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香股票停牌了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中期报告全文(三)

应付股利期末余额为8,051,098.90元,主要系部分法人股股东未领取的股利。

22、一年内到期长期负债:
一年内到期长期负债期末余额为16,400,000.00元,均为已逾期的长期借款,其构成如下:
借款单位 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借款条件
注1.该长期借款系公司上市时兼并国有企业福州日化厂转入,现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中。

盈余公积期末余额为15,274,682.84元,其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258,461,180.23元,其情况如下:
28、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为3,599,997.80元,其中:
项目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项目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
补贴收入本期发生额为711,300.00元,其中:
项 目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无公害商品猪生产基地补贴 -
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为484,667.23元,其中:
项 目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为34,139.34元,其中:
项 目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36、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期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95,246,734.08元,其中主要是: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2,040,904.48
厦门华新通高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9,154,204.36
3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89,487,027.98元,其中主要是:
厦门华新通高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6,996,854.26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00,000.00
38、异常变动报表项目
(1)存货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0.00%,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转让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2)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100.00%,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转让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3)合并价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50.03%,主要系本期母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并价差转出所致;
(4)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50.18%,主要系本期母公司摊销减少所致;
(5)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58.09%,主要系本期子公司经营结算支付货款增加所致;
(6)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60.25%,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转让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7)应交税金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279.51%,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转让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子公司华商贸易本期购货,进项税额增加;
(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44.17%,;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9)预提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57.67%,主要系母公司预提贷款利息所致;
(10) 主营业务利润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2.44%,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发生变更,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1)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9.08%,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发生变更,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70.31%,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发生变更,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3) 其他业务利润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27.24%,主要系本期未核算资金占用费;
(14) 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0.59%,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发生变更,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5) 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3.93%,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发生变更,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16) 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2.30%,主要系本期母公司银行贷款减少所致;
(17) 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6.48%,主要系上期转让北京金伟凯所致;
(18) 补贴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7.96%,主要系本期活体储备补贴等各种补贴收入减少所致;
(19) 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05.58%,主要系母公司转让固定资产收益所致
(20) 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98.32%,主要系本期未处置固定资产所致;
(21) 所得税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8.41%,主要系本期合并报表发生变更,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二)、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注2.应收账款前五名金额合计19,549,023.90元,占应收账款余额54.82%。

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5.00% 权益法
福建兴业证券公司 3.30% 成本法
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 90.00% 权益法
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 50.00% 权益法
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50.00% 权益法
北京恒泰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0.90% 权益法
福州天香康乐乳品有限公司 55.00% 权益法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6.00% 权益法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 46.79% 权益法
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4.00% 权益法
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 80.00% 权益法
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8.00% 权益法
(2)、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被投资公司 初始投资额 期初数
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
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天香康乐乳品有限公司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期投入/股 本期减少投
被投资公司 损益调整额
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
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天香康乐乳品有限公司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5499.85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 29536.56
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恒泰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
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天香康乐乳品有限公司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景枫立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1:投资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31.25%;
注2:新增投资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股权80%。

4、主营业务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为0.00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为0.00元,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毛利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为5,828,473.74元,其构成如下:
项目 本期发生数 上年同期数
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六、关联企业及其交易: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福州 商贸、房地产
项目投资、企业兼并、资产重组
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
上海 及管理、旅游、汽车客货运输、
贸易、来料加工、信息咨询、进
海南天勤贸易有限公司 海口
出口业务(凭许可证经营)
福州天香康乐乳品有限公 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牛奶
司 、乳制品、其他食品
批发、零售;不再分装的小袋包
南充隆盛种业有限公司 南充
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自动化系统
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
成都 网络产品、智能仪器仪表、消费
类电子产品的设计、安装等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技术
服务;销售种子、种苗、畜禽,
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
水产品和兽药,饲料及添加剂,
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北京天香胜利生物技术有
北京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

