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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住房公积金在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中出现,成都住房公积金同样受到当地人的关注。你们知道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吗?别着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赶紧来看下吧!

  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和解读,回应了“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办理方法,以及公积金缴存比例等具体问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有重大调整。

  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落地实施后,成都公积金中心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惠企便民”,系统优化完善缴存、提取、贷款三个管理办法,切实把政策惠民、服务便民举措落到实处。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冲抵还贷等政策9月1日印发,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成都公积金最新消息(8.12)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提取、贷款等配套细则。8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就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缴款等业务!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在德、眉、资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分支网点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四)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 1)或《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 2)。申请信息应

  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信息一致。

  第六条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七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

  (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第八条托管提取业务

  (一)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通知书》(以下简称《托管通知书》)。

  (二)《托管通知书》中记载的托管账户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应和成都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信息相符;若职工名字、身份证号码、托管账户等信息内容有误,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更正证明或凭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更正,证明材料应有职工正确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托管账户职工因《托管通知书》遗失办理提取业务,应由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附件3)。

  第九条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业务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住建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五)通过川支付系统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征收安置信息;

  (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十)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

  (十一)与社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十条提取业务可在中心任意服务网点办理,不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限制。

  第十一条除租房提取业务、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提取业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和外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二)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四条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及成都公积金中心石油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业务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提供合同签约备案号)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

  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

  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

  且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

  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

  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

  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 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十六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业务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3.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可各自选择一套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 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

  隔 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无需间隔 12个月。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 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2.缴存职工婚前购房,婚后其配偶符合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大于账户余额且不大于未足额提取金额,不包括结婚证发证时间前产生的未足额支取部分。

  (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全部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职工对联网查询的还贷金额有异议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3.2017年 11月 1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贷(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租房提取业务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个月。

  4.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 — 16 —

  本条规定的第 1至 3项材料,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

  不超过 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2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

  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96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92万元。

  (2)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季度提取金额不超过 21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提取金额不超过 4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68万元。

  (3)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符合本条第(1)至(3)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5)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限额。

  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 3.2万元。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有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2.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时间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

  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6倍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 3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2.可通过成都市社保部门联网查询确认重大疾病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第二十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职工及其配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二十一条离休、退休的

  1.职工离休、退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3.办理离休、退休提取业务,其账户应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 15个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没有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提取。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或离休、退休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提取。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提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 15个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第二十二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3.账户应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第二十三条出境定居

  1.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2.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3.账户应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或托管已满 24个月,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1.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需间隔 12个月。

  2.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自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托管满 24个月(含)之后申请。

  3 .职工有多个缴存关系的,以与最近一个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算。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无。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1.账户应封存或托管 6个月,职工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1.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需间隔 12个月。

  2.应自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托管满 6个月(含)之后申请。

  3.职工有多个缴存关系的,以与最近一个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算。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符合条件,销户提取。

  第二十六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2.职工账户应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公证机关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原件。

  第二十七条职工可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临柜办理前,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备案号或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

  第二十八条如无法通过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或网络平台在线核查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的相关信息,职工应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关于无法核查相关信息对外通告(或公告)中公布的相关材料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九条个人自愿缴存者提取

  (一)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愿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进入成都贷款额度及还贷计算器、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入口及办理指南、最新政策等

① 成都二套房首付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二、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1、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2、第二套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③ 成都买二套房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2015年第二套房贷款中央最新政策公布: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由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的通知。2、对拥有第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3、购买第二套房贷款支付首付比例降至40%。4、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④ 在成都买二套房首付几成有何限制条件怎么落成都户口

1、如果您是商业贷款,无在还贷款,首付3成;有1个在还贷款,首付四成;有2个在还贷款,拒贷;其他的暂无限制;

2、如果您是公积金贷款,分两种情况:

