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交50元意外保险,上班路上交通意外死亡,能报销多少?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包含猝死,交通意外额外赔。

,生活中大小意外都能保,意外身故、伤残最高可赔50万;高额猝死保障,最高30万,常年熬夜、工作加班、长跑运动人员必备保障。意外医疗最高保额3万,0免赔,社保范围内费用,扩展自费药品费用(不包含挂号费、检查费、诊金);海陆空交通意外全覆盖,新增自驾私家车意外,支持理赔闪付,1-3类职业,18-60周岁可投保。

1、意外死亡及伤残:50万

2、急性病身故(含猝死):30万

3、意外医疗:3万免赔额为0,限社保范围内费用,扩展自费药品费用(不包含挂号费、检查费、诊金),经社保报销,按照100%赔付;未经社保报销,按照80%赔付)

4、航空意外身故伤残:200万

5、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伤残:50万

6、汽车、驾驶非营运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30万,法定节假日保额翻倍

7、法定节假日特定交通意外:60万,法定节假日保额翻倍

注: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Q:交通意外身故伤残是额外赔付的么?

A:您好,是额外赔付的。举个粟子,假如投保了经典版,在保险期间内因乘坐民航飞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身故的,那么受益人可以申请理赔意外身故保额50万+航空意外身故保额200万,一共250万。

Q:这款产品的意外医疗的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A:本产品的意外医疗免赔额为0,经社保报销后的,按100%比例赔付医疗费; 未经社保报销的,按照80%比例赔付医疗费。

Q:周六、周日是法定节假日么?

A:您好,周末不算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Q:法定节假日哪些责任的保额翻倍?

A: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或驾驶非营运车辆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责任。

Q:我可以帮我的远房亲戚投保本产品么?

A:本产品投保人仅能为自己、子女、父母、配偶投保,不能为远房亲戚、同事、朋友等人投保。

*本页面内产品介绍,仅供用户参考,详细内容请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cn)期待您的光临。

福州鼓楼区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市第一中学的学生在上学途中意外受伤,向受害方索赔后仍能得到保险赔偿。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学与福州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名学生38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这所学校的学生。他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学后乘车回家,在车上与乘客罗某发生争执。郭某在车站下车,罗某跟着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胫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cn),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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