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制止广告跳出来??

 近年来,小区高层住宅楼电梯里广告投放不断增多,一些小区的电梯等公共设施现在已成广告商争夺的领地。但电梯中一些丰胸、美容整形等衣着暴露、语义暧昧的广告,引起不少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家长的不满。小区广告投放谁说了算?如何治理这一乱象?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电梯里不雅广告为何泛滥成灾

  据媒体报道,日前广西南宁某小区一名女业主认为电梯内的丰胸整形广告上的女模特穿着过于暴露,当即将电梯门上的广告撕烂。

  其实,业主不满电梯不雅广告并非个案。这种不雅广告为什么屡屡出现在电梯里?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表示,电梯广告一直受到各大广告商的青睐,一是因为电梯处于封闭环境之下,电梯内手机信号往往较差,乘坐电梯的人会对广告有较高的关注度,这样一来,广告的阅读率和关注度会更具优势。其二,定位精准是电梯广告的又一优势。根据楼盘售卖价格、写字楼租金,广告商能够清楚地了解投放电梯广告的目标人群的整体素质和消费能力,有利于精准投放。另外,电梯广告作为户外广告的一种细分形式,与其他户外广告相比,兼有树立品牌形象和促销的功能,能有效刺激消费人群的购买欲望。

  更重要的是,电梯广告投放的成本相对低廉。当广告商认识到电梯广告的优势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性时,就会尽最大可能用最低廉的投入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投放过程中,广告商在谋取利润的驱动下,忽视应有的道德伦理底线。

  小区电梯投放广告谁说了算

  小区电梯广告多是广告商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对不雅广告,业主有权说“NO”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在电梯里投放广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至于要不要做广告,做哪些广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充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共同商讨决定,而不能让物业公司反客为主。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委托方要接受业主的监督。通常情况下,业主在电梯内遇到裸露、色情恐怖、暴力、有损社会风气等不雅广告时,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出面制止。”胡功群表示。

  物业擅自出租牟利应承担哪些责任

  “作为业主的受托人和代理人,物业公司应当为广大业主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杜绝这种下流、庸俗甚至违反广告法的广告。对于这种引狼入室的行为,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俊海表示。

  “小区的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作为经手人,若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电梯空间出租用于投放广告盈利,构成了侵权。”胡功群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非法经营的电梯广告收入返还给全体业主。

  此外,那些画面具有诱惑性,文字具有挑逗性、暗示性,容易让人产生联想的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商应确保内容合法、合乎道德的双重要求,若电梯广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则其涉嫌虚假、黄色宣传,应该受到相关法律规制。”胡功群表示。

  如何消除广告监管盲区

  不仅是小区电梯里,如今诸如地铁、公交站台、高速路口、车库等公共设施也逐渐被广告“占领”。而广告主体难以确认、监管手段落后、法律缺位,是目前广告监管面临的困境。

  对此,胡功群建议,一是加快公共场所广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安全性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广告监测机制;三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保障力度。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公示,分析研究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累办案经验,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消除广告监管的盲区,政府监管部门一定要对非法广告、低级庸俗广告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仅要用好审批权,也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手段,要做到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去年12月,一份关于“未经授权不得对影视作品内容自行剪辑搬运传播”的联合声明在网络引发热议,也被网友们称为“短视频最严新规”。在此之前,各大平台也频繁爆出著作权争议事件,随着短视频的发展,知识产权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而近日,某知名汽车品牌公司于5月21日新发布的一则广告刚刚全网上线便获得高度关注的同时,随即又因底下的一则留言评论陷入“抄袭风波”……

5月21日,众所周知是我国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节气。各大公司也应景发布了相关的广告营销创意内容,其中便有奥迪与刘德华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掀起了一阵回忆杀,引发高度关注。随后,该广告也引来了质疑的声音——

一位名为“北大满哥”的网络博主对此发布了一则视频,表示该广告的文案几乎完全照搬了自己去年发布的视频内容。

随后,网友们经过对比后也表示“查重率高达99%”。5月22日,“奥迪小满广告被指抄袭”的热点登顶各大平台阅读榜单。事件牵涉的各方也纷纷发文致歉,并下架视频。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网友们还发现这并非首例发生在大牌公司的“广告抄袭事件”,还挖出更多疑似抄袭的内容作品,一时间,关于广告行业乱象的话题引发了全网热议。

那么,此次事件中的争议作品之所以能获得高度关注,与视频出镜者及广告代言人刘德华有着很大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广告究竟有没有抄袭?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内容创意的抄袭,又是从哪些方面进行判定的呢?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本案。

1.如果广告等创意内容的呈现形式被认定为抄袭,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创作文案内容作为广告文案,则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关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若广告内容为广告创意代理公司创作,通常,在产品厂商与广告经营服务商签订的合同中均会对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作明确的约定,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产品厂商的责任,若厂商为广告的著作权人,且对制作享有决定权,则其对外应承担法律责任,担责后可依据双方的合同中有关条款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广告创意代理公司追偿;若广告创意代理公司保留了广告的著作权,则要与产品厂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如若代言广告被认定为抄袭,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言人虽然出演了广告,且由其陈述全部广告文案,但广告内容本身并非代言人本人参与创作,如果其对文案内容并不知情,且难以判断相关文案是否为抄袭,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2021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代言人代言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诸多法律约束,例如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代言人要承担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代言人对于代言仍要慎重,尽可能全面审查,同时也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视。

近几年,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关于著作权争议的案例和纠纷也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其背后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也是对极大部分从业者热情的打击。而此次抄袭事件发生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知名汽车品牌之上,也是引发巨大舆论关注的一大原因。

随着关注热度的不断提高,网友们还发现抄袭事件并非偶然,还牵涉到更多的名企公司,这更加直接地反应出行业乱象百出之态,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疏漏。时代在进步、在发展,如今我们正被冗杂繁多的信息所包围,更需要大家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不要让“漠视法律”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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