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一份关于“未经授权不得对影视作品内容自行剪辑搬运传播”的联合声明在网络引发热议,也被网友们称为“短视频最严新规”。在此之前,各大平台也频繁爆出著作权争议事件,随着短视频的发展,知识产权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而近日,某知名汽车品牌公司于5月21日新发布的一则广告刚刚全网上线便获得高度关注的同时,随即又因底下的一则留言评论陷入“抄袭风波”……
5月21日,众所周知是我国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节气。各大公司也应景发布了相关的广告营销创意内容,其中便有奥迪与刘德华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掀起了一阵回忆杀,引发高度关注。随后,该广告也引来了质疑的声音——
一位名为“北大满哥”的网络博主对此发布了一则视频,表示该广告的文案几乎完全照搬了自己去年发布的视频内容。
随后,网友们经过对比后也表示“查重率高达99%”。5月22日,“奥迪小满广告被指抄袭”的热点登顶各大平台阅读榜单。事件牵涉的各方也纷纷发文致歉,并下架视频。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网友们还发现这并非首例发生在大牌公司的“广告抄袭事件”,还挖出更多疑似抄袭的内容作品,一时间,关于广告行业乱象的话题引发了全网热议。
那么,此次事件中的争议作品之所以能获得高度关注,与视频出镜者及广告代言人刘德华有着很大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广告究竟有没有抄袭?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内容创意的抄袭,又是从哪些方面进行判定的呢?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本案。
1.如果广告等创意内容的呈现形式被认定为抄袭,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创作文案内容作为广告文案,则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关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若广告内容为广告创意代理公司创作,通常,在产品厂商与广告经营服务商签订的合同中均会对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作明确的约定,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产品厂商的责任,若厂商为广告的著作权人,且对制作享有决定权,则其对外应承担法律责任,担责后可依据双方的合同中有关条款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广告创意代理公司追偿;若广告创意代理公司保留了广告的著作权,则要与产品厂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如若代言广告被认定为抄袭,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言人虽然出演了广告,且由其陈述全部广告文案,但广告内容本身并非代言人本人参与创作,如果其对文案内容并不知情,且难以判断相关文案是否为抄袭,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2021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代言人代言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诸多法律约束,例如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代言人要承担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代言人对于代言仍要慎重,尽可能全面审查,同时也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视。
近几年,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关于著作权争议的案例和纠纷也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其背后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也是对极大部分从业者热情的打击。而此次抄袭事件发生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知名汽车品牌之上,也是引发巨大舆论关注的一大原因。
随着关注热度的不断提高,网友们还发现抄袭事件并非偶然,还牵涉到更多的名企公司,这更加直接地反应出行业乱象百出之态,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疏漏。时代在进步、在发展,如今我们正被冗杂繁多的信息所包围,更需要大家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不要让“漠视法律”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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