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外贸伊朗欠款最好的处理方式?

  一、韩国拟修改胶囊及食用冰类产品的标准

  2022年5月3日,韩国发布了第号公告,拟修改《食品法典》部分内容,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四十六、美国商务部拟对四种两用海洋毒素实施管制

  2022年5月23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拟议规则公告,拟对四种天然存在的两用海洋毒素(marine toxins),即短裸甲藻毒素(brevetoxin)、膝沟藻毒素(gonyautoxin)、节球藻毒素(nodularin)和岩沙海葵毒素(palytoxin)实施新的单边出口管制措施。

  BIS认为,这些毒素有可能造成人类或动物伤亡、设备退化或损害农作物或环境。由于存在新的合成方法和设备,这些毒素目前能够更容易地获取,如果缺乏出口管制可能导致这些毒素用于生物武器。为解决这一担忧,BIS拟修改商务部管制清单,将这些毒素纳入ECCN编码1C351.d项下。同时,BIS寻求公众评议,以确保拟议的管控措施有效且适当,评议期为30天。(美国联邦纪事网站)

  四十七、以色列发布儿童饮水设备新标准

  2022年5月9日,以色列发布G/TBT/N/ISR/1251号通报,用儿童饮用水设备新标准SI 14350取代旧标准SI 5817第1和第2部分。新标准修订草案采用了欧洲标准EN14350:2020年6月,并在标准的希伯来语部分详细说明了一些变化。旧版本和这个新修订的标准草案的主要区别如下:

  1.将两个旧标准的部分合并为一个新标准。

  2.适用于4岁以下儿童的饮用设备,而其以前的版本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的饮用设备。

  3.增加了新的定义以及机械和化学测试。

  旧标准和这个新修订的标准都将在本次修订生效后的6个月内适用。在此期间,产品可以根据旧标准或新修订的标准进行测试。(tbtguide)

  四十八、印度6月1日起限制糖出口

  印度外贸总局5月24日发布声明,将从6月1日至10月31日限制糖(原糖、精制糖、白糖)出口,要求贸易商需获得食品部的出口许可。(界面新闻)

  四十九、马来西亚宣布废除小麦和肉鸡进口准证

  据星洲网报道,马来西亚总理伊斯迈尔沙必里宣布,内阁已同意废除小麦和肉鸡的进口准证。同时,他指示所有政府部门列出可废除进口准证的其他物品,以维护马来西亚消费者的利益。(星洲网)

  五十、立陶宛批准国家食品质量体系规章并废止部分法令

  2022年5月20日,立陶宛农业部发布3D-351号部长令,批准《国家食品质量体系规章》并废止3D-524、3D-292、3D-308号部长令。规章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国家食品质量体系”、“根据国家食品质量体系生产的食品(NKP)”等术语定义;(2)明确了NKP的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要求,包括蜂产品、肉类、谷物、乳制品、禽蛋、饮料等食品的标准和生产加工规范;(3)规定了NKP的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4)规定了NKP的授予和撤销程序;(5)明确了NKP代码规则;(6)规定了NKP申请条件;(7)明确了NKP的认证和监督程序;(8)规定了NKP的标签要求。该部长令于2022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海关总署)

  五十一、美国出台法规禁止石棉的使用

  2022年5月19日,据化学观察报道,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民主党议员已经引入了两院制立法,在联邦一级禁止石棉。该法案将禁止进口和商业使用所有六种石棉纤维类型,以及利比角闪石、蓝透闪石和富橄榄石。

  该法案要求氯碱行业设置两年过渡期,停止在氯气生产中使用石棉隔膜,以符合美国环保局上月提出的TSCA提案。(tbtguide)

  五十二、加拿大发布2022特定有毒物质禁令法规草案

  2022年5月18日,加拿大发布2022特定有毒物质禁令法规草案。

  该法规禁止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特定有毒物质以及含有特定有毒物质的产品。本拟定法规将进一步限制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以下五种物质: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DOS)/盐及其前体、全氟辛酸、盐及其前体(PFOA)、长链全氟化碳羧酸、盐及其前体(LC-PFCAs)、六溴环十二烷(HBCD)、多溴二苯醚(PBDE)。根据现行法规,通过取消豁免、限制大多数剩余豁免或施加其他条件对其进行管控。本拟议法规也包括对癸氯醚(DP)和十溴二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限制。(tbtguide)

  五十三、巴西政府下调部分进口产品关税

  巴西《经济价值报》5月24日消息,迫于通胀压力,巴西联邦政府昨天宣布再次下调进口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该措施涉及进口产品包括肉类、豆类、大米和建筑材料。

  相关措施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自6月1日起实施,预计将持续到 2023年底。(当地媒体)

  五十四、加拿大发布2022特定有毒物质禁令法规草案

  2022年5月18日,加拿大发布2022特定有毒物质禁令法规草案。

  该法规禁止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特定有毒物质以及含有特定有毒物质的产品。本拟定法规将进一步限制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以下五种物质: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DOS)/盐及其前体、全氟辛酸、盐及其前体(PFOA)、长链全氟化碳羧酸、盐及其前体(LC-PFCAs)、六溴环十二烷(HBCD)、多溴二苯醚(PBDE)。根据现行法规,通过取消豁免、限制大多数剩余豁免或施加其他条件对其进行管控。本拟议法规也包括对癸氯醚(DP)和十溴二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限制。(tbtguide)

