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可以设立保健委员会?

1.问:什么是国家卫生城市?  

答: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评审命名的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城市。

2.问: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由哪个部门命名?  

答: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3.问: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何时成立?第一任爱卫会主任由谁担任?  

答: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19523月成立,第一任爱卫会主任由周恩来总理担任。

4.问:我国爱卫会从何年开始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哪个城市是我国第一批唯一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  

答:1990年开始,山东省威海市。1990617-19日全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威海市召开。时任国务委员李铁映到会讲话。会上,威海市被授予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卫生城市称号。

5.问:我国爱卫会从何时开始在全国开展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问: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方针是什么?  

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7.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共分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8个方面共40个条款。

8.问:为什么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对城市的综合整治。它能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生态与居住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居民健康卫生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彻底改变城市脏、乱、差的面貌,使城市成为水碧、天蓝、地绿,干净、整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与实力的文明城市,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加安逸、舒心。

9.问:申报国家卫生城市11项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

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和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3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⑾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10.问:衡阳市为什么要开展创卫活动?  

答:开展创卫活动是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衡阳形象的关键举措,是顺应群众意愿的追切需要,是检验干部能力和作风的重要标尺,是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加快推进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最美地级市的客观要求。

11.问:衡阳市的创卫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2年时间的努力,使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全面达到《国标》的要求,争取今年5月份顺利通过省爱卫会的技术评估,6月份获得由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会推荐资格,2020年下半年接受全国爱卫会评审验收,并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

12.问: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衡阳市成立了创卫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全市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督查考核等工作。

13.问: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分多少个专业组、具体组成情况?

答:分成9个专业组,分别为:爱卫生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市容环境卫生组、环境保护组、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组、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组、集贸市场组、交通秩序组。

14.问: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9个专业组的具体分工及牵头单位?  

答:爱卫生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组:市政府办、市卫健委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旅广体局

市容环境卫生组: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

环境保护组:市生态环境局

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组: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组:市卫健委

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组: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

集贸市场组:市商粮局

交通秩序组:市公安局

15.问: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情况?  

答:第一组长:郑建新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组长:市委常委及相关领导成员

  员: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16.问: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何处?  

答:市林业局办公大楼四楼(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街19号)。

17.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18.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包括哪些内容?  

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19.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市容环境卫生包括哪些内容?  

答: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20.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环境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21.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重点场所卫生包括哪些内容?  

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2.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23.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24.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包括哪些内容?  

答: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25.问:创卫工作中,我们应该做什么?  

答:⑴加强公共卫生意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⑵倡导正气,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城市脏、乱、差现象,主动劝阻和投诉损害公共卫生、市政设施的行为;

⑶积极参加创卫宣传、环境治理、除害防病、卫生清扫、植树绿化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卫氛围;

⑷注重个人文明形象,待人礼貌,互助友爱;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当众挖鼻孔、擤鼻涕,咳嗽、打喷嚏时要掩上口鼻;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勤漱口,勤刷牙,勤剪指甲,勤洗衣服;

讲究饮食营养卫生,防止病从口入,不销售、不食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拒绝马路餐桌;

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保持居室、房前屋后的整洁卫生;保持室内、楼道整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积水,消灭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不违章饲养畜禽;

共同维护单位、社区的整洁卫生;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不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做到十不:不乱倒垃圾,不乱排污水,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挂衣物,不乱画乱贴,不乱堆乱放,不乱设摊点,不占道经营,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答: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本健康信息或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

27.问:健康素养包括哪三个维度?  

答:健康素养包括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

28.问:健康素养涵盖哪些健康问题?  

答:健康素养涵盖科学健康观、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安全与急救、基本医疗、健康信息六类健康问题素养。

29.问:各行业的健康教育工作有何要求?  

答: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等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应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30.问:医院应如何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答:医院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健康教育科(室)的医院应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医院建立、健全院内健康教育工作网路,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巧,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医院加强与辖区媒体之间的沟通,利用新闻媒体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31.问:社区应如何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答:社区(街道、乡镇)应加强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沟通,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32.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对各媒体有何要求?  

答: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

33.问: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是如何定义的?  

答: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

34.问:怎样锻炼有益健康? 

