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调岗员工不同意如何维权

产生劳动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感谢法院维护正义,我终于拿到了工资款和经济补偿金。”

近日,市民小王向江都法院的法官连声道谢。

原来,小王在江都一家公司兢兢业业工作近10年,从2019年开始,公司突然对其降职降薪,他不仅每月收入减少1000元,工作地点还从城区转至江都各乡镇。

2019年5月开始,双方就工资报酬和岗位问题产生争议,关系逐渐僵化。

近日,江都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判定这家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小王是江都人,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当地一家公司上班。2014年春天,这家公司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固定期限。“这份合同上写着,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变更岗位。”小王清楚地记得。

起初工作还算顺风顺水,小王因表现出众,一路从基层岗位做到了副站长。2017年,小王被单位正式聘任为副站长,工作职责是维护厂站日常运行等。然而,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能持续多久,情况发生了转变。

2019年上半年,这家公司被收购,对经营方案进行了调整。一个月后,小王突然接到一纸调令。“公司运营计划有调整,你原先的岗位暂时不需要人,现把你借调至巡线处。”所谓的其他岗位,就是让小王去基层担任技术人员,具体工作则是到各乡镇负责厂站的维护和报表工作。

“突然口头通知我,事先也没征得我的同意。”小王试图和单位领导沟通,让公司收回这个决定。然而,公司方面表示,小王必须服从安排。这样的说法,让小王感到寒心。

协商不成,小王决定维权。去年5月,他向公司发出《关于重新安排岗位及补足工资告知函》,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并补足被扣工资。对于小王的这一举动,公司并没有回复。

“越想越来气,不仅工作更辛苦了,每个月收入还减少了1000元。”去年6月,小王接着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索赔通知书》。在公司仍然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小王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000余元,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当地有关部门认为,该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仲裁裁决支持小王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不合法!单位支付补偿金

然而,这家公司不接受仲裁结果,随后向江都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以口头方式告知员工借调至其他岗位,不仅导致其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也客观上降低了员工的薪资标准。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亦未对员工岗位变更和工资减少的行为作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说明。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调整经营方案,但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内容,降低薪资标准,劳动者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和补足工资,但用人单位不予答复。因此,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终,用人单位支付了小王工资差额5000多元,并支付了6万元补偿金

单位随意调岗降薪 市民可这样维权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在未经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员工的岗位,属一种违法、违约的行为。”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日常生活中,一些单位仗着自己拥有用人自主权,擅自调整员工岗位,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胜枚举。其实,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市民若遇到单位随意调岗降薪,该如何维权?法官建议,首先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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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网上的一些劳动法员工维权的问题,归纳起来方便有需要的朋友查阅,让阅读更加有效。

以下信息整理中,是把个人解答归纳,目前整理了约1/10,有朋友建议可以私信交流。

1.无故拖欠、克扣工资

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6.扣押劳动者证据按或收取押金

7.不给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

10.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15.占用周末时间开会、培训

16.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17.补休和加班费的安排

18.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

19.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20.劳动合同到期下不续签

2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3.随意降低女员工三期待遇

24.要求产假女员工提前返岗

25.安排女工从事禁止劳动

27.不支付患病员工病假工资

28.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29.不给劳动者申报工伤

30.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1.扣押劳动者工伤待遇

33.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34.派遣员工工资低于正式员工

35.劳动环境恶劣、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36.随意安排劳动者待岗

37.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38.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

40.以员工兼职为由辞退劳动者

41.以员工为行政拘留为由辞退劳动者

42.单位重组、随意辞退劳动者

43.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辞退劳动者

44.随意辞退三期女员工

45.医疗期届满直接辞退劳动者

46.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

50.竞业限制补偿或竞业限制违约金

51.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 面对经济补偿N基数的分歧,如何向用人单位出示法律依据,来有效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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