  五十五、俄罗斯简化特别投资合同签署程序

  俄塔斯社近日报道,俄总理米舒斯京签署政府令,将新技术引入工业生产的俄企业与政府签订特别投资合同(SPIC 2.0)的速度提升一倍,签订程序最短可缩至一个半月。

  俄工贸部必须回应投资公司提案的时限从10天缩短至五个工作日,制定竞标文件周期从 30-45个自然日缩短至最多10个自然日。将"投资公司从竞标文件发布后30日后可参加竞标"调整为"竞标通知发布后立即提交参加竞标申请"。 (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五十六、菲律宾制订水产品进口许可相关法规

  2022年5月23日,菲律宾农业部发布2022年第10号公告,制订了水产品进口许可相关法规,并立即生效。主要内容包括:(1)该公告主旨是有效执行为第二季度进口水产品签发进口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SPSIC)的相关要求,第二季度进口水产品应在抵港20日内清关,清关情况将作为合格供应商认定以及签发下一份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同时提单和形式发票也应成为申请SPSIC的文件要求;(2)仅允许合格供应商参与进口,合格供应商认定要求包括未违反任何食品安全和进口法规、限价交易并支付许可证费用、在指定场所卸货和交易、产品来源合法,无IUU捕捞产品、允许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官员对其存放在注册冷库中的水产品进行检查和监控;(3)向2022年6月15日前申请SPSIC的合格进口商分配不少于280吨或10个集装箱的进口配额,合格进口商应在申请SPSIC时注明入境口岸和最终目的地,渔业局应立即处理SPSIC申请并提交部长批准;(4)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应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配额不得转让。(海关总署)

  五十七、马来西亚再宣布废除小麦和肉鸡进口准证

  2022年5月24日中国商务部消息,继早前宣布废除四种食品入口准证(AP)后,马来西亚总理伊斯迈尔沙必里宣布,内阁已同意废除小麦和肉鸡的进口准证,包括全鸡和鸡肉块。同时,他指示所有政府部门列出可废除进口准证的其他物品,以维护马来西亚消费者的利益。他强调,政府不会向任何企图影响民生的各方妥协。(海关总署)

  五十八、澳大利亚发布新的食品样品标准许可

  2022年5月24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发布新的食品样品标准许可。涉及的范围包括食品样品(不包括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和半加工植物产品、生坚果、全谷物、对虾、鲑鱼、生肉和生鸡蛋)以及虾样本(每批不超过10千克)。货物抵达澳大利亚前应取得农业水利资源部签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货物抵达后应直接送往经批准的5级场所,不允许将进口材料或其衍生物直接或间接暴露于动物或植物中。该许可内容自2022年5月25日起生效。(海关总署)

对于一个即将成交的外贸订单,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两件事:首先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基本决定了订单能带来多少利润;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除了决定了订单能否安全收汇外,还有另外一个作用是能否带来预期的正现金流。

做过一段时间外贸的同学可能会发现一个现象,很多出口国外的产品,销售价格比给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要低很多,好像跟我们一贯概念里面的老外的钱好赚相反。国家的退税补贴当然是一方面的原因,事实上加上退税之后,很多企业的出口价格比内销价格还是低很多。这里面最重要的原因是出口产品的付款方式比国内销售的付款方式要好很多,并且绝大多数国外客户都能做到准时付款,而国内产品销售付款方式就差得很多。

对于很多国内采购方来说,订单的价格高一点问题不大,最关键的问题是你要给他账期。很多订单甚至是没有一分钱定金完全赊账销售。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一旦经济形势下滑,产品滞销,供应商承担的风险非常大。这也就是为什么做惯了外销的企业很难适应国内客户的付款方式。

所以对于很多外销型企业的老板来说,只要把握好了收款风险,可以做到快速周转,低一些的利润也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不同于国内销售的是,出口产品涉及到复杂的出口流程以及漫长的海运过程。并且一旦货款安全出了问题,货物很难拉回来二次销售。由于集装箱在目的港只有几天免堆期,滞港会产生高额的费用。如果遇到货款问题,出口方往往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很多刚接触外销的企业要求员工只做T/T,甚至更极端一点的只做前T/T款,100%信用证也不做。除非你的产品有竞争对手无法替代的压倒性优势,否则使用这样保守的付款方式,虽然保证了货款的绝对安全,会流失掉很多优质客户。一般而言, 对于正规的国外公司,30%T/T定金,70%尾款见提单复印件,是基本安全的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我们来看一下各种付款方式的风险程度,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

注意这个是款到生产,还个方式不是款到发货。这个付款方式意味着还没有开始生产,就收到全部货款了,对于出口方来说当然是风险为0的一个付款方式.。但同样这个方式对于进口商来说风险是最大的。一般只在样品单或者小订单采用这样的付款方式。