答:锻炼要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锻炼项目和运动量;锻炼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运动前要做准备活动,运动后不宜大量饮水;饭后不宜剧烈运动;妇女月经期要避免剧烈的、震动大的锻炼,也不能游泳。

35.问:世界无烟日是每年的哪一天?  

36.问:吸烟和被动吸烟有什么危害?  

答: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

37.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对控烟工作有何要求?  

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有禁烟警语和标识,城区内无烟草广告。

38.问:哪些公共场所不宜吸烟?  

答: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均不宜吸烟。

39.问:城市道路什么情况下应及时维修?

答: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问:城市绿化覆盖有什么要求?  

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41.问:城市功能照明有什么要求?  

答: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

42.问:日常生活垃圾清运要求?  

答: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43.问:道路清扫和保洁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答: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44.问:施工现场应如何封闭?  

答:施工现场应采用硬质围挡封闭,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m

45.问:生活垃圾中转站应符合什么标准?  

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46.问:活禽销售市场卫生要求?  

答: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47.问:居住区内能否饲养家禽家畜?  

答: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48.问:创卫对 “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有什么要求?  

答:“城中村”应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49.问:噪声对人体有哪些影响?

答:⑴影响人的正常休息、睡眠、工作和学习;⑵使人的听觉发生暂时性减退或持久性的听力损失;⑶长期噪声环境下,人还可出现神经衰弱病症。⑷引起血压升高,心律不齐,诱发冠心病等。

50.问:环境噪声不超过多少?  

51.问:汽车尾气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答:汽车等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废气)中,主要有害物质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重金属铅等。长期接触这些有害物质,可引起呼吸道炎症、神经衰弱,诱发高血压、心律不齐、呼吸道肿瘤、慢性铅中毒、儿童的智力和身体的发育差等。

52.问:绿化对健康有什么作用?  

答:绿化有吸收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放出氧气;吸附和阻留灰尘;调节气候;降低噪声;美化环境,使人消除紧张,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是净化空气、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53.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⑴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⑸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54.问:患有何种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5.问:各类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在哪个机构进行?  

答:各类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备健康体检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

56.问:如何进行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  

答:常开窗通风透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坚持湿式清扫,防止地面灰尘扬起;

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等方法消毒。

57.问:六小行业指的是哪些?  

答: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

58.问:学校常见病有哪些?  

答: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

59.问:如何讲究饮水卫生?

答:喝开水,不喝生水;不与他人共用水杯。

60.问:生活饮用水污染后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答:⑴受含有病原体的人畜粪便、生活污水污染时,可引起经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⑵受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时,可引起急慢性中毒,有的还可诱发癌症。

61.问:由饮水污染引起的传染病有哪些?  

答:主要有细菌性痢疾、伤寒、肝炎、霍乱等。 

62.问: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是什么?  

答:杀灭致病菌,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63.问:为什么盛水容器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处理?  

答:清除盛水容器中的沉淀物,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杀灭微生物。

64.问: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  

答:居民通过观察水的感官性状,如浊度是否增高、水是否有颜色及臭味、异味、是否有肉眼可见物等可判断饮水是否被污染,如发现被污染立即停止饮用,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卫生监督、供水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答:家庭中煤气中毒主要指一氧化碳中毒、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中毒,前者多见于冬天用煤炉、木炭火取暖,门窗紧闭,排烟不良时,后者常见于液化灶具漏泄或煤气管道漏泄等。中毒时病人最初感觉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软弱无力,大部分病人迅速发生抽痉、昏迷,两颊、前胸皮肤及口唇呈樱桃红色,如救治不及时,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

66.问:有人煤气中毒如何急救?  

答:应立即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但要注意保暖;病情轻者可喝些热的糖茶水;病情较重、已陷入昏迷者应急送医院救治。

67.问:煤气中毒如何预防?  

答:冬天火炉烟囱出屋、居室注意开窗通风;睡前检查煤气、热水器、取暖器开关是否关好,火炉是否盖好;热水器不要安装在卫生间内。

68.问:有人触电如何处理?  

