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汇算清缴怎样处理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最近,许多小伙伴咨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涉税问题,我们已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快来一起来学习吧~~

1.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

5. 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课件(最新)解析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讲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授课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会议确定】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扣除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两大类、三小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高腐蚀 强震动)及一次性扣除。 (一)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扣除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两大类、三小类): (二)政策口径   1、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具体操作方法(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扣除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两大类、三小类): (二)政策口径   2、具体操作方法: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上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3、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使用年限法(直线法) 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 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分类及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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