二、T/T定金+ T/T尾款发货前付清

这个付款方式也是非常安全的,并且是定金比例收得越高,安全系数越高。当然这里有些很极端的情况,客户付完定金之后弃货了,或者倒闭了,这个概率是非常非常小的。只要没有发货,收到了定金碰到客户弃货的情况,可以转卖给其他客户或者降价处理,应对方案还是比较多的。不过付钱不要货的情况,我也碰到过。曾经有个阿根廷客户,付了几千美金过来订货,钱付过来之后还没生产就说不要做了,钱留着买别的产品,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三、T/T定金+尾款即期信用证

一般而言是30%T/T,70%尾款信用证。当然这时候T/T比例也是越高越好的。实际上这个付款方式,跟第二个付款方式的安全程度几乎一样,也是非常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区别在于采用这个付款方式,必须发货上船之后拿到提单之后才能交单。信用证收款的最大风险在于出了不符点之后客户拒付,收了T/T定金之后可以保证即时有不符点,客户基本上也都会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因为他已经付了那么多定金了,不可能为了一点单据上的不符点不要货,定金也不要了,所以这个付款方式也是非常非常安全的。

这里需要注意,先收T/T定金,尾款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个非常安全的付款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是先T/T收定金,尾款信用证。

有朋友跟我说做孟加拉的客户用过70%的金额信用证做定金,30%尾款见单据T/T这样的奇葩付款方式。这个付款方式是非常不安全的,因为货物上船拿了全套单据之后,如果客户不付T/T尾款,出口方处境非常尴尬。不交单的话货马上到港了有滞港费,交单之后客户不付尾款没有有效手段约束。果然不久之后他客户说让他们先交单,T/T部分他卖掉货之后再付……这样的付款方式风险很大需要规避掉。

以上3种付款方式,可以说都是99%安全的。如果你对风险控制得比较严格,那以上三种方式绝对是首选,基本上不会有任何的坏账和收不到货款的风险。那为什么说是99%而不是100%?这个就像纯金的含量一样,只有百分之99.99999一直无限延伸下去,但是永远达不到100%。因为除了付款方式本身,还需要考虑当时的具体经济和政治状况情况。

四、部分定金+部分尾款见提单Copy件

这个付款方式是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最常用的比例是30%T/T,70%尾款见提单拷贝件。实际操作的时候,也会有些变化,比如对一些付款方式好的老客户,也可以20%T/T,80%尾款见提单支付。

这个付款方式的安全程度是99%,也是非常安全的。

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风险点在于以下:

1、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付尾款。这里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可能是客户公司资金周转出问题了。国外银行贷款利率很低,有很多客户非常依赖银行贷款来周转资金,有的甚至完全是自己没资金,有了订单之后再去申请贷款下单到国内。当他资金的资金链条断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付了部分定金,无力支付尾款状况。

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在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就调查好客户的实力,经营状况各方面。具体可以GOOGLE搜索一下客户背景或者跟国内其他他的供应商了解,如果对信誉不是非常有把握的客户,可以采用要求提高定金比例的做法,比如提高到50%定金,这样子客户弃货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2、国际环境发生突然剧变。比如客户国家的汇率突然大跌。15年俄罗斯和巴西的汇率大跌三、四十个点,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些订单客户支付的定金比率比较小,像10%-20%左右,客户是很有可能直接弃货的,就是定金我也不要了,货你也别发给我了。

还有一些情况是战争影响,比如14年的乌克兰,由于克里米亚冲突的影响,不少乌克兰的客户破产倒闭。这样的状况下,弃货的事情也是会经常发生的。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经常关注国际环境国际形势,当碰到经济动荡地区的客户订单,也可以通过提高定金比例,或者要求发货前付清的方式降低收款风险。

3、以上两种情况属于客观条件的改变带来的弃货风险,大多不是客户主观上想要弃货。第三种情况就比较恶劣,叫做诈骗。有非常少的无良货代,会跟客户勾结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当然99.9%的指定货代做事都是非常严谨的。因为货代公司毕竟在国内,除非是他马上准备关门歇业了,否则你都是可以找到他的。

4、另外一个风险是南美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实际进口方,他可以凭提单副本提货的。主要是南美的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这些国家。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把提单收货人尽量用To Order,这个意思是收货人不确定,凭shipper发货人的指示。我们在收到全款后可以对提单进行背书,也就是提单背面敲发货人的英文章,然后再寄正本给客户。

那我们总结一下,对于部分T/T定金,尾款见提单拷贝件支付这样的付款方式。

有以下几个办法降低收款风险:

1、尽量用To Order而不是实际收货人名称作为提单收货人。To Order的意思是根据shipper的指示,这样的提单只有shipper背书之后,才可以提货,增加了货物控制权。但是,这样有一个弊端就是To Order 指示提单不能电放,碰到需要提单电放的客户,必须要把收货人改成客户公司才能电放。

2、尽可能的提高定金比例。这样的作用是当进口国经济或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能够降低客户弃货的风险。如果他已经付了一半定金,一般是不会轻易弃货的,同样汇率也不太可能短短一两个月跌掉50%;另外一方面,多收定金有一个好处是万一客户真的弃货,你收的定金是可以覆盖掉把货拉回来和处理转卖的成本的,这样处理弃货起来掌握主动权。