答:触电后应马上寻找棍子、竹竿等绝缘体挑开电线断绝电源,切忌不能直接用手去挑断电源;立即请医生迅速对触电者就地抢救,对昏迷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或在不中断抢救的前提下,送往医院急救。

69.问:有人溺水如何处理?  

答:应及时将溺水者救上岸(不会游泳者应呼叫别人帮助救护);尽快清除溺水者口鼻中的泥沙、杂草及分泌物,有假牙的应取出;将溺水者头朝下俯卧于有斜面的地上,用抢救者的膝部垫溺水者腹部,倒出其呼吸道内的水;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

70.问:夏天如何防止中暑?  

答:夏季在烈日下进行露天作业或长途跋涉要戴草帽;出汗多时要及时补充水和盐份;居室内要开窗通风,用电扇或空调降温;不穿厚衣物,高温作业穿防护工作服。

71.问:骨折如何急救处理?  

答:骨折病人立即停止活动,简单固定骨折部位;伤口出血应用绷带或清洁布条压迫包扎止血,每小时放松0.5-1分钟(防肢体缺血坏死);不要当场把露在伤口外面的骨折端送入伤口内(防感染);高处摔下或背着地的骨折者,不要用软性担架,应在一个水平位轻轻托直平放在木板或门板上送往医院。

答:⑴头面部、四肢小面积被热汤、热油、开水等高温液体烫伤时,应立即脱去被热液浸湿的衣服,阻止热量继续作用于皮肤,用自来水冲淋或冷水浸泡半小时。

⑵烫伤后可口服糖盐水等含盐饮料,不能大量服用白开水,以免加重口渴、引起并发症。受伤创面上不任意涂搽药物(特别是带颜色的药物)及厚层油质,以免影响医生的诊治;起水泡的创面要防止污染,不要随意揭泡皮,大的水泡可消毒后抽出水泡液。要及时送医院就诊。

⑶已愈合处要避免磨擦与搔抓,可经常用温水轻轻清洗;如创面破溃或感染,要及时送医院就诊。

73.问:与生命安全有关的求救电话号码有哪些?  

答:119(火警);110(公安巡警);120(救护站);122(交通事故)。

74.问:打120急救电话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⑴选择医院优先考虑就近,其次考虑医院的特色。

⑵确定对方是否是医疗救护中心,报告呼救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方便救护人员找不到病人或救护车未及时赶到时联系。

⑶讲清楚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病人的主要病情等,使救护人员能作好救治设施的准备。

⑷若是成批伤员或中毒病人,应报告事故缘由及患者具体人员,以便调集救护车辆、报告政府部门及通知各医院救援人员集中到出事地点。 

⑸疏通搬运病人的通道,有人在住宅门口或交叉路口等候,以便及时引导救护车的出入。 

⑹准备好随病人带走的药品、衣物及医疗费用等。药物中毒的病人要带上可疑药品;断肢的伤员要带上离断的肢体等。

答:健康指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76.问:什么是健康的生活方式?  

答:健康生活方式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

77.问:良好的饮食习惯是什么?  

答:⑴餐前便后洗手;⑵进食定时定量,少吃零食;⑶不吃腐败变质、霉变和不洁食品;⑷不吃过烫食物,少吃冷饮;⑸不暴饮暴食,不酗酒。

78.问:合理营养的原则是什么?  

答:食物多样化;重视三餐搭配;食品荤素、粗细平衡;科学烹调。

79.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针对健康人群的建议是什么?  

答:《指南》针对2岁以上的所有健康人群提出6条核心推荐,分别为:食物多样,谷类为主;吃动平衡,健康体重;多吃蔬果、奶类、大豆;适量吃鱼、禽、蛋、瘦肉;少盐少油,控糖限酒;杜绝浪费,兴新食尚。

80.问:成年人每天摄入多少谷类、蔬菜、水果为宜?  

答:《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以每天摄入250400克谷类食物、300500克疏菜、200350克水果为宜。

81.问:每人每天吃盐量不超过多少?  

82.问:怎样合理烹调蔬菜?  

答:先洗后切;急火快炒;开汤下菜;炒好即食。

83.问:婴儿最好、最营养的食物是什么?  

84.问:不吃早餐有哪些危害?

