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月份存在失业保险欠费记录?

洪泽区"一名党员 一面旗帜"专题片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三、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

(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程序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五、2020年2月、3月所属期的社保费,企业应在5月31日前申报缴费。

六、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以及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整理了淮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问答,以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对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起,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二、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index.html)下载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办机构汇总后,由各级人社局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单位共同认定或核实确认。经认定或核实确认的企业类型与先期执行不一致的,对已征收或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征。

六、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是如何处理的?

答:(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程序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九、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一、企业在缓缴期间可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可以,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企业在减免或缓缴期间,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企业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同时,能否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原标题:《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策宣传,精准解读政策,统一宣传口径,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宣传提纲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及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人社部张纪南部长7月28日在全国工作调度推进会上要求,特殊时期要采取超常措施、非常手段,做到应保尽保、应扩尽扩。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科学评估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失业保险提标扩围政策,顶格落实返还标准,最大限度支持企业稳岗,发放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于稳定就业岗位、兜牢民生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有提高稳岗返还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等。

     (一)适用范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返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三)基本条件。1、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1、参保人数30人以上,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同时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和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以上,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2、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申请稳岗返还的小微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符合裁员人数要求。

 (四)返还标准。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中小型企业返还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困难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五)裁员率和裁员人数计算。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和裁员人数。

 (六)欠费企业。各市可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的规模性企业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在企业补缴历史欠费后,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可根据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给予年的稳岗补贴;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给予2020年的稳岗返还。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

       (七)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四项支出。稳岗返还政策同一年度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企业上述稳岗返还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八)申领流程。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具体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制定。原则上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基本条件认定情况,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和稳岗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人社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返还资金进行审定,确定企业名单和返还数额,并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数额向经办机构拨付返还资金,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稳岗返还”支出。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同上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并提供2019年四季度以来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及稳岗措施等资料,由各级经办机构初审、市级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复审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九)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申报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三)超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超龄失业人员只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

 (四)取消60日申领期限。对超出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申请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对历史失业人员,经办系统中没有注明失业原因的,失业人员需出具相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注销等原因无法查实并出具证明的,经办机构在核实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后,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人员本人写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五)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通过线上线下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请时,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并同步将掌握的参保信息一并传送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相互推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实行信息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和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领金人员是否停领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经办机构不得要求领金人员按月到经办场所现场签到,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历史失业人员除外);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期限等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一)补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否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2)参保缴费1个月(含)以上或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申请时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补缴历史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新参保人员满足参保缴费1个月(含)以上因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未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最长发放6个月。

     (四)补发情形。2020年内,对申请时已处就业状态但之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而未及时申领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申请补发。

     (五)申请流程。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不需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发放。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六)风险防范。经办机构在审核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时,要加强对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的新增参保人员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数、人员等信息的比对工作,防止和杜绝群体套取基金的现象。

      (一)补助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

      (二)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四)申请流程。申领程序参照失业补助金执行。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符合两项补贴的,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其一。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一)坚持三项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积极扩大保障范围,为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能重复申领。

 (二)切实做到“三快”。一是“快办”。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实现网上经办,在特殊时期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生活保障。二是“特办”。扩围政策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临时性,要打破思维惯性,做到特事特办,停保即可申领。三是“简办”。充分利用内部信息比对,尽可能简化申领手续,让参保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突出保障重点。按照“稳岗返还从严、保障生活从宽”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生活,重在保生活。稳岗返还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等企业,给予优先审核拨付。

 (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基金管理系统性风险。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制衡机制,市以上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职,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加强行政监督,坚持日常核查,提升技防能力,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


摘要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答: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1. 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重新找到工作后单位告诉我说失业保险存在多条为合并有欠费的情况但又查不出来新单位可以上保险吗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答: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1. 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问: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哪些情形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问: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答: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目前成都市是1424元/月和1320元/月(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简阳)。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409.83元/月。

6问: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五)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没领过失业保险就是多条未合并新单位交不上我想问可以社保局异地合并不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你好,失业保险是可以补缴的,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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