3、明确见提单5日或者10日内支付尾款。这样是给客户一个付款的期限。因为有的客户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喜欢拖拉直到货快到港才付尾款。明确见提单5日或10日内支付尾款,给了他一个确定的期限。这样如果碰到客户急需拖拉的情况,催收货款也名正言顺。如果不规定清楚,有的客户会以为我到港前付掉就可以了。甚至碰到一些恶意拖延的客户,有钱故意不付。因为延期支付货款会给我们带来汇率的损失,可以以此为依据索偿. 我曾经就用这样的方式向一个恶意拖延货款的客户索赔过。这客户到港后找各种理由,拖延了十几天才付款。货款到账之后,我没有电放提单,又要求他额外支付延期支付引起的汇率损失。收到罚金后才电放,当然这样的客户以后就不打算继续合作了。

4、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对有风险的国家严格把握付款方式,比如看到有些汇率大幅下跌,或者是政治环境动荡,有战争风险等等,碰到这样国家的客户,在接单之前尤其要严格审视付款方式带来的风险。

高风险国家收款注意事项

首先,让客户付一笔定金过来,看银行能否正常入账。如果是近期已有交易的老客户,则可以相对灵活一些,毕竟已有正常入账经历。但有定金总归更好,一方面降低客户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能紧跟海外制裁和银行政策的变动。

其次,在获知客户及付款银行之后,自行核查客户及付款银行的受制裁/风险信息,详见此文最后列出的几类国家/实体。

首先,对于明确列入受制裁名单的国家/实体,一般情况下是不建议继续交易的。

其次,经核查正常的汇款银行,与客户书面约定后续必须用这家银行付款,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做DP支付方式的,确保美元入账之后,再放单。

最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转嫁风险。

可能无法正常收汇的国家:

第一类:受联合国和/或美国制裁的国家

包括伊朗、苏丹、朝鲜、叙利亚、古巴,这5个国家是受联合国和/或美国制裁的,国内大部分银行拒绝办理这些国家的任何国际业务。

第二类:受美国(和/或)欧盟等单方面制裁的实体

例如俄罗斯。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的国防、金融和能源等行业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查询显示,当前位于美国制裁名单上的俄罗斯银行多达94家(含分支行),其中包括该国最大的银行之一的莫斯科银行,也就是本文开头那家企业遇到的汇款银行。

第三类:未受制裁但疑似为受制裁实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

例如阿联酋(主要是迪拜、阿布扎比、沙迦这等酋长国)、沙特、土耳其等,来自这些国家的美元付款,涉嫌为高风险个人/组织(如伊朗、ISIS)提供金融服务,有可能会被美国核查,或者国内的一些银行为避免摊上事儿,也会主动进行核查。今年7月1日,史上最严的反洗钱新规实施,同一时期国内一些银行开始严查境外尤其是土耳其和阿联酋的美元汇款,引得广大出口商纷纷吐槽。

查询方式:每家国内银行政策不同,详询银行

第四类:未受制裁但高风险国家

例如土耳其、巴基斯坦等,这些国家国内政局不稳,与美国若即若离,被制裁的可能性很大。对于这些国家的业务,我们银行也是比较谨慎的。

查询方式:每家国内银行政策不同,详询银行

注:以下国家存在收款风险,但并不是不能收款,仅供参考

(来源: 外贸单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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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闫平平 孙莹

受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叠加的影响,外贸行业的境外发展面临着高风险、高挑战的严峻形势,如何在危机中自救谋发展,是外贸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就美方采取的主要贸易保护措施及注意要点、国内稳外贸政策进行总结,并就复杂形势下外贸企业如何在挑战中谋取发展机遇、实现长远健康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中美贸易摩擦频发持续,美国对中国不断采取各类调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进出口贸易壁垒,给中国外贸企业带来了严峻挑战。

美方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为贸易调查措施、经济制裁、出口管制等,其中贸易调查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337调查、232调查、301调查。

(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通常被称为“双反措施”、“双反调查”,是指接受出口国认为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存在补贴、倾销行为,导致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损害主要表现为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及发展),因而裁定采取的措施,其制裁手段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价格承诺。自2006 年美对中第一次采用反倾销、反补贴相合并的调查措施后,“双反措施”同时并举成为美对中贸易摩擦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重复处罚,对中国出口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

根据有关统计,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双反调查时,具有较多争取和解、申诉方撤诉结果的空间,因此,在调查机构就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发起双反调查时,企业应根据美国法律、WTO规则有关双反措施的规定积极应诉、督促美国遵守规则,以争取撤诉、和解等低损害或无损害的结案结果。

保障措施是指某一产品的数量增加,导致对生产同类或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对该产品的进口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具备的条件有:根据进口数量认定是否构成进口激增、是否造成严重损害、上述进口激增与严重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需注意,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相比,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进口激增和产品价格无关,主要是依照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判定,此外保障措施调查中“严重损害”的认定一般要达到实质性损害的程度,该损害程度往往高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337调查,指的是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由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该措施的调查对象是进口贸易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为: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商业外观侵权、虚假宣传、虚假来源标识、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犯、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美国337调查是一种准司法行政调查,特点为调查期短、处罚严厉、对物管辖权(排除令),从期限上看,制裁措施分为永久、临时措施,类型主要包括: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禁止令、同意令、扣押和没收令、罚款等。