企业名称 与企业关系 经济性质或类型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20%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高扬敏
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 持有本公司13.12%的股
海南天勤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持有99%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普学杰
福州天香康乐乳品有限公
公司直接持有55%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陈海遂
南充隆盛种业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持有84%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沈鉴明
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 公司直接持有86.75%股
公司直接持有61.60%股
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范林录
北京天香胜利生物技术有
公司直接持有80%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王爱明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原名:
厦门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科技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销售本企业开发的产品、
(原名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 北京
汽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通讯
设备;仓储服务;文化娱乐服务
高科技等项目投资及咨询,资产管理,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国内贸易,自营和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企业自主
司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 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
公司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作物种子、种苗、高新技术研发、投资
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 成都 、农副产品加、设施农业、农用物资生
饲料、建筑装潢材料、五金器材的
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销售、在计算机、生物技术、资产
在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区内贸易?
福州保税区华健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 仿玉瓷珠宝垫、保健座垫的出口加工、
投资控股及资产管理:国内商业、
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
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管理、信息
北京华商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
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北京恒泰隆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
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和计算机软件
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
粮油、饲料及添加剂加工、销售、
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福清 运输、仓储;五金交电、建材、食

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原名: 公司大股东为其控股 有限责任
厦门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股东 公司
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大股东为其控股 股份有限
(原名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 刘波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大股东的子公司 刘波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 本公司直接持有其 有限责任
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 本公司直接持有其 有限责任
公司 46%股份 公司
本公司间接持有其 有限责任
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 杨浑如
本公司间接持有其 有限责任
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锦

本公司董事为其法人 有限责任
福州保税区华健实业有限公司 卢少辉
本公司直接持有其 有限责任
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薛仕成
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 持有本公司8.81%的股
北京华商通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福机)为其控 李泉
公司直接持有其 有限责任
北京恒泰隆兴科技有限公司 王爱明
公司大股东的控股股 有限责任
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刘波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 有限责任
福建天润粮油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黄峰
(二)、关联交易事项:
(1)本期未发生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本期未发生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公司在深圳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华育,而上海华育将其持有的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协议价格与实际截至2006年5月底的公司享有的帐面净资产的份额之间存在差额,所以公司依据截至2006年5月底的公司享有的帐面净资产份额进行的账务处理。公司转让深圳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9,095,385.99元,受让上海华育将其持有的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为38,109,677.89元,两者之家的差额为贷方余额19,014,291.90元为增加资本公积。

关联方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备注
1、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以下公司提供重大保证担保:
为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9000万元提供担保;
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
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9020万元提供担保,本公司向银行贷款9800万元也由该公司提供担保(其中与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担保2800万元);
为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万元提供担保,本公司向银行贷款4800万元也由该公司提供担保(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担保);
为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7550万元提供担保,本公司向银行贷款7750万元也由该公司提供担保(其中6350万元与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扬瑜等联合担保);
为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
为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1440万元、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826万元提供担保;
为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421万元提供担保;
子公司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为福建东方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950万元提供担保;
子公司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为福州茂顺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90万元提供担保;
2、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以下重大保证担保:
为子公司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担保;
为子公司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2792.95万元提供担保
3、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重大抵、质押担保情况:
以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7000万为本公司向银行借款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以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000万为本公司向银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1、2004年7月6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开立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现已归还674万元,尚有826万元未归还。

2、2004年10月15日,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9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现已归还479万元,尚有421万元未归还。

3、(2005)三民初字第30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收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8月16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签订一份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时公司与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签订了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申请了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目前因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

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2005年11月1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兴业银行三明支行贷款1500万元及利息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1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78020元,合计168030元,均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4、(2005)三民初字第15号一案:
2005年7月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关于1720万贷款本金未归还的纠纷诉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受到起诉。

2005年9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列东工行归还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20万元,并向列东工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86500元,合计185510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2005年12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执行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5、(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号一案:
2005年9月公司收到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24日,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但尚有本金1900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1800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0日起每隔两个月的30日之前,每次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6952元、财产保全费98020元,合计204972元,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负担,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付清。