答:注意力不集中,影响学习和工作;导致肥胖;营养摄入不足,严重导致营养缺乏症;引起胃炎、胃溃疡、胆结石等疾病。

85.问:食物纤维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好处?  

答:食物纤维能增强肠蠕动,加速粪便排出,防止便秘;还能降低动脉硬化、冠心病的发生率,对防治糖尿病也有一定作用。

86.问:人体缺铁会引起什么病? 

答:可引起缺铁性贫血,一般有疲乏,烦燥,心悸,气短,头晕,头疼。儿童表现生长发育迟缓,注意力不集中。部分病人有厌食、胃灼热、胀气、恶心及便秘等胃肠道症状。少数严重病人可出现吞咽困难、口角炎和舌炎。

87.问:人体缺碘有什么危害?

答:⑴影响胎儿生长发育,造成智力低下或痴呆;⑵婴幼儿发育迟缓,影响智力、体重较轻;⑶引起甲状腺肿大。

88.问:哪些是含钙丰富的食品?

答:奶类、骨头汤、海产品、豆类及豆制品、绿叶蔬菜。  

89.问:哪些是含铁丰富的食品?  

答:动物的肝脏、瘦肉、血,以及蛋黄、豆类、多种蔬菜等。

90.问:人最佳的睡眠时间是何时?  

答:晚上10点至清晨6点。

91.问:正常成年人的血压、体温、平静呼吸、脉搏分别是多少?  

答:成年人的正常血压为收缩压≥90毫米汞柱(mmHg)且<140 mmHg, 舒张压≥60 mmHg且<90 mmHg;正常体温为腋下体温36-37℃;正常平静呼吸为:16-20/分钟;正常脉搏为60-100/分钟。

92.问:正确使用安全套有什么作用?  

答:正确使用安全套除可以避孕外,还可以减少艾滋病、性病等疾病感染的危险。

答:看书40分钟左右,要休息12分钟。

防止眼睛受伤和异物进入眼内。

看电视要保持距离与电视机2米以上距离,观看时间最好不要超过2小时。

患了眼病及时到医院治疗。

94.问:居室内最适宜的温度是多少?  

答:冬季16-18摄氏度,夏季24-26摄氏度。

95.问:室内空气污染物有哪些来源?  

答:来自室内主要有消费品和化学品的使用、建筑和装饰材料以及个人活动;来自室外主要有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通过门窗、孔隙等进入室内及人为带入室内的污染物。

96.问:建筑、装饰材料主要释放哪些污染物?  

答:⑴氡及其子体;⑵甲醛;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97.问:居室通风对人体有哪些好处?

答:⑴保持空气新鲜,减少呼吸道传染病;⑵使人头脑清醒,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⑶减少空气中的二氧化碳;⑷防止室内衣物、食品霉烂。

答:室内整洁通风好,光线充足;卧具干净勤洗晒;灶具、食具干净、生熟食具分开;无四害;家庭成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

99.问:个人卫生要做到哪四勤”“五不 

答:个人卫生四勤指: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被。五不是指不喝生水;不吃腐烂变质和不清洁食物;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丢果皮纸屑。

100.问:为何不能滥用抗生素?  

答:人体内的有益菌和有害菌互相制约、协调,维持正常微生态平衡,阻拦外袭菌的入侵,维护机体的健康。滥用抗生素,在杀掉有害菌的同时,也杀灭许多有益菌,破坏了人体的微生态平衡,导致免疫力下降,甚至会引起耐药性、二重感染等现象。此外,滥服抗生素容易引起不同程度的副作用,如恶心、呕吐、食欲下降,甚至影响肝脏、肾脏和造血功能,严重损害健康。

各区县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公共服务清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3号)要求,现将《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各级职业病防控机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慢性病(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慢性病(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与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意见》(常卫发〔2015〕28号)、《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湘卫宣传发〔2016〕8号)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

(湘人口发〔2012〕25号)

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夫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湘人口发〔2014〕12号)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32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23号)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2.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1.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2.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教育所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精神疾病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

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教育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

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1.具有良好预防接种服务环境,要求面积不少于40㎡,有登记、接种、观察等功能分区(室),有专门的出入口。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具有其他与预防接种服务有关的药品、器械和设备等。