需注意,拒绝接收、未予答复USITC申诉状的后果十分严重。如果企业拒绝接收USITC的申诉状,或在限定期限内没有针对申诉状作出答复时,企业将被视为放弃出席庭审、获取文件、对调查指控提出质疑的权利,USITC会假定指控真实存在,对企业作出缺席判决。当被缺席判决时,企业会受到USITC发布的制裁措施,例如:“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禁止被申诉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企业的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除此之外,排除令还包含现存及未来产品(即使没有在申诉状中列明),因此排除令具有较高的覆盖范围。而如果企业选择积极应对申诉的,通过出庭辩护或协商、谈判等方式,会有较高的机会争取同意令、和解、撤诉等有利结果。

232调查,指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授权,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立案调查,并在立案之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根据报告对进口产品威胁国家安全的判断,美国总统将在90天内决定是否对相关产品的进口采取最终措施。

2025中国制造大政策支持的环境下,美方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将232调查同其他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组合实施,中国产业无疑承受着巨大影响。中国一致坚决反对单边制裁,努力寻求谈判,积极通过多边机制化解纠纷与摩擦,在遵守国际贸易秩序的前提下,最大化地降低中美贸易摩擦的不利影响。因此,中国企业也应以理性态度应对美国232调查和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组合拳”,善于利用中美法律政策、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惯例、WTO规则,积极向中美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在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救济权益的同时,也需要认清贸易摩擦既是危机也是机遇,在严峻形势的挑战下寻求发展机会,提高出口产品结构的多样性,在政策环境支持下优化结构,进行产业转型,强化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风险抵抗能力与竞争能力。

狭义的301调查,依据为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款,广义的301调查,依据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节的内容。根据301条款,美国对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最终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性措施。

应对301调查,中国企业需要注意:

1.就有关产品排除申请,是美国利害关系方(US stakeholder)(含美国商会、生产商、进口商)有权作为申请人。

因此在产品被采取301措施时,企业可从保护美国生产商、进口商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联系美国下游生产商、美国进口商,鼓励其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交产品排除申请来退税。此外,就有关排除标准,如果:①产品只能从中国进口,在美国或第三国没有该产品以及类似产品,或②采取加征额外关税对美国申请人或美国其他利益造成经济损害的,那么产品存在被USTR决定排除的可能性。但当该产品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或中国其他产业政策密切相关时,则被USTR决定排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为降低301调查加征关税的影响,许多企业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关税筹划,降低关税成本,例如:

1)从商品归类着手,核查征税清单,研究同一产品不同形态(如原料部件、半成品、成品等)对应的海关分类,通过转为出口原材料、零部件、组合加工或深度加工的产品等方式,出口不被额外征税的物项。

Principle),货物在进口到美国前已经过多次销售时,符合特定要求的,允许使用第一次或更早销售时的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而不根据进口商最后支付的价格计算关税,由此产生降低关税的效果。该规则的要求是指:①必须是真实经过从制造商到中间商再到最终销售的完整过程;②货物的首次销售就是为了向美国出口,或在首次销售时就明确目的地必须是美国;③制造商和中间商是公平、善意、独立地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或虽有关联关系但符合独立交易、不影响交易价格。上述要求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即须提供记录交易全过程和所有关键细节的全套完整文件,否则将会被拒绝使用该规则估价。

3)从原产地方面入手,筹划减免关税。许多企业围绕此方面的措施主要是研究利用美国有关原产地的规则,改变生产流程,调整原料来源地、加工生产地以改变原产地的认定。美国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属自贸协定规定,适用自贸协定优惠税率)、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最惠国待遇税率)。如果利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来抵消301措施影响,把来源于中国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其他国家生产、组装,以将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为其他国家,由于涉及到两个以上产地,在其他国家的生产、组装需要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实质性改变”主要考察:

①产品名称、性质、用途是否改变;

②产品成品的生产过程和其进口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是否有本质的区别;

③产品的生产成本、劳动成本、投资金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增值要和其他组成部件的成本进行比较;

④产品最本质的特征,是来源于生产过程还是来源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此外需注意有关原产地证书(CO)的效力。CO只能辅助证明原产地,不用作最终证据,它是由出口国根据自身规则签发的,由于出口国、进口国之间的规则不一定相同,而美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规则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企业为关税筹划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建立在严格遵循法律、政策、贸易规则的基础之上,所有为之开展的行为都必须审慎进行,确保有关行为(例如在关税归类、原产地标记、商品估价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因行为违法违规遭受处罚——被认定为疏忽过失类违法行为时可能面临数倍罚款,被认定为欺骗欺诈类违法行为时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评估有关行为能否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审计审查,除掌握研究政策规则使行为有法有规可依外,有一种方式常被许多企业用来验证自身为减免关税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具备合法性,该方式就是向CBP申请预裁定(prospective rulings)。预裁定对提高申报内容的可信度有一定帮助,企业可通过申请预裁定,来预先评估自身采取的减免关税的策略方式是否合法、可行,提高申报通过机会。

