A类和B类期货公司更高,C类期货公司有演化为D类期货公司的可能性。

(一)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低于行业中位数的,不得评为A类.

(2)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的,不增加市场竞争力维度,公司类别降低3级;情节严重的,评为D级:

第一,股东虚假出资是抽逃出资;

第三,占用、挪用客户资产;

四是资产管理业务严重违规,造成重大风险或不良影响;

五是风险管理子公司违规操作,造成重大风险或不良影响;

六是参与或者便利期货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

七是恶意逃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隐瞒违法事实等。

(三)未在规定日期前上报自评情况的,降低公司类别一级;自评结果在分类结果截止时间确定前上报的,直接评为d级。

5.风险管理能力是期货公司四个维度的主导部分,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科技管理等六类评价指标。

四。央行监管体系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评级

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评价主要依据央行2016年4月发布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和中国银联商务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银联行业管理委员会〔2017〕6号)。

(1)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1.分类评级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和自律管理指标。其中,监管指标包括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六项。自律管理指标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报央行。

2.央行根据支付机构的评价得分和相关特殊情况,将支付机构分为A(从A到AAA)、B(从B到BBB)、C(从C到CCC)、D、E五大类十一个等级。

3.根据分类和评级结果,央行采取一些政策支持或实施监管惩罚:

(一)确定其支付账户的功能、限额、实名制验证手段等管理要求。

(2)作为批准增加支付业务种类或覆盖范围、拓宽客户备付金存放形式、续存《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依据。

(3)作为是否对其申请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公开转让等事项发表意见等重要事项的参考。),并批准主要投资者的变更。

(5)确定新业务(产品)的试点范围和推广进度。

(2) 《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

1.根据评价得分将支付机构分为、、、、五个等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监管。

2.根据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中国银联分公司将从市场合作、创新产品开放、风险防控、数据服务等方面,为不同类型的支付机构提供差异化服务和支付。

动词(verb的缩写)注意其他三种类型的监管评级系统。

(1)2017年起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适用于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1.2017年以来,央行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级。2018年,已按季度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识别了各类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程度。具体来说,评级结果分为11个等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等级越高,机构风险越大。结果1-5级为“绿区”,6-7级为“黄区”,8-D级为“红区”。“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

2.评级在8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为高风险机构,在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约束措施。央行会定期向地方政府发送风险提示函,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高风险机构。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中公开的信息:

(1)大型银行、外资银行、私人银行评级结果良好,无高风险机构。

(2)在130家参与的城市商业银行中,10%(即13家)为高风险机构。

(3)122家村镇银行为高风险机构,271家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高风险金融机构。

(4)从地区分布来看,浙江、福建、江西、上海等地区无高风险机构,辽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等地区高风险机构较多。

3.央行“一对一”向评级对象通报评级结果、重大风险和问题,约谈高管,出具风险警示函和评级意见,提出整改建议,提出补充资本、减少不良资产、控制资产增长、降低杠杆率、限制重大信贷和交易、限制股东分红、变更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对症要求。

(二)近期发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基本适用于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1年9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适用范围比较广,基本覆盖了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除外)。参见:

1.《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明确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银监会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2.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适用于开业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其中,商业银行特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但不包括开发银行(CDB)和政策性银行(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

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银监会牵头)

1.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依据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43号)。评级主要针对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机构和自保公司。

2.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评价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合规性、有效性和大事-focused降级评价。督导过程包括自评、督导评估、结果反馈、督导整改等。督导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年度现场考核比例不低于同类型机构的30%。

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可分为五个等级,其中C、D、E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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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

月26日证监许可【2021】21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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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21】

217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结束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当标的指数在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

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或者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首先应当以维持原有编制方案不变为原则,寻找其他指数编制机构承接原

标的指数的维护工作,尽量避免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造成实质性影响。如

果其他指数编制机构确实无法或不同意对原标的指数进行维护工作,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21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本基金自2021年8月23日起新增扩位证券简

称。本基金的扩位证券简称为“食品ETF”。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0月27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

的公告》,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本基金自

2021年11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cn)查阅和下载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3.《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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