1.登记告知。确定受种者接种疫苗的种类,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做好知情告知,并取得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接种。

2.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接种。接种后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并预约下次接种的日期和疫苗种类。

3.留观。受种者接种后必须现场留观30分钟,无反应方可离开

4.不良反应监测。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1.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3.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具体时间由各接种单位依据相关要求自行设定并公示。

1.接种第一类疫苗:免费。

2.接种第二类疫苗:自费,收费标准依照省发改委物价文件执行,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现场咨询: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版)》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各级职业病防控机构

1.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形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医疗救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救治病人,如怀疑是传染病则隔离治疗。

3.核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

4.启动应急预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①现场工作准备:包括技术、人员、物资、后勤、其他准备。

②现场工作实施:召开工作沟通会;核实事件信息;确定病例定义,制定调查方案;搜索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描述性分析,提出病因假设;开展应急监测;采取防控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和防控效果评估;撰写现场工作报告。

③现场工作结束: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工作组与当地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反馈调查结果和后期工作建议,然后撤离现场。

④资料归档:完成现场工作总结,对现场调查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

病人救治和隔离:发现后立即进行。

开展现场处置: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进行。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7706290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7706290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四)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

3.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4.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

5.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慢性病(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凭有效身份证,相关病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均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建议转诊到有条件的上级医院确诊并取得治疗方案,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如有以下六项指标中的任一项高危因素,建议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2)超重或肥胖,和(或)腹型肥胖:

腰围:男≥2250px(2.7尺),女≥2125px(2.6尺)为腹型肥胖

(3)高血压家族史(一、二级亲属);

(5)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白酒≥100ml);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1)对血压控制满意(一般高血压患者血压降至140/90 mmHg 以下;≥65岁老年高血压患者的血压降至150/90 mmHg以下,如果能耐受,可进一步降至140/90 mmHg以下;一般糖尿病或慢性肾脏病患者的血压目标可以在140/90 mmHg基础上再适当降低)、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慢性病(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

凭有效身份证,相关病历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1)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值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1)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

(2)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时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空腹血糖、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与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障、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辖区内常住居民,有明确的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家属同意自愿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由社区办理纳入管理。

    2.各精神病医院通过发病报告途径上报的六类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障、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不需家属同意,社区直接纳入管理。

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愿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法监科: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场咨询:市卫生计生委基本用药监督管理办公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7706290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临床医疗服务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或申请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及其他生殖保健项目的育龄夫妻均可依申请办理。

育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乡镇卫计办介绍信。

1、提出申请:育龄夫妻自行提出办理申请。

2、主动服务: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育龄夫妻的申请提供相应服务。

对符合免费条件的不收费,对其他参加检查的根据技术服务类别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调整确定的标准收费。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7706290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再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进行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育龄夫妇要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

育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乡镇卫计办介绍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出申请:育龄夫妻提出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或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申请。

2.主动服务: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育龄夫妻的申请提供相应服务。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7706290

1.《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意见》(常卫发〔2015〕28号)中指导思想表述:充分发挥宣传在卫生计生工作中的先行先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声势,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树立卫生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开创我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新局面,为全市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湘卫宣传发〔2016〕8号)中活动目标表述: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家庭,以培育“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活健康、家庭幸福”的新型婚育文化为重点,以倡导文明婚育、传播健康知识、弘扬家庭美德为主要任务,设定年度主题,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宣传倡导、优质服务和政策推动,增强全社会的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意识,推进婚育文明建设。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科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25号)。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

申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育龄夫妇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育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符合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出申请:育龄夫妻在准备怀孕前4-6个月到县级妇幼保健院申请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主动服务:县级妇幼保健院提供服务。

1.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的,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夫妇。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结(离)婚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一寸免冠近照2张

2.村(居)委员会评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复

5.逐级上报市(州)、省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的对象在本年度3月15日前,自愿申报确认发放资格。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退休证》及参保等相关材料4.《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5. 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或单位审批确认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32号)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23号)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结(离)婚证;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5.夫妇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6.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逐级上报市(州)、省和国家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计划生育特别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5.逐级上报市(州)、省和国家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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