美国的经济制裁,是指因外交、人道主义和国家安全等原因对特定国家实施经济制裁,通过在金融、商业等方面设定种种限制,除人道主义救援物品外(例如食品、药品等),几乎所有与受制裁国家直接、间接发生的交易都将被视为违反美国的经济制裁,由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经济制裁的管理以及具体的执行。而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总统就实施经济制裁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经常不需要进行任何事先通知。

1)根据制裁效力,不同分为初级制裁、次级制裁:

初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是指美国主体不得与被制裁对象开展任何业务,违反此类经济制裁时将面临监禁(最高20年)、高额的刑事罚金、民事罚款。

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是指非美国主体也不能与被制裁对象在特定行业开展业务,违反此类经济制裁时,将面临在美财产冻结(blocking sanctions)、金融机构禁止在美开设和禁止或限制持有代理或过款账户(correspondent and payable-through account sanctions)、菜单式制裁(menu-based sanctions,例如与伊朗进行汽车、石油业相关交易的主体将受到制裁)。

2)根据主体不同分为直接式制裁、授权式制裁:

直接式制裁,指国会直接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制裁目的和方式。(如《伊朗制裁法案》)。

授权式制裁,指国会以法律形式授权总统,总统因而获得发布经济制裁的行政命令或者总统声明的权力。(如《与敌国贸易法》(TWE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古巴自由与民主声援法》(又名《赫尔姆斯伯顿法》等)。

License)和特殊许可(Specific License)的方式进行。其中,被列入SDN清单的,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①禁止所有美国实体与之交易,除非OFAC特别授权;

②在美国境内或被美国实体所有或控制的财产、财产权益都会被自动冻结;

③制裁进出口和转口行为;

④制裁金融服务行为(例如不能使用美元结算系统)

⑤穿透制裁的“50%原则”:对于SDN清单实体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财产权益的实体(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会被视为列入SDN清单中,受到制裁。

为防范经济制裁惩罚风险,企业应研究美国有关法律,研判分析所涉及交易及对象是否被纳入制裁范围,如果交易对象被列入SDN清单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结合制裁力度,研判交易合规性

如果有关交易主体被美方采取经济制裁,企业应首先调查、研究交易主体所受制裁的级别,如果该交易主体受到次级制裁,那么除OFAC特别授权豁免或许可之外,企业应注意避免与之开展交易,否则自身将面临制裁处罚。如果有关交易主体仅涉及初级制裁,则在不违背美国经济制裁规定,不涉及“美国要素”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可与之进行正常的贸易往来。此处“美国要素”,包括美国主体、美国金融系统、美国中间服务提供者、美国原产产品、技术及服务,具体而言:

美国主体,包括:①美国公民或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绿卡持有人);②依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美国境外的子公司除外,但包括非美国企业的在美国的办公室和子公司);③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时在美国境内的自然人或实体。对中国企业而言,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出差到美国的员工、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美国籍或持美国绿卡的员工等,都可能被定义为经济制裁措施中的美国主体。

美国金融系统、中间服务提供者: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其从事的交易都不能使用美元结算系统,也不能有美国中间服务提供者的参与。

美国原产产品、技术及服务,包括①美国当地的产品、技术或软件;②在美国境外利用美国技术所生产、开发的产品、技术或软件;③不属于美国原产但美国成分占有一定比例的产品、软件、技术(原产伊朗等国的,美国成分达到10%以上就被认定;原产一般国家的,美国成分达到25%以上会被认定为受管制的美国物品),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不能就上述“美国物品”进行交易。

如果涉及与初级制裁主体交易时,中国企业则应当注意遵守美国经济制裁制度,研判自身是否涉及上述“美国要素”。

2)遭遇调查时的应对建议

被认为涉嫌经济制裁而遭受质疑、调查时,企业也应寻求一切有利的法律解释争取排除,例如制裁范围并未明确包含己方涉及的金融交易、贸易行为,在此情形下己方存在辩解机会的,企业应积极向OFAC提出申请,证明、阐释己方涉及的相关金融交易或贸易行为应当被排除在制裁范围之外,并注意申请、沟通过程中以书面方式获得OFAC发回的确认、回复等,避免因为采用难以确认的非书面方式而引起争议。

SDN清单检索、下载网站:

出口管制是美国经济制裁中贸易方面的制裁手段,是指美国的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工业与安全局(BIS)、司法部(DOJ)等政府部门以国家安全、反恐、高新技术保护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向某些特定目的地出口含有美国成分产品的措施。

出口管制标的分为军事防务类产品(Military Items)和军民两用类产品(Dual-use Items),其中法律依据、清单依据为:

《出口管制条例》(EAR)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EAR管制的出口行为类型,涵盖从美国出口、从美国出口后再行出口及转卖以及视为出口的行为,其中视为出口指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美国公民、拥有美国居留权或受保护的主体除外)传输、提供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源代码、系统或任何其他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知识产权等(注意:不包括科研界广泛传播、作为基础科学研究、非加密的技术、信息等)。

美国的出口管制,由国防贸易管制理事会(DDTC)、国土安全部(DHS)、工业与安全局(BIS)、司法部(DOJ)、财政部(OFAC)、能源部(DOE)、核管理委员会(NRC)联合管理。其中,工业与安全局(BIS)负责军民两用品的出口管制,负责两用物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出口管制编号,并管理以下清单:①被拒绝贸易方清单(Denied