(1)买新房的话,无贷或者房贷记录已结清,省、市公积金首付均为2成,有两次或以上贷款且结清,省公积金首付4成;如果有1次房贷记录未结清,市公积金首付三成,省公积金首付4成;

(2)买二手房的话,无贷或者房贷记录已结清,省、市公积金首付均为2成,有两次或以上贷款且结清,省公积金首付4成;如果有1次房贷记录未结清,市公积金首付三成,省公积金首付4成。已建成10年以上的房屋,首付多付一成。

1、购买90平以上房屋,且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即可落户;

2、购买90平以下房屋,需要持成都居住证2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

3、通过人才引进、投靠等方式先落户成都,买房后平迁。

备注:以上落户政策均不得小于16平/人。

⑤ 成都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同时,取消了十年首付比例的限制。

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

购买再交易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所购再交易房由住建部门公布了成交参考价格,则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以及住建部门公布的成交参考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计算可贷额度。

二、关于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

⑥ 二套房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1、第二套住房可以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有偿员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而未偿还贷款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不能使用公积金偿还抵押贷款;如果第一套房子是商业贷款,在按揭还款时,第二套房子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以第二套房子为基础计算。
1、第二套住房贷款比率和利率实施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如果购买的转售房屋超过10年,最低首付比例将相应提高10%。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在过去两年内有下列逾期情况之一,最低首付比例将相应提高30%: 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但不超过6期,或6期以上但不超过12期;信用卡连续逾期6次以上,或累计逾期12次以上。实施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为同期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2、贷款金额: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金额由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贷款金额计算公式、首付比例、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确定。,综合评估借款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四舍五入至1000元的整数倍)。成都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名及以上员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个员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3、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支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支付余额)×支付时间系数×20倍。如果连续正常存款时间少于12个月,存款时间系数为0.5;如果连续正常存款时间为12-24个月,存款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存款时间超过24个月是的,存款时间系数为1。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根据持续正常支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支付时间系数。

一、二套房贷款要求有哪些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2、借款人应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1、爸妈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买房,算二套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虽然有全款购买的房子,但是再贷款买房仍算二套房;虽然按照之前“认贷不认房”是可以看做首套房,但因为新政规定是“认贷又认房”,只要名下有房,再贷款都算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同样,也是因为“认贷又认房”,虽然房子卖了,但仍然有房子的记录,所以还是算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认贷又认房”,这个贷不仅指的是商业贷款,也包括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⑧ 成都二套房首付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1、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2、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提出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⑨ 成都买第二套房条件

法律分析: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由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的通知。对拥有第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房贷款支付首付比例降至40%。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想要做商业银行的创业贷款要怎么办理?创业贷款的流程多不多啊?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商业银行创业贷款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Bank),英文缩写为CB,其网络通俗谐音是“存吧”,意为存储银行。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

  商业银行创业贷款流程及条件

  身份及营业场所证明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在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证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固定住所的证明可以是房产证(父母名字的房产证也可),营业场所的证明应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说明正在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申请人的投资项目要求已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这是银行衡量是否借贷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贷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以及购置(安装或)小型设备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70%。

  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所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营业收入要经过银行结算。而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等其他投机性投资项目。

  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包括房产抵押、存单质押以及第三方担保三种形式,另外尽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投资方面的信息给银行,这样会增加贷款诚信度,以便于顺利地获得贷款。

  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最后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货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以及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等等。

  申请人持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推荐机构或开业专家提出论证要求,经论证通过者可申领《开业贷款》。

  推荐机构组织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论证后,对符合开业贷款要求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推荐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意见,退回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身份确认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身份确认栏签章。

  申请人持已签署推荐意见和身份确认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指定银行的受理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银行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贷款审核意见,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报送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如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咨询意见。

  受理银行获得贷款担保意见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信贷要求,办理贷款人的个人(或单位)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

  贷款流程提出申请→准备资料(附申请书:需注明贷款用途、金额、联系地址、姓名固定电话及手机)→传真资料→审核通过→签定合同→发放贷款→按季还息→到期还贷。

  1、还款方式优化(按季还息,到期还本);