6、(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7月14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4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公司及保证人另案涉讼对借款造成风险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1500万元(2005年6月24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2005年7月26日归还400万元)。已年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元(2005年9月28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1695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三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7、(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4月28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7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2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22000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8、(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一案:
2005年10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5月13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13日到2005年5月11日,并由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归还254万元,尚欠本金746万元,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74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5年11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尚欠借款本金746万元及利息;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7310元、诉讼保全费37830元,由本公司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一案:
2005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8月11日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未还涉讼对履行还款义务已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三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确认欠关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5750元,至2005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元以及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 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偿还利息元,于200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2006年2月20日前偿还机款本金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 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直接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聘请律师费用193000元;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6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元及执行费33076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10、(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5年1月20日,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并由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7月24日。因借款期限届满,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尚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贷款本金6,957,185.5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4月本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57,167.72元;保证人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80,667.22元由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同时,(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7,013,722.28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11、(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5年7月26日,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49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06年2月13日并约定在2005年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12月25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2006年2月13日前归还本金3900万元。现因本公司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50万元;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利息165,720.5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97,541.30元由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承担。

同时,(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存款共计48,701,129.5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12、(2006)闽民初字第7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4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书,诉讼金额为500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借款5000万元,并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半年。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等由本公司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06年3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金额20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下称:福清支行),被告为公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华通置业)及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华通招商)。200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由华通置业及华通招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州中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和华通招商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0917元、诉讼保全费31680元由公司承担。

原告为福清支行,被告为公司(借款人,第一被告)、华通置业(保证人)及华通招商(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并由华通置业及华通招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现因借款人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州中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和华通招商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51261元、诉讼保全费42130元由公司承担。

原告为福清支行,被告为公司(借款人,第一被告)、华通置业(保证人)、华通招商(保证人)及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国恒传媒)。200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并由华通置业、华通招商及国恒传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州中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华通招商和国恒传媒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6032元、诉讼保全费36780元由公司承担。

17、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银行账户因上述诉讼被冻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币种 期末余额 备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4141 人民币 18,660.61 已冻结
中国农业银行浦东洪山营业所 人民币 - 部分冻结
截止2006年6月30日,公司无需要说明的重大承诺事项。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无需要说明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4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005年11月4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927万股向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质押借款4900万元,质押期限自2005年11月4日起至2006年5月3日止;2005年11月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95万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质押借款450万元,质押期限自2005年11月7日起至2006年11月7日止。

2、第二大股东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90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2%。2004年8月25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580.7万股为其控股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1150万元借款进行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05年8月18日止,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担保已逾期;2005年5月25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320万股为其控股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1000万元借款进行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05年5月25日起至2006年5月25日止。

2004年7月14日,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200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详见八.(二).2),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900.7万股因此被查封,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14日至2006年6月13日。现因该案尚未结束,经一中院作出有关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华通国际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股,冻结日期自2006年5月25日至2006年11月25日。

3、本公司于2003年度与上海由来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形成7,178,482.14元的应收款项,本年收回928,493.01元,累计收回2,128,493.01元,尚余5,049,989.13元未收回。未收回款项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与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亿股股权转让给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转让价1.905亿元。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表决方式通过上述事宜,2005年2月22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事宜。

2004年12月,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转让款1.18亿元,在2004年度会计报表中作为股权转让预收款列在“其他应付款”。2006年3月5日,本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终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决议,并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签署了关于终止履行原协议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北京宁馨儿按照原协议支付给深圳华天的11800万元款项,由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代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给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8000万元,其余3800万元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此协议签订之后的6个月内归还。

5、公司与上海华育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在深圳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共计5000万股)转让给上海华育,而上海华育将其持有的厦门天香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共计2080万股)转让给公司。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协议价格与实际截至2006年5月底的公司享有的帐面净资产的份额之间存在差额,所以公司依据截至2006年5月底的公司享有的帐面净资产份额进行的账务处理。

十一、非经常性损益汇总表
1、载有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卢少辉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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