产品、技术属于EAR管制范围时,以下要素将会受到严格审查:

①是否纳入CCL商业管制清单(确定ECCN出口分类号码);

②出口技术、产品的最终用户;

③产品、技术出口目的地是否为受管制国家(可查询《商业国家列表》(CCC)确定是否为受管制国家);

④出口技术、产品的最终用途。

从前述流程可见,美国的出口管制实行全面控制,一直延续到对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控制。其中对最终用户的管制,BIS制订管理的三份清单文件(被拒绝贸易方清单、未核实清单、实体清单)列明了风险用户及特别设置的管制要求。

被列入该清单的主体被禁止进行任何美国管制技术、产品的出口行为。

被该清单列入的主体必须出具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书面证明,并且与被该清单列入的主体进行美国管制技术、产品出口行为的也不享受许可证豁免。

向被该清单列入的主体进行美国管制技术、产品出口行为的,每笔交易都需取得BIS许可。

为避免受到出口管制限制、惩罚,中国企业应注意审查交易的合规性,尤其在涉及EAR管制产品、技术的出口行为时,应事先就该交易活动是否被采取出口管制进行严格核实,例如企业拟采购标的属于EAR管制范围,而销售方被纳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应要求销售方申办、提供BIS许可证。

近两年贸易摩擦高发,中国外贸发展形势严峻,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为支持涉外企业积极应对负面影响、走出困境,国内出台系列支持政策,例如:

2018年1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商救济字〔2018〕1号),继续进一步加强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

2019年7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进一步稳外贸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力求有效解决外贸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诉求。主要内容包括:(1)完善财税政策。研究继续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2)强化金融支持。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扩大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研究提出符合企业需要的专项险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外贸融资支持。创造条件提高人民币结算便利度。(3)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加工贸易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培育进口贸易示范区。(4)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简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压缩通关时间、降低口岸收费上取得更大突破。

2019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2019年12月4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发表谈话。在商务部推动下,贸易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边贸创新发展等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并加快了“五个优化”“三项建设”,开拓新兴市场,支持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完善跨境电商政策,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不断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进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促进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今年,为降低疫情、贸易摩擦双重叠加的影响,中央及各相关部门打好政策“组合拳”,纷纷出台利好措施,例如:在2月18日,商务部出台《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扩大有关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等措施,助力稳外贸。

此外,今年为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山东省1月24日出台《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鲁政办字〔2020〕12号),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扩大进口、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发展、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政策落地、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中日韩通关便利化合作、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加大金融支持及出口信保力度、防范化解失业风险等,后于2月5日出台《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应对当前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的意见》(鲁商字〔2020〕12号),4月20日发布了《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清单》,等等。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加之疫情影响,国际环境不稳定因素显著增多,未来我国仍将面临高发的贸易摩擦挑战。为提高对贸易摩擦的应对能力,企业应当积极调整战略布局,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政策、规则,积极做好信息收集、市场调研工作,加强、规范经营管理,结合自身战略目标、经营特点,注重多元化市场的开拓,找短板、弥不足,重视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重视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与应对机制。

(一)做好法律政策、贸易规则的学习研究

关键点:学习、掌握、合理利用法律政策及贸易规则,防控风险。

许多企业对有关中美贸易摩擦、美国贸易制裁规定了解甚少,不仅容易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又因自身不具备足够的应诉能力,所以一旦遭遇美国采取的贸易救济、制裁措施时,这些企业不能及时主动地采取有效的手段,往往处于被动、滞后的地位。为减少损失,防控入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风险,企业应注意提高学习意识,认真做好中国、美国有关法律政策以及WTO等国际规则的研究工作,注重了解、掌握贸易领域的最新法律政策的动态和导向的变化,合理地将有关法律、政策、国际规则的规定为己所用。

(二)注重多元化市场开拓

关键点:出口转内销获政策支持,可紧抓国内市场发展机遇,并注重国际市场的多元化开拓。

疫情影响同频发的贸易摩擦相结合,导致国际环境、外部需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当下开拓国内市场具备较大前景,是许多外贸企业危中自救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扶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作为全球B2B电子商务采购批发平台,阿里巴巴1688就于今年4月23日宣布上线数字化“外贸专区”,计划3年内帮助100万家外贸企业实现内贸线上批发交易过万亿元目标。5月6日,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发文点赞阿里巴巴1688——“聚焦解决企业采购批发难题,提升企业供应链竞争力,搭建数字化产销体系,多渠道帮扶企业出口转内销”,阿里巴巴1688的外转内方案、“轻入驻式”免开店全托管,助力缺乏内销经验、自主品牌、电商运营能力的企业迅速开拓内销市场,通过直播计划、金融支持、运营服务等多项帮扶纾困措施支持外贸企业的转型。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5月7日举行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进一步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加快完善相关信息服务,提升“同线同标同质”公共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进一步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破解内销难题,开拓内销渠道,提升内销能力,为国内市场提供多样化选择。在5月14日举行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有关出口转内销重要产销对接平台——即将召开的“线上加博会”有望帮助外贸企业打开国内市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鼓励举办线上展会,鼓励政府主办的线下展会率先在线上开展,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通过举办“云展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展示、宣传、洽谈等效果,助力企业抓订单、保客户、拓市场。