  2、借款用途不限(可用做资金周转、购房、买车、装修、旅游、等等);

  3、贷款额度大,下款时间快,流程短;

  4、可提前还贷,无违约金;

  5、贷款期限长,手续快速、简便;

  6、方便快捷,信誉第一

  发放贷款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正式通知发放贷款。

  您的贷款申请能否通过取决于公司的审核结果

  公司对借款方的标准要求:

  1、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中国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4、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5、贷款种类分:个人贷款或企业贷款

  今年以来,成都农商行与团市委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联合发起了“银团互动——青春建功新农村”活动,对各区(市)县团委推荐的现代新型农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领域的青年进行评比,给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青年创业项目提供2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截至今年7月末,全行青年创业贷款余额共计8204万元,支持3000人创业。发放的青年创业贷款具有品种齐全、贷款期限合理、覆盖面广、利率优惠、贷款额度大、操作流程简单等特征。

  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融资难的问题,今年以来,崇州市支行以“金融知识下乡”、“银团互动”等活动为契机,调查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偿债能力、信用观念等,建立信贷档案。他们采用多种担保形式投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对青年创业者实行优先调查、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的“三优”政策。

  自去年以来,崇州支行推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缺乏创业启动资金的农村青年带来福音。隆兴镇杨柳土地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是获得成都农商行授信的第一单客户。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周维松,在栽种羊肚菌获得成功后,又带领合作社的村民开始富晒水稻的。目前,在隆兴、桤泉一带,莲藕合作社、金银花合作社等依托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相继成立。江源镇近年来成为成都市周边菌类批发市场的生产基地。在外打工的青年刘某有回家创业之心,却苦于缺乏启动资金。另一村民王某,从2009年用自有资金开始种植食用菌,初尝甜头的他决定扩大种植规模。江源分理处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客户经理实地察看,经过资格审核、抵押手续办理等相关程序后,仅用3天,刘某和王某就分别得到了4万元和6万元的贷款。

  彭州支行积极与当地团委、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联系,为农村青年创业量身打造金融产品,通过信贷支持、财务辅导、行业推荐等金融支持,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22岁的大学生王茜在地震后的银厂沟开始了创业梦想。2009年9月,王茜同其他34名有创业意愿的同龄人参加了彭州市人劳局的大学生创业免费培训。“每到逢年过节,来银厂沟的人很多,到了夏季避暑时人气就更旺了,开一家餐馆,绝对有生意!”王茜瞅准了这个项目。同时,16组的乡亲有90%选择了在原址进行灾后重建,但这里离镇上远,“再开一个超市,也能为大家提供方便!”

  在农商行的支持下,王茜开始了创业场所的建设,看着已经建好的两层共300平方米新房,王茜心头喜滋滋的。“一楼靠近路边一侧开设副食店,旁边的转角处专卖彭州特色礼品,另一边的房屋作为餐馆。”说到此,王茜高兴地指着二楼说:“如果发展良好的话,将来那儿就设成茶楼啦!”

  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的青年韩丹逄,今年7月拟在该镇经营网吧业务,他听说成都农商行双流支行开展的青年创业贷款业务操作方便、服务快捷,便向兴隆分理处提出借款申请。兴隆分理处经过实地调查、全面分析、严格审核后,对其发放了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解了他的燃眉之急。目前,韩丹逄“鑫甲壳虫网络会所”已开业,并且生意红火。

  为推进青年创业贷款工作开展,双流支行积极与县人行、金融办、县总工会及各级党政部门联系,通过推荐、联合调查、提供咨询等方式进行合作,确保创业资金及时到位。对于无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创业贷款,县总工会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和贴息。他们开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评定工作,对有创业信贷需求、信用良好的青年农户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利率优惠政策,为农村青年树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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