中国内需市场潜力巨大,在出口转内销获得国内政策支持和平台帮扶的前提下,调整布局、开拓国内市场对外贸企业而言不失为良好机遇。

2.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1)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开拓

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以企业为主体,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并强调:“以企业为主体,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有利于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和经济平稳运行;要积极推进同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贸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研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企业完善国际营销网络,推动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出口;积极增加进口;促进进出口平衡稳定健康发展。”

外向型企业要想提高抗风险能力,除保有传统已有市场外,还应注意开拓多元化的国际新市场,减少对单一国家市场的依赖,避免把鸡蛋只放到一个篮子中。中国现阶段与欧盟、东盟、日韩、南美、非洲及“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建立的贸易关系,形成了新的贸易互助合作共同体,均为巨大潜力市场。就山东省而言。山东省商务厅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2020年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结合省内产业特点,创新“境外百展+”计划,打造山东出口商品系列展会:①加大对20国重点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各市开拓6-7个重点市场;②巩固提升传统市场;③深耕细作“一带一路”市场;④积极拓展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⑤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建成机遇,研究与日韩贸易创新突破口,深挖14国市场贸易潜力。

就有关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在政府引导支持、营造环境情形下,作为开拓主体的企业,尤其是受到美国贸易保护措施严重影响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开拓上述新贸易互助合作共同体的市场,实时关注国内官方新确定的重点市场,积极主动做好市场调研,适时调整改善经营模式,分散出口,实现目标多元化,不断扩大和维持新销售渠道与新国际客户,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

2)紧抓美国市场的注意之点

尽管美国对各国家、地区的贸易摩擦频发,但基于行业领域、产品特性,对开拓或继续主攻美国市场具有优势的企业而言,仍需力保美国市场。就紧抓美国市场的企业,需要注意保持对美国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的严格调查研究和布局安排,掌握美国市场规则,建立信息风险预警、维权应对机制,防范因美国政策变化、频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导致自身经营发展受到冲击和限制的风险。

(三)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研发能力

关键点: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重视技术创新,从价格优势转变为技术优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摩擦已是常态,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在各国频频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经常被作为理由而引用,如何正确应对技术贸易壁垒,成为企业对外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此情势下,企业应注意减少对打价格战的依赖,并应清楚地认识到,若想提升自身竞争力,谋求长远的经营发展,打铁还需自身硬,重视技术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才是免受贸易壁垒限制的有效途径。

在此趋势下,企业要提高生产水平、提升出口产品质量,生产无污染低污染产品、减少环境危害,要注重调整、优化、改善自身出口产品的结构,加大对“中国创造”的投入,提高产品的创新性,逐渐形成品牌和规模效应,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占据有利地位,凭借产品的环保、质量和科技优势来赢得出口、赢得市场、赢得效益。

(四)关注信息服务平台

为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环境变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贸易壁垒应对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构建起各类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在商务部官网公共信息服务板块下就链接着多个信息服务网,在此举例:

1.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该网站致力于及时跟踪和提供我国乃至全球在贸易救济领域最新的案件动态、产业动态和综合经贸信息;宣传贸易救济法律知识;交流贸易救济措施研究成果。

2.外贸实务查询服务网

该网站可查询内容包括贸易税费、监管条件、技术指南、境内外法规、外贸单证等。

3.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网

该网站旨在跟踪和发布主要贸易伙伴出台的各类贸易和投资政策措施以及政策和机制调整。

4.“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该网站主要包含服务“一带一路”、国别(地区)指南、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投资合作促进、统计数据、政策法规及业务指南、办事咨询、双随机一公开、不良信用记录等板块。

企业应积极利用联动机制及信息服务平台有关贸易摩擦预警、咨询、对话、磋商、诉讼等的功能,实时关注各类贸易摩擦资讯公告、目标市场国家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变化,调查预估风险,提升应变能力,除关注国内信息平台外,企业也应加强对国外官方网站、平台的关注,实时获取最新政策信息。鉴于贸易保护措施法律体系的庞大复杂性,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政策、规则,构建行之有效的贸易摩擦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对企业而言难免存在困难,这就需要企业内部吸纳、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在面临困惑,利益受到侵害而亟需外部帮助维权时,企业应及时主动积极寻求政府、商会、行业协会及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支持。

(五)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参考

在国际市场不稳定因素日渐增多的背景下,构建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与应对处理机制对企业谋生存求发展而言不可或缺。企业需要提高内部自上而下式合规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识,以书面形式(例如规章、手册、指南等形式)确定企业合规控制制度,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预警评估、应对处理机制。

为推动境外经营企业增强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水平,《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文件于2018年12月26日出台。《合规指引》共30条,内容包括总则、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合规评审与改进,合规文化建设等八部分。《合规指引》提出,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合规指引》在强调境外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的同时,重点针对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经营等四类主要活动,明确了具体的合规要求。

《合规指引》明确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企业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企业可遵循《合规指引》,从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制定更具体的合规管理指